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只剩下一個多月,每次發言都要讓人心臟病發作的唐納·川普,前幾天竟然連續的表示,就算他選輸了,可能也不會尊重大選結果。大家傻眼之餘,竟然發現這個舉動竟然有機會成真。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奇怪川普這個選輸後,可能要繼續待在白宮當總統的說詞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硬是不走?啊選輸了不就是只能換人做嗎?不然是要政變嗎?川普的意思是就算選輸了,到時候他就是不交接,看你們能拿他怎麼辦。大家一定都有這哪有怎麼辦,不就是法律怎麼規定的就怎麼辦啊,不就是強制執行,然後處罰你多久不能擔任公職之類的,但是最神奇的就是,在他放完話之後大家一去研究才發現,如果他就是賴著不走,竟然還真的沒有法律可以管耶。
之前美國進行了一項叫做「完整移轉權力計畫(Transition Integrity Project)」的沙盤推演 ,發現美國憲法裡完全沒有保障政權轉移的SOP。都只有總統可以幹麻不能幹麻啦、任期多久啦、要民選啦、在任期內出事不能工作要誰來接替啦。但是關於「如果總統打死不交接」的規定,還真的是一條都沒有。
我一開始還以為只是有規定,可是是沒有罰則而已?像我們台灣勞基法規定公司都要開勞資會議,但是沒開也沒有規定要罰錢之類的。沒想到是真的提都沒提到。也就是說,美國兩百多年來的民主歷史,從來沒有發生,連想都沒想到有總統會選輸了不下台。
這真的是一個超大的漏洞,所以美國就是沒遇過壞人,兩百多年來都處在一個過太爽的狀態。可以拖到兩百年才被人家鑽漏洞,我看美國運氣也是很好。所以現在真的完全拿川普沒有辦法嗎?一點點辦法都沒有?這也太扯了吧。對此拜登是說,他有信心美軍會出面”護送”川普離開白宮啦,但是這種事情找軍隊來就很敏感啊。尤其民主國家的軍隊本來就應該不要介入政黨政治。之前就有一個美軍的密利上將(Mark Milley)陪川普跑行程啊,結果馬上被罵到只能出來道歉。類似的總統就職爭議,最近最像的大概就是2000年小布希跟高爾的票務爭議吧。那時候是開票開到剩下佛羅里達州還沒開完的時候,兩邊的候選人票都還沒過半,大家都在等著看佛羅里達州的結果來決定誰輸誰贏。結果在這個州兩個人的普選票只差不到一兩千票。兩邊陣營就互相在聯邦最高法院跟佛州最高法院告來告去。最後拖了三十六天才決定布希獲勝。大家現在就是覺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能就會是最後一道防線。
不過就有人就認為聯邦法院的大法官不是也有爭議嗎?美國的聯邦大法官都是總統提名然後參議院同意。但是兩個禮拜前一位進步派的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去世,大家就在吵說到底新一任的大法官到底是要川普提名,還是年底選上的總統來提名。據說金斯柏格去世前是希望讓新的人提名啦,但是川普就已經確定要提名一位保守派的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上任。
大法官中本來親共和黨的人就是比較多沒錯啦,不過也就是五比四,稍微努力一下說服一個人跑票就好了。現在川普一題名就是六比三。所以大家也很擔心要是真的川普選輸要賴皮,最高法院到底會怎麼決定。大家也不要把大法官看這麼扁,不論保守派還是進步派,都會尊重民主精神。如果是拜登當選,說不定第一件事情就是修正這個法律。應該也是不難啦,隨便指定一個單位強制執行就好了吧。直接取名叫川普修正案Trump Amendment ,也算是歷史留名了啦。
其實這次事情是讓大家體會到一個成熟民主體制的關鍵,就是絕大多數人要有民主精神。法條再完善也不可能包山包海,包到兩百年以後發生的事,也可以預期進去,在這些沒有規定到地方,就要靠民主精神來支撐,這次美國只能希望川普的民主精神沒大家想得那麼差,或是美國人的民主精神會明確的告訴川普: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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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美國大選只剩下一個多月,每次發言都要讓人心臟病發作的唐納·川普,前幾天竟然連續的表示,就算他選輸了,可能也不會尊重大選結果。大家傻眼之餘,竟然發現這個舉動竟然有機會成真。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奇怪川普這個選輸後,可能要繼續待在白宮當總統的說詞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硬是不走?啊選輸了不就是只能換人做...
amendment意思 在 李懂媽 Facebook 八卦
《國旗與國徽》
近日心情起伏不穩,比較少和讀者長文討論,今天情緒較為平復,跟大家討論一下國旗和國徽的意義。
我不厭其煩地多次表明,個人對所有國家的國旗都會保持尊重態度,這是基本禮貌。
但國旗和國徽是否神聖不可侵犯?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境況,今天要講的故事,發生的地方,正正就是對污衊國旗者恨之入骨的美國狂人特朗普 - 統治下的美國。
1984年8月,美國人莊遜(Gregory Lee Johnson) 在達拉斯共和黨舉行的全國大會場外焚燒一面美國旗(附圖),抗議列根總統的一系列政策,並且高呼 “America, the red, white, and blue, we spit on you!”
(意指向星條旗吐口水)。
莊遜隨即被警方拘捕,被德州政府控以「褻瀆國旗煽惑他人憤怒」罪名。
雙方一直上訴至最高法院,直到1989年6月21日最終判決,也就是美國史上最著名的 “Texas vs Gregory Lee Johnson 491 U.S. 397” 案。
莊遜一方以「焚燒國旗屬於 Symbolic Speech (象徵性言論)」作為抗辯理由,最終高等法院9位法官以些微多數5:4(一票之差)判莊遜上訴得直。
最高法院數以百頁計的判詞,總括來說就是控方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賦予人民應有的言論自由。
意思就是,象徵性言論 (symbolic speech)就是言論的一部分。
讀者如果不明白,我就戲劇化地去解釋:
一個美國人可以在電台公開表示「我憎恨美國,反對它粗暴入侵伊拉克」。
但如果他是啞巴呢?
他可以投稿報紙「我憎恨美國,反對它粗暴入侵伊拉克」。
但如果他是文盲呢?
他可以焚燒美國國旗,表達不滿。
首席法官Brennan數以萬字的判詞裏面,我最佩服的就是這幾句(大意) : 「說來有些淒美,國旗需要保護的, 必須包括那些褻瀆國旗的人,懲罰他們,並不會令國旗更加神聖....」
李懂媽
#路透社莊遜焚燒國旗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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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在九月釋出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消息後,引發各界關注。在我一再催促下,法務部終於在11/7 把《通保法》的修正草案放在國發會「眾開講」的平台上 [1],接受各界意見。可惜的是,法務部只開放短短 12 天(至 11/19)接受意見。因此我在今天的質詢中,要求法務部應該舉辦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讓《通保法》的法制準備作業能更完善充足。
法務部是各行政機關中,唯一主要由法律專業背景人員組成的機關,是行政部門解釋跟草擬法制的重要諮詢對象。因此,在法制作業時更應該特別謹慎準確。
然而,在這次《通保法》修正提案中,法務部宣稱參考英國、澳洲等國的通訊監察與電信法令 [2],支持調取通信紀錄由檢察官逕行決定、電信機構應無差別保留連線資訊等主張。但法務部所參考的他國法制,要不是在之後被修正為法官保留、就是被歐洲人權法院宣告違憲後不得不修正來限定資料保存的範圍,甚至被抨擊為窒礙難行、應該要儘速撤回法案 [3]。可以說法務部引用的法制,是片面並過時的資訊,而對於立場不同的法制發展(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今年的 Carpenter v. U.S. 判決 [4])卻未予討論,這並不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法制機關該有的表現。
除了法制作業徵集意見不夠充分、外國法制研究未臻完善以外,草案的設計有以下三大問題:
一、法務部一直主張現在《通保法》就調取通信紀錄的規定窒礙難行。但到底法務部是根據哪些實證資料,來佐證實務上「窒礙難行」的程度?如果沒有實證資料來協助立法研究,很難避免外界對於法務部便利偵查的本位主義的批評。我先前在書面總質詢時 [5],已經要求法務部在這三個月內更全面揭露相關資訊、並列入通訊監察統計年報裡,這部分我也會再持續追蹤。
此外,通信紀錄裡面有些項目具有高度敏感性,例如執法者或有心人士能透過「手機基地台位置資訊」(cell-site location information, CSLI)逆推回手機用戶的行蹤軌跡,有跟 GPS 相類的效果,這也是為何前面提及的美國 Carpenter v. U.S. 判決,會主張調取 CSLI 應該以法官保留為之。法務部的草案卻完全沒有就通信紀錄的各項目性質加以區分,一律主張以檢察官自己決定調取即可,顯然對於人民隱私權保障考慮並不周到。
二、檢警使用 GPS 追蹤器輔助偵查(GPS 偵查),在各國都有相應的立法。然而,法務部選擇在《通保法》而不在《刑事訴訟法》設計相關規範,且認為檢察官自己就可以決定要不要做 GPS 偵查。但是,一來 GPS 偵查是對人員的行蹤、而非通訊內容作偵查;二來各國法制對於GPS偵查都是要求法官保留 [6],理由不外乎是:「GPS 偵查,是藉由將可能侵害個人隱私的機器秘密裝配在被偵查者所攜帶的物品上,而違反合理可推知的個人意思、侵入私領域的偵查手段,因此是必須要有令狀才能做的強制處分」[7]。法務部提出的草案對這兩點卻未加以深究。
三、法務部主張刪除《通保法》第 18-1 條,等於是放任檢察官一張監聽票就能一路聽到飽。
第 18-1 條的規定是說,假如檢察官監聽 A 案時,發現被監聽人可能涉及 B 案的內容,檢察官要在七日內向法院陳報,讓法院判斷「B 案跟 A 案有沒有關係」或「B 案本身是不是《通保法》認為可以監聽的犯罪類型」。如果沒有陳報法院審核,監聽到的 B 案內容就沒有證據能力。
《通保法》之所以會有第 18-1 條,是為了避免檢察官「開一張監聽票就一路他案聽到飽」,先前馬王政爭時立法院被監聽就是這樣的例子。如果刪除掉本條規定,那等於是架空了《通保法》對監聽的各種限制。但正因為監聽是秘密偵查的手段,所以更應該要法官保留,避免隱私權過度受侵害。至於排除證據能力的規定,就是讓檢察官監聽時有所節制,像是《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告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訊問,所得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就是希望讓偵查機關辦案時要正當節制,不然就會白做工。《通保法》第 18-1 條的規定也是同理:鼓勵檢察官要按規矩來陳報法院,辛苦偵查的成果才能用,這就是當初本條的立法理念,而法務部廢除這樣的設計,並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
總而言之,我要求法務部應該恪盡主管機關的責任,重新檢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現在的修法方向,好好徵集各界意見、確實仔細對各國法制研究,不要提出與各國法制背道而馳、過分侵害台灣人民隱私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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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is.gd/JYVVAC
[2]: 英國 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Investigatory Power Act 2016;澳洲 Telecommunications (Interception and Access) Amendment (Data Retention) Act 2015
[3]: 請參考台灣人權促進會的聲明:https://www.tahr.org.tw/news/statement-for-counter-communication-surveillance-181115
[4]: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402_h315.pdf
[5]: 《立法院公報》第 107 卷 87 期,頁 155–59。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7/87/LCIDC01_1078701.pdf
[6]: 美國有聯邦最高法院的 U.S. v. Jones (2012) 判決;日本有最高法院大法庭的判決(最判平成 29 年 3 月 15 日,裁判集刑 71 巻 3 号 13 頁,事件番号:平成 28(あ)442);德國另外在刑事訴訟法(StPO § 100h, §163f)要求 24/48 小時以上的 GPS 偵查要法官保留;法國在刑事訴訟法(§§ 230-32 至 230-44)要求 15 天以上的 GPS 偵查要法官保留。臺灣最高法院之前也有意旨相似的判決(106 年台上字第 3788 號刑事判決)。
[7]: 前註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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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選只剩下一個多月,每次發言都要讓人心臟病發作的唐納·川普,前幾天竟然連續的表示,就算他選輸了,可能也不會尊重大選結果。大家傻眼之餘,竟然發現這個舉動竟然有機會成真。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奇怪川普這個選輸後,可能要繼續待在白宮當總統的說詞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硬是不走?啊選輸了不就是只能換人做嗎?不然是要政變嗎?川普的意思是就算選輸了,到時候他就是不交接,看你們能拿他怎麼辦。大家一定都有這哪有怎麼辦,不就是法律怎麼規定的就怎麼辦啊,不就是強制執行,然後處罰你多久不能擔任公職之類的,但是最神奇的就是,在他放完話之後大家一去研究才發現,如果他就是賴著不走,竟然還真的沒有法律可以管耶。
之前美國進行了一項叫做「完整移轉權力計畫(Transition Integrity Project)」的沙盤推演 ,發現美國憲法裡完全沒有保障政權轉移的SOP。都只有總統可以幹麻不能幹麻啦、任期多久啦、要民選啦、在任期內出事不能工作要誰來接替啦。但是關於「如果總統打死不交接」的規定,還真的是一條都沒有。
我一開始還以為只是有規定,可是是沒有罰則而已?像我們台灣勞基法規定公司都要開勞資會議,但是沒開也沒有規定要罰錢之類的。沒想到是真的提都沒提到。也就是說,美國兩百多年來的民主歷史,從來沒有發生,連想都沒想到有總統會選輸了不下台。
這真的是一個超大的漏洞,所以美國就是沒遇過壞人,兩百多年來都處在一個過太爽的狀態。可以拖到兩百年才被人家鑽漏洞,我看美國運氣也是很好。所以現在真的完全拿川普沒有辦法嗎?一點點辦法都沒有?這也太扯了吧。對此拜登是說,他有信心美軍會出面”護送”川普離開白宮啦,但是這種事情找軍隊來就很敏感啊。尤其民主國家的軍隊本來就應該不要介入政黨政治。之前就有一個美軍的密利上將(Mark Milley)陪川普跑行程啊,結果馬上被罵到只能出來道歉。類似的總統就職爭議,最近最像的大概就是2000年小布希跟高爾的票務爭議吧。那時候是開票開到剩下佛羅里達州還沒開完的時候,兩邊的候選人票都還沒過半,大家都在等著看佛羅里達州的結果來決定誰輸誰贏。結果在這個州兩個人的普選票只差不到一兩千票。兩邊陣營就互相在聯邦最高法院跟佛州最高法院告來告去。最後拖了三十六天才決定布希獲勝。大家現在就是覺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能就會是最後一道防線。
不過就有人就認為聯邦法院的大法官不是也有爭議嗎?美國的聯邦大法官都是總統提名然後參議院同意。但是兩個禮拜前一位進步派的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去世,大家就在吵說到底新一任的大法官到底是要川普提名,還是年底選上的總統來提名。據說金斯柏格去世前是希望讓新的人提名啦,但是川普就已經確定要提名一位保守派的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上任。
大法官中本來親共和黨的人就是比較多沒錯啦,不過也就是五比四,稍微努力一下說服一個人跑票就好了。現在川普一題名就是六比三。所以大家也很擔心要是真的川普選輸要賴皮,最高法院到底會怎麼決定。大家也不要把大法官看這麼扁,不論保守派還是進步派,都會尊重民主精神。如果是拜登當選,說不定第一件事情就是修正這個法律。應該也是不難啦,隨便指定一個單位強制執行就好了吧。直接取名叫川普修正案Trump Amendment ,也算是歷史留名了啦。
其實這次事情是讓大家體會到一個成熟民主體制的關鍵,就是絕大多數人要有民主精神。法條再完善也不可能包山包海,包到兩百年以後發生的事,也可以預期進去,在這些沒有規定到地方,就要靠民主精神來支撐,這次美國只能希望川普的民主精神沒大家想得那麼差,或是美國人的民主精神會明確的告訴川普: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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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dment意思 在 [請益] revise, modify, amend & alter的差別? - 看板Eng-Class 的八卦
大家好~~~~~
這四個字revise, modify, amend and alter都有修改;修正的意思
請問差別跟用途在哪?
google過了但還是很混亂...
希望有大師幫忙解惑
感謝<(_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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