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通過了
[修法速報] 動保法三讀!
王育敏委員所提案修正的動保法修正案,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200萬元罰金;
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500萬元罰金,希望藉由刑罰的提高,產生嚇阻的作用;
另外也將禁食貓狗肉入法,對於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者,處以5-25萬元以下罰鍰
宣示台灣已經是一個進步的動物福利社會
也是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發揮指標作用。
徐園長,徐文良,徐文良,徐文燦
【立法委員 王育敏 連結】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30244163759243&id=151758448274492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萬的網紅綜口味娛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韓國爆發N號房事件台灣並非隔岸觀火,可能你身邊的人也正在經歷這樣的威脅與殘害,千萬別再讓壞人對你予取予求、軟土深掘,小賴以自身經歷勇敢站出來暖心呼籲:Don't be scared! *如果有更好的方法或資訊麻煩大家留言給我們,並趕快把影片分享給你身邊的朋友吧(色情報復不分男女) #綜口味開房間...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全國疫情在上週提升到第三級警戒,但是在此同時,玉山國家公園發生的森林大火,已經默默地延燒到第 8 天了。
一周以來,延燒面積超過 71 公頃,重重傷害了台灣的國土、珍貴的山林,不幸中的大幸是,今天午後下了一場及時雨,讓火勢終於獲得控制,也讓連日在山上搶救的森林護管員歡欣鼓舞。
這場上週日發生的災難大火,經林務局調查,肇因於 5 名登山客,疑似踢翻爐火,釀成這場大禍。據了解,當天引發大火的這 5 名登山客之中,不僅有前任檢察官,帶團的領隊還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專門委員喬建中。
然而,你知道這場政府官員造成的火,目前耗費了多少國家資源嗎?
我們動員了超過百人,包含林務局及嘉義林管處、屏東林管處、花蓮林管處、南投林管處、陸軍航特部、內政部空勤總隊、消防隊等,整整 8 天不眠不休地入山搶救。更何況,目前水情已經非常嚴峻,各地限水、節水的措施四起,政府官員卻帶頭火燒玉山。據了解,空勤隊每次救火投下 2 噸的水,延燒到第 5 天時已投下 6 噸的水。
嘉義林管處指出,當事人已經觸犯《森林法》第 53 條的公訴罪,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而林務局初估,除了救災人員、油料、物資之外,這場火還燒到 1982 年的造林地,求償恐怕將破億元。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會在火勢撲滅後計算金額,向肇事者提告求償,並追究到底。
然而,我覺得更重要的是,除了救災人力、森林損害及國家支出的求償,更應審慎釐清肇事者的刑事責任。這場大火造成後續的生態浩劫,恐怕遠比這些求償金額,更加嚴重。
我們在這場人禍之中、在肇事者身上,更看見山林教育不受重視的結果。
為了平衡生態環境及戶外遊憩的需求,美國率先發展出了「無痕山林」的行動準則,其中第 5 點訴求即是:「將營火的使用及對環境的衝擊減至最低」,認為戶外炊煮應該盡量使用爐具,在有需要生營火時也需選擇允許生火的地點,並在離開時徹底熄滅火源並將營地完全復原。
同時,作為身為一名合格的登山人,在炊煮前,都應該要熟知「清出防火圈」等重要觀念,也就是你選擇的炊煮的地點,應該把所有可能燃燒的材料都移開,並且理想上要佈滿泥土、石頭、沙子,如果有確實做好防火工作,即使不小心踢倒爐火,也不至於釀成如此巨大的災難。
其實,不只是本案的行為人,近年來掀起登山的熱潮,許多人上山前欠缺足夠的野外知識,也沒有遵守無痕山林的基本原則,有些人隨心所欲生火不時留下處處焦黑、或有人輕忽炊煮的危險性帶來環境浩劫與廚餘污染,更多的是留下一堆垃圾,完全本末倒置。
如今,這些反客為主的行為,甚至造成台灣國土、山林的世紀浩劫。
我們希望,除了釐清個案的責任之外,未來更必須從你我做起。當我們進入山林,除了必須的維生裝備及物資外,基於尊重野地生命、避免衝擊自然的前提,在無痕山林的原則下,一切從簡。
這不僅僅是環境保育的議題,而是我們如何對待這塊養育我們的土地,以及身為多個世代以後的外來者,對這片山林最基本的尊重。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根據新聞媒體報導,這幾日鬧得沸沸揚揚的民進黨北市黨部趙介佑,除了涉嫌販毒、詐欺等罪之外,他另一個身分居然還是仍在服役其中的 #替代役男。
得知這個消息的我十分震驚,我實在很想問問我們的內政部、役政署,以及台北市政府,究竟是什麼樣的特權以及漏洞,可以讓一個早在 2018 年就開始服役的替代役男,多次擅離職役並且在外為非作歹?
根據現行的《替代役實施條例》規範,替代役男擅離職役超過 7 日,就應移送法辦,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根據目前所獲知的報導指出,趙介佑在 2018 年 5 月 14 日入伍後,同年的10月開始便在外犯下種種罪行,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涉嫌暴力討債、擄人勒贖等案件,一直到 2020 年 2 月才被依《組織犯罪條例》判刑 2 年 4 月。
而趙介佑服役時期的劣跡可不只這些,2018 年他在澎湖監獄服役時,就曾因擅離職役遭役男管理人員警告,憤而對其恐嚇:「敢再打給我家人試試看,我真的會殺人,我絕對會殺了你」、「我回去一定會砍死你,你信不信?」等威脅言語,遭澎湖地方法院判刑。
我想問的是,這樣前科罄竹難書的役男,在這三年的期間內,難道因為他是執政黨高層之子,便可以這樣視法度為無物嗎?
這樣荒唐的事蹟只是證明,我們的內政部以及役政署,不僅僅只是螺絲鬆了而已,根本應該整組打掉重練。而趙介佑所在的服勤單位台北市政府,更嚴重缺乏管理監督之責、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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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該案警方滅證相關,歡迎參考 邱顯智 的文>>https://reurl.cc/ynVOl2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綜口味娛樂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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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口味開房間 #台灣 #N號房
偷拍影片-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的妨害祕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威脅言語-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罪,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影片-構成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錄影片-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的製造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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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1.針對強化監督淘汰不適任法官之《法官法》草案,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才送來?
2.針對一般酒駕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地方法院實際量刑上有近98%被告皆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平均刑期僅3個月且絕大多數得易科罰金。
3.針對酒駕致死,2013年將法定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根據地方法院統計數字,有近五成的案件皆判處「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平均刑期僅3年,法院實際判刑符合當初立法意旨嗎?
4. 近十年酒駕累犯比例年年高升,2018年酒駕案件確定有罪者56,167件,其中有25,967件有酒駕前科,比例高達46.23%。更離譜的是,實務上法院對於酒駕累犯,也多為判數月並得易科罰金。
5. 刑法規定的保安處分(戒除酒癮)形同虛設,以2018年為例,地方法院宣告禁戒處分人數僅35名。而駁回禁戒處分之裁判,理由幾乎全為照抄的例稿。
6. 實務上甚至出現「以保護管束代替禁戒處分」判決,完全不必接受醫療戒治,只需定期至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到底有何意義?
附註:
2019-2-24 酒駕累犯比例節節高升
https://ppt.cc/fpwFwx
2019-2-22「悲劇不該繼續發生 酒駕防制應立即檢討」公聽會影片
https://ppt.cc/fcDnFx
2019-2-22「悲劇不該繼續發生 酒駕防制應立即檢討」公聽會圖表
https://ppt.cc/f1aT5x
2019-2-19 基本實證:酒駕致死的地院判決刑度
https://ppt.cc/feaFtx
2019-2-15 酒駕戒治
https://ppt.cc/fPYLjx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e1YMPQ9zCZ4/hqdefault.jpg)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劉櫂豪 Youtube 的評價
避免酒駕再釀悲劇 劉櫂豪要求政府應多管齊下全面防制
劉櫂豪委員今(25)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林佳龍部長,針對社會關注的酒駕議題要求政府應多管齊下,從提高刑罰、罰款外,對於連坐的研議、沒入車輛、累犯的教育訓練、大眾運輸工具增設車輛發動酒測系統等,以期透過多管齊下的方案,達到酒駕零容忍的目標。
劉櫂豪指出,目前對於酒駕相關的規範分別訂定刑法第185-3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其中刑法對於酒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行政罰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駕「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以及「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再犯,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然則上述規定雖一再加重罰則,但目前仍然每年平均約10萬件酒駕取締案件,5-6千件的傷亡人數,顯然政府被動的事後制裁仍無法根治酒駕行為,必須多管齊下才能達到防制的目標。
劉櫂豪指出,政府除了修法提高刑責、罰款外,對於提供酒精的對象是否比照國外的規範,採用連坐處分,當然這個部分需審慎研議,不要造成過多的牽連,引發民怨。另外對於酒駕的累犯,在行政處罰部分,是否可以研議增加上課受訓的時數,或者加裝車輛發動酒測系統,也就是安全鎖,設法降低累犯的情形;此外加裝車輛發動酒測系統部分,交通部應研議大眾運輸工具應全面來加裝,透過補助或獎勵的方式,來讓大眾運輸工具能更安全的行駛。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LIsIiR1m-8M/hqdefault.jpg)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 【條文解說】刑法:第32-37之2條~刑罰種類有什麼 ... - YouTube 的八卦
Q:「有選科主刑」與「無選科主刑」是什麼?A:•有選科主刑,如:刑法第234條第1 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