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茜的世界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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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則精選>
敗選後的美總統川普再次推文開戰,威脅國會廢除《通訊規範法》第230條
,否則就將否決國防授權法,也就是高達7400億美元、美國每年攸關軍事競爭力且是極少數必須通過的重大法案之一。
川普過去數度對號稱社群媒體「免死金牌」的230條款,表達過強烈反感,特別是在他的推文被加註警語之後,他簽署了行政命令,要求美國國會立法「刪除或更改」 保護社群平台不被究責的《通信法》第230條,這條已經有數十年歷史的聯邦法律,內容是讓網路平台在決定刪除或保留網路貼文、照片、影像和其他內容時,能免於被究責,但近年無論美共和或民主兩黨議員都曾試圖廢除230條,要求科技巨頭能對仇恨言論或選舉當中充斥的虛假訊息加以監管。
這些科技巨擘何嘗想要涉入監管,特別是政治相關領域,是自2016年總統大選後,他們才被迫加強言論審查。且臉書和推特一直有著截然不同的政策,華郵分析認為,顯然是此次敗選過後,川普及其支持者把責任再次歸咎於社交媒體,川普才會藉此做為安撫基本盤的利器。民主黨參院少數黨領袖舒默說,總統似乎打算用剩餘的精力、委屈和自私,來填補他在剩下任期的每一天。他不認敗,無論是否會否決國防授權法,廢除230都不會是他最後一戰。
{內文}
(麥肯納妮/白宮發言人)
總統對此是認真的
堅不認輸的本屆白宮主人,在苦思多日後,決定發動另一場絕地反攻,12月1號晚間9點45分,美總統川普再度以推文開戰,點名《通訊規範法》第230條,根本就是美國送給科技巨擘免於被究責的禮物,任由這些公司獨享這種企業福利,卻對美國家安全與選舉道德產生重大威脅,所以川普說,如果這麼危險又不公平的230條,不能被徹底廢除,當今年國防授權法送到總統辦公桌上時,他將不得不明確地加以否決,文末並高喊「讓我們現在就奪回美國」。
(麥肯納妮/白宮發言人)
總統已經明確指出230條的重要性,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總統將一如既往地捍衛我們的軍事力量,確保我們獲得足夠的國防資金,因為到目前為止,他已經獲得2.9兆美元
根據《華爾街日報》報導,這並不是川普任內首次放話威脅要否決國防授權法案,這份粗估7400億美元的年度預算,是極少數每年都必須通過的重大法案之一,內容涵蓋部隊調薪到採購飛機,及如何提升與俄羅斯及中國等對手競爭的能力,所以一再被川普視為強有力的武器,而他昔日對號稱社群媒體「免死金牌」的230條款
,也早就表達過強烈反感,趁此機會開戰,也算是一種強烈表態。
(Brett Tolman/前聯邦檢察官)
我絕對認為他對此是認真的,他也應該如此,但肯定會有很多人說 嘿 你知道的,當你討論的是《國防授權法》時,你根本就做不到,讓我們面對現實吧,我的意思是,國會從來不會不好意思把任何事情包裹放進法案表決,並確保如果有一項法案要通過,他們會提出其他一些前提要件,這種事情一直在發生,我們親眼所見,所以你看,我不認為徹底廢除230是答案,但討論很重要,威脅很重要,這是一定的,它確實可以使國會朝著我們所需要的方向前進,至少我希望如此
事實上,這位推特治國的總統對社群媒體的愛恨情仇早就不是秘密,今年五月,當推特破天荒對川普的兩則推文加註警語,雙方之間對於扼殺言論自由,還是善盡媒體監督之責的辯論,就已然成為兩條無法溝通的平行線。
(《華爾街日報》新聞片段)
在加註事件發生兩天後,川普總統簽署行政命令,要求美國國會立法「刪除或更改」,保護社群平台不被究責的《通信法》第230條
(美國總統/川普/2020.5.28)
我簽的這個行政命令,要求制定新的法條,使社群媒體在審查內容,或者是進行任何政治活動時,不再適用《通信法》第230條免責保護,這是件大事
川普念茲在茲的通訊規範法230條,其實是一條已經有數十年歷史的聯邦法律,讓網路平台在決定刪除或保留,網路貼文 照片 影像和其他內容時,能免於被究責,這條法律被認為是網路的基本法律之一,主要目的是促進言論自由表達,但近年來 ,無論美共和或民主兩黨議員,都曾試圖廢除230條,要求科技巨頭能對仇恨言論,或選舉當中充斥的虛假訊息加以監管,他們必須為此負責。
(《華爾街日報》新聞片段)
你可以把「網路內容審查」想成是出版一本書,如果書中包括了令人不適的內容,像是仇恨言論,出版商有責任在出版前將這些內容刪除,如果出版商未處理就出版並上架販售,書店不需要為書的內容承擔責任,因為書店在書的出版過程中沒有裁決權
像推特這類的社群媒體能夠得到《通信法》第230條保護,是因為它們被視為平台而非出版商,川普認為,一旦社群媒體決定像出版商一樣,擔起編輯的角色,就不應再被排除在法律責任之外。
(美國總統/川普/2020.5.28)
推特選擇「事實核查」的對象,或選擇不去「事實核查」的對象,或者推薦的對象,背後都有政治團體在後面操作,或是有政治考量
於是川普總統在5月28號率先簽署行政命令,試圖去除或弱化美國給予推特 臉書等社交媒體的法律責任豁免,BBC分析稱,這項行政命令將僅止於象徵性,川普若想把它化為實際法律,無論修改幅度大小,都將會一條漫漫長路,更何況推特及臉書,過去一向不願干涉用戶留言,尤其是政治相關討論,是自2016年總統大選後,他們才被迫加強言論審查。
(Facebook營運長/Sheryl Sandberg/2018.5.9)
我們太晚發現這個問題,而且反應也太遲了
(推特創辦人/Jack Dorsey/2018.5.9)
這些有心人與電腦生成的訊息,或是假消息發送,或者是刻意導向的同溫層,這樣的平台並不是健康的平台
只是對於要不要把關,如何把關,推特和臉書,一直採取截然不同的政策。
(臉書創辦人/查克柏格/2020.5.28)
我堅信臉書不該擔任內容真假的仲裁者 去判別每個人在網上的留言
(新聞片段)
查克伯格說,未來臉書將重新檢視,臉書現有關於公民運動,以及暴力的審查政策,對此 推特創辦人Jack Dorsey則說,推特將繼續針對大選的內容進行事實核查,推特也對佛州眾議員Matt Gaetz推文加記了標註,同樣是「此推文違反了其讚揚暴力」
(《華爾街日報》記者/Jeff Horwitz)
推特似乎已下定決心,要在推特的平台上,就美國政治方面的言論設定某些規範,這原本是美國科技業,在政治上一直不去碰觸的敏感問題
《華盛頓郵報》說,或許正因為此次大選過後,川普自己及眾多保守派支持者,再次把敗選責任指向了社交媒體平台,拿否決國防授權法來威脅國會廢除通訊規範法230條,無疑又成為川普安撫基本盤的一大利器。
(舒默/美參議院少數黨領袖)
總統似乎打算用剩餘的精力 委屈和自私,來填補他在剩下任期的每一天
舒默一句話,完美詮釋了當前的總統川普,沒有人知道川普最後是否會真的否決國防授權法案,但廢除230絕對不會是川普的最後一戰,他也絕不認敗。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BdOw3E9QNM
預算保留要件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八卦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解釋,政府若查到新增違建卻不拆,就可能構成圖利罪!
農地違章工廠,就是在不對的地方從事不對的生產。尤其持續新蓋的新增建,更是知法犯法,依照規定,所有新增建的農地違建,都應該要「即報即拆」,但常常沒有辦法如期發生,使得這些違建還可以持續的使用,造成土地破碎,以及公安與污染的風險。
而檢舉後,面對政府「我有在處理」卻遲遲等不到拆除,這樣的狀況,著實讓人感到無力。
近日台北市一起違章檢舉案件,負責查處的建管單位小隊長,被控圖利業者。圖利是否成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近日作出裁定,公務員如果沒有立即的拆除發現的新增違建,即構成貪污罪中圖利罪的條件。新增違建的定義隨各縣市違章建除自治規則的定義而異,如台北市1995年之後增建屬新違建,台中市則是2011年。
明明知道該違建還在而且還可以用,且沒有相對應的重要公益(如社會安全、居住權),等於是間接讓違法者還能夠以違法的方式獲得利益。以原案件來看,就是該違建明顯是作為營利使用,完全沒有公益可言。因此法官們才認定此種違建不拆,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雖然目前還沒有以這個解釋做出判決,但未來我們對於新增建違章工廠,又多了一項武器。
公務員不拆,有時是受限於預算不足。我們認為民意代表們其實比這些公務員更有責任!
九月各縣市議會即將開議,也恰是民意代表審核年度預算的時候。民意代表應主動保留甚至增加違章拆除代執行預算,讓違法建物不會持續冒出,讓基層公務員不會陷入違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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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最高法院說明新聞稿👉 https://bit.ly/38XN8nT
預算保留要件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八卦
【人民心目中的前瞻】
我們與李彥秀、蔣萬安、王惠美、江啟臣等五位委員辦公室共同彙整民間團體意見與專家學者看法後,已研擬並完成對臺灣未來及下一代有助益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草案版本有「五大特色」:減少舉債、公平合理、帶動國內經濟、設立監督、事後浪費究責機制;「四大亮點」:讓民眾敢生、敢吃、敢住、夠前瞻。
*************************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以提升國人生育率,完善國內交通運輸系統,保障國人食安權益,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發展國家建設關鍵技術,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協助國內外新產業、新技術之發展與整合,促進產業升級,帶動國家經濟動能,因應未來新生活趨勢,推動具未來性之國家前瞻基礎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始能動支。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前瞻基礎建設,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或有利提升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及人才培育之社會基礎建設。基礎建設項目應符合左列原則之一:
一、能改善幼兒生養環境,提升國人生育率,解決少子女化危機。
二、能有效保障國人食品安全衛生權益,促進國內食品生產流程、組織運作、品質檢驗之改良,建設無毒家園。
三、能保護自然環境,減輕或避免對環境之干擾與破壞。
四、能提升國人居住生活環境品質,完善交通運輸系統,符合未來新生活趨勢所必需。
五、能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急迫性。
六、能開發或提升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技術,促進產業升級,並於未來國內外產業發展中產生領導性及策略性技術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七、能培育青年學習新知識與新技能,成為專業、跨領域整合型人才,並促進青年就業與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幼兒生養環境建設。
二、無毒家園建設。
三、綠能與水環境建設。
四、交通建設。。
五、產業升級與數位建設。
六、城鄉建設。
七、培育人才及促進就業建設。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應考量國產化原則,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就建構產品、工程、技術、採用之設備與零件等應以國產為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以提升國內技術、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擴大內需市場,帶動國內經濟發展。
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於施行期間內,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資源需求、財務方案及計算基準、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中央執行機關研提前項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項目標及衡量標準提出計畫,再共同研商評估其可行性與效益,依優先順序列入計畫。必要時並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就業情形、失業狀況及發展需求、財政收支、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並以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預算。
第六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具體規劃,並按計畫期程提出經費需求;其計畫預算,應依計畫屬性分別辦理先期作業,並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第七條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定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九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第八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經費總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採購,應由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第九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不得辦理追加預算。
第一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結餘款及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結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適度減縮。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每年查核中央執行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檢討其計畫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終止,應報行政院核定,並於提次年度前瞻基礎計畫預算時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前二項之報告,應於完成報告後一個月內,公告於主管機關網頁。
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或命其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第十三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第十五條
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結果,於使用期間內,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計畫未達預期效益且有重大浪費之情事者,各執行機關相關人員應負財務責任。
前項未達預期效益與重大浪費之要件與標準、應負責人員、責任額度及應負財務責任認定標準及求償方式,由主管機關邀集執行機關研商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