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你看國際新聞】日本怎麼忽然轉向了?
記得之前中國通過港版國安法的時候,美國發了一個聲明,上面有四個國家,包括加拿大、英國、澳洲、美國。
沒有紐西蘭,也沒有日本。
當時大家都在猜,或許日本還期待跟中國與香港搞好關係,不打算表態。
但這下有趣了,安倍對國會說,他預計在 G7 的時候,以日本為首提出對香港的關注,這轉向也太值得注意。
日本不在第一時間跟美國一起發聲明,表示他們有獨立性,「我不是美國的小弟唷,中國請來談。」但明顯的中國對日本的善意沒有實質的回應,把日本當空氣,於是日本決定「既然你不跟我當朋友,那就升高衝突囉。」
而且日本選的時機也很有趣,G7 是美國為主,也的確給了美國面子,但日本的意思就是,我是大國,但不是都跟著美國走,我在各種國際組織也要當個小隊長。
這就是日本的右派,你說他們在意人權嗎?並不是,是的話國安法當天就可以跟美國一起批評中國了。
他們真正在意的,是日本的國際地位,以及抓住每個機會成為區域甚至國際領導者。
日本持續努力想成為常任理事國、持續發展自己的國防工業、在美國離開 TPP 的時候扛起來做 CPTPP、制衡中國時選擇 G7 的機會串聯各國,這些都是以日本利益為中心的動作。
imposed意思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八卦
美國國務院重磅宣布,解除行政部門對台交往限制!
之前我說美國駐聯合國大使訪台,沒有意外的話,可能是川普送給台灣最後一份禮物。
我錯了!
今天這份禮物更大!
但是不是最後一份?我不曉得,感覺川普政府最後十天很刺激啊!😂
之前川普簽署《台灣保證法》時,我曾經在蘋果論壇投書表示,該法罕見提到要檢討對台政策準則,意義重大。
沒想到,檢討的速度這麼快!😂
龐畢歐真的是近年對台灣最友善的國務卿了,沒有之一。
這份國務院聲明中,有一個關鍵字:self-imposed ,意思是,過去這些綁手綁腳的規定,都是美國政府自己加在自己身上的。
這真的很難得。雖然是自己加在自己身上,但歷任國務卿跟國務院就是不願接觸到這個限制。
相較之下,龐畢歐這個決定,真的很難得。
還有十天。怎麼 #還沒說再見就開始想念了呢⋯⋯
#龐畢歐
#國務院
#川普
imposed意思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八卦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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