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D演講:我們如何才能不被情緒所左右?】
人人都知道如果處理情緒的方式不正確,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很大且不必要的傷害,例如酒精成癮、例如憂鬱症、或是頹廢等等。
想克服不好的情緒,首先要懂得探究這些不好的感受,真正來自於哪裡,它未必是妳指控的對象,而是自己內心深處某些創傷、幻覺、逃避⋯⋯勇敢地打開自己的心扉,才能逃離情緒對你的奴役。
當你受傷時,不要把自己成為情緒抬桌上追砍的對象,千萬不要自己成為第二次傷害自己的人。
中文版簡體字幕:
http://t.cn/EU6CFGt
https://m.youtube.com/watch?v=JD4O7ama3o8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700的網紅Subyub L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繁體字與簡體字 《難查字》是《小人物語》中第二首決定放入專輯的歌,也是我,兩位監製和填詞人一直很關注的一個問題。 小時候會因為怕「煩」而「揀」用簡體字, 長大後發現使用繁體字是一個文化傳承, 慢慢因為説粵語寫繁體字而自豪。 不過感受著過去十年我城的改變,隨處可見的簡體字, 我只感覺到很心痛,也很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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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簡體字 在 謝金河 投資理財 Facebook 八卦
台灣其實並不小!
最近台灣跟巴拿馬斷交,國人情感上很受傷,國內的政治氣氛很憂鬱。不過最近網路上瘋轉這樣的一段話,說中國大陸的邦交國有172個,台灣的邦交國剩20個,但中國大陸免簽的國家廿幾個,台灣卻有164個,邦交是官方,免簽是人民。結論是大陸領導人哪都能去,老百姓哪都不能去,台灣的總統哪都去不了,老百姓哪都能去!也許大家可以玩味一下。
最近上網查全球GDP排名,我在彭博資訊的資料上,發現台灣被略掉了,另一個是簡體字版,中華民國變成中國台灣,台灣的能見度似乎愈來愈低了,這不是好現象。
再用另一個角度來看,台灣在全球經濟規模排名在阿根廷之後,是全球第廿二大的國家,我們感覺很大的阿根廷只比台灣大一些,換句話說,在全球二百多個國家,台灣至少贏了二百多個國家,台灣一點也不小,排在台灣後面的還有委內瑞拉、瑞典、波蘭、比利時、伊朗、泰國、挪威、奧地利、台灣真的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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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鬱簡體字 在 Subyub Lee Youtube 的評價
繁體字與簡體字
《難查字》是《小人物語》中第二首決定放入專輯的歌,也是我,兩位監製和填詞人一直很關注的一個問題。
小時候會因為怕「煩」而「揀」用簡體字,
長大後發現使用繁體字是一個文化傳承,
慢慢因為説粵語寫繁體字而自豪。
不過感受著過去十年我城的改變,隨處可見的簡體字,
我只感覺到很心痛,也很害怕。
絕不是認為簡體字是錯,繁體字是對,
而是面對著大環境的改變,我們卻無能為力。
我不是消極的人,也不是樂觀的,
我只希望各位,
還在使用繁體字,講粵語的各位,
好好的記住每一劃,
好好記住眼前的一切。
總有一天,我們可以再出發。
喜歡的,認同的,害怕的,有希望的,
都請你幫忙轉載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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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查字 作曲 / 編曲:李拾壹 填詞:郭薾多 監製:黃艾倫 翁瑋盈
想說個 憶記模糊 離和合故事
戀愛了 心不見了 迷茫又詭異
總想不起 過往怎麼 瓦礫般碎裂
無心去愛 等於詐騙
從心去愛 怎會嫌煩 難捱亦歡樂
不怪你 想改變我 然而沒幫助
說到愛 哪會心虧 箇中的意義
何解要一筆帶過
愛有幾多筆 字字逐點減一筆
現實落差簡單化後 難道就能共你接吻
捨不得 舊事被勾銷一筆
若是認親 不必見面
容貌未曾被看真 能讓你我拉近?
短訊裡 講起聖誕 明明極淺白
竟看錯 喜歡怪誕 完全誤解吧
說對不起 變寸不起 要小心抉擇
仍不慣 繁簡化
愛有幾多筆 字字逐點減一筆
現實落差簡單化後 難道就能共你接吻
捨不得 舊事被勾銷一筆
若是認親 不必見面
容貌未曾被看真 能讓你我拉近
多抑鬱 字字被一一傾側
道道伏筆種種秘密 留待別人任意索引
捨不得 漸漸被空虛充塞
慢慢默許 不敢過問 寧願善忘自我軟禁
少一筆 舊事就此少一筆
若是被迫失憶結局 懷著舊時代氣氛
承受你每一吻
記住吧 記住吧 記住吧 每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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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簡體字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評價
本集主題:「微笑憂鬱:社群時代,日益加劇的慢性心理中毒」介紹
訪問作者: 洪培芸
內容簡介:
▎全台第一本,探討現代人禁錮自我的牢籠:微笑憂鬱 ▎
他的嘴角只能上揚,不能向下;只能微笑,不能流淚。
他看起來那麼快樂,嘴上掛著哈哈哈,
心裡卻想著:「我好想死……」
他幽默風趣,是人見人愛的萬人迷;
她經濟獨立,是公認的女強人。
他/她家庭美滿,萬事俱足,
應該不會有憂鬱的情緒……
你也這樣認為嗎?
或者,你也是別人眼裡的開心果,只能獨自把淚吞?
▎愈是樂觀開朗、正向堅強的人,
▎愈可能是用陽光的一面,覆蓋內心的陰影
卓別林、「豆豆先生」羅溫‧艾金森、羅賓威廉斯、金凱瑞……他們都是喜劇演員,但他們,也是憂鬱症患者。英國喜劇演員史蒂芬‧佛萊則是在受訪時說:「有時我笑著說『哈哈!對,對!』,心裡卻是一邊想著,『我真想死。』」
這些螢光幕上的喜劇演員、團體裡的幽默大師,都有著不被允許的脆弱及憂鬱。甚至我們的生活周遭,有些人悄悄殞落了,我們卻事後才知道,原來那個看起來很完美的他,那個你以為很了解的他,平時的開朗不是發自內心,而是為了掩蓋憂鬱、佯裝堅強的面具。因為我們常常這麼想:
˙要是突然不笑或表現出心情不好,會嚇到人。而且,我不想麻煩別人……
˙雖然工作穩定、經濟無虞,但我還是不開心。這樣的煩惱讓人知道了,會被討厭吧?
˙身為老闆,我不能有半點軟弱遲疑;遇到壞客戶得忍氣吞聲,員工態度不佳也要容忍,否則會被起底,發文抹黑。
˙身為偶像,他不可能有半點不完美,也不能談戀愛,違背我們的期待和想像。
▎「沒想到他也會憂鬱啊!」
對於美好的形象,外人總是存有夢幻的想像,以致這樣的批判,隨處可見:
˙沒想到她身為教養專家,親子關係卻這麼惡劣,虧她還在節目上大談教養理論,可信度高嗎?
˙沒想到他身為最專業的醫生,也會罹患癌症,還寫健康及養生書籍,會不會誤人一生啊!
˙沒想到她身為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也會情緒低落,甚至重度憂鬱,還在身心科掛號,她的專業可不可靠啊?
社群媒體盛行的年代,標榜正向思考、積極生活的文化裡,我們爭相在網路上展現自己最好的一面,彷彿生命裡僅只美好,沒有悲傷與黑暗。這樣的文化,加之人們對他人美好形象的不實際想像,使得愈來愈多人內在的憂鬱問題一再被壓抑,只能笑著流淚,甚至連自己都對自己偽裝,不願接受不完美的自己。
▎美好笑容的背後,是與內在真實自我的隔離
與一般認知的憂鬱症不同,微笑憂鬱者能維持工作與日常生活的運轉,甚至表現優異;擁有活躍的社交生活,甚至還是別人眼中的人生勝利組。但對自己,卻有著強烈的自我厭惡,內心有苦,卻不能,也不敢說出。
在國外已被大量討論的「微笑憂鬱」,儼然成為當代人最容易纏身,卻也最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洪培芸心理師針對此現象,以親切好懂的文字,從社會環境、角色期待與心理狀態切入,探討對象涵蓋資優生、明星網紅、老闆、同志、不擅表達情感的男性,乃至長照家庭及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的三明治世代,為我們打造一帖鬆綁「高情商」束縛、解放不合理期待的良方。
▎特別收錄:關於微笑憂鬱的6個問題
˙什麼是微笑憂鬱?
˙微笑憂鬱跟憂鬱症有什麼差別?
˙微笑憂鬱的徵兆與症狀?
˙哪些族群容易有微笑憂鬱?
˙如果發現自己有微笑憂鬱,該怎麼做?
˙若身邊的人有微笑憂鬱,該如何協助?
作者簡介:洪培芸
臨床心理師。中原大學心理學臨床組碩士。目前在養心心理治療所執業。
專長:人際關係、兩性情感、親職教養、關係失落、精神疾患與身心症狀、網路成癮、飲食障礙、自我探索與生涯發展。
打造共好社會,過好這一生是洪培芸的理念。她深信「認識自己」就是改變人生的起點,也是一生的作業。而幫助更多人過好這一生,就是她的一生志業及追求。
曾應邀到華視、年代電視台、News98、飛碟、中國廣播、台北愛樂、環宇、正聲、警察廣播、台北廣播、教育廣播、女子學、漢聲廣播、復興廣播、Needs Radio、網路節目等進行分享。
文章持續受到各大媒體轉載。也曾在《今周刊》、《大人學》撰寫專欄,曾在純青基金會擔任講師,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帶領女性自立團體。目前也是企業、扶輪社、各大專院校、社福團體經常邀請演講的心理學家。
著有《人際剝削──為什麼我們離不開有毒的人際關係?78個原則,贏回人生主導權》(寶瓶文化)。該書已售出中國大陸簡體字、韓國版權。
作者粉絲頁: 洪培芸 Matilda 的心理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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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簡體字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評價
本集主題:「為什麼關係融洽,另一半仍出軌?:走過伴侶出軌,從放不下、不放下,到過得自在安好」介紹
訪問作者:洪培芸
內容簡介:
私訊氾濫、社交軟體當道,出軌的引信隨時點燃。
寫給遭遇伴侶出軌的現代人,
一本成熟、自愛的情感修復之書
自責、徬徨、憤怒、焦慮、報復──
感情觀開放的時代,伴侶出軌的傷痛歷程不曾改變,
但你可以不再委屈求全,為自己勇敢一回。
‧明明關係融洽,另一半卻出軌
‧他心裡有別人,卻矢口否認
‧他把外遇怪罪於你:因為你沒有生兒子/在床上如同死魚,我才會外遇
‧他惱羞成怒,大吼:我都願意回來了,你要鬧到什麼時候?
‧他多次背叛,你依然放不開手……
▍解放伴侶出軌的自卑與自責
▍擁抱害怕被拋棄、不被愛的自己
得知伴侶出軌的那一刻,像被宣告罹患絕症般不敢置信,心裡有千萬個為什麼:你們相識相愛多年,甚至是別人眼中的神仙眷侶,他怎麼可能出軌?不久前他才跪著向你哭求原諒,為什麼如今又再犯?是他得寸進尺,還是原諒了他的你太傻?
你震驚錯愕,你悲憤,感到備受羞辱。你開始替他找理由,或想著大概是哪裡搞錯了;你開始責備自己,是不是我不夠會打扮?是不是我賺太少、不夠幽默體貼?你甚至想著如何報復,想方設法把檯面下的關係公諸於世,讓破壞你們婚姻的人也得不到幸福……
伴侶出軌是許多人難以走出的傷痛,不停自問哪裡做錯了,卻忘了自卑、自責,也是一種自傷。洪培芸心理師以豐富的諮商經驗,詳盡解析出軌者的心理,提供成熟的思考模式,陪伴讀者修復傷痛,重建自信,活出嶄新的人生。
作者簡介:洪培芸
臨床心理師。中原大學心理學臨床組碩士。目前在養心心理治療所執業。
專長:人際關係、兩性情感、親職教養、關係失落、精神疾患與身心症狀、網路成癮、飲食障礙、自我探索與生涯發展。
曾應邀到華視、年代電視台、News98、飛碟、中國廣播、台北愛樂、POP Radio、環宇、正聲、警察廣播、台北廣播、教育廣播、女子學、漢聲廣播、復興廣播、Needs Radio、網路節目等進行分享。
文章持續受到各大媒體轉載,曾在《今周刊》、《大人學》撰寫專欄,曾在純青基金會擔任講師,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帶領女性自立團體。目前也是企業、扶輪社、各大專院校、社福團體經常邀請演講的心理學家。
著有《人際剝削──為什麼我們離不開有毒的人際關係?78個原則,贏回人生主導權》,該書已售出中國大陸簡體字、韓國版權。《微笑憂鬱──社群時代,日益加劇的慢性心理中毒》,該書已售出中國大陸簡體字版權,並入選2020年亞洲專刊(Books From Taiwan)。
打造共好社會,過好這一生是洪培芸的理念。她深信「認識自己」就是改變人生的起點,這是一生的作業。而幫助更多人過好這一生,就是她的一生志業及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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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板首PO,如果有違規請大家告知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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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安~~
最近開始買淘寶
發現有一個小小的困擾
就是簡體字與繁體字的問題
我的名字最後兩個字是郁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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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只要貨從淘寶寄來
就會變成鬱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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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哥哥幫我收貨
傳了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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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啊!!!!!!!
到底是誰會把自己的名字打錯
大家也有過類似的情況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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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s326326 (36.231.78.178), 08/27/2014 01: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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