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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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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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直擊死穴 警方報復式拘捕議員】
「七二一恐襲」發生迄今一年,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港台鏗鏘集近日發佈更多證據顯示警方放任白衣人虐打市民,警黑合謀之說鐵證如山,理應難逃罪責。港人要求追究恐襲責任,而港共政權給予大眾卻是無盡的謊言,與一眾親共喉舌、議員合流,將恐襲扭曲為「兩批政見不同人士互相毆鬥」,更甚是將白衣兇徒描為受害一方,顛倒是非黑白。
作為見證恐襲發生的香港人、元朗區的民意代表,向公眾釐清事實、為受害者討回公道屬應有之義。就此,天水連線欲舉辦以「監警無能,警暴未止,走上街頭,尋找真相」為主題的遊行,以民意逼令政府獨立調查恐襲,卻受警方借疫情打壓。為保護參與的市民,天水連線決定取消活動,改由以元朗區為主的民意代表自發遊行。
濫用防疫條例 打壓集會自由
然而,警方再次濫用防疫條例,以達打壓集會自由之效。一眾民意代表先後在元朗西鐵站及Yoho Mall向傳媒交代遊行最新狀況時,均遭警員以《599G》打斷驅趕及票控,其間警員更曾無故以胡椒噴霧驅散人群,多人包括關俊笙議員、何惠彬議員受到波及。
於下午六時,天水連線四子決定以「四人一組」方式,在不超過限聚令及公安惡法人數限制下遊行,惟到達又新街後,四子再次被包圍,即使向在場警員據理力爭並宣佈停止遊行、呼喊口號後,警方仍在未有合理解釋下以「組織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天水連線認為一個經已取消、改由十數名民意代表、以四人一組分隔的遊行,警方卻出動數以百計防暴、極緊密的佈防,既不合邏輯,更造成嚴重防疫漏洞,增加傳播風險。反觀早前民建聯周浩鼎亦於最新限聚令推出後,一行四人(不計助手)到美國領事館抗議,不單未見警方譴責,更遑論作出票控。香港警察這些雙重標準的執法、濫告濫捕、諉過他人的手段,再次向全世界證明,他們甘於淪為極權的維穩機器,為求打壓異見不擇手段,「防疫」僅是藉口,一切法例及措施出發點並非「防疫」。
容不下口號和標語 效法中國思想教育
立法會民主派初選新界西「票王」朱凱迪議員及新界東「票后」何桂藍昨天亦有到場,並分別舉起「721,唔見人」的標語,惟隨即被多名防暴上前無合理原因下截查及搜身。而較早時份,兩名舉起「警黑,勾結」的天水連線成員亦同樣遭到警方騷擾,防暴一聲「捉住佢地兩個!」,便粗暴拉扯兩人到一旁截查及搜身接近一小時。
截查期間,警方使出一貫「好警察,壞警察」的手段,先由「壞警察」引起受查人士反感,提供機會予「好警察」上演同情戲碼,獲取信任。據被截查成員透露,當時一部分警員以粗言穢語、恐嚇的態度羞辱二人,另一部分則以溫和的語氣,指稱自己「係中立、無立場,你哋可以有自己睇法」,試圖獲取截查所需以外的資料,包括成員的關係、薪金、人手安排等。隨後更有防暴「思想教育」成員,扭曲七二一恐襲為「黑衣人入侵」元朗在先,「村民逼於無奈」之下反抗,要求成員「明辯是非」,更指四子刻意灌輸錯誤訊息,誤導公眾,市民要學會「獨立思考」。警方的行為顯露出他們的虛怯、無知。若果如「好警察」所言,警方並沒有任何立場、尊重市民的表達意見,如何解釋舉幾塊牌、一個十數人的遊行,會安排大量防暴、裝甲車、水砲車到場,並在過程中多加阻撓?
另一邊廂,Yoho Mall內有人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被警方舉起紫旗警告涉嫌觸犯國家安全法,並威嚇會拘捕呼叫口號的街坊。若果警察口中的泱泱大國會被區區一句口號顛覆、分裂,#這個國家的強大只是一個笑話。顯而易見,一眾民意代表成功擊中要害,警方惱羞成怒,繼而報復式拘捕天水連線四子。
感謝各同道協助 天水連線無言感激
最後,天水連線向一眾參與的民意代表致謝,
(排名不分先後) 包括︰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岑敖暉 Lester Shum
何桂藍 Gwyneth Ho
麥業成議員
天水圍區國權
屏山南梁德明
洪福陳樹暉 Chan Shu Fai
張可森 Sam Cheung
王百羽 Henry Wong - 王伯
水邊黎國泳Shui Pin Samuel Lai
何惠彬 Ben Ho
石景澄 Shek King Ching
吳玉英.嘉湖南 Ng Yuk Ying Katy
Tommy Cheung 張秀賢
林明恩 林健翔 辦事處
龍門居民 曾錦榮
巫堃泰 Michael Mo
甄霈霖 Lance Yan
感激各同道在極權威脅之下,為代表市民追究「七二一恐襲」。特別感謝何惠彬議員,為保護在場市民而被胡椒噴霧擊中,承受劇烈痛楚;區國權議員更於凌晨時份不眠不休,在警方多次無理拒絕送入私人食物予四子之下,依然願意提供協助,不斷嘗試送入。
天水連線重申,我等必定就「七二一恐襲」追究到底,無論港共如何威嚇、報復式拘捕,絕不畏懼,白衣暴徒、警方、幕後激進親共勢力注定要為恐襲平民負上沉重代價,妄圖篡改歷史、推卸責任、諉過他人,必會遭受香港人全力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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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台】5日罰成500萬!
香港警方於復活節假期(4月1日至6日凌晨)在全港多區展開反罪惡行動,突擊搜查多個非法賭博場所、餐飲業務處所、無牌酒吧及派對房間等,向共959人發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條例》(第599G章)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包括新界區132人、東九龍區293人、西九龍區461人及港島區73人。
由於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金額為5,000港元,因此行動中共涉及479.5萬元罰款。截至昨日下午4時,康文署職員巡察轄下場地期間,亦共發出超過14,000次口頭勸諭及21張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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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Allan Wan@香港露營資訊站、香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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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疫情打擊全球經濟,國際形勢波譎雲詭,香港要克服疫境再上路,必須注入更多發展動力,放眼大灣區是切實可行的選擇,由商界到科技界都有意見認為,疫下需因時制宜捨遠圖近,進軍大灣區是大方向。廣東省長馬興瑞最近表示,將舉全省之力推進大灣區建設,澳門當局亦在積極籌謀,香港卻未見有太多動作,除了受疫情民情影響,港府推動力亦明顯不足。內地與澳門疫情受控,香港仍未擺脫泥沼,港康碼至今未通,窒礙粵港澳人員往來,然而當局在政策層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不能坐等疫情結束再打算。港府必須加快與粵澳兩地部門磋商,打通各類關卡環節,制訂具體發展策略深化合作。粵港澳大灣區列入國家發展策略至今3年有餘,由概念逐步化為行動。中央宣布多項政策拆牆鬆綁,包括擴大專業人士資格互認範圍、香港居民可申領內地居住證、港人大灣區其他城市置業可享當地人相同待遇等。
蘋果頭條
兩大主題公園甚至黃大仙廟均陸續重開,惟市民上街表達訴求仍未有期,甚至被定性為「非法集結」,警方第二年向民陣10.1遊行發反對通知書,原擬本周四舉行的「毋忘義士 釋放十二」大遊行今晚(28日)被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裁定上訴失敗,維持原判反對遊行。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聆訊後稱,抗疫已成為林鄭政治打壓最好的工具,指疫情期間港人已再沒任何訴求能透過遊行集會表達,又呼籲全港市民要小心,指政府已完全不合理地濫用599G條例,「任何人係街上都有危險」。岑子杰指,雖然民陣未能成功舉辦遊行,但仍希望港人訴求能得以繼續表達,又指五大訴求至今日仍未得到回應,12名拘留在內地的手足更是現時港人最重視的事情:「香港人應該交返畀香港人處理。」不應無理無限期拘押在內地。
東方正論
立法會本來是莊嚴議事廳,近年卻淪為鬥獸場,反對派拉布叫囂衝擊搞破壞,建制派因循怠惰交不出成績,今年是換屆之年,卻因為疫情押後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決定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務不少於一年,有議員以政治掛帥,不滿這個安排,決意不接受延任,再加上之前懸空的議席,反對派在議會的影響力將會逐步減低。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和朱凱廸早已表明不會延任,昨日去信立法會秘書處,表明二人於九月三十日後不繼續出任現屆立法會議員。二人可說是議會的破壞王,經常滋事及被逐出議事廳,六月時候更齊齊涉及潑臭水,被立法會追討清潔維修費,他們求去肯定不是議會的損失,甚至有人慶幸立法會的毒瘤又少兩個。
星島社論
民陣「十‧一」遊行申請遭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昨上訴亦遭駁回,但不少網民揚言繼續上街,有人更發起「月夕行動」,計畫入夜後突襲,不排除在全港多區堵路、縱火和破壞「藍店」,警方經過風險評估,預計仍會有人上街遊行及進行暴力活動,相信當日風險頗高,故在十月一日將提升不少於六千警力執勤,當中包括軍裝及便裝人員,以及全方位高空監察人員等;又警告違法者即使沒有當場被捕,警方事後必定全力蒐證,並果斷作出追捕,市民勿以身試法。保安局昨晚表示,決定維持警方反對十月一日舉行公眾遊行的決定,又提醒市民不應宣傳或公布,或參與任何未經批准集結,亦不應參與受禁的群組聚集。針對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會採取果斷行動,嚴肅依法處理,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經濟社評
內地長達8天的十一黃金周假期即將開始,預計逾5.5億人出遊,讓旅遊市場迎來報復性消費,同時亦是對防疫機制的重大考驗。反觀香港今年無法受惠黃金周的商機,但長假在即卻成了更大挑戰,防疫倘鬆懈,過去兩個多月來的努力便隨時功虧一簣。內地為迎接黃金周長假,早已摩拳擦掌,逾1,500個景區免費或打折吸客,令這個長假旅遊一片火熱,鐵路日均載客量982萬人次,雖只及去年同期69%,但已是爆疫以來新高;機票預訂量回復去年90%,酒店預訂量更按年增加5成。有機構估計逾5.5億人次出遊,令旅遊收入有望達到去年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