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會史上第一次的同性婚姻法案討論
法務部一再逃避主管民法之修法職責 甚至推翻對國會之承諾
要求行政院性平處督導法務部 儘速提案修正民法
以符合憲法平等權、兩公約及CEDAW施行法
今天(12/22/2014)是台灣國會史上第一次的同性婚姻法案討論,若以整個亞洲來看,這是極具意義的日子,因為目前已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多為歐洲國家及美國部份的州。
不過今天法案進行詢答後,讓我失望的不只是類似呂學樟立委引用護家盟的不實文宣、將同婚法案扭曲成「人獸交」,這種不正確的資訊一再誤導民眾及立委,讓同婚議題難以理性辯論;更讓我失望的是法務部作為民法之主管機關,以及我國審查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秘書處,一再逃避修法保障同性身份權益之職責,甚至推翻對國會之承諾、未於年底前提出對案(詳見附錄一),行政部門之卸責怠惰,讓我不僅失望,還感到憤怒。我們不能讓同志人權一再落空,必須繼續推動修法,不能讓法務部就此逃避職責。
行政院性平處其實早在今年的9月19日,就已經正式發文給法務部,要求法務部在婚姻家庭法律的檢討修正,除了「研議請各部會修訂現行各法規」之外,應該要一併研議民法修正或是另訂專法。但等到10月,我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的時候,法務部所提出來的書面意見否定修正民法,也沒有討論修訂專法,甚至連同性伴侶究竟有哪些權益不受保障,需要修改那些法律,涉及那些部會,也無法提出具體的說明。公聽會的最後我們做成結論,要求法務部要在兩個月內提出對案。
但我們看到法務部今天提出的書面意見,不僅被媒體及同志團體笑為抄襲護家盟文宣,不少段落邏輯混亂矛盾、喪失法律專業,法務部甚至將修法責任推給了「其他部會」:「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法務部這份書面報告呈現出50年以前的「家父長」陳腐概念,暴露出台灣政府面對21世紀的不合時宜,以及對同性伴侶赤裸裸的歧視。同性伴侶在制度上受到的各種歧視及差別待遇,絕對不只法務部報告所寫的醫療同意、健保、賦稅這麼簡單。
一對相伴到老死的同性伴侶,法律制度對他/她們的歧視是從生到死的各種權利剝奪:舉凡生育給付、喪葬給付、失業給付、職災給付、遺屬撫恤金、軍眷的各種優待跟給付、災害救助金、住宅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褒獎受領,甚至是法務部自己管理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的遺屬補償金,這些遍及勞保、農保、軍公保、社會福利等等給付,給付通通都只給予「配偶」專屬權益;另外公職人員的職務請調、勞工的陪產假、結婚假、喪假,如果沒有配偶身分怎麼請領跟證明?又或如須具有配偶身分才可以做的事情,例如:探監、拒絕證言、利益迴避、勘驗屍體、證人保護、提起勒戒處分的重審、偵訊陪同、歸化資格、停留及居留資格…,這些司法、移民方面的權益,全都只限婚姻中的配偶。
這些大大小小的法律豈止上百條?涉及的權益豈止三項?這些司法、移民、福利、給付等各個政府單位卡住的地方就是--同性伴侶雖然相伴多年,即使拿出照片等生活證明,但他們就是沒有民法上的配偶身分,所以拿不到應得的權利,卡就是卡在法務部所主管的身份法,為什麼要推給「其他部會」去尋求修法的解方?
連法務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也看不下去,今天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書面意見已明確指出:「我國已訂頒兩公約及CEDAW施行法,且102年國際專家審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提出之第78、79點結論意見,與本年國際專家審查我國CEDAW第2次國家報告提出之第33點總結意見皆提出我國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之認可,建議修訂民法承認多元家庭,可見同性婚姻權利之保障將逐漸成為世界趨勢。」(公約相關資訊,詳見附錄二)
行政院性平處的意見,以白話解釋就是,公約施行法有國內法律效力、是要遵守的,行政院早就發函叫你法務部檢討,你就趕快提案修正民法、或研議制定專法,法務部如果認為有什麼配套需要討論,需要找各部會、民間團體溝通,不要一直推給別的部會,製造問題。
其實過去幾項大型民調早已顯示有超過半數以上的民眾支持同志婚姻,其中最大型的民調--2012年7月到10月間進行調查的中研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52.5%支持同性婚姻。2012年8月,中國時報的民調有56%的受訪者支持同性婚姻,支持同性伴侶合法收養的也高達58%。2013年法務部委託鄧學仁教授所做的研究,也進行了民意調查,贊成同性婚姻、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繼承彼此遺產的民意,全部都高過反對的比例。
2014年12月最新出爐的民調,由台灣民主基金會委託世新大學進行的民意調查,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是54%,其中愈年輕的世代,支持比例愈高,20-29歲支持的比例高達84.1%,30-39歲支持比例高達70.6%,40-49歲的支持比例也有超過半數的52.1%。連張惠妹、蔡依林等流行天后也表態支持同婚。
再看11月29日地方選舉的結果,我們看到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的縣市長候選人,包括: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台中市長當選人林佳龍、高雄市長陳菊,都高票當選,並不因其表態支持同婚而有所負面影響;而表態反對同性婚姻的縣市長候選人則僅有三位,其中兩位落選。
所以,法務部到現在還看不清楚民心向背嗎?
今天法案詢答之後,雖因現場人數不足而無法進入條文討論,但請同志們不要灰心氣餒,我們將繼續要求法務部提出修法對案,也將同步請行政院性平處共同督促法務部,善盡上級機關之職責。在消除對同志的種種歧視之前,我們沒有灰心喪志的權利。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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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會議紀錄 (http://ppt.cc/j3z1)
主席:尤美女立委 (以下摘錄相關部份之逐字稿紀錄)
(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64期,頁298)
主席:
次長,法務部對這部分已經研擬很久了,你們委託專家學者也很久了,你們還要研議多久?
究竟你們是要修改民法親屬編還是要另外立法?還是如剛才你所講的,要在各個法裡面把同志所應該受到保障的權益補起來?如果你認為要另立新法,請提出新法;如果認為要修正民法親屬編,請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如果認為要修改上百個、上千個法律裡面所有關於同志欠缺的權益,請提出整套的作為。因為你們已經研議夠久了,同樣的話,我們聽太多了,聽太久了,請在 2 個月內把你們認為應該怎麼走的法拿出來,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在席位上)3 個月。
主席:本會期到 12 月底,就在 12 月底以前拿出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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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次長陳明堂點頭允諾,全場與會者目睹,立法院轉播。
記者亦寫成以下報導「保障同性伴侶 法務部允年底提對案」:
http://ppt.cc/8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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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聽會紀錄之會議結論 (立法院公報103卷第64期,頁313):
主席:
「另外,我們要求法務部在 2 個月內,就如何立法的部分,到底是要修改民法親屬編,還是要立專法,或是要把數百個相關的法,全部修改?希望在 2 個月內,提出這些法案,不是只有拿出研究報告,而是要提出所有修改的這些法。此外,由於牽涉到的部分,如果不修改民法親屬編,那相對的,所有的同志會因為沒有辦法進入婚姻,導致所有社會福利的給付,包括醫療、保險以及各種稅捐等等權利被剝奪,我們也希望所有相關部門,包含今天與會的衛福部、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以及性平處等等,以及今天沒有與會的各部門,所有以婚姻做為家庭,以家庭作為所有社會福利給付或權利給予的基礎,而所形成一種歧視的待遇,希望能一併修改,而且也一樣在兩個月內連同法務部的法案一併送到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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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國際人權公約 台灣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結論性建議
一、兩公約
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13年3月1日公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核定版中文譯本)
78. 專家擔心我國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這是帶歧視性的,且否定了同性伴侶或同居伴侶的許多福利。專家對於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意調查的計畫表示擔心。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
79. 專家建議應修訂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專家還建議應一般性的對社會大眾及特別在學校中毫不拖延地進行性別平等和性別多元性的認知和教育。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中華民國(臺灣)第 2 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與建議
(2014年6月24日公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核定版中文譯本)
家庭與婚姻生活
33. 審查委員會關切政府缺乏對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認,僅承認異性婚姻,但不承認同性結合或同居關係。審查委員會也關切缺乏未經登記的結合之統計數據。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同時建議採取措施以收集和整理未經登記的結合之統計數據,並在下一次的國家報告中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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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見性別變更制度重大改革
保障跨性別者的多元性別人權
我很高興看到性別變更制度有了重大改革,恭喜跨性別團體長久努力爭取的人權終於有了成果。日前我也有連署丁守中立委發起的提案,以「共同提案人」身份聯合要求行政部門檢討修正跨性別者變更性別強制摘除性器官的規定。
跨性別者為解決身份證件的性別欄與其外表裝扮不符合一般民眾對性別角色傳統認知的困境,如:應徵工作時面試主管之歧視、或遇警察臨檢刁難等問題,因此大多期望儘速完成登記變更性別身份。然而,現行變更法定性別之醫療認定要件,須經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鑑定,方可進行器官摘除手術,然後才能向戶政機關登記變更法定性別。
強制進行精神鑑定、摘除性器官,這兩項要件所衍生的問題包括:精神鑑定及手術程序漫長、強制手術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身體自主權(部份跨性別者並不想進行手術、部份跨性別者只想服用荷爾蒙)、經濟弱勢者無力負擔高額手術費用、特殊生理狀況者無法承擔手術高風險及後遺症、被迫喪失生育能力等。
這兩年跨性別團體爭取過程的軌跡,早自2013年3月1日兩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委員公佈向台灣政府提出之結論性意見,第54點指出:「專家關切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與陰陽人的生活情況。跟在許多其他國家一樣,這些人經常遭到大多數民眾的排斥、邊緣化、歧視與侵犯,在學校也一樣,造成高自殺率以及生理及心理健康問題。」
再來就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十三次委員會議(2013年12月17日)七位委員提案有關如何提升本國跨性別者與陰陽人之身份登記、醫療保障等權益,建議「應放寬變性人性別判定」。
台灣精神醫學會亦已於2014年1月17日發表「對性別變更議題之聲明與立場」,建議政府參照目前先進國家的作法與趨勢,將「性別認同」徹底的「去疾病化」,免除由精神科醫生開立診斷證明之要件規定。
然而政府相關單位之後續研商會議卻遲無具體決議,使跨性別者之人權無所進展。2014年6月26日CEDAW公約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委員,注意到距離兩公約國際審查意見之公布日已超過一年,因此他們向台灣政府提出的總結意見第34點,明確提醒強制摘除生殖器官手術才可登記變性之不當:「審查委員會關切2008年行政命令規範之變性程序和要求,尤其是其中符合變更性別登記資格前需由外科手術切除生殖器官。」
這一兩年來,我們辦公室同仁參加兩公約或CEDAW公約的相關會議時,也盡力幫跨性別團體爭取,要求政府儘速提出解決作法。經過日前跨性別團體發動連署,現在我們終於看到希望的曙光就在眼前:
"內政部必須在一個月內廢止行政命令,並成立「性別變更委員會」,會議由醫學、心理諮商、與法律專家組成。未來有關性別變更登記程序,跨性別者在年滿18歲後,向「性別變更委員會」提出申請,只要經過六個月的猶豫期就可變更性別。"(摘自聯合新聞網本日報導)
也就是說,往後申請變性不再需要強制進行精神鑑定、摘除性器官這兩個關卡,這真是好久不見的人權進展。再次恭喜跨性別團體,大家辛苦了。社會的歧視還很嚴重,往後的路上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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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法務部要求儘速提出同性伴侶法案
通姦除罪化,不是通姦合法化
我參與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每一會期開始的重頭戲,就是安排對法務部的業務質詢。今天我質詢的重點包括:法務部針對同性婚姻、婚姻平權、伴侶法制之修法方向及時間表?以及,南韓憲法法院二月剛作成「通姦罪」違憲之判決,現在世界各國當中只剩下台灣及中東等少數國家還有「通姦罪」,法務部對於通姦罪的立場又是如何?
同性伴侶不能合法結婚,這違反了平等權。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了平等原則,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款也規定了國家應該要消除性別歧視。這些都是我們期待法務部必須落實的憲法原則:平等,反歧視。
台灣國家報告審查
國際專家建議「應修訂民法」以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
更不要提,早已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所規範的政府義務。當我們檢視2013年3月1日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第79點,以及2014年6月24日CEDAW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總結意見第33點,台灣政府禮聘的國際人權專家兩度明確建議台灣政府「應修訂民法」以法律認可多元家庭,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
兩公約國際審查意見 建議台灣政府廢除通姦罪
針對通姦除罪,兩公約第70點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專家建議台灣政府廢除通姦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款禁止對個人私生活的無理侵擾。由於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構成對私生活的無理侵擾,除非是受影響的人需要保護或是以強迫手段為之而有絕對的必要,專家認為通姦罪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專家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國際專家:不要以民調或等待社會共識 作為不履行人權的藉口
過去法務部面對同性婚姻及通姦除罪這兩個議題,一再以「社會意見不一、仍須等待社會共識」為推託的藉口。然而,2013年兩公約國際審查的人權專家的第78點意見,早就明確指出政府不該以民調作為不履行人權的理由:「專家對於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意調查的計畫表示擔心。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
法務部作為督促各行政機關落實兩公約的秘書處單位,自己卻違反兩公約。
今天我當面詢問法務部羅瑩雪部長,法務部所提出第七會期的業務報告,其中針對未來施政重點的說明,第35頁提及將:「落實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研議同性伴侶法制」--這是否意味著,法務部反對同性婚姻,但未來將研擬「同性伴侶法」?法務部就是認為同志不可結婚、只能同居?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法務部卻不打算依照國際委員之建議「修訂民法」?無論是修訂民法,或另立專法(同性伴侶法),法務部打算何時才提出法案?
羅瑩雪部長明白回答我說,依我國國情很難通過同性婚姻,將參照德國同性伴侶法制來研擬,未來需要研擬多項條文,不可能趕在本屆立委任期內(明年一月底止)研擬完成、提出法案。
(可參閱風傳媒林瑋豐報導 http://www.storm.mg/article/43701 不推同性婚姻 法務部將草擬《同性伴侶法》)
法務部長的回答令我相當失望,我知道依照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本屆立委任內沒有完成的修法,就必須等到下屆新任立委就職後,重新提案,才有可能重啟修法的可能性。以護家盟現在遊說多位立委的「政治實力」來看,下屆國會是否還能湊齊15位以上立委來連署同志人權的提案,令我擔憂。
從我2012年12月提案、鄭麗君委員2013年10月提案至今,這兩年多同志團體不斷運動造勢、努力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同志收養的反歧視,我不希望看到同志人權又被拖延到2016選後「再說」。
13年前的法務部草案 早已明定同性伴侶及收養子女的權利
因此,我提醒法務部,早在2001年4月24日法務部陳報行政院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24條就已經寫著:「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也就是說,13年前(陳水扁總統任內)法務部的草案就已明文保障同性伴侶組織家庭與收養子女的權利。
2012年5月法務部研究報告結論
建議政府參照德國制定「同性伴侶法」
為何13年過去了,馬英九政府反而一再倒退、一再用「研議」二字來拖延呢?馬政府時期的法務部早已動用預算委託了兩份研究報告,其中一份為戴瑀如教授主持的「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7083&ctNode=29656&mp=001),2012年5月完成、交給法務部,研究結論就是建議政府參照德國制定「同性伴侶法」。既然已有現成的研究內容,法務部的法案應該可以很快研擬出來才是,為何還要用「研議」二字來拖延呢?
我呼籲法務部應該立刻遵守憲法、遵守兩公約跟CEDAW公約的施行法,儘速拿出修法對案,讓同性伴侶家庭合法化、同志收養子女免於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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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台灣仍用通姦罪懲罰女人
南韓憲法法院於今年2月26日做成宣告韓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通姦罪違憲的判決,法界及民間團體再次呼籲我國通姦罪也應立即除罪化。但今天我當面提醒法務部長羅瑩雪,兩公約國際專家的第70點意見早已明確建議廢除我國刑法239條的通姦罪,但法務部再次以「缺乏社會共識」作為回應,消極保守。
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許多男性有通姦事實卻不會被配偶提告,或是配偶只選擇告小三,但若是女性外遇,往往就會被配偶提告,導致通姦罪雖然表面上男女皆罰,但實際上受罰者卻女多於男,對女性較為不利。
抓姦破財又易觸法 撕破臉無助於挽回婚姻
通姦罪的存在,讓許多配偶誤以為為抓姦就可挽救婚姻,進而誤信徵信社的騙財手段,甚至易觸犯刑法多項條文,反被小三提告「毀損」、「妨害秘密」等罪。,即使好不容易找到證據,抓姦過程的難堪及法庭對戰,造成雙方及子女的嚴重衝突及心理陰影。
其實通姦除罪化,並非讓通姦合法化,遇到配偶出軌還是可依循民事途徑來處理;或可尋求婚姻諮商、家庭協談等作法,讓家庭的事情回到家庭來解決,不要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因此,雖然法務部長今天的回答讓我很失望,我還是希望能有更多立委同儕支持廢除通姦罪,或是未來大法官能否依其職權做出符合憲法及人權觀點的解釋,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對通姦除罪議題有興趣的朋友們,可參閱婦女新知基金會的相關資訊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list.asp?atype=J1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Q1:刑法通姦罪實務大解密,電視劇裡沒有告訴你的真相是什麼?
Q2:沒有通姦罪要如何保障及維繫婚姻?
Q3:通姦罪保障婚姻中的性專屬權或侵害性自主權?
Q4:為了證明通姦事實,蒐證侵犯隱私權也沒關係?
Q5:通姦罪維護了婚姻或是加速崩解婚姻?
Q6:通姦罪有利取得子女監護?
Q7:提告通姦罪有利於爭取較多夫妻剩餘財產?
Q8:提告通姦罪有助於爭取較高損害賠償?
Q9:為什麼一向為女性爭取權益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要主張廢除刑法通姦罪?
Q10. 通姦罪=性器官接合?外遇行為百百種,刑法通姦罪卻只處罰特定的性行為?
Q11.通姦罪的存在可以當作復仇工具懲罰外遇者跟第三者,為什麼要廢除?
Q12:就算通姦罪不能維護家庭道德和社會秩序,廢掉了不會有影響,那就放著不要動吧?
Q13:正因為台灣性別不平等,很多女性根本沒辦法透過私下的平等協商處理情感問題,反而讓她們迫於經濟或其他因素,必須忍受配偶的婚外情、婚外性,所以才需要通姦罪,讓女人有個武器可以用來對付出軌的配偶吧?
Q14:
為什麼刑法通姦罪的判決書中,婚姻外性關係的文字敘述老是讓人難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