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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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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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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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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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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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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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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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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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不少人在爭論這條新聞,我跟法律系的李小蒨討論了很久,在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車禍肇事判定上一般人很容易誤解的部分,以及這個判例中合理與有可能存在的爭議
這是完整判決書:https://goo.gl/nur0uT
首先我先講結論:
1.我真心對闖紅燈被撞的家屬還敢提告感到不恥
2.TVBS標題殺人,民事169萬還沒判決,且判決書明載是黃燈肇事,記者寫文有沒有用腦?
3.法官認定汽車駕駛說了很多謊(EX:綠燈,時速20~30)
大家對於闖紅燈的家屬還敢提告,說什麼不要一毛錢只要道歉(實際上已經拿了強制險210萬)大家應該都覺得無言,TVBS長期報導立場偏頗,標題殺人也沒什麼好多說的
因此我們把重點放在3,到底事件發生情況跟判決是否合理
首先我們看判決書,有幾點是有爭議的,首先我們必須理解一點,路權跟刑責沒有絕對關係,最簡單的舉例就是如果你騎車上高速公路然後人家不小心撞死你,這個人也不會因為絕對路權而無罪。
因此車禍常見的過失與否在於你有沒有盡力避免車禍的發生,如果在法律認定上你有能力預見事故發生卻沒有採取必要之手段,那你的過失責任就會成立。
這個刑事法庭法官在這個判決中主要依據兩個理由來判刑:
1.法官認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應減速慢行】
2.法官認為根據汽車駕駛人的證詞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
所以認定汽車駕駛人過失重傷害罪嫌成立,以上這兩點是新聞記者根本不報或是選擇性忽略的部分,說真的要不是記者看不懂中文就是根本沒看判決書,連實際狀況是黃燈都搞錯
以這個判例來說我不能認同的地方在於法官認定黃燈的時候應該減速慢行,且判決書寫到監視器拍到的部分實際駕駛人只有一秒不到的反應時間就通過了停止線,實在不該強求駕駛人減速慢行。
但是扣除掉上述幾點,汽車駕駛人有幾個很嚴重的問題
1.你明明看到有人闖紅燈了卻沒有做出反應
2.明明你就是黃燈通過,卻在面對記者跟法官的時候一直強調你是綠燈
最後,新聞報導刻意誤導觀眾這個案件是無肇事責任,但是事實上無肇事責任是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說的,法官參照了監視器後認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有瑕疵不予採用
所以,如果你發生類似事件的話,一直爭執對方紅燈或是絕對路權是沒有用的,法律上的見解是看你有沒有盡力遵守交通規範以及避免傷亡之產生,絕對路權不能無限上綱,否則你騎在禁行機車道被撞死的話是求償無門的。
真的遇到類似事故,請將你的立場放在你已經盡量避免事故、人體反應時間不足以讓你即使反應云云
總之,這個判決雖然並非完全沒有爭議,但是法官的見解也並不是真的恐龍一條,這位女駕駛對外公開的言論有非常多可以質疑之處。
最後,法律上並沒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這個傳說中的帝王條款完全是子虛烏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上對於過失的定義,需輔以其他法條方能斷定
以這個判例中法官引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才是真正容易被胡亂定罪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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