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和《基本法》的九點矛盾】
我在大學教中港關係,《國安法》出台當然要好好研究,準備開學後和學生討論。看罷條文,卻發現多處與《基本法》明顯衝突,不明所以。當然,來到今天,我知道很多香港人早已認定《基本法》如同廢紙一張,但條文終歸是條文,有衝突就要點出來,是為我嚴重地不合時宜的書生堅持。我要強調,我討論的並不是國家安全本身是否重要,而是如果有人認為《基本法》無法滿足國家安全的要求,大可以要求修改《基本法》來應對,畢竟《基本法》本身有清楚規定修改程序。現在沒有修改《基本法》,卻又出現和《基本法》明顯有衝突的《國安法》,就變成是立法者自己打擊《基本法》的地位了。
我找到最少以下九處《國安法》與《基本法》有明顯衝突的地方:
一、《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然而《基本法》第35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有起訴香港政府的權利(也就是司法覆核的法理依據),而《基本法》第73條也明確規定立法會有監督政府的功能,那麼為什麼國安委可以自持於《基本法》第35條和第73條之外?其實市民告政府也不一定勝訴,立法會質詢政府也常常被「遊花園」而得不到回答,但《國安法》卻連這些極有限的監督也不放心,把國安委變成法外之物。
二、《國安法》第18條規定「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而這機構就是中央直轄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問題是《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既然人選也必須徵求意見,又怎可能做到不受干涉?其實現在刑事檢察工作的獨立性已廣受質疑,只是其過程仍然是隱性進行,但《國安法》卻要將之公開制度化,那麼《基本法》第63條還有何意義?
三、《國安法》第19條規定「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製,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然而《基本法》第73條卻說明立法會有審核財政預算和批准公共開支的職能,這兒又是完全地矛盾。其實現在香港政府已有各種方法繞過立法會的財政監督權,例如可以要求立法會一次過批出幾百億的基金,之後基金的運作就輪不到立法會過問,但起碼一開始還是有個過程的,現在卻連這一步也明文禁止。
四、《國安法》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是《基本法》第79條對於立法會議員在甚麼時候才會喪失資格有很清楚的規定,當中沒有提到國家安全。要增加新的規定,正如一開始說到,可以修改《基本法》。現在《基本法》沒有被修改,卻多了一項《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喪失資格方式,那麼當初《基本法》又何必有第79條?
五、《國安法》第36條規定只要過程或結果在香港發生,就可以算是違反《國安法》,而第38條又規定相關人等不一定要是香港居民,也不一定要在香港犯案。這樣的要求,相對於《基本法》第42條只有規定在香港的人才要守香港法律,是一次無限量的擴充。
六、《國安法》第44條規定行政長官可以「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按《基本法》第85條的規定,法院如何判案是法院自己的事,外人不得干涉;第88條規定法官任命要由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的角色只有任命;第89條又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沒有任何自動免職的規定。這樣看來,《國安法》中對法官的規定明顯和《基本法》矛盾。
七、《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可以要求「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但是《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這兩條不可能不矛盾。別忘記律政司本身就是公訴人,由律政司而不是法院本身來決定應該有或不應該有陪審團,就是赤裸裸的利益衝突。
八、《國安法》第47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這又再次和《基本法》第85條「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要求相矛盾。連一件案件的性質也是由有利益衝突的行政權而不是利益中立的司法權來決定,試問法院還剩下多少空間去「獨立進行審判」呢?
九、《國安法》第55條規定某些案件可由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按第56條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第57條又說這些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然而《基本法》第19條很明白的說明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第80條也說明香港法院「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和《國安法》的規定完全不能調和。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香港的法理基礎是什麼?它不是《基本法》附件三的一部份,而只是在附件三當中被提到,是否就已擁有和載於附件三一樣的地位?如果是,那麼《基本法》第18條的理解恐怕又再次被無限擴張了。
以上,只是我花了一天時間思前想後得出的觀察。香港有很多專門研究《基本法》的學者,我期待他們提出專業的分析。我還是那句話:你可以覺得國家安全問題與別不同,要有特殊的處理方法;沒問題,只是這方法仍然要合符《基本法》。但如果你自己都不尊重《基本法》,還好意思叫香港人遵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會第三日辯論《施政報告》致謝議案,我就教育、青少年發展、市政服務及公務員福利待遇方面發表我的看法和意見。 教育局早前建議向全港公營及直資中學提供一筆過二十萬元津貼,讓學校推動STEM(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教育。我歡迎這項建議,但政府亦須深入考慮一些實際操作問題,包括資源問題、學生興趣以及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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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檢 署管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前兩天的報導,金門陸軍下士陳東逸本月6日收假未回營,7日被發現陳屍在金門海岸。陳頭部撕裂傷、腹部瘀傷,出營時與陳屍現場穿的褲子顏色不同,家屬質疑案情不單純,要求解剖,查明死因,並且要求高大成法醫參與解剖。
但據家屬轉述,金門地檢署調查態度消極,甚至對家屬說:「不用開記者會啦,就是自殺!」。
至於家屬提出的法醫要求,金門地檢署檢察長則表示,高大成不是法醫研究所出身的法醫,能否在場仍需研議。
孩子當兵,遇到這樣的狀況,奔走無門至今已滿一週,竟然連解剖都還未進行,要求高大成這樣明明具法醫資格,參與過包括洪仲丘案在內的各重大刑案的法醫參與解剖,竟還獲得地檢署「需再研議」的回應,真是教人情何以堪?
許多朋友可能感到詫異,在洪案之後,軍事審判制度不都已經廢除了嗎?為什麼將軍中案件轉移到地檢署管轄後,還會產生這樣的爭議?
因為事實上,即使廢除了軍審,我國的司法制度,本來就還是存在許多嚴重問題。例如這次,家屬與地檢署間「是否應有雙法醫在場?」的爭執,就是其中的關鍵問題之一。
在命案中,法醫的公正,往往是影響審判的關鍵。因為大體絕對是每一個命案中最重要的證物,而解剖又是「一次性」的,一旦大體經過解剖就不能再現。
因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在命案中,家屬往往希望有他們信任的法醫在場。因為人民普遍不信賴隸屬地檢署的法醫,認為他可能受到檢察官的影響,官官相護、喪失公正立場。
在過去的個案中,地檢署法醫誤判的案例絕非少數。例如在鄭性澤案、后豐大橋案兩件監察院認定的冤錯案中,經過多年的調查,就發現當時處理這兩案的台中地檢署法醫,有明顯而離譜的判斷錯誤。
但家屬這樣的請求,卻往往不能如願。因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並未明訂客觀公正的「雙法醫」制度,導致在實務上,檢察官為了省事,都只會交由地檢署的單一法醫來解剖。而在審判中,法官若要傳喚鑑定人,也就毫無選擇地只能聽取地檢署法醫的證詞。
這裡提到的「雙法醫」制度,是從古代蘇格蘭流傳下來,並且由包括德國在內的許多歐洲國家行之有年的制度。其最重要的精神,就是避免單一法醫壟斷解釋權。
在德國的〈刑事訴訟法〉91條a項規定,案件解剖除了地檢署法醫外,還需有一位非地檢署的法醫。實務上,在德國各所知名大學的法醫研究所教授,也都是經常性地在參與解剖工作。
由此觀之,金門地檢署提出對高大成參與解剖的疑慮,根本不值一駁。他們「尚待研議」的唯一理由,事實上就只是要迴避監督。
事實上,如果各位還記得,在洪案中,因為社會高度矚目,當時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就罕見地決定讓包括石台平、高大成在內的四名法醫,共同進行解剖。
我們無法理解,為何在軍檢時代,高大成可以參與,到了廢除軍檢的此刻,金門地檢署卻還反而這樣拒斥家屬的請求?難道總要等事情鬧大了,檢察官才可能好好尊重一個逝去的生命嗎?
本案發生已經超過一週。一般的命案通常在一週內就會解剖完畢,金門地檢署拖到現在還未給家屬一個交待,實在荒腔走板。請社會共同關注,讓真相早日釐清。同時,我們也應該盡速推動改革,落實「雙法醫」制度。我們不願再見到更多懸著一顆心,苦苦未能得到真相的家屬。
高 檢 署管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偵查中可不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最近台北市議員徐弘庭為了波多野結衣卡的事情,
質疑柯文哲與悠遊卡公司董事長戴季全間有特殊性關係,
引起輿論譁然,一堆鄉民也跑去徐弘庭的臉書留言,
徐議員強硬表示,
對若干以不雅文字攻擊的,要來一個告一個,
後來有律師撰文提點鄉民自保之道,
其中一點是
萬一徐議員在台北提告,
鄉民可以主張移轉管轄,移到自己的戶籍地,
讓徐議員疲於奔命~
其實嚴格講,
刑事訴訟法是沒有規範偵查中管轄問題的!
你去看刑事訴訟法第4條到第14條有關管轄的規定,
都是規定法院管轄,
至於檢察官偵查的部分,僅準用第13條第14條,
遇到相牽連案件,也是用第15條處理
也就是,嚴格講,
刑事訴訟法第5條所謂的要跑到被告住處提告的規定,
在偵查階段,是不適用的~
偵查階段管轄問題,
不是看刑事訴訟法,而是要看法務部的規定!
法務部有一個"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還是針對各地檢署承辦案件管轄問題作出規定,
其中第三條規定,如果被告以戶籍地為由要求移轉管轄,
原則上是"不准"的!
(針對檢察署這樣的決定,無法異議喔~)
以k處理相關刑事偵查案件的經驗,
你住台北,結果跟台南的人有糾紛,
對方在台南提告詐欺,
雖然你住台北,不好意思,
還是要跑到台南警察局做筆錄,甚至在台南地檢署開庭勒,
你聲請移轉管轄,通常是徒勞無功的,
因為台南的警察已經做好告訴人的筆錄,
就差被告的筆錄,
台南檢察官就算想移到台北,
通常還是會要求先在台南做完筆錄勒~
(請乖乖去買高鐵票吧!)
另外,網路妨害名譽這樣的案件,
通常是隔地犯,
比如:在高雄的鄉民幹譙台北的市議員,
這樣的情況下,
犯罪地有兩個地方,
一個是高雄(行為地),一個是台北(結果地),
台北地檢署還是有管轄權勒~
其實最要命的是,
台灣知名網站的機房通常都在台北(大多在內湖),
所以犯罪地一定跟台北有關,
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一定可以調查!
所以勒,高雄鄉民可不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可以聲請阿,
但是你聲請看看,通常是不會過拉!
(請乖乖去買高鐵票!)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
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
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命令之。
刑事訴訟法第16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之。
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
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
不予核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
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者。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
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管轄者。
(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
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
高 檢 署管轄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評價
立法會第三日辯論《施政報告》致謝議案,我就教育、青少年發展、市政服務及公務員福利待遇方面發表我的看法和意見。
教育局早前建議向全港公營及直資中學提供一筆過二十萬元津貼,讓學校推動STEM(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教育。我歡迎這項建議,但政府亦須深入考慮一些實際操作問題,包括資源問題、學生興趣以及師資培訓等,才能有效加強STEM教育。至於專上教育方面,我希望政府加強監察自資院校的財政開支,並確保受資助的課程有足夠的師資和其他配套設施,以保證課程的質素。
同時,政府也應採取更多適切措施,協助學生建立積極正面的生活態度,支援學生精神和發展需要。
就香港地區規劃而言,我希望政府能夠重新檢視地區規劃與居民實際需要出現落差的問題,積極研究如何提升現有市政和文康服務。我曾再三在議會上要求政府正視居民的需求,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雖然我的議案獲得跨政黨支持和通過,但政府依然漠視我們的訴求,加上改善街市管理計劃進展緩慢,我認為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討現時對社區設施進行的規劃。
我亦感謝香港的公務員團隊過去一直盡心盡力服務市民,希望政府能繼續完善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維持公務員團隊士氣,以及優質的政府服務水平。
以下為我的發言全文:
主席,我會先講講教育和青少年發展。《施政報告》建議為每所公營中學提供一筆過20萬元的額外津貼,促進推行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STEM)教育。對於政府在教育方面投放資源,我絕對歡迎,但希望政府同時考慮實際操作問題,撥款予學校推行有關計劃的時候,校方在其他資源方面是否能夠配合,包括是否有足夠教師和技術人員推行STEM教育?是否需要加強與STEM教育相關的師資培訓和再培訓?推行相關校本計劃會否加大教師的工作量,為他們帶來沉重負擔?如何提高學生學習STEM的興趣?以及學生修讀STEM學科的出路如何?這些問題政府都需要一併考慮。
專上教育方面,《施政報告》提出,增加資助考獲入讀大學資格的學生修讀指定專業或界別的自資學士學位課程,由現時每屆約1千名增加至3千名,一方面可以減少因大學學位不足而影響學生升學的情況,另一方面有助補充某些專業人才的不足,同時亦有助紓緩自資院校面對的財政壓力。然而,政府必須加強監察自資院校的財政開支,確保公帑運用得當,並應全面檢視現時在計劃下受資助的課程,是否有足夠的師資和設施,將來納入資助計劃的新課程,同樣應有充足的相關配套,以保證課程的質素。
主席,近日接連發生多宗學童自殺事件,不少人聽到這些新聞都會感到心痛。今年《施政報告》亦有提及要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政府已於本學年開展「醫教社同心協作先導計劃」,由跨專業團隊協助學校支援有精神健康需要的學生。我會支持政府採取更多適切措施,預防學生自殺及促進學生的心理健康,同時希望政府繼續研究如何進一步減輕學生面對的學習和考試壓力,確保學生能夠在健康愉快的環境下學習和成長。
接下來,我會談談市政的問題。近年的《施政報告》都有提到要改善公眾街市營運及管理,但似乎一直未有好大的成效。今年《施政報告》指出,政府會繼續改善現有多個公眾街市的硬件和管理。過去,我多次在議會作出跟進,包括於去年11月提出議員議案及口頭質詢,促請政府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提供街市、康體設施、安老護老中心、幼兒園、停車場、圖書館等方便健全及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議案獲得跨政黨支持和通過,但遺憾民政事務局局長和局方代表當時均未有出席答辯。
事實上,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解散後,民政事務總署負責部分地區服務提供和設施管理,公眾街市以至綜合市政大樓正是地區設施一部分,希望政府能夠重新檢視地區規劃與居民實際需要出現落差的問題,積極研究如何提升現有市政和文康服務,並應再三考慮在有需要地區興建綜合市政大樓,提供適切的社區服務和設施,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此外,為抗衡領展獨大,社會有聲音要求政府考慮復建街市,並獲跨政黨支持,但《施政報告》只提出改善現有街市,根本沒有對症下藥。而政府改善街市管理計劃,進展亦十分緩慢。
不少居民對於很多社區設施和服務都有強烈訴求,因為他們實在忍受了很多年無街市、無圖書館、無球場、泊車位嚴重不足等,對他們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困擾。所以,按地區人口結構的變化,對社區設施進行規劃是非常重要。
《施政報告》指出,政府在未來5年會增建或重建26個體育及康樂設施的項目,另外會就15個項目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政府增撥資源,在地區增建體育設施,我當然歡迎,同時亦希望政府能夠盡量做到資源平均分配,適切照顧各區居民的需要。有沙田區議員反映,現時大圍連一個康文署管轄的露天籃球場都無,我希望政府能夠全面檢視區內人口增長與康體設施需求的情況,完善現有地區規劃,增撥資源,為居民增建康體設施。
地區行政方面,我認為,單靠增加撥款並不是改善地區行政的良策。因為問題核心不是錢是否足夠,而是民政事務局過往未有做好統籌地區的角色,各區的部門各自為政,地區問題得不到妥善處理。或者今屆政府未必會積極回應這個問題,但我希望下屆特首和政府能夠正視有關問題,讓下屆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地方行政上,能夠有更大的承擔,決心改善地區管理。
講完地區行政,現在我想講公務員方面。今年《施政報告》只有兩小段的篇幅談及公務員隊伍,新措施包括政府將加強為公務員提供的臨床心理服務,並增設專科牙科手術室。事實上,過去有不少公務員及工會曾向我反映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問題,包括醫療福利不足、服務質素和效率未如理想等,我希望政府能夠正視有關問題,全面檢視及完善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維持公務員團隊士氣,以及優質的政府服務水平。
主席,我認同特首在《施政報告》所講:「政府能夠落實各項惠民措施和推出公共服務,全賴一支團結高效、優質專業的公務員隊伍。」近年社會上的訴求越來越多,市民對政府的期望亦越來越高,加上近年政府就各個政策範疇,推出多項政策和措施,以回應和滿足市民的訴求和需要,令公務員的工作量增加不少,但他們都能夠保持,甚至繼續提升效率和服務水平,實在值得讚揚。期望公務員團隊能夠維持良好士氣,在下一屆政府繼續為市民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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