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兩人,殺死一人
事後不認罪,嫁禍給前女友。
這樣還能逃過死刑..
關鍵是,二審法官認為,程男是因陳女尖叫而「臨時起意」殺人,手段未達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所以維持無期徒刑判決
最高法院也駁回檢方上訴
無奈.....
#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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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累累的男子 #程宇 2017年先後性侵2位外拍小模,並勒死其中1位陳姓被害人,還嫁禍當時的女友梁思惠是殺人主謀,害梁女遭羈押3天才獲釋,檢方依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等罪嫌起訴程男、求處死刑,但一、二審都認定程男「 #手段非特別殘暴」,均僅合併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駁回檢方與程宇的上訴,程宇逃死定讞。
二審認定程男因陳女尖叫而臨時起意殺人,手段未達《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將程宇所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仍判無期徒刑。
本案另犯強制性交、偽造文書、竊盜、侵占離本人持有物與詐欺得利未遂等罪,仍各判刑4年、5月、6月、罰金1萬元與4月,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後3罪在二審判決後定讞,最高院今駁回檢方與程宇對前3罪的上訴,程宇逃死定讞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竊 盜 未遂 判決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新聞:長榮大學一名24歲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周三晚上獨自返回租屋處時,遭一名惡徒隨機勒斃後,拖上車撫屍逞慾,還在南台灣伴屍繞行200公里後棄屍。隨機殺人的兇嫌梁育誌(28歲,竊盜女用衣物等前科),平時無業,前夜被逮時嚇得兩腿發軟,無法行走。昨午他被依殺人、性侵和遺棄屍體罪移送地檢署複訊。梁嫌坦承「想性侵她(鍾女)」。
想法:
這是一個悲劇,
歹徒承認是想性侵才擄人,過程中把女生弄死了,
「強制行為」(擄人)構成強制罪、妨害自由罪,
但後面的「致死」「性侵(未遂?既遂?)」更嚴重,
直接討論後面「死亡結果」「性侵」部分即可,
(當然判決還是要交代的)。
刑法有兩個法條,
一個是刑法第226條第1項,一個是刑法第226條之1。
刑法第226條第1項:
這個法條是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行犯罪,
未料因過失(可預見)造成更嚴重之結果。
性質上是「故意行為」+「過失行為」,
就是我想性侵,但控制過程裡不小心把對方弄死了,
「故意性侵」+「過失致死」
這種比較常見的是,
我想傷害對方,用刀刺一下,對方卻死了,
那就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因為後面結果是「過失」造成,
所以刑度比較輕,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6條之1:
這個法條是結合犯,
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
我想性侵,性侵完殺掉對方,先姦後殺,
(先殺後姦只會成立殺人罪跟侮辱屍體罪)
那就構成這個犯罪,
因為前面性侵行為跟後面死亡結果
都是故意為之,
所以刑度比較重,死刑、無期徒刑。
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相關法條:
刑法第226條第1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6條之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 盜 未遂 判決 在 黃子鳳 Facebook 八卦
-小鳳子跑新聞-
https://youtu.be/SlFX4tVw6bU
破壞ATM遭控竊盜未遂、毀警局拘留室 皆判無罪
男子半夜破壞銀行ATM,當場將巡邏員警依現行犯逮捕,後來被帶回警局,竟然又破壞拘留室天花板,如今判決結果出爐,通通無罪,為什麼!小鳳子一分半鐘的懶人包,幫大家濃縮整理8頁判決書的內容。
https://youtu.be/W2yeMgZlCno
男突倒路中央險遭撞遭疑「碰瓷」 警:醉漢路倒
一名男子突然倒在校門口路中央,剛好遇到放學交通尖峰時刻,差點被撞,有民眾懷疑他想製造假車禍,趕緊報警,到底怎麼一回事,聽小鳳子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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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第三天囉!今天聊聊關於採訪會遇到的一些狀況。
某天,接獲一家三口陳屍山區的突發訊息(後來才得知原來是藝人明道的哥嫂一家),比較新聞的重要程度,因此當時原本採訪的新聞臨時換稿,趕著前往遙遠的現場,一抵達,員警跟熱心民眾們,在山區入口處看我踩著有跟的鞋子,穿著短褲,擔心我爬上去危險,建議我不要上去,但對於第一線採訪記者而言,既然已經遠赴現場了,沒有理由,當大家都能靠近的地方卻還不靠近,無論大小案件,都要求自己求證訊息該親眼看到、親口問到,畢竟,連眼見都不一定為憑。
於是,我笑著謝謝大家的好意,仍舊很謹慎地爬了微溼泥土的山路上去,還好上頭都有鋪上石塊,一步步慢慢踩,大概走了1公里,看到鑑識人員正在採證,將一具具蓋上白布的屍體搬下山,在不違法、不影響採證前提下,當場做個連線。而山區蚊子多,幸好好心的同業攝影大哥有帶蚊蟲藥。
也就是說,採訪時,在短時間、有限的時間內,會有遇到很多抉擇時刻,依照不同程度,像上述這狀況,自己就能判斷,但如果會影響到採訪時程,需要用最有效率的方式即時回報給主管,一起討論做出決定。
上班的日常,會遇到很多好心的民眾,也會遇到讓你怒火中燒的無理民眾。
某天,我站在公共場所做STAND(記者在新聞中入鏡影像), 一名全身刺青的中年男子來質問我在幹嘛,問我為什麼攝影機拍到他們大樓,要求我解釋,並給他看畫面,嗆我否則就是心虛,我只冷冷告訴他,我站在公共場所,沒必要跟他解釋,沒必要給他看畫面,他看我懶得理他,指著我怒吼「女孩子別這樣伶牙俐齒我告訴妳」,我一陣黑人問號,看他邊走邊吼又走回來,在周邊徘徊暴走,我瞪著我的大眼睛看著他,他竟然連罵我三次不要臉,還嗆我對他提告。
我當下很生氣、很生氣、非常生氣,我對這種惡人向來無所畏懼,我可以罵他,但我沒有這樣做,雖然我有錄影蒐證自保,事實上是能告的,當下我也沒叫警察來,因為我很清楚知道我沒時間浪費,我正在趕新聞,也不想讓辛苦的警察為了這種無聊民眾奔波。
換個想法,如果突然遇到小狗對你吠,正常人都不會吠回去的。
對我而言,說的每句話、做的每件事,都是三思而後行的選擇,決定了,就往前走,不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