【尊重判決】
這整件事實在轉折太多了...令人膛目結舌...
#台灣的司法真是寬大為懷?
#尤其是對待綠色的政治人物?
#respect
#過失致死徒刑六個月易科罰金
#侵占罪獲緩刑
#小老百姓如果是你能有這樣的待遇嗎?
摘要:
擔任高雄市議會民進黨團總召的議員韓賜村(61歲),今年5月7日傍晚5時22分許,開車行經小港區長興街口時,遇紅燈號誌未停車,直接闖紅燈,撞擊當時綠燈通過路口的余姓騎士(55歲),余男被撞噴飛重摔倒地,因重傷搶救5天後不治死亡。
韓賜村肇事後,一度不承認闖紅燈,轄區小港分局警方一度礙於韓賜村議員身分刻意噤聲,直到媒體揭露報導此事,才被迫說明。
余男家屬治喪期間,越南籍妻子因悲痛欲絕,曾從喪宅4樓跳樓,所幸被靈堂帳棚緩衝才落地,腿部骨折開刀,保住一命,後來傳出韓賜村重金賠償家屬,雙方還因此簽下保密條款,
檢察官後來根據交通局「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書」認定韓賜村是闖紅燈肇事,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韓賜村,但認為韓犯後還當庭狡辯,建請法院不得緩刑。
法官審酌韓賜村已和家屬和解,今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韓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韓賜村只要付18萬罰金,就不用坐牢,全案仍可上訴。
另外判決指出,韓賜村於2011再年擔任市議員期間,曾因邀約友人投資林園區土地,疑收了1000萬元的支票卻拿來償還自身債務,事後和解分3期賠償完畢,2019年遭高雄地院依侵占罪判2年、緩刑5年確定,雖韓賜村在緩刑期間,又犯下過失致死罪,但過失致死屬過失並非「故意」犯罪,不影響原判決,因此侵占罪的緩刑不會被取消。
#緩刑 #非故意 #易科罰金 #保有議員資格 #韓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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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但是,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制定的極為寬鬆,只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
而四大體育協會高層互灌人頭、違反個資法皆判 #緩刑,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9條,仍得繼續任職協會要幹。
這樣的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管是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都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也就是說,四大協會的選務弊案,如果在民間企業,這些高層早就被撤職了,國體法第39條,卻放任他們繼續走跳。
此外,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風風火火,但是修法後,體育署卻連守法都做不到。
我在2020年3月11日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沒有「#附註」,而體育署的訪評報告,竟也沒有要求改正。
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
同時,修法至今四年,體育署卻還是違法授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繼續辦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
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在我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後,體育署告訴監察院,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將相關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這分明是不想守法。
#難道國體法不適用體育署所在的朱崙街嗎?
2017年體育改革至今已經四年,體育署卻始終無法落實體育團體的排黑條款及財務透明化,甚至透過政府採購法,繼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交由專門辦理「#孝親洗腳」活動的中華體總。
民眾對於體育改革充滿期待,好不容易修了法,體育署不是做不到、就是不想做,還以為體育改革就是拿獎牌、辦遊行來「錦上添花」。
針對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資源分配,體育署卻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
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改革,體育改革也不能就此止步,國民體育法2.0修法,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延伸閱讀:
2021/3/25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https://reurl.cc/95zaYv
2020/3/11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https://reurl.cc/yeyGNl
侵占罪刑期 在 陳志明 Facebook 八卦
為什麼那些貪污的人 笑起來這麼自信開朗
Youtube 連結:https://youtu.be/2uzsp2EOKr8
【文稿:曾增升 剪接:林仲倫 拍攝:曾增升 監製:陳志明】
最近有兩個案子的制度漏洞,引起大家對於貪汙治罪公平性的討論。一個是因為案子過了追溯期,悄悄返台、大宴賓客的朱婉清,以及法院判決定讞 入監服刑不久後,就申請外役監的林益世,今天讓我們透過這兩個 個案來了解一下,貪汙及外役監的現況。
2016年的11月21日,在海外逃亡的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悄悄地回到台灣,並在慶城街豪宅內宴客。朱婉清在2000年被指控任職央廣董事長期間,侵占公款,10月到案說明,否認犯行,檢方讓她以50萬元交保,也在交保當天,朱婉清連夜就買了頭等艙的單程機票去美國,一去就是十幾個年頭。
朱婉清當年在中央廣播電台公職內之貪瀆行為,是犯了貪汙治罪條例,檢察官也是用此條例將她傳訊,問題是,為什麼在她逃亡之後,卻以一般「侵佔罪」起訴?通緝時效只有十年,通緝加重四分之一之後總共12年6月,正因為如此,她才能在2016年回台囂張宴客,把當年貪汙的1660萬納入自己的口袋。
【專欄】朱婉清為何能回台囂擺? http://t.cn/EioSckW
朱婉清的誇張和囂張 http://t.cn/EioSnhm
連方瑀閨密朱婉清 躲過通緝時效悄悄返台 http://t.cn/EioCTAu
目前的貪汙治罪條例,對於由政府出資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以及相關專任人員,在實務以及個案上,有規範上的漏洞,讓這些明明是政府派任的人員,在觸犯法令時,卻得以用相對較輕的罪名起訴。
因為以上種種因素,時代力量立委最近開始研擬,要對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條文做修正,將原本的條文內容,再做強化。由政府出資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以及相關專任人員,在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的公共事務行為,都必須明確列入原本條文內所列定的公務員資格,以做為條文的強化,防止有心人士鑽漏洞,來逃避司法審判。
除了補足法律約束的職務範圍之外,今天還要跟大家談談另一個可以說是貪汙者最愛的制度漏洞,也就是外役監。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為貪汙治罪條例被判刑定讞,入監服刑四個月後,就申請移轉到外役監獄。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利用權力的高官,將自己原本應該要負的刑責,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逃避、減少刑期。這也是為什麼外役監的受刑人,會被媒體報導說,日子過得很「爽」、工作輕鬆,配偶還可以來住,假日還可以回家看家人,根本就是在坐爽牢,而引發爭議。
涉貪案纏訟6年多 林益世今早發監執行 http://t.cn/Eioacje
林益世申請外役監沒過還要開庭 法官:您不方便了 http://t.cn/EioaQYV
什麼是外役監,簡單來說,外役監是一種較為開放、低度戒護的監獄類型。它沒有像一般監獄那樣的高牆圍繞,不會將受刑人整日的活動限制在室內。而且,「外役」指的就是在監獄外工作。外役監會讓受刑人在沒有監獄人員監視、也沒有上手銬腳鐐的情形下,在室外工作。另外只有外役監受刑人可以在國定假日回家看家人,實務上稱之為「返家探視」。不同刑期、不同累進處遇級別的受刑人允許返家探視的次數,從三個月一次到每個月一次不等。
外役監的原意是希望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但根據統計,外役監的受刑人確實有錢有勢的人較多。以2017年的數字來看,一般監獄中,貪汙治罪條例的受刑人比例只有0.8%。但在三個外役監裡,貪汙治罪條例的受刑人比例高達23.6%,是外役監裡比例最高的犯罪類型。
外役監還有一個讓罪犯最趨之若鶩的福利,那就是:在外役監服刑,可以大幅縮短刑期,最多可以每月縮短十六日,等於你坐牢一個月,可以縮短半個月的刑期,這也是為什麼常看見刑期未滿一半的官員或是政客,可以出獄的荒謬景象,這跟政府的反貪腐訴求,完全背道而馳。
所以時代力量也在草擬修正案,要對於外役監條例第四條,以及第十四條的條文做修正。其中對於第四條第三項的「圈悔實據」,提案修改成
「有具體事實、足認已承認犯行並誠心悔過」,將原本比較空泛的條文說法,改為比較實質的用語。
另外,對於累犯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的規定,時代力量則是提案增加
「犯貪汙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不得參加遴選。
另外對於第十四條的條文內容,則是增加了「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受刑人,不適用之」的內容,也就是希望可以將貪汙之人,排除在可縮短刑期的規定之外,以確保外役監不會變成貪官汙吏的樂園。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小百科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96
不滿「朱婉清案」當年判過輕 黃國昌呼籲修法:反貪污制度漏洞要修補 http://t.cn/Eioo7Nk
不讓朱婉清逍遙、林益世爽坐牢 時代力量要修法限制 http://t.cn/EiooHpd
國家每年都會編列大筆預算,去補助政府出資設立的社團法人,這些官派的董事長、專任人員,如果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義務,反而貪贓枉法,還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明明是貪污,卻只用了一般的侵占罪名起訴,這樣的貪汙治罪條例,根本無法讓貪官汙吏受到該有的制裁。
另外,外役監原本是為了表現良好的受刑人研擬的條文,讓他們在比較長的刑期結束之前,可以因為表現良好而申請外役監獄,提前調適自己的心態,好面對日後出獄的生活。如果被那些有錢有勢的罪犯,拿來當做輕鬆服刑,以及縮短刑期的工具,這樣對於原本是希望幫助受刑人回歸生活的外役監,完全扭曲了原本的意義,也希望國家立法單位可以監督草案的修改進度,不要讓這些原本應該要用來保護國家法治、保護人民權益的法律條文,變成少數貪官污吏的樂園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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