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光重返高雄、大港回歸市民🎤》
于軒於今(18)日召開記者會,向市民朋友報告,有關大港開唱為何不唱「落跑」了,原因有幾點,補助經費刻意規避政府採購法、大港開唱的背後靈、大港開唱憑什麼不被監督。
依據高市文化局與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白紙黑字合約清楚寫明『#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兩位時任局長尹立和王文翠與出日音樂簽訂合約。這就說明高市文化局補助出日音樂大港開唱的經費,就須符合政府採購法,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上網公開招標,並接受監督。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補助音樂類經費,大多為1萬-5萬間,但政府補助大港開唱2017年1000萬、2018年1000萬、2019年800萬元,為何獨厚大港開唱?身為受委託機關代表,竟未盡監督之責;所以于軒身為高雄市議員,更應向本案進行監督,給市民一個交代。
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時,出資者為現任立委林昶佐與其太太葉湘怡,各投資100萬元,該公司資本額為200萬元。
大港開唱始於2006年10月,當時的策展人閃靈樂團主唱林昶佐於2016年當選立法委員後,退出出日音樂股份,同年5月出日音樂負責人也由其太太葉湘怡變更為汪子驤,而汪子驤就是閃靈樂團的鼓手。到底誰是大港開唱的背後靈?誰在護航?我想這都很清楚。
這陣子于軒因大港開唱事件,遭受網路霸凌、甚至受到威脅與恐嚇,這都顯示于軒所說的內容皆是事實,我也呼籲,#公共事務探討,#應回歸法制規範,對於上述過激行為我將依法提告。
于軒更呼籲出日音樂,將大港開唱還給高雄市民,讓榮光重返高雄、大港回歸市民,既然大港開唱是高雄市府一手孕育扶植,我們就讓他回歸高雄市民;于軒再次重申,相關政府補助經費,是人民的血汗錢,都必須經過監督,每一分納稅錢,都需公開讓市民朋友知道。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更指出,依據『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第15條規定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採購事項,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若出日音樂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文化局應依契約第6條規定行使權利(收回補助款及罰款10萬元)。文化局對於出日音樂,違反『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之規定,未確實依約行使權利,則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的「失職行為」
于軒也請相關單位,審慎檢視此案是否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
于軒認為,如果高雄沒有政黨輪替,這些文件根本不會被看見,這些違法亂紀的事實,也不會被發現。我們相信高雄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這也難怪去年陳菊前市長,在選前口口聲聲呼籲「高雄不能輸」!更多事情,都會一一被攤在陽光下檢驗,我一定會善盡議員監督之職,捍衛我們鄉親的權益。
#藝文補助應該雨露均霑而非一支獨秀
#正視網路霸凌做為規避監督的煙霧彈!
#照著合約走回歸法治面
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八卦
知名的借廁所議員,連市府會議記錄會公開都不知道的中國黨死忠挺韓大將邱于軒,昨天召開記者會,痛批大港開唱與文化局,前文化局長尹立針對邱的斷章取義與不當影射抹黑,今日已經提出告訴!
我已經對邱于軒議員正式提告!
針對高雄市議員邱于軒近日因大港開唱停辦,對本人無端指控失職、瀆職、違反採購法與圖利友好廠商之相關情事,已委請律師正式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相關聲明如下:
1.邱議員為現職議員,惡意曲解法令,並影射與誣指本人瀆職。本人現在雖為一介草民,對於擁有權力的議員之污衊,還是要說清楚講明白。誠如邱議員在相關新聞稿指出,公共事務探討,應回歸法制規範,但身為議員,刻意曲解法令,藝文補助行之有年,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一致法源,為了帶媒體風向,竟然無端指控本人,甚至抹黑國家事務官,實不可取。
文化局與主辦單位簽訂的契約為「補助契約」,契約第15條所規定的「乙方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所稱之「依政府採購法」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主要目的在於提醒被補助單位,注意補助金額與實際執行金額之關係,並以鼓勵、支持辦理活動為出發點,此點在各種政府補助契約之其意義皆然。
由此敘述,並依一般補助原則來說,契約中所謂「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依政府採購法」係指上述採購法第四條內容,也就說補助不到半數以上,被補助單位就不適用政府補助法、不需要用政府採購法去辦理採購。本案政府補助並未超過二分之一,依法受補助單位當然不需使用採購法辦理採購。若依前述,補助款都需要按政府採購法去採購,未來所有的補助都將窒礙難行,反而違反了採購法第四條的精神。
2.射箭後再畫靶,有罪推定,拼湊影射,並不叫做監督,誣指我因為友好關係,刻意補助大港開唱。事實上我在第一年核定補助時,我並不認識主辦單位的任何一人,高雄在流行音樂中心即將落成之際,推動流行音樂市場、培養觀眾、建立城市文化品牌實為刻不容緩的工作,補助的原則只問對城市發展有無助益,而不是像邱議員胡亂指控本人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並指控圖利「友好」廠商。
3.補助不分藍綠,本人擔任文化局長期間,補助眷村(以住代護)與歌仔戲(例如明華園天字團與日字團),還有影視、文資與各項藝文發展,在有限資源下,進行各項補助都是為了這座城市文化發展與歷史記憶,還有藝術表現等等原因進行補助,不要因為政治因素就刻意誤導。
4.邱議員還要將大港開唱品牌從主辦單位剝奪,在台灣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的發展趨勢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大港開唱一直是由民間主辦,政府補助的品牌,從來不是政府採購案,難道政府補助明華園、雲門舞集等藝文團體,就可以將其品牌掠奪到政府部門?實在荒謬。
5.曲解法令,惡意誣指本人以及國家事務官(代理局長王文翠),並進行政治追殺,還要將依法行政的事務官撤職與停止任用,指「有虧職守。」、「圖謀利益。」之意,復為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犯罪行為,均屬貶抑他人人格之用詞。這些無端指控對盡心盡力的公務員,是多麼的不公平!
6.台灣的藝文團體經營何其艱辛,我們支持與呵護都來不及了,而不是嘴巴說支持,卻用各種手段與方式對其進行騷擾。
7. 從氣爆公共藝術抹黑,被專家學者打臉,到大港開唱抹黑,失職違反採購法,我可以戰死,但罷韓不會停止!
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我已經對邱于軒議員正式提告!
針對高雄市議員邱于軒近日因大港開唱停辦,對本人無端指控失職、瀆職、違反採購法與圖利友好廠商之相關情事,已委請律師正式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相關聲明如下:
1.邱議員為現職議員,惡意曲解法令,並影射與誣指本人瀆職。本人現在雖為一介草民,對於擁有權力的議員之污衊,還是要說清楚講明白。誠如邱議員在相關新聞稿指出,公共事務探討,應回歸法制規範,但身為議員,刻意曲解法令,藝文補助行之有年,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一致法源,為了帶媒體風向,竟然無端指控本人,甚至抹黑國家事務官,實不可取。
文化局與主辦單位簽訂的契約為「補助契約」,契約第15條所規定的「乙方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所稱之「依政府採購法」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主要目的在於提醒被補助單位,注意補助金額與實際執行金額之關係,並以鼓勵、支持辦理活動為出發點,此點在各種政府補助契約之其意義皆然。
由此敘述,並依一般補助原則來說,契約中所謂「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依政府採購法」係指上述採購法第四條內容,也就說補助不到半數以上,被補助單位就不適用政府補助法、不需要用政府採購法去辦理採購。本案政府補助並未超過二分之一,依法受補助單位當然不需使用採購法辦理採購。若依前述,補助款都需要按政府採購法去採購,未來所有的補助都將窒礙難行,反而違反了採購法第四條的精神。
2.射箭後再畫靶,有罪推定,拼湊影射,並不叫做監督,誣指我因為友好關係,刻意補助大港開唱。事實上我在第一年核定補助時,我並不認識主辦單位的任何一人,高雄在流行音樂中心即將落成之際,推動流行音樂市場、培養觀眾、建立城市文化品牌實為刻不容緩的工作,補助的原則只問對城市發展有無助益,而不是像邱議員胡亂指控本人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並指控圖利「友好」廠商。
3.補助不分藍綠,本人擔任文化局長期間,補助眷村(以住代護)與歌仔戲(例如明華園天字團與日字團),還有影視、文資與各項藝文發展,在有限資源下,進行各項補助都是為了這座城市文化發展與歷史記憶,還有藝術表現等等原因進行補助,不要因為政治因素就刻意誤導。
4.邱議員還要將大港開唱品牌從主辦單位剝奪,在台灣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的發展趨勢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大港開唱一直是由民間主辦,政府補助的品牌,從來不是政府採購案,難道政府補助明華園、雲門舞集等藝文團體,就可以將其品牌掠奪到政府部門?實在荒謬。
5.曲解法令,惡意誣指本人以及國家事務官(代理局長王文翠),並進行政治追殺,還要將依法行政的事務官撤職與停止任用,指「有虧職守。」、「圖謀利益。」之意,復為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犯罪行為,均屬貶抑他人人格之用詞。這些無端指控對盡心盡力的公務員,是多麼的不公平!
6.台灣的藝文團體經營何其艱辛,我們支持與呵護都來不及了,而不是嘴巴說支持,卻用各種手段與方式對其進行騷擾。
7. 從氣爆公共藝術抹黑,被專家學者打臉,到大港開唱抹黑,失職違反採購法,我可以戰死,但罷韓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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