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修法一讀通過,教育部:可達到行政減量目的
本次修法為賦予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同時透過行政減量讓特教老師得以更專注教學並強化提升相關知能,以維持特教生受教權益,其重點如下:
第14條: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授權規定,以為各主管機關訂定教學節數標準之法源。
第26條:增訂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以及主任、組長、秘書等職務之專、兼任人員之規定,以使法律位階臻於周延。
第47條: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三年」修正為「每四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以減少行政機關及受評學校之工作負荷。
第28條之1:為增進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相關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增列該條文,以利學校相關人員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主管機關應視各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教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評鑑週期由三年→四年
★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自訂特教老師教學節數
★依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分組辦事
★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教育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提出強迫入學條例第12、14條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第12條:為符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故刪除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歧視性及未盡明確之相關用詞,修正為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申請暫緩入學之規定;另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利,刪除重度智能障礙學生得免強迫入學之規定。
第14條: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權益,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調查之機制,規範其主動查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所有學生皆有受教權
★主動瞭解學生就學之困難,提供必要協助(膳宿、交通...)
教師管教權的法源依據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基隆國中會考著校服?現場服務順利與尊重學生權益是否可以兩者兼具?】
基隆市教育處在本日發文(基府教學貳字第1090116066B號)至各國中,說明即將到來的國中教育會考國中考生服務隊口罩配發相關事宜,公文中提到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措施,為避免多人群聚,會考不開放考生親友進入會場陪考,將由考生就讀之國中組成考生服務隊,協助考場所需的服務與協助。
公文中為因應疫情而不開放親友入場且提醒各校考生服務隊因應疫情之事宜,這些固然是重要的準備。但基隆市教育處此公文第五點除寫到考生服務隊應配合疫情調查、造冊、配合考場防疫措施等,也提到「為便利考生服務隊辨識各考生及配合提供相關服務,請基隆考區各國中學校統一規定所屬學生穿著校服應考。」因為這項文字內容,是否有法源依據與是否有影響學生權益之虞,造成後續爭議。(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國中會考將至 基隆市強制考生穿校服 引學生強烈反彈〉https://tinyurl.com/y7qjne52)
本辦公室則分別詢問基隆市教育處、教育部國教署與台北市教育局。基隆市教育處表示,公文第五點是為方便考生服務隊服務考生。而台北市教育局表示雖鼓勵著校服(運動服)方便辨識與管理,但並無特別以公文規定「統一」著校服。國教署除表示並未對各教育局處有服儀相關指示外,也特別提醒,各校服儀規定應符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前略)...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二十一條全文請見下方)此規定希望促進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並以鼓勵、更開放民主的會議程序,廣納校內意見。
我們也蒐集了基隆教育工作者的建議,有老師也提到由於會考現場會有考生服務,若有學校運動服或制服則能辨識是否為校內學生、若發生問題可以馬上處理,現場教育工作者、考生服務隊的需求也應該被聽見,方便現場作業的措施,除了規定強制著校服外是否有更尊重學生權益的替代做法?
就在剛剛,教育處也蒐集了各界意見並取消統一規範之規定(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55716),我們也非常同意以「鼓勵」取代「統一管制」之作法,並呼籲往後若有與服儀相關的措施或規定訂定,應透過民主程序廣納學生意見並符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一條規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36
教師管教權的法源依據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八卦
【#早安關鍵:穿越1600公里遇到你:美國兔唇男孩意外找到有兔唇的小狗喜領養】https://bit.ly/2Rxnw8I
🐦當班特利將狗狗抱在懷裡時,收容所內不少人都感動流淚;工作人員表示,這是收容所第一次收到有唇裂的小狗,而且這隻狗其實來自1000英里(約1609公里)以外的地方,神奇的是,班特利的爸爸竟然就剛好來到了收容所:https://bit.ly/2Rxnw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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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不得管教學生
教育部今年8月3日公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15條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https://bit.ly/32Co3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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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傑克遜郡收容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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