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台灣最善良的風景,是法院!>
肯亞事件爆發後,台灣民眾群情激憤,
但也有人指出問題出在哪裡?
過去最常執行詐騙集團「空中監獄」遣返作業的
台中地檢署多位檢察官的說法,
認為這次會出現與以往兩岸各自遣送嫌犯的不同做法,
主因與台灣司法對詐欺集團犯罪判刑偏輕,
及中國無法再忍受國人受騙嚴重有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414/838667/
基本上我贊同檢察官的看法,
之前K也寫過文章,
認為台灣法律或法界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詳後面文章)~
這個呈現在幾個方面:
1.法定刑不夠重:
之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5年以下 5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有的人詐騙一次就是幾千萬,
就算詐騙某人匯款五次,法院也會用接續犯的概念,只論一次犯罪,
那等於是吃到飽,
有的名人像余小凡,一次被騙4000萬,
被告就算被抓到了,又怎樣?
給你判5年罰50萬好了,
關1800天可以賺3950萬元,關一天賺2萬,
真他媽的划算阿!(連K都心動了~)
(當然不法所得是要沒收的,
但是一般情況早就不知道轉到哪裡去了~)
後來雖然在103年6月新增339條之4,
用官府名義或用網路或是電信方式詐騙,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這樣的刑度跟罰金(特別是罰金),還是沒有多大的嚇阻力~
2.法院往往是輕判:
根據K的經驗,
砍人或傷害他人,在法院都會判比較重,
這可能是因為被害人被砍傷的照片往往是怵目驚心,
法官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的緣故,
至於騙錢,損失幾百萬或幾千萬,
再怎麼多,也只是一個抽象的數字,比較難以取得共鳴!
所以判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的很多~
(K的OS:其實在這種工商社會,被騙幾百萬,
難過程度應該比被砍兩刀還嚴重吧?!)
3.被害人?還是被告?
一般詐騙集團的慣用犯罪手法,通常為兩階段詐騙行為:
(一)先以詐騙手法(威脅或利誘)貪圖小利之民眾,
取得其名下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二)再將上開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用作詐騙金錢之人頭帳戶。
亦即,第一個詐騙階段,
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第二個詐騙階段,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金錢」。
藉由上開手法,詐騙集團主謀及相關犯罪者才得以逍遙法外,
警方能追查到的,只有第一階段遭詐騙之被害人之相關資料。
而在無法追到真正的詐騙集團主嫌等人之情況下,
警方往往選擇將第一階段之受害人
(即遭詐騙提供銀行帳戶之人)當成詐騙集團之幫助犯,
以對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詐騙金錢之人)交代,
檢察官或法院通常亦能體察”前開受移送之所謂詐騙幫助犯,
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之事物本質,不忍苛責,
通常會予以輕判或宣告緩刑。
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真的是正確的嗎?
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他人詐騙金錢之受害人)
亦在明知相關風險之情況下,將金錢匯給不認識的他人,
但此舉並不會令其被害人之身分轉換為被告身份,
而為何第一階段被害人
反倒會因此從”被害人”身分轉換為”被告”(詐欺幫助犯)?
一樣被騙(一個被騙帳號,一個被騙金錢),
到了司法體系,卻有不一樣的處理
被騙金錢的還是被害人,
被騙帳號的被害人卻成為被告,成了詐欺幫助犯,
這是司法制度最令人感到納悶及詫異的地方!
4.法院判決輕重失衡:
有一句話是不患寡患不均,
因為詐騙集團都把機房設在海外,
在台灣的只有兩種人:
(1)車手 (2)鄉民(就是被騙帳戶的人)
(K的OS:你永遠抓不到大咖拉!)
(1)車手:既然是幫忙領錢的,至少是詐騙集團一份子,
應該判重一點,
但是根據法院量刑系統,
車手的平均行情是:判3.2個月,罰7000元
(2)鄉民:是被騙帳戶的人,
應該判輕一點,
但是根據量刑系統,
鄉民的平均行情是:判3.3個月,罰15,000元!
這真的很奇怪!
鄉民是被害人,被當成被告,已經很委屈了,
結果判下來,還比真正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還來的高,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連我都很難跟當事人解釋,法院不會亂判~
結語:
台灣法律及法院,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
但對於鄉民(被騙帳戶的人)又過於嚴苛,
對詐騙集團而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台灣法院無誤!
--------------------以下為舊文章--------------
<法律也會大小眼!>
4000萬要賺多久?
柯p可能十幾年就有了,
有的人一輩子都賺不到~
那詐騙4000萬的人要被判多久?
最重5年,
通常都輕判一兩年了事,有的還可以易科罰金~
之前k的一個親戚被騙兩百多萬,
被告一審被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算一算,繳給國家18萬後,就沒事了
(後來k替她提上訴,到二審才改判,但也只判了1年~)
至於民事求償?
這種人都把錢藏得很好,要他賠是沒門的事!
如果是像余小凡那樣被騙了4000萬,
刑度有加重嗎?
沒有,上限還是5年,
頂多法院認定有六次詐騙行為,判六個罪,
這樣可能判重一點~
不過以現在法院實務作法,
通常是認定為一個接續行為,只判一個詐欺罪~
也就是,
在現行法律下,
詐騙者一次行為,不管詐騙2000塊,或是4000萬,
反正就是吃到飽,最多5年~
也就是,詐騙余小凡的歹徒賺翻了!
(不管是金錢上或法律上~)
反觀另外一批人(飛車搶500元1000元的歹徒),
不好意思,最低消費額就是7年起跳,可能判到十幾年~
只因為,他們奪取財物的過程比較粗暴!
其實不能怪法院,
法院是依照現在法律辦案,
而中華民國刑法本質上還是存在著一個士大夫思想,
一樣是做壞事,
穿西裝打領帶(白領犯罪或斯文犯罪)的,通常刑度不高,
而拿刀拿槍(持凶器犯罪)的,通常刑度很重,
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
也難怪葉素菲那樣的女強人,
弄了一個公司偽造交易憑證,
一艘空船反覆的在各個港口間進進出出,
營造一個業績欣欣向榮的假象,
就可以上市上櫃騙了n億的錢,
法院還奈何不了他什麼~
結語:
在台灣犯罪,
穿正式一點,語氣溫和一點有禮貌一點,就對了,
中華民國法律是善待斯文的~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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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判決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八卦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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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人頭帳戶判決 在 綠黨 Facebook 八卦
【 👏👏👏👏👏👏👏👏 】
立委傅崐萁被控86年間炒作凱聚等股票纏訟超過20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判2年10月徒刑,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傅崐萁須入獄。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展開防逃。
判決指出,傅崐萁於民國86年至87年間,基於炒作操縱凱聚、昱成、長億及華隆公司股價犯意,以已故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股票方式,正常或低價掛單,甚或偽作買賣,製造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而操縱市場。
📰 新聞來源:https://bit.ly/2WYj0Cs
#花蓮king
人頭帳戶判決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評價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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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人頭帳戶判決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評價
210724三立 劣!找人頭詐屋主騙900萬元 無良房仲遭判刑
影片→https://youtu.be/4ZuMg2cwZ7U
建案林立,桃園青埔特區近年來房市炒得火熱,四處都是預售屋大型看板,卻有房仲利用賣家信任騙取鉅款。
記者/洪儀廷、張昱傑 採訪報導……↓
實際來到該名房仲網路上登記的公司地址已經人去樓空,這名房仲捲款潛逃後來落網、判決出爐,不法獲利全都被沒收。
2016年陳姓屋主委託潘姓房仲賣一棟公寓二三四層樓,房仲嫌卻偽造假買賣契約自行簽下屋主的姓名,再找來彭姓女友人當買方的人頭,房仲接著找來羅姓下屬裝成買家帶去屋主簽約買四樓,拿到屋主的身份證跟印章之後就跟彭姓女子在假契約上蓋章,再去辦過戶,成功貸得900萬元。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潘姓房仲不單單只是欺騙陳姓屋主,他連朋友彭姓女子也都一併地欺騙。
不過900萬元匯到彭姓女子帳戶,為了把錢拿到手,潘姓房仲再跟屋主謊稱有人想要買二樓但是款項還沒有下來,他請朋友先把900萬元先匯到屋主的帳戶,騙他確信房屋的價值之後再請屋主把錢匯回來潘姓房仲的帳戶,最後害得屋主900萬元跟房子兩頭空。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買房建議)採用的是銀行的價金信託或建經公司的履約保證。
因為積欠百萬債務,房仲動起歪腦筋、故佈疑陣,在朋友、屋主面前當起雙面人,目的為的就是讓錢轉入他的口袋,涉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被判1年10個月徒刑,還連累朋友跟同事通通吃上官司。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7/210724-900.html
人頭帳戶判決 在 人頭帳戶判決感受特別深⋯ - 心情板 | Dcard 的八卦
人頭帳戶判決 感受特別深⋯. 心情. 2016年12月10日23:28. 前情提要. 我很單純家裡做生意爸媽名下也有財產. 我讀某國立大學財金系. 因出門疑似被偷放卡的包包也有可能是 ... ... <看更多>
人頭帳戶判決 在 人頭帳戶不認罪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輕鬆健身去 的八卦
發現於被告認罪之情況,有28%左右可獲得緩刑判決,然當被告不認罪 ...人頭帳戶—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這是因為目前法院用「未必故意」這個概念,認定民眾是以 ... ... <看更多>
人頭帳戶判決 在 [刑事] 人頭帳戶的法律爭議- 精華區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網誌版: https://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6173454
前言:
本文簡略介紹,涉及人頭帳戶的犯罪嫌疑人,於目前相關刑事程序中可能面臨的問題,
僅供參考,若有錯誤的地方也請告知,謝謝。
(圖一: ptt擷取畫面)
新聞事實經過:
最近莊姓民眾因涉及詐欺案件卻求助無門,一家四口燒炭自殺,另外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
甥女,也因應徵工作碰上詐騙集團,成為洗錢人頭戶,人頭帳戶問題成為新聞關注的焦點
。於2009年9月17日,在ptt生活法律版,以關鍵字「人頭帳戶」搜尋,可以輕易發現16篇
相關資料,顯見生活中相關事件已經頻繁發生。
分析:
一、人頭帳戶的定義
究竟什麼是人頭帳戶? 我們在此可以下一個簡單的定義: 「所謂人頭帳戶,即是使用或開
立帳戶者,基於不正當的目的,透過不同方式,使用或開立他人帳戶。」
這個定義係基於使用帳戶者 (譬如詐騙集團) 的角度來看,因此可以涵蓋較廣的範圍。因
為人頭帳戶的產生,可能經過竊取、詐騙、買賣,帳戶被使用者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
,因此從帳戶被使用者的角度,比較不容易完整定義。
二、涉及刑事犯罪
1. 其他犯罪的幫助犯 (譬如詐欺罪)
姑且不論法院的推論過程是否有問題,只要法院有辦法「推論」出結論,認為是你故意交付個人帳戶給他人or以自己的名義替他人開心戶頭,不論對方犯了什麼罪,都有可能構成該罪的幫助犯,目前最多數的情況,是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2. 洗錢防治法上的犯罪
這方面實際起訴的很少,因為洗錢防治法2條所謂的洗錢行為,係指下兩項: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何謂重大犯罪? 規定在洗錢防制法3條,譬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等,最常見的詐欺罪並不在其中,因此一般案件較少被起訴洗錢相關罪名。
三、相關人頭帳戶產生類型
究竟我們法律規定,要處罰哪些人頭帳戶的問題? 簡單來說,包括:
1. 出售個人帳戶給他人
這類型最典型的案例,譬如看了報紙的小廣告,出售自己的帳戶供他人使用。只要能證明有這個情況發生,不論知情與否,不論知道對方買帳戶的目的為何,很容易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因為查不到詐騙集團來源,但是查詢匯款帳戶的開戶者,卻很容易。
2. 將個人帳戶借給他人用
這種情況比較常出現親朋好之間,可能因為負債纍纍、意圖脫產等目的,而向親朋好友借帳戶來使用,請人代為新開帳戶或是給予舊有不常使用的戶頭。此種情況看似與上面的情況不同,但就法律的角度,設若該帳戶被不當使用,仍然須處罰,頂多因為「無償借用」的關係,量刑上稍微降低。
上面列出法律須處罰的情況,但有些是「理論上」不應處罰的情況,包括:
3. 遺失個人資料 or 金融卡,於不知情的情況,被申辦 or 使用帳戶
這種情況,理論上根本沒有任何幫助或其他行為 (刑法不處罰因為粗心失去個人資料),亦沒有任何主觀犯意,理論上應該是無罪的。問題是,從檢警的角度來看,很難確定到底是遺失或是出售帳戶。怎麼確認帳戶使用者如何取得該帳戶? 其實可以想見,除非有辦法確定帳戶被使用者說的是實話,否則根本就沒有辦法知道。如果遺失資料時,第一時間到警局報案 or 備案 (如果不確定是被竊or遺失,則只能備案),則至少有些證據可以支持,但是很多案件可能都沒有做這個動作,導致無法提出任何有利證據,而起訴書最後出現的。
4. 被詐騙帳戶 or 借用帳戶
這種情況在界定上十分模糊,可能因為找工作被拿走帳戶,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
四、相關法律爭議
1. 全省面談
(表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與證人的警局約談比較)
在分析此問題時,須先行簡略分析一下約談的程序,從上表我們可以發現,約談的程序,
會因為被定位的身分而略有不同。若收到警局的約談通知書,被通知者被定位的身分是犯
罪嫌疑人or被告,若屆時不至該警局約談,依據刑事訴訟法 71之 1條1項,不需要經過檢
察官「傳喚」的程序,司法警察得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由者,報請檢察官進行「拘提」
。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被約談,由於刑事訴訟法並無相關規定,因此不論是由哪
一個縣市的警局發出通知書,理論上皆必須至該縣市接受約談。
若收到警局的約談通知書,被通知者被定位的身分是證人,設若收到通知書屆時不到場,
由於刑事訴訟法196之1條1項並無後續程序的規定,且196之1條2 項僅準用71之1條2項,
並未準用71之1條1項,因此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此種規定,並不表示警察拿
你毫無辦法,警察仍可進行法律外的方法,「請求」檢察官對你進行一般證人約談的程序
。另外一個差異點是,刑事訴訟法177條1項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
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雖然有此規定,
但是決定你要在哪裡接受詢問或訊問,仍是由警方或檢方認定,他們未必會准許。關於此
規定的案例,最著名的爭議,是2004年1月偵辦「頭目津貼」案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
,傳喚陳水扁總統出庭作證,法律上的爭議之一,便是該檢察官似未考量此項規定,就近
於台北進行,反而要求其至花蓮出庭。
經由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人民的地位是很不利的,尤其是涉入詐騙集團的情形,可
能收到全省各地警局雪片般飛來的「通知書」,由於各地分別辦案,可能有辦案績效的考
量,或是為了方便偵辦,未必會委請受約談者當地的警局進行詢問,導致民眾全國奔波。
2. 關鍵部份只有推測,沒有證據
(圖二: 高等法院96年上易1599號刑事判決)
(圖三: 嘉義地院98年嘉簡560號刑事判決)
以上簡略摘錄兩則刑事判決,細究其內容可以發現,法院判決有罪的立論基礎為:
a. 因為該帳戶的戶名為你所有,所以你有罪,請舉證證明你無罪。
b. 如果主張遺失、被竊等,若未立即報警,表示只是推託之詞。
c. 有沒有找到詐騙集團,以及帳戶用何種方式,何時,在哪裡交付都不重要,只要寫「
不詳」就好。
觀察這類案件,可以發現根本找不到詐騙集團,於是檢警就拿人頭帳戶開刀。這種論證基
礎,真的經得起檢驗嗎? 有法律要求東西丟了一定要報警嗎? 以未即時報警為由,刑法上
的論證基礎為何? 危險前行為? 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 等等等等的問題都沒有解答,法院
的判決大多千篇一律的無俚頭,無視罪刑法定主義,以及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 只
證明了後續的詐騙情況,對於詐騙集團取得帳戶的推論,多基於被告自白以及法院的「合
理推論」。
(圖四: 板橋地院96年度易1608號刑事判決)
雖然還是有法院,依據我們在學校學過的刑法判斷方式進行論斷,但是在主客觀的限制下,恐怕還是少數。這樣的論斷方式,恐怕要多花不少時間,而且上面列的這個案例,該名被告有聘請辯護律師,絕大多數的其他案件,人帳戶被告恐怕都無法聘請律師代為辯護。
3. 欠缺幫助犯要件的完整討論
(圖五: 臺北地院98年易33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對於幫助犯的認定,要件有:
a. 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b.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
c. 該行為人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惟目前從相關判決來看,很難看到有完整討論上述三個要件。
4. 檢院雙方濫用簡易判決程序
(圖六: 檢察官起訴種類比較圖 資料來源: 法務部統計資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449條1項規定,設若檢察官認定,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
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可以聲請簡易判決,設若法官許可,得不經通常程序逕行
審判,節省訴訟程序。從上圖可以發現,於民國89年以前,多數起訴案件皆採用通常程序
,於民國90年以後,採取通常程序之案件與採取簡易判決程序者相差不大,簡易判決程序
者甚至有逐漸超過的趨勢。
實務大量使用簡易判決程序,於起訴案件中佔超過一半的比率,但是其中有很多問題存在
。首先,何謂「足認定犯罪」? 這並無明確標準,只能由檢方以及法院雙方「自由心證」
決定。此外,檢方院方對於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具有強烈誘因,採取通常程序最快也要8
個月左右才能判決,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只需要3個月,可快速結案,又可避免繁複的訴訟
程序拖累,何樂而不為?
最後,在簡易判決程序,被告往往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多人常常以為收到檢方寄來的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是判決書,就以為法院已經判了,殊不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其實只是「起訴書」,這個title有誤導民眾的嫌疑。就算知道是起訴書,也未必知
道去遞「答辯狀」或是「聲請通常程序狀」,就算知道可以遞狀,准不准還是要看法院。
有些人可能選擇遞「聲請通常程序狀」,而沒有提出答辯狀 (因為被告想直接跟法官說,
不想用寫的),如果法院不准進行通常程序,後果就是在無法進行答辯的情況下,直接收
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
分析人頭帳戶案件中,除了自白的情況以外,究竟如何判定依據「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 雖然有些案件可能有查到提供帳戶的明確證據,但是大多數案件,檢方頂
多只能查到後面詐騙的事實,這跟認定其為幫助犯有何關聯? 既然認定提供人頭帳戶者,
只有提供幫助行為,未參與犯罪之實施,則詐騙事實部分的證據,根本與處罰幫助犯部分
毫無關聯。這種情況下,根本完全沒有足供認定的證據,檢院雙方卻可以透過簡易判決程
序矇混過去,這只能說是上下交相賊吧!
參考新聞:
證件遭盜用 民眾全台奔波想不開【9/17 14:03】
https://tinyurl.com/ybvy28a
〔本報訊〕中市日前發生莊姓一家四口燒炭自殺的原因是身分遭盜用,涉及詐欺卻求助無門,只好以死換清白﹔另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甥女也因應徵工作碰上詐騙集團,成為洗錢人頭戶,奔波全台應訊,讓身兼內政部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委員的葉毓蘭感嘆檢察官太過冷血,警察只為績效,讓無辜涉入犯罪的被害人受盡煎熬,相當 諷刺。
遭詐騙集團盜用帳戶,無辜涉入詐欺案而帶全家自殺獲救的莊合盛表示,去年10月間,在台中市東山路的租屋處遭竊,個人資料和錢及三支手機全被偷,原以為只是遺失沒去報案,手機門號也沒掛失,沒想到地檢署、法院的傳票都寄到戶籍地白河,他們住在台中,也未與父母聯絡上,沒想到六月遭彰化與台南地檢署通緝,後
來還有高雄、台中、台北與澎湖地院傳票,出庭時檢察官問他為什麼把個人證件交給詐騙集團,他表示是因為家中遭竊,但檢方並不採信,連確切的犯案時間、地點不明就將他們起訴,他只好自殺證明清白,雖僥倖存活,但因攜剛出生的女兒自殺,恐怕涉及殺人罪嫌。
而警大教授葉毓蘭的外甥生女因應徵工作遇到詐騙集團,帳戶資料等遭到盜用,卻在一天內被花蓮、高雄警局要求到案說明,到案時間只差半小時,根本到不了,還被警察威脅若4次不到就要拘提,讓她相當驚恐,直到求助身在警界的葉毓蘭事情才出現轉機,她也批評警察做筆錄只為績效,一點都沒有考慮被冒用帳戶者的心情和不便。
葉毓蘭表示,檢警沒能力、沒辦法偵辦躲在對岸的詐欺集團首腦,反而為交差、為績效去辦其實是被害人的倒楣鬼﹔一家四口自殺悲劇,獨男主人獲救,事後檢察官竟說,自殺不能解決問題,「檢察官這麼冷血,不能去同理這些被害人的心,詐騙問題如何解決?」
葉毓蘭說,外甥女發現受騙後報案屢屢遭拒,警方說辭是此種案件屢見不鮮,等到警察上門時,外甥女才知涉及9起詐欺案被移送,兩個月來南北等地奔波應訊,「各地警方為何不能透過刑事系統,調閱最原始的筆錄即可,卻讓被害人疲於奔命?因為有辦案就有績效、有分數。」
因此葉毓蘭籲請法務部、檢警單位,對一次性的犯罪行為,設單一窗口;法官、檢察官多上一些同理心的課程,不要與人民距離那麼遙遠;與對岸建立司法互助機制,共同打擊犯罪。
參考資料:
1. 【專題分析】 詐欺罪—人頭帳戶
https://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11510553110.pdf
2. 人頭帳戶成詐欺 全家燒炭3死〈解說:白宗弘律師〉
https://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08
3. 銀行存摺被詐騙集團當作人頭帳戶,有刑責嗎?
https://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8222
4. 《 刑事 》 證件失竊卻成幫助詐欺 全家自盡僅男子獲救
https://tinyurl.com/yatnst8
5. 嘉義地院 98年嘉簡字560號 刑事判決
6. 臺北地院 98年易字332號 刑事判決
7. 板橋地院 96年易字1608號 刑事判決
8. 台灣高院台中分院 96年易字1608號 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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