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誤會!蓄意吸毒絕非脫罪藉口!】
本日報載,一名男子砍殺母親被檢方依家暴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桃園地院去年宣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案件進入二審,梁男被改判無罪。
該男經精神鑑定後,判定因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而做出違法行為,一審法官依法規定須減輕其刑,再加上兩位姊姊均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合議庭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今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已經沒有意識,因此逆轉判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
在此特別提醒呼籲大家,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我們應注意刑法19條第3項的規定。
刑法19條第3項是什麼呢?
先來談談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的出發點,就要提到 「#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大陸法系刑法體系的重要概念,是指行為人故意藉由酒精或藥物,讓自己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在構成要件上,若以前置理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需具備:
1. 行為人 「故意」 或 「預見」 陷入精神障礙之可能性
2. 行為人對會發生的 「違法行為」 在清醒時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例如個案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而如個案明知會喪失控制力,但並沒有要故意殺人或做違法行為,但是他事先知道有這種可能,但仍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則為「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這裡特別說明,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完整判決書尚未出來,我們現在是就新聞稿目前揭露的訊息做討論,確切細節仍須等判決書內容。
對於目前揭露的訊息,我們很疑惑為何未使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或許涉及個案長期精神狀態及其他共病問題,此處無法多加揣測。
但一來,此案判決仍可上訴,再者,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若蓄意使用毒品或酒精後犯罪,依法無法免刑,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
令人擔憂的是,此案前後兩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這也是近年推動司法改革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希望能減少的問題。
另外,即便是確實適用「有罪不罰」者,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絕非將問題拋給醫療端單獨承受,也不可在風險未下降前失去追蹤。相關的改革配套,下會期我們一定要繼續推動!
而我們除了在此討論判決結果之外,也想跟大家聊聊社會安全網的概念。
我過去曾提過,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 「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妥善治療後的風險,統計上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這是國家必須投注更多心力來解決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暴力、犯罪視為社會的一種病徵,那麼我們就要用有效的方式來治病,促進社會安全,就像公共衛生裡面「三段五級」的概念。簡單說,第一段叫做預防、第二段叫早發現早治療、第三段叫亡羊補牢。我們很需要透過針對非行少年的輔導、針對問題性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甚至到輕罪的整合性介入,在更早的攔截點,找出已經開始有偏差的人,給予介入,避免更嚴重的憾事!相關的法律和預算配套,我們一起來努力!
#切勿以身試法
#莫忘刑法第19條第3項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KAITV 小凱老師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們都知道,化妝可以改變一個人的五官,氣質,和輪廓!! 只靠化妝 究竟能不能騙過 IPHONE X 的FACE ID辨識功能 自然妝容 我先運用 KATE密影氣墊眼線筆 運用輕『 點 』的方式打造無眼線感粧容 進階妝容 我把模特兒眉毛以及 輪廓 改變後 看看IPHONE X 究竟能不能辨識出來!!...
不能辨識 在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Facebook 八卦
【在《與惡》之後,我們改變了什麼?】
在《熔爐》之後,韓國迅速通過《性侵害防止修正案》。讓性侵身障者、幼童的罪犯,有更重的罰則,最高可到無期徒刑。在《殺人回憶》後,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後,延長了重大刑案的追訴期,避免憾事再發生。
那在《我們與惡的距離》之後,我們改變了什麼呢?
這次又一次被認為是「恐龍法官」的新聞,如果又是大家輿論上罵一罵,名嘴政客幫大家「嘴巴上」出氣,風頭一過,等待下一個藝人出軌的「八卦」救援,繼續罵下一個渣男。這樣週而復始的媒體生態,不知道大家麻痺了沒?
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永遠就是面對問題,卻也是最被忽視的一步。
首先,判決出來應該是去了解,「為什麼這樣判?」「依照什麼法去判?」
如果法官真的不依法、亂判,那我們就解決這法官。
但是,如果法官已經依法去判,那我們就看那條法出了什麼問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這條也有但書,謝謝大家在留言區補充與討論)
由於刑法的根本,就是讓人民知道,你這樣做不好,我要懲罰你現在的行為,並且遏止未來犯罪的發生。
就跟《與惡》裡面,吳慷仁飾演的律師,與施名帥飾演的精神科醫生,在酒吧之間的對話一樣。
如果被告 #根本不知道狀況 那罰了也沒用,以後還是會再發生,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是把他治好(強制送醫)
也可以想想這劇後期另一個關鍵字,「病識感」。
賈靜雯飾演的角色不覺得自己生病,沒有病識感就無法治病。
那罪犯沒有意識到自己犯罪,又怎麼防範?
剛好我們現實社會就是走到這一階段。
現況在這邊,就會產生起碼 #三個問題
1. #他說他神經病就神經病,那大家都去看病說自己神經病就好了啊
對! 這樣確實不合理,看新聞看得我也想去領個殺人執照。
不過,首先要騙過醫生。
我不知道多少人能騙過醫生,說自己神經病。
但是,我知道很多人想騙醫生不去服兵役,絕大多數都失敗 😊
當然還是有人逃兵役成功啦,不過大部分靠法條規定,體重、視力、疾病等等數據明確超標。
少部分在那邊「#長期吃大便」的,我除了佩服之外,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儘管如此,兵役不同於刑法,專業上的判定等級也就不同。
「專業」,不是法官認定就認定,這邊是「精神科醫師」判定,於法上合理。
就看大家對「醫療專業」的信任度在哪邊,這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2.#不罰不代表沒罪,為什麼不能判「有罪,不罰」!
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第一關是「刑法」那邊判要不要罰,第二關「刑事訴訟法」再來判怎麼罰。
這條就說,不罰的就無罪,但是要告知處分與期間。
其實看到這一點,才是大家生氣的地方。
明明就殺人了還無罪,恐龍法官!
問題這兩條擺在一起,法官不照著法去判,後續問題更大...
同樣要說的,是大家對這「立法的專業」,信任度到哪邊?
這條是1934年訂的,當時政府還在南京呢~
當時的法官可能覺得刑法寫不罰了,那這邊就寫無罪應該ok啦!
個人是覺得,在首都還在寫南京的時代,應該是不知道幾十年後,世界醫療對於精神疾病的進展啦...
關於「法律專業」的信任度,當時立法是不是至今適用,現在的法官是不是依法判斷,可能是這次的核心問題之一,但是前提是大家要先了解「法」,不然也很難討論。
(感謝陳家慶律師、王慕民律師、洪堃哲律師的分享)
3.#判決不是民意調查
一再強調,判決不是民意調查,法治國家必須「依法判決」。符合民意的就是對,不符合民意就是恐龍。那大家手機app投個票,公投一下就好了,幹嘛花這麼多錢養法官?
就像王赦律師說的一樣,就一人一刀捅下去結案就好了啊。
「判決」是個專業,一般人不知道判決背後有多少眉眉角角,會延伸多少蝴蝶效應,台灣一直以來都缺少「專業要錢」的概念,因為沒人告訴我們專業的背後,有多少事情。
#那就要去了解!
我也不會說專業就一定對,前面就說任何的專業,都有它的時空背景,法學會進步、醫學會進步,專業會與時俱進,我們怕的是不合時宜。
#那就要去了解x2!
看到新聞,我們生氣的是判決結果,生氣的是法律沒有維護正義,法律保護不了我們。
我們怎麼跟受害者解釋,我們怎麼能讓逝者安眠?
我們怎麼保護自己的家人,又怎麼防範未來不會再發生?
#那就要去了解x3
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叫做面對問題。
只是大家有點搞錯問題。
這次的三大專業環節: #立法x醫療x法官
醫生判斷了專業的診斷,法官依照著醫生的診斷去判決,產生了這必然的結果。
基本上身邊有專業在「醫學」「法律」的朋友,都認為他們在當下的位子,都可能做出一樣的專業判決。
那問題會在哪邊?
那會不會是當初立下這制度、法規的問題? 會不會時空背景已經不一樣了?
那是不是該往這個方向討論?
不罰等於無罪嗎?
精神疾病犯罪的不罰有上限嗎?
怎樣的法,能遏止憾事重演?保護大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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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我不是不生氣,是因為氣過太多次,看過太多次一樣的狀況了,開始學著了解。
我不是這兩者專業背景,認知還不夠,所以需要更多了解,也期待各位補充。
但是我知道:
你不關心什麼事情,那件事情就會一直來煩你。
💰 你不關心錢,你的錢就會越來越少。
📖 你不關心法律,那法律就只會來告你。
🙈 你不關心政治,那政治就是會來迫害你。
我認識的一位智者說過:
現實生活其實沒有「正確與錯誤」的選擇,有的幾乎都是「正確的選擇 與 簡單的選擇」。
我們生氣,然後發洩,是正確的選擇,還是簡單的選擇?
當韓國拍電影改變了一切,而我們在《與惡》之後,又做了什麼?
----------Do the next right thing------
首先關心,其次了解,再來就是行動。
多跟你的朋友圈、家人圈討論,這討論不是跟姐妹聊天抒發情緒就好,而是交流彼此的認知,不管立場是不是跟你一樣。
行動最難,所以沒要你動太多,簡單的一步,是要讓你地區的立委、政治相關人員去了解現況與可能性,要他們跟你回報就好。
不然你花這麼多錢繳稅幹嘛? 💰💰💰
說真的,看了這麼多年,會發現我們不是沒有行動力,只是「沒有病識感」,不知道我們能做到這樣的程度,以為我們小市民無能為力。
或者就是「不夠痛」,說真的有痛到,就會去行動了。
只是,我們目前只痛到在嘴巴上罵罵而已嗎?
我們真的要等到痛徹心扉才願意去了解嗎?
《與惡》在2019年 4/21 播出最後一集「未來的樣子」,交代了劇裡每一個人,未來的樣子。
今年是《與惡》的第二年,我相信我們會變得更好。
只要每個人都願意關心、了解、行動。
歷史一定會重演,直到你願意改變。
你想要什麼,未來的樣子?
不能辨識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社會安全補漏洞 司法精神醫療需全面升級】
去年,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列車上協助處理試圖逃票的鄭嫌,不料鄭嫌拿出尖刀揮舞,李警官為了保護乘客安全奮勇壓制,竟遭鄭嫌刺殺殉職,社會對於逝去的警員生命深感憤慨。經嘉義地院審理,認定鄭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判決無罪,應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處分5年,消息一出,引起輿論譁然。
今天,也有許多打抱不平的民眾向團隊反應,我想呼籲的事,請民眾切勿出征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或法官,應該思考的是,如何讓鄭嫌得到應有處置,不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要讓李警官的憾事重演。除了支持檢察官就此案再上訴外,作為立委,我要強調的是:監護處分和司法精神醫學的處置,仍有許多破洞!在付出人命後,我們該做的是補上破口,重建社會安全網!
#精神異常抗辯早有數百年,#但問題在哪裡?
嚴重的精神病人免刑,這並非新的概念,中世紀的英格蘭,或曹魏時代的中國,都早有瘋癲者不罰或減刑的法律慣例。早期法學者將這些人比喻為缺乏辨識能力的孩童、或失去理性的野獸,但概念說來簡單,但「#如何辨識精神異常」就成為數百年來討論的焦點,特別在重大刑案發生時更是如此。
1843年,英國首相庇爾爵士的秘書艾德蒙.壯蒙,在從銀行回家路上,遭到蘇格蘭人丹尼爾.馬克諾頓槍殺,馬克諾頓聲稱,執政黨不管他到哪裡都跟縱他、迫害他,想要謀殺他,因此讓他不得不刺殺首相,然而卻意外失誤殺錯對象。最後,馬克諾頓獲判 「無罪,但精神異常」,入住貝斯萊姆醫院。這個結果據說當時的維多莉亞女王都無法接受。然而馬克諾頓仍未受刑,22年後死在醫院中。
1981年,美國一名名叫辛克利的年輕男子,為了證明自己對影星茱蒂.佛斯特的愛,竟然開槍企圖刺殺總統雷根。隔年陪審團以精神異常之名,判定辛克利無罪,需在華盛頓特區聖伊莉莎白醫院治療。消息一出,全美譁然,一時之間成為整個社會控訴精神醫學專家,或是反對精神異常抗辯的輿論浪潮。
在馬克諾頓案後,經過兩世紀的演進,英美的精神異常抗辯準則,慢慢演變成「認知準則(cognitive test)」和「控制準則(volitional test)」兩大層面,這也就是我國刑法第19條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和「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這也大致上是不論大陸(德、日)或英美法系普遍採取的法律原則。這邊要特別注意,就算嫌犯有精神疾病,但若他在犯罪時,能辨識行為違法、能依辨識行為違法去行為(譬如病情穩定時),一樣要負起「完全責任」。
#對精神病犯避免危害比報復重要
上面故事的中的入院治療,其實就類似我們目前說的「監護處分」。
如果一個精神異常的人,懲罰對他來說毫無感覺,那我們將之隔離於社會,重點就不在於「讓他知錯、悔改」甚至「教育」他,而在於「治療他」以及「避免其他人的危害」,真正問題大的就在這裡,我們應該要治療/關押這樣的人多久,才能確保社會安全?
在鄭嫌一案中,大家一定會覺得「五年」判得很輕。
這是因為,根據刑法第87條,因19條原因而不罰者,若有再犯或公共安全之疑慮,就可令嫌犯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這邊有「五年以下」的限制,所以五年已經是極限了。各位一定覺得很奇怪,如果像判決書裡面鄭嫌的病況如此嚴重,或是部分複雜個案,會不會五年也治不好,仍一直有危險? 五年過後,我們又能怎麼辦呢?
在刑法的保安處分裡面,另有可以繼續延長的「強制治療」這一種處份,很遺憾的,這只適用於性犯罪罪犯身上。對於殺人罪來說,在監護處份後,無論病情如何,均須回歸社會,對於某些難治病患而言,這就造成一定風險。
#公共安全需要司法與醫療攜手合作
以德國來說,採行不定期留置制度,司法住院的延長有所彈性。而1983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因精神異常而無罪者,在醫院中留置的時間可以比其獲判的刑期還長,因為這已經不是刑罰,而是「公共安全」或是「特別預防」,已經超過罪責相當的刑罰意義。
雖然,我們不能任意剝奪他人自由,但在某些特殊個案,我認為監護處分仍要有讓精神衛生體系得以運作,也維繫社會安全的彈性,可以在刑前或刑後間轉換,在專業評估下,也可以延長。這樣就不會有「只能治療五年」,後續風險難測的問題。
而以現在制度來說,在刑罰與監護處份後,似乎就不是法務部的責任,回到社區就醫後,就是衛福部的責任,但我認為,有不少合併人格疾患或多重共病的個案,是所謂的「病犯」,需要醫療協助、也需要一定的外部控制力,兩者如何協調就是大問題。不能只交由醫事人員承擔這樣的風險。
服務處就有接獲這樣的案例,有一名合併多重精神疾病的性侵犯,在執行監護處份後,因病情未改善,送到某處繼續強制治療。然而在治療期間,寫恐嚇信威脅監護處份期間的醫護人員,衛福部認為有需要可以延長治療,然而法務部認為要先進行社區處遇才能再安排強制治療,後來這名個案竟提早出院,而隨後個案又旋即病發,所幸還未釀成憾事就又住院。
試想,如果這樣未治療完成的個案,又去犯案,甚至攻擊監護處分期間的醫護人員報復,會產生多大的危害?而我們的司法精神衛生竟然無法妥善處理這樣個案的轉介醫療,避免漏接,不是很可怕嗎?
#精神衛生法也需修正
更進一步來說,我們是不能能在原生家庭、社區組織,協同精神醫療相關能量,盡量就可能的先拆彈?就需要投入更多資源在心理衛生促進與預防上,並且完善精神衛生法的制度,讓需要的患者,即時得到治療。
譬如鄭嫌,雖然判決書中提到已有明顯症狀,卻無病識感,未接受治療。
目前精神衛生法針對自傷、傷人案件,主要的規範在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32條及第41條。病況嚴重的病人,當在實務上被認定有「自傷傷人之虞」,會由警消來協助強制送醫。而「強制住院」需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上述第41條的規定,主要會經過「專科醫師診斷認為有必要者」來認定。若病人拒絕接受強制住院,就要進行緊急安置(最多五天),同時由兩個以上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後仍有必要住,卻又被患者拒絕的話,就需填寫相關報告送審查會。
那 #強制住院決定權要放在哪?
強制住院這類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在一些國家主要是由「法院」來裁定,不讓壓力直接落在醫師身上。先前立法院也曾討論過這件事,但司法院的態度比較消極,認為量能無法處理。但或許我們應該開始檢視歷年相關案件的執行情形,而非一味抗拒。
除了修法外,我們選前也多次強調,台灣的心理健康投資仍然不足,社區精神醫療預算過低,影響社會安全網的佈建。我們會希望,透過法律修正與行政效率提升,一定要更有效的讓患者及早接受醫療,並做好出院後的轉介追蹤,避免患者就此消失於茫茫人海,下次出現時卻成為不幸的社會案件。李警員的犧牲,是制度的問題,社會的安全,我們一定努力去推動!
不能辨識 在 KAITV 小凱老師影音頻道 Youtube 的評價
我們都知道,化妝可以改變一個人的五官,氣質,和輪廓!!
只靠化妝 究竟能不能騙過 IPHONE X 的FACE ID辨識功能
自然妝容 我先運用 KATE密影氣墊眼線筆 運用輕『 點 』的方式打造無眼線感粧容
進階妝容 我把模特兒眉毛以及 輪廓 改變後 看看IPHONE X 究竟能不能辨識出來!!
#顛覆眼線常識 #點出無縫感氣墊眼線 #用點的眼線筆 #KATE密影氣墊眼線
不能辨識 在 啟點文化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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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猜猜看,我們身體的五大感官,視聽嗅味觸,哪一種感覺最容易讓人聯想起過去的事情?
答案是「嗅覺」
這是因為其他的感覺都要先通過視丘,但只有嗅覺不用。嗅覺走捷徑,讓外界的訊號直接進入杏仁核和嗅覺皮質,然後啟動大腦一連串的反應,辨識、認出、回應,要趕緊掩鼻而去,還是多吸兩下。
也因此嗅覺對身體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他能快速刺激心跳,讓血壓變高,也可以瞬間讓人覺得平靜,感覺幸福、放鬆。
正是因為嗅覺可以直接和腦部的情緒和記憶中心連結,觸發海馬迴,使得氣味是最容易讓人想起過去的事情。
不曉得你有沒有一個經驗,就是很久沒有回老家或奶奶家,但你只要一回去,就覺得屋子裡有某種味道,讓你回想到小時候某個午後。
或是聞到某種氣味,就會想起某個人,所以有一陣子香水廣告還以此做文章,告訴消費者說,如果你希望某個你喜歡的人對你戀戀不忘,一定要使用同一款香水,讓他一聞到香味就想到你,還沒見到你的人,就被你的香味給吸引住。
我自己是沒有用香水的習慣,但對於嗅覺的記憶最深刻的莫過於爸爸的菜,在我家,我媽雖然平時會煮飯,但如果有重要節日或有客人來,下廚的會是我爸爸,加上我爸是跟著國民黨來台灣的老兵,所以特別喜歡吃麵點,他做的水餃,皮薄餡又多,至今念念不忘。有時候,在外面吃到味道很像的水餃,心中都會有一陣悸動,不是水餃真的有多好吃,而是那個味道讓我想起了父親,想念他還在世做飯給我們吃的時刻。
我想這是很多人共同有的經驗,我們之所以喜歡吃某一家餐廳的菜,不一定是那一家的料理有多麽美味,而是他最容易勾動我們的回憶,讓我們想起重要的人事物。
所以就有人說,出外遊子,老愛點家鄉菜,他吃的不是美食,而是鄉愁。
同時,也因為嗅覺這個特性,直接連結到大腦情緒中心,因此,如果我們不喜歡一件事情或某個人,我們也會很明顯的寫在臉上,特別是鼻子上。
你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你現在聞到一股刺鼻的阿摩尼亞,你會有什麼表情?是不是皺著鼻子,把頭撇走。
其實這個皺鼻子的反應,跟人類的七大共同表情之一的厭惡是一模一樣的,都是一種下意識的排斥眼前的人事物,甚至討厭到共同吸同一個空間的空氣都不願意。
而且有研究發現,某些難聞的氣味,像剛剛提到的阿摩尼亞或消毒水的味道,是為啟動我們鼻子裡的痛覺受器,讓我們下意識地想要打或逃。
因此,能不能辨識出別人身上的厭惡訊號,成為保護自己很重要的關鍵。中文說得很好,「嗤之以鼻」,意思就是對一個人的輕視與不尊重,會透過鼻子展現出來。所以觀察表情時,別只看一個人的眼睛,他的鼻子更能反映出你們關係品質。
我真的遇過有些人,實在不太會看人臉色,對方臉上已經爬滿了排斥、拒絕的表情,他還繼續殺進來,到最後被電得慘兮兮,實在是自找苦吃。
所以簡單的說,鼻子最好不要有什麼特殊的反應,一旦有過於明顯、誇張的變化,都要先當成危險訊號來處理,以備不時之需。
假使你對人類表情有興趣,我有一門課叫「人際回應力」就會針對七種共通表情做分析,告訴你如何辨識出別人的變化,進一步該怎麼回應,才能好好接住對方的情緒,讓關係更靠近。詳細的課程介紹在影片下方都有連結,你可以點開來,看看自己的時間能否安排。
而回到嗅覺,除了辨識別人的表情,當你自己意識到自己也露出厭惡的反應,忍不住皺鼻子時,別急著打或逃,你可以停下來多想一下,究竟是眼前這個人或情況讓你不舒服,還是他啟動你過去的經驗,你把某一些記憶投射到現在了,但其實情況並沒有你想像中的糟糕。
如此,可以讓你更冷靜客觀的評估當前的局勢,而不被習慣牽著走。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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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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