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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作春泥更護花
◎黃俐雅(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聯合辦公室工作委員)
從小葉永鋕就很溫柔,喜愛編織與烹調。爸媽一度很擔心,帶他去看心智科。醫生說:「你的孩子很正常!」因此,家人都能接納永鋕的特質。
沒想到上了國中,班上男同學嘲笑他「娘娘腔」,甚至在廁所裡脫他的褲子,要驗明正身;即便告訴老師,也無法阻止同學捉弄。因此,永鋕改在快下課前去上廁所。
國三那年,葉媽媽發現一團揉掉的週記,上面寫著:「老師你難道瞎了眼嗎?兩份作業一樣的筆跡,都沒有看出來?」
事發前一個月,永鋕留下紙條說:「媽媽,我不想上學,學校有人要打我!」葉媽媽去電學校,希望學校關注此事,卻被敷衍的掛上電話。
2000 年 4 月 20 日,第四堂音樂課下課前,永鋕照往例向老師要求上廁所。雖然音樂教室旁邊就是廁所,學校卻以有人抽煙、不易管理為由將廁所鐵門拉上。永鋕不得不穿過黑板樹林區,跑向 100 公尺外的廁所。
鐘聲響起,永鋕被發現倒臥在廁所內,口鼻都是血,被送醫急救。主任回校後,指示學生沖洗廁所,並將染血外套泡水以便清洗。
隔天凌晨,永鋕離開了人間!
事發後,人本基金會曾陪同葉家向縣政府陳情要求查明真相;2000 年 6 月 23 日,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廁所水箱漏水未修、地板濕滑導致永鋕跌倒,對校長等 3 人提起公訴;歷經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無罪、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直到 2006 年 9月 12 日,纏訟六年的案子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判決校長、總務主任、設備組長等三人過失致人於死,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5 到 3 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於 9 月底定讞。
回看這漫長的訴訟過程,前六年法院判他的意外是因為昏倒,第七年改判為滑倒致死;但是最該被審判的是,為何有那麼多的欺凌?學校也任由這狀態持續?死亡是果,長期被歧視是因;所以在這場長期的法律戰裡,參與其中的葉爸葉媽、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人本基金會,以及其他的有心人,都堅決地認為:我們不只要打贏官司,還要把永鋕個人,以及以前無數個「永鋕」的苦難,轉化為將來成千上萬個「永鋕」不再被欺負的養分。
我還記得,2000 年事情剛發生時,當時人本屏東辦公室主任張萍跟我去拜訪學校,除了聽校長的說法,也訪談他最後一堂課的老師、第一位發現現場的學生、同班的以及隨機遇到的學生,我們表明想協助的心意,包含由當時人本高雄辦公室主任禎芳為全校學生上一堂性別平等的課。
當我們勘察他倒臥的廁所時,雖然地板的血跡已被沖掉,小便斗旁噴射狀的連串血跡還烙在牆上,昏倒的人如何讓離地面四十公分處濺血?這讓死因有眾多揣測。明明音樂教室旁邊就有,他卻得跑去 100公尺外的廁所,只因校方擔心學生抽菸把廁所封鎖了。學生的生理需求與安全,在辦學者思維中比不上管理的重要。
透過與人訪談及環境接觸,我逐漸對他的學校生活有點雛形,在他身上發生的羞辱與欺負,單獨拿出其中的一項,都是慘不忍睹的;被同學圍堵脫褲子、被學弟罰站在馬路上、被迫幫同學寫作業、上下學路上被修理、下課時間的各種捉弄……為了儘量不跑廁所,能喝水喝湯嗎?每個上學的前一晚,睡前的他在想甚麼?要離家上學的他是怎樣的心情?
而且,不是單一事件,不是某個倒楣日,是日復一日經年累月的三年,他只是去上個學而已。葉媽媽去學校反應幾次後,永鋕跟媽媽說不要再去了!葉媽媽直到現在都只能猜測為何他需穿著卡其外套?他都說沒事,屏東的夏天是酷熱的,他是為了要遮掩或逃避甚麼?
永鋕是別人威權的出口,單調生活的樂子,陽剛文化的侵蝕對象,大家都知道他好下手,欺負孤立無援的他是安全的。老師呢?是不是潛意識認為問題在於他的行為特質?認為他改變行為問題就解決了?欺負他的學生也是受害者,當他們長大察覺到自己對人的傷害時。
在永誌家,我看到被他照顧過的動物、他巧手栽植的植物、他是唱合唱團的「第一女高音」,房間的電子琴是父母對他天賦的欣賞與支持,還有寫了又揉掉的紙條—『老師!你眼睛怎麼了?這些筆跡一樣的作業,你怎麼沒發現』?這是他沒送出去的控訴與求救,之前他在週記請導師幫忙處理也沒用。
女同學說他溫和貼心,他的客語教學很有趣,感情豐富的他為了死掉的狗哭了好幾天。他在家裡與村民心中是受歡迎的,會幫人洗頭、燙頭髮、不過剪髮還不能出師,村裡人炊粿、包粽子他會幫忙,他跟媽媽去喝喜酒是為了學習烹調,他買了不少食譜,每晚都端出四菜一湯,他一步步往他愛的餐飲科靠進,他做的緞帶花漂亮到老師想拿去福利社賣。這些多數成年人未必有的能力,竟是他受嘲弄欺侮的原因,只因他是男生,這些精彩的能力,在性別刻板印象下成了罪過。
葉媽媽不知道她會走進法庭,她在兒子消失時也『失心』了,直到接到屏東法院的敗訴通知(有檢察官主動針對這起意外提告),葉媽媽突然有清醒的感覺;她要幫她兒子要一個公道,她要讓校園不要再有第二個葉永鋕,結果迎接她的是漫長六年的敗訴。
後續的上訴,告的是學校廁所沒維修好,以致學生滑倒致死。每次到高雄,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與我們都有人陪伴葉爸葉媽。第一次出庭前,我拿名片去跟校長、總務主任、庶務組長打招呼,他們收下我的名片,眼神看我一眼就迴避了,看著罹癌的校長,我想著他也是受苦的人啊,因緣際會讓彼此須為一個學生的死衝撞出更多文明的可能。
每次出庭,都是對原告的傷害,我印象深刻的是:有次法官請葉媽媽去看照片,她翻完轉身要回原告位置時,坐在旁聽席上的我看到的是破碎了的臉,痛苦而扭曲的線條竟可以割裂一張臉。法官問她有何話要說?她說:我只要想到我兒子活著與臨死前的樣子,我就痛苦的快要死掉,又擔心家人難受,常常洗澡沖水時哭到用頭去撞牆…
法官打斷他說:『不要講你的委屈,這是法院,不是讓你講委屈的,不然那些在外面車禍死掉的怎麼辦…』?如果多點人性,他可以說『妳的痛苦我知道,不過法庭是要證據的』。
又有一次,法官問葉媽媽有甚麼話?她說:『我夢到我兒子跟我說,他不是昏倒的,是滑倒的』法官大聲訓斥:『做夢就可以判案?那全台灣的法官律師都回家吃自己,法院也可以關門了…』。如果他有點人味,他可以說『你太思念你兒子了!我們就是在調查他的死因』,法官教訓她的時間比這短短一句話長好多好多!
法院判第一個敗訴後,學校的公布欄貼張狂賀校長無罪的大紅紙,葉的弟弟還在學校就讀,辦教育的有想像到這對當事人的傷害嗎?父母辛苦把孩子養到剩一個多月就畢業了,只是去上學小個便,從此失去兒子,他們的無辜呢?整個學校沒人意識到這行為的不妥嗎?
他的弟弟有陣子無法好好睡覺,看到有人去家裡讓媽媽哭泣,會私下去問對方為什麼讓媽媽哭?小小年紀的他,努力不讓自己成為媽媽的負擔,用不干擾媽媽的陪伴關照她,他也很需要被幫忙啊。葉媽媽說小兒子沉默很長一段時間,有天突然說很想念哥哥做的蛋糕,還有哥哥常變花樣的晚餐。
有次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呈上資料,想在思想上啟發法官,法官翻一翻後說:性別平等是甚麼東西啊?很時髦喔!於是他們投書社論,轉戰媒體引燃社會革命。
永鋕的辯護團隊申請神經外科醫師出庭當專家證人,醫生說葉的頭顱有兩道骨折裂痕,大腦像豆腐摔到地上去了,這是瞬間重擊才會現的傷害,一般人在昏倒前都有自我保護基制,軟癱下去不會有這種傷勢。相較之下,法院之前總是認定永鋕的是昏倒致死,證據在哪裡?
每次結束庭訊,性平與人本的夥伴們會一起陪葉爸葉媽吃頓飯、講講話,為他們支持打氣,我們也為一個意義而——每次出庭的攻防都是在啟蒙法務系統的新思維。出庭、媒體投書、演講、拜會相關人士、公聽會…在眾人努力下,永鋕辭世後第四年,台灣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這是台灣人權史上的重大里程碑。
長年出庭,使本來講台語的葉媽媽,逐漸能以中文夾帶台語表達觀點,我想她已經反覆在心裡說過無數次了,在煮飯洗衣、在田裡、在路上、在午夜的失眠。
歷經七年訴訟,更二審大逆轉,宣判學校有罪—他們沒維修好廁所,以至於過失致人於死。葉媽媽說:學校有罪她並不高興,因為她不是要告校長、主任、庶務組長,很多學校也這樣啊!她並沒有贏,她永遠都是輸的,因為她失去一個孩子,她的兒子永遠回不來了!
永鋕生前我不認識他,死後因為官司我們一起走過七年,在我的認識裡;上學有如驚弓之鳥的他,並不因此而失去對自己的信心,他的心思用在唱出悅耳的歌,照顧花草貓狗,做緞帶花、烤布丁蛋糕、研發一道道滋養家人的菜餚、幫村民包粽炊粿、替媽媽的客人洗頭按摩 ……除去他是校園暴力的受害人,對音樂、美食、手作藝品有才情的他,在我心裡是個有創造性生活態度的實踐者。
本文出自 「雞婆的力量 」ㄧ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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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被判死刑確定,平反後國家卻可能不太想認錯
——
有一個人叫做謝志宏,2000 年他被指控涉入發生在台南縣歸仁鄉的雙屍命案,在 2011 年判處死刑確定。
直到 2018 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判決的瑕疵,請求最高檢察署研擬非常上訴。檢察官重啟調查後,向法院聲請再審。
謝志宏案也是史上第二件檢察官主動聲請再審的死刑確定案件。
2020 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先的死刑判決真的有問題,因此改判無罪,檢察官也沒有上訴,全案確定。
經過 20 年,謝志宏終於得到一個無罪判決。
——
▶︎ 關錯人國家要負責嗎
在這之前,謝志宏總共被羈押了 6834 天。
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曾經被羈押、或被執行徒刑,並在之後被判決無罪確定,可以請求國家補償。原則上補償以日為單位,可以理解為每關一天,補償 3000~5000 元。
不過,《刑事補償法》也規定,如果請求補償的人,有「可歸責事由」(也就是算在他頭上的問題)、而且從個案上來判斷,依「社會通念」補償金額過高的時候,可以往下扣,計算標準變成 1000~3000 元。
這個規定,成為《刑事補償法》最令人詬病的問題。
——
▶︎ 被判死刑,你也有責任
我們來看幾個冤案當事人的例子。
蘇建和案的 3 名當事人,曾經被羈押 4170 日。在後來的刑事補償案件,他們請求 5000 元折算一日,法院卻只補償一日 1200、1300 元。理由是,蘇建和「自白」有拿菜刀押被害人(但這個自白卻很有可能是被刑求出來的),造成國家誤判、而且 3 名當事人學歷不高,也依「社會通念」再扣下去。
2015 年獲判無罪的徐自強,曾被羈押 5624 天。獲得平反後請求刑事補償,以一日 5000 元折算。法院認為他從 26 歲被關到 43 歲,處在隨時會被執行死刑的壓力下,而且羈押 16 年造成社會與社會脫節,還要繼續面對訴訟,因此同意每日 5000 元計算,共補償 28120000 元。
鄭性澤在 2002 年被指控涉嫌殺人,2006 年被判處死刑確定,直到 2017 年法院開啟再審才獲判無罪,期間被羈押 4322 天,請求刑事補償時也以一日 5000 元計算。但法院卻因為鄭性澤在本案中確實有攜帶槍枝子彈的「違法不當行為在先」,有一部分可歸責在他身上,因此一天只補償 4000 元,總計 1728 萬元。
——
▶︎ 謝志宏
去年,謝志宏平反後請求刑事補償,以一日 5000 元計算,高等法院卻以 3500 元計算。他被羈押 6834 天,總共補償 2391 萬 9000 元。
法院的理由是,2000 年警方沒有將謝志宏否認犯行的「行蹤交代稿」移送檢察官,而謝志宏和他的律師之後也沒有要求法院調查這個證據,認為謝志宏「有所忽略」,可歸責於他,一天只補償 3500 元。
謝志宏和他的律師在最開始審判時,也有所疏忽,所以這部分「可歸責於他」,所以只補償 3500 元,剩下 1500 元駁回。
謝志宏不服聲請覆審,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在覆審之後,認為法院先前的認定有問題,因此撤銷被駁回的 1500 元,發回台南高分院。
——
▶︎ 「賠太少?」
有媒體報導這件事,下標時以「嫌太少提覆審成功」,這個下標的方式,很值得重新思考。
當你被關了十幾年,人生從此中斷,每天面臨隨時會被槍決的恐懼,好不容易等到被釋放的那天卻人事已非,還要再等幾年,司法才會還你一個無罪判決。
之後你依法請求補償的時候,法院可能還會覺得,你也要為你自己被關負起一定的責任,把你已經被國家摧殘到面目全非的人生再打個折。
當你付出十幾年的歲月,你還會覺得這是「嫌太少」嗎?
——
#法律白話文運動 #謝志宏 #蘇建和 #鄭性澤 #徐自強 #冤案 #死刑
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
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
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 在 [問題] 再議問題- law | PTT學習區 的八卦
2 F →hihaka2001: 所以上面會寫發回地檢署續查嗎謝謝 10/21 00:28. 3 F 推jenoren: 他結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被告行為顯不能成立犯罪,檢察官 10/21 13:52. ... <看更多>
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 在 [問題] 再議問題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八卦
大家好請問一下,再議如果成功,在高檢署的網頁查詢會出現什麼字眼呢,謝謝還有請問一下, ... 1 F 推sonrisalsh: 再議成功會發命令給地檢署發回續查 10/21 00:11. ... <看更多>
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 在 [問題] 關於不起訴處分再議發回續查-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事情的原由
文章代碼(AID): #1IiAgXM4 (LAW) [ptt.cc] [問題] 照片被盜用也開庭了...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387309729.A.584.html
上個月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認定缺乏(最低程度之創意)及應採對被告有利證據的原則下 為不起訴處分
我在法定時間內聲請再議
幾天後收到地檢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函
其中有一條...
檢呈本署103年度調偵字第000號(不起訴處分書上的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XXXX號
103年度聲議字第0X0號 103年度核交字第X0X號
及102年度他字00XX號(當時傳票上的案號)原卷各1宗 聲請狀1份
檢察官審核聲請再議意見書1份 不起訴處分書正本3份 光碟1片
昨天收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通知信
只有短短的幾個字...
1.本署受理 103年度上聲議 字第000XXX號
被告 AAA 著作權法 再議乙案業經發回續查
2.特此通知
請問一下:
1.地檢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函中 為何有那麼多的案號?
2.再議乙案業經發回續查 是不是代表原本對被告的不起訴處分被推翻掉
再重新開偵查庭嗎?
3.我需再準備哪些資料?
有人說只需準備再議內容裡的資料即可 因為我當初只是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裡
部份不合理的理由提出反駁而已...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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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6.1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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