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下雨天幹傘(但等等就放回去)是竊盜嗎
最近又到了下雨天,許多人都有去便利商店買個東西出來傘就被幹走的經驗。
除了在心裡祝福他一生平安上廁所沒衛生紙之外,看著滿滿的傘桶,你是否曾經心裡也起了惡念呢?
「一下就好,我用完就拿回來放。」
撇除掉虛無縹緲的道德感嗎,「借我用一下等等就拿回來」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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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竊盜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竊盜罪的條件,除了在客觀上「幹走別人東西」之外,主觀上也要有所謂的「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據為己有」的想法。
如果只是「拿去用一下等等就放回來」,因為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雖然滿機掰的,但這種情形叫「使用竊盜」,並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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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下雨天偷傘很機掰之外,刑法真的規定了一些「很機掰的竊盜行為」,叫做「加重竊盜」。
像是「結夥三人以上」,一個人偷東西已經很機掰了,三個人簡直機掰到了極點,所以比起普通的竊盜罪,更要加重處罰,刑度從原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也是有一些爭議。像是其中一種加重情形叫做「攜帶兇器竊盜」,而根據最高法院的定義,只要是「有危險性的兇器」、不管有沒有要用來行兇,都會成立攜帶兇器竊盜。
比如說你帶了螺絲起子,只是想要有優雅的轉掉幾個螺絲,但最高法院曾經有個判決認為,螺絲起子也是「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的器械,顯然是有危險性的兇器」,即使你沒有要拿來轉人,也是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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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使用竊盜判決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八卦
昨天看到朋友轉貼dcard這篇貼文
大意就是有人的老爸交了一個新女友
結果新女友搬進家裡以後開始擺出後母臉
對他頤指氣使 有天還把他總價值十一萬的衣服全丟了
女兒氣到說要報警
詢問網友這應該要告什麼
結果下面一堆出餿主意的說要告強制罪 要告竊盜
但竊盜其實有一個要件就是要有把東西「據為所有的意圖」
準後母只是把東西拿去丟了並沒有據為己有 所以並不符合竊盜的構成要件
至於有人說後母把衣服丟掉是為了不讓女兒穿他喜歡的衣服
所以構成強制
但是強制罪必須要有強暴脅迫的行為
而且還有部份實務見解認為實行強制行為的時候被強制人必須在場
所以看起來也是不符合
告這兩條很可能最後都是不起訴
那難道就沒事了嗎
當然不是
還有一條「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不只是把別人東西弄壞導致不能使用會成立毀損
如果把別人的東西隨意丟棄導致他人也無法使用該物品
同樣也構成毀損
提供一個把別人的選舉看板拆下來拿去丟掉,成立毀損罪的判決
「按刑法第354條毀損一般物品罪中所謂的「毀棄」指造成客體根本上之存在遭毀滅或丟棄行為;所謂的「損壞」係指未滅絕客體本身,卻改變物之外觀形貌而致其效用滅失或減低之行為;另所謂的「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未變更物質之形體,但已使其本來之效用喪失者而言。查被告楊淑靜、楊賜仲將楊舒萍競選看板自前開電線桿拆除後,旋將之丟棄於南天宮廟之垃圾堆內,而達到毀棄之程度,是核被告楊淑靜、楊賜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以建議這個網友可以去告準後母毀損
雖然毀損罰得很輕啦
不過網友也透過這點讓爸爸知道這女人絕對不是可以娶回家的款式
不得不稱讚一下爸爸沒有被愛沖昏頭 還很有概念的說要帶女兒去找律師
真的很明智哪~
使用竊盜判決 在 侯友宜 Facebook 八卦
支持勇於任事的警察,你才不會成為下一個被害者
如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執法人員,其實,竟是暴力標靶的“弱勢群體”,那麼,人民的安全感應該何從依附?
有太多無視警察身分的暴力行為,太多不支持警察執勤使用警械的判決。新北警員張家逢取締違規停車,遭不滿取締的吳姓嫌犯砍殺倒地,送進加護病房。桃園警員葉驥對開車逃逸的竊盜通緝犯開槍,擊中腿部非致命部位,遭判業務過失致死罪。員警李泱輯,時任刑事局偵查員,追捕槍砲通緝犯開4槍造成犯嫌跛腳,法院判賠104萬元。警察是社會問題的醫護人員,在社會生病的時候,第一時間馳赴現場處理,不管所面對的風險是暴力、衝突、抵制、對峙,都不能退怯,不可動搖,他(她)們才是天天在打仗的捍衛戰士。
社會問題導因龐雜,許多面向需要檢討,警察扛起了責無旁貸的治安重任,但是否獲得相對應的支持與認同?歷來多起警察人員執勤用槍時機遭質疑,員警執勤遭無預警襲擊重傷或死亡;如果執法者只能是徒有佩槍架勢的“弱勢群體”,如果張家逢遭砍重傷仍不能喚起社會還給警察應有的尊嚴,如果社會再不支持警察勇於執法,那麼,下一次的危機,下一個受害者,我們只能祈禱不會是自己。這是警察的悲哀,也是城市的治安黑暗前奏曲。
張家逢執法卻遭砍重傷,向全台灣揭露兩個危機:其一,警察的執勤執法,充滿生命安全風險,警察的工作安全保障已屬刻不容緩的「國家安全」問題,是否要跟上先進民主國家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約權、爭議權)法定保障對象?敬請立法院諸公速修<工會法>,比照教師得以組工會,讓基層警察以集體力量,爭取公民社會的理解與支持,開放討論基層警察組工會,共同推動<警械使用條例>修法,讓基層警察的執法尊嚴、自身安全與人權保障三者統一起來,並免除與人民公共安全無關的勤務,使基層警察將時間與心力專注於滿足人民各種安全需求。
其二,從網路瘋傳的影片,我們赫然驚覺,台灣已淪為“旁觀者社會”。張家逢被持刀兇嫌追逐砍殺,現場目擊者竟全處於旁觀者狀態,眼前所發生,與之無關,只當看電影,無人挺身相助。國人平時高喊的“生命共同體”,淪為政治口號?當前政府各部門治理重心,應引導、培力人民重建共同體社會,眼下最可行第一歩,就是讓社區共同參與關心人力、物力、經費、各項資源的投入,以重建社區民主自治共同體(COMMUNITY)為其核心目的。
電影《寒戰》中有一句話:「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法治更是台灣民主社會維持社會秩序的核心價值,台灣具備堅厚法治傳統,更應該全力捍衛「rule of law」的法治基礎,而不只是以法律作為箝制警察公權力的「rule by law」。否則,社會秩序的體制將遭受巨大衝擊,引以自豪、勇於任事的警政士氣將殞落,也辱沒了警察這個職銜所代表的意義。警察執行公權力應受到相對應的支持及法治保護,把警察視為城市英雄,警察就必然會是城市英雄。
蘋果日報連結:http://goo.gl/X6TfQ0
使用竊盜判決 在 偷竊罰五百倍!〈竊盜罪〉篇|廖震老師 - YouTube 的八卦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這樣到底算不算 竊盜 罪?刑法怎麼規定?家人拿我的東西算 竊盜 罪嗎?商家可以罰偷竊者500倍嗎?把同學東西藏起來算 竊盜 罪嗎?警察特考還有考過哪一題? ... <看更多>
使用竊盜判決 在 [閒聊] 偷騎別人車再歸還真的沒事? - 看板bik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騎走別人機車4小時又歸還 「使用竊盜」判無罪
https://goo.gl/H4Bh4r
彰化陳姓男子在路邊隨機騎走一輛機車,3、4個小時後又把機車停回原位,彰化地院認為
他沒有竊盜和占為己有的主觀犯意,判他無罪;但檢方認為,陳男騎走機車還消耗10公里
的汽油,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
機車不見了,相信車主第一直覺都認為是被偷走,但如果竊賊又把機車停回原處歸放,這
樣是有罪還無罪?類似案例頻頻發生,有的獲檢方不起訴,有的是起訴後,法官判決無罪
。
陳姓男子今年7月在彰化火車站前,以自備鑰匙開啟戴姓車主的機車,車主發現機車不見
報案,當員警與車主回到機車被偷竊的地點時,陳嫌正好把車騎回來,當場被依現行犯逮
捕。
陳嫌把機車騎走3、4個小時,消耗10公里的汽油,檢方依法起訴,但彰化地院卻判他無罪
。法官的理由是,被告騎回原址停放,顯示無意支配使用,這屬於使用竊盜,不同於刑法
上的竊盜罪。
類似的判決在去年5月也曾發生,彰化一名男子騎走別人的機車到附近診所及早餐店偷竊
,事後再把車騎回歸還,但檢方不起訴;同年8月,台中一名男子趕著看醫生,用自備鑰
匙騎走別人的機車,後來被判無罪,讓車主不能接受。
遭竊張姓車主表示,「你只要不是你的東西,沒有經過人允許就屬於偷竊了啊,我在教小
孩也是都這樣啊,你只要沒有問而拿就是偷。」偷騎機車後物歸原主,依照法官的判決,
等同於是未經對方同意「借用」,車主頂多只能向被告求取汽油消耗的民事賠償,讓車主
難以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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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騎別人的機車
最後歸還
車主頂多只能向偷騎的人打民事訴訟要汽油錢?
看到這邊還以為是記者瞎掰的故事 但好像又是真的
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啊?
有人有類似經驗嗎?
那大家以後都不用買機車了
想騎車的時候 就去騎別人的機車
最後停回原位歸還 再放個一百塊在坐墊底下算是補貼車主汽油錢 這樣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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