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台灣最善良的風景,是法院!>
肯亞事件爆發後,台灣民眾群情激憤,
但也有人指出問題出在哪裡?
過去最常執行詐騙集團「空中監獄」遣返作業的
台中地檢署多位檢察官的說法,
認為這次會出現與以往兩岸各自遣送嫌犯的不同做法,
主因與台灣司法對詐欺集團犯罪判刑偏輕,
及中國無法再忍受國人受騙嚴重有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414/838667/
基本上我贊同檢察官的看法,
之前K也寫過文章,
認為台灣法律或法界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詳後面文章)~
這個呈現在幾個方面:
1.法定刑不夠重:
之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5年以下 5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有的人詐騙一次就是幾千萬,
就算詐騙某人匯款五次,法院也會用接續犯的概念,只論一次犯罪,
那等於是吃到飽,
有的名人像余小凡,一次被騙4000萬,
被告就算被抓到了,又怎樣?
給你判5年罰50萬好了,
關1800天可以賺3950萬元,關一天賺2萬,
真他媽的划算阿!(連K都心動了~)
(當然不法所得是要沒收的,
但是一般情況早就不知道轉到哪裡去了~)
後來雖然在103年6月新增339條之4,
用官府名義或用網路或是電信方式詐騙,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這樣的刑度跟罰金(特別是罰金),還是沒有多大的嚇阻力~
2.法院往往是輕判:
根據K的經驗,
砍人或傷害他人,在法院都會判比較重,
這可能是因為被害人被砍傷的照片往往是怵目驚心,
法官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的緣故,
至於騙錢,損失幾百萬或幾千萬,
再怎麼多,也只是一個抽象的數字,比較難以取得共鳴!
所以判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的很多~
(K的OS:其實在這種工商社會,被騙幾百萬,
難過程度應該比被砍兩刀還嚴重吧?!)
3.被害人?還是被告?
一般詐騙集團的慣用犯罪手法,通常為兩階段詐騙行為:
(一)先以詐騙手法(威脅或利誘)貪圖小利之民眾,
取得其名下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二)再將上開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用作詐騙金錢之人頭帳戶。
亦即,第一個詐騙階段,
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第二個詐騙階段,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金錢」。
藉由上開手法,詐騙集團主謀及相關犯罪者才得以逍遙法外,
警方能追查到的,只有第一階段遭詐騙之被害人之相關資料。
而在無法追到真正的詐騙集團主嫌等人之情況下,
警方往往選擇將第一階段之受害人
(即遭詐騙提供銀行帳戶之人)當成詐騙集團之幫助犯,
以對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詐騙金錢之人)交代,
檢察官或法院通常亦能體察”前開受移送之所謂詐騙幫助犯,
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之事物本質,不忍苛責,
通常會予以輕判或宣告緩刑。
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真的是正確的嗎?
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他人詐騙金錢之受害人)
亦在明知相關風險之情況下,將金錢匯給不認識的他人,
但此舉並不會令其被害人之身分轉換為被告身份,
而為何第一階段被害人
反倒會因此從”被害人”身分轉換為”被告”(詐欺幫助犯)?
一樣被騙(一個被騙帳號,一個被騙金錢),
到了司法體系,卻有不一樣的處理
被騙金錢的還是被害人,
被騙帳號的被害人卻成為被告,成了詐欺幫助犯,
這是司法制度最令人感到納悶及詫異的地方!
4.法院判決輕重失衡:
有一句話是不患寡患不均,
因為詐騙集團都把機房設在海外,
在台灣的只有兩種人:
(1)車手 (2)鄉民(就是被騙帳戶的人)
(K的OS:你永遠抓不到大咖拉!)
(1)車手:既然是幫忙領錢的,至少是詐騙集團一份子,
應該判重一點,
但是根據法院量刑系統,
車手的平均行情是:判3.2個月,罰7000元
(2)鄉民:是被騙帳戶的人,
應該判輕一點,
但是根據量刑系統,
鄉民的平均行情是:判3.3個月,罰15,000元!
這真的很奇怪!
鄉民是被害人,被當成被告,已經很委屈了,
結果判下來,還比真正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還來的高,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連我都很難跟當事人解釋,法院不會亂判~
結語:
台灣法律及法院,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
但對於鄉民(被騙帳戶的人)又過於嚴苛,
對詐騙集團而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台灣法院無誤!
--------------------以下為舊文章--------------
<法律也會大小眼!>
4000萬要賺多久?
柯p可能十幾年就有了,
有的人一輩子都賺不到~
那詐騙4000萬的人要被判多久?
最重5年,
通常都輕判一兩年了事,有的還可以易科罰金~
之前k的一個親戚被騙兩百多萬,
被告一審被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算一算,繳給國家18萬後,就沒事了
(後來k替她提上訴,到二審才改判,但也只判了1年~)
至於民事求償?
這種人都把錢藏得很好,要他賠是沒門的事!
如果是像余小凡那樣被騙了4000萬,
刑度有加重嗎?
沒有,上限還是5年,
頂多法院認定有六次詐騙行為,判六個罪,
這樣可能判重一點~
不過以現在法院實務作法,
通常是認定為一個接續行為,只判一個詐欺罪~
也就是,
在現行法律下,
詐騙者一次行為,不管詐騙2000塊,或是4000萬,
反正就是吃到飽,最多5年~
也就是,詐騙余小凡的歹徒賺翻了!
(不管是金錢上或法律上~)
反觀另外一批人(飛車搶500元1000元的歹徒),
不好意思,最低消費額就是7年起跳,可能判到十幾年~
只因為,他們奪取財物的過程比較粗暴!
其實不能怪法院,
法院是依照現在法律辦案,
而中華民國刑法本質上還是存在著一個士大夫思想,
一樣是做壞事,
穿西裝打領帶(白領犯罪或斯文犯罪)的,通常刑度不高,
而拿刀拿槍(持凶器犯罪)的,通常刑度很重,
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
也難怪葉素菲那樣的女強人,
弄了一個公司偽造交易憑證,
一艘空船反覆的在各個港口間進進出出,
營造一個業績欣欣向榮的假象,
就可以上市上櫃騙了n億的錢,
法院還奈何不了他什麼~
結語:
在台灣犯罪,
穿正式一點,語氣溫和一點有禮貌一點,就對了,
中華民國法律是善待斯文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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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易科罰金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八卦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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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人頭帳戶易科罰金 在 高菲 Stockman 澳洲家庭生活 Facebook 八卦
提醒注意文⚠️
前幾個月在澳洲有借一位朋友錢(之前是朋友,現在不是了。),當時因為要回台灣需要用錢有跟對方開口要錢,對方跟她在台灣的朋友借錢還給我,並匯到我台灣的戶頭裡,以為一切事情都順利結束,回到台灣沒多久去銀行提錢,發現自己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到警察局做筆錄才知道,對方的台灣友人因為借款後一直得不到對方還款的正確時間和主動聯繫,以為遭受到詐騙,就去警局報案,剛好錢又是匯到我的銀行戶頭裡,所以我整個銀行帳戶都被凍結變成警示帳戶,無法提款、匯款,也無法再去其他銀行開戶,無法使用台灣所有銀行帳戶,我有提供給警察對方跟我的通訊紀錄,目前此事件已經過了三個多月,依舊沒下文,銀行也無法使用,打電話詢問警方也被告知此事是公訴罪,需要法官裁定才能結案,所以我不知道要多久時間才能使用我在台灣的戶頭和提領我的存款,非常不便。
我的朋友剛從澳洲打工度假結束回到台灣,想說有空要把所有銀行存簿(共3本)拿去刷,把它們藏放在機車箱裡,後來可能健忘拿去刷,直到她需要提錢時才想起要刷簿子這件事,找車箱發現簿子不見了,就到銀行要掛失順便提款,結果被銀行人員告知戶頭是警示帳戶,到警局詢問,警方認定她販售人頭帳戶,並有民眾報案檢舉,她的3個銀行帳戶共詐騙了30幾萬台幣,並且都被車手提領,重點是,她完全沒有辦法提供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她去詢問律師,律師直接告知她一定會被法官判刑,因為她自己無法提供有利的證據,受害者也一定會向她求償被詐騙金額,如果她不想坐牢就要易科罰金,共有3本存摺,所以估計這3件案子受害者求償和易科罰金共會超過台幣50萬。(朋友存簿和提款卡都放一起三本一樣密碼,一起被偷走,並被詐騙集團用網路銀行破解、更改密碼,所以車手有辦法把詐騙來的錢領光,警察和律師也說,如果妳沒販售帳戶為何詐騙集團會知道妳的密碼!?所以我朋友根本沒證據反駁⋯有去銀行調車手領錢的監視器,但也無法證明她的清白,警察說領錢的絕不會是自己本人,朋友真的找不到任何有利的證據。)
想跟大家說,銀行帳戶一定要看管好,只有有人報案檢舉,戶頭就可能變成警示帳戶,現在台灣詐騙很猖獗,要特別注意!也不要隨便借款給別人,因為可能自己的好心反而讓自己惹上麻煩⋯
朋友最近真的很煩惱,我們倆在聊天講說,我們平常也不害人、沒有邪念,就默默工作、默默過好自己的生活,怎麼這類鳥事會發生在我們身上!?
分享這些訊息給大家,是想告訴大家有時候我們沒找事,事情也會來找我們,所以凡事都別大意,戶頭千萬不要借別人使用,也不要借款給他人,因為只要任何來歷不明的匯款資料或匯款帳戶,只要遭人檢舉(對方有匯款單和紀錄),警方接到報案立馬把你的戶頭變成警示帳戶,就算你是無辜的,但也要照詐欺案件審理要跑完整個法院程序才能夠使用帳戶,真的超麻煩。
#借款給別人還款請收現金 #不然哪知道他從哪來匯來的錢 #銀行存簿銀行卡不離身 #發現遺失請立馬掛失
人頭帳戶易科罰金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評價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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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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