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餐廳要做外帶外送?
台北市今天下午宣布,自5月24日起全面禁止飲食店內用,只能外帶外送;新北市隨後表示跟進。
在許多餐廳自主歇業的基礎上,雙北頒布更嚴格的命令,且未設定截止時限。一夕之間,所有餐廳業主都要思考,究竟要暫時停止營業,還是要加碼外帶外送?
這個問題,對於以內用為主的餐廳,更加迫切。如果要做外帶外送,這類業者首先要考量,餐點是否禁得起運輸?定價能和餐廳內用相同嗎?如果不行,是否要開發針對外帶外送的菜色?再來,包裝、運送都是額外的成本,更別提外送平台的抽成。如果餐廳不是開在交通樞紐,不便利的地點,外帶外送也難做。
還能再多想幾步的業者,恐怕也要思考,這是一時求變現,或需更長遠的佈局?
這類提供內用服務、直接上菜到客人餐桌、客人在現場消費的餐廳,美國餐飲產業術語稱之為「full-service restaurant」(完全服務餐廳);與之相對的是「limited-service restaurant」(片面服務餐廳),意指客人在現場點餐、即刻結帳,餐點可以當場享用,或者外帶,或者外送至客人所在位置的餐廳。
過去一年多,美國餐飲業受疫情嚴重打擊,可以觀察到,即便是完全服務餐廳,也樂於擁抱外帶外送服務,回應顧客需求做滾動式修正,連鎖餐廳或獨立餐廳皆然;直到最近,美國疫情趨緩,疫苗施打持續普及化,各州政府鬆綁內用禁止令,原以內用見長的餐廳才逐漸停止外帶外送。
台灣業者晚了一年才真正面對這個困境。如果疫情高峰快速過去,我們能在六月、七月解除第三級警戒,情況當然會好很多(這有賴全民一起努力);如果疫情拖延較長時間,餐廳如何獲得營收,就要有積極行動。
上週,我分享了六項餐廳因應內用禁止可以採取的措施;現在,綜合我看到的國外報導,我想針對「外帶外送」與「餐點訂閱制」,做更詳細的討論。
#外帶外送可考慮做家庭餐
家庭餐是美國餐飲業者去年發現的好產品,為什麼?因為封城,一家大小待在家,買菜又不好買,求援外送餐點時,自然要打點一家人的伙食。連鎖或獨立、平價或高級餐廳皆然,連鎖平價如美國地中海式餐廳CAVA,獨立高級如紐約新派韓式餐廳Atoboy,都有提供家庭餐的選項。設計外帶外送菜單時,不妨考慮2人、4人、6人的套餐,一次滿足家庭的需求,不一定只是供應單點菜色,或者個人便當。
CAVA接受《Restaurant Business》專訪時表示,家庭餐原本只是因應疫情的改變,卻提升了晚餐業績10%,並且據此研發新菜單,即便疫情過去也會持續。
家庭餐,可以是烹調完全的餐點,也可以是簡單加熱或覆熱的餐點,也可以是半成品,例如囊括生食材、醬汁的備料組,由消費者自己在家組合完成。
#菜單可縮小 #份量可加大
疫情中,許多美國餐飲業者都同意的一點是,菜單可以縮小,準備的菜色不用那麼多,備料的項目與人力的安排就能精簡,但餐點的份量可以加大,訴求更舒心的菜色,也回應上述家庭餐的需求。
精簡備料與人力,對於食材供應商與餐廳勞工而言,可能不是好消息。但業者使用食材可以更聰明,這時更要懂得零浪費,盡量榨取食材每一分價值,盡量變出可以賣錢的商品。這些思考,都能應用在外帶外送上。
#完全服務餐廳考慮轉型?
以內用為主的完全服務餐廳,典型就是fine dining。較高端的餐廳怎麼做外帶外送?我反覆提到的例子就是美國米其林三星餐廳Alinea,疫情之初他們迅速轉做法國家常菜餐盒,重要節慶也推特殊套餐,包括他們自己的十五週年慶六道菜套餐(每人US$49.95),以及感恩節、聖誕節等等。不過也要提醒,Alinea有關係企業、訂位系統Tock的支持,也是一個餐飲集團,資源較豐富,和單打獨鬥的獨立餐廳又不太一樣。
完全服務餐廳有沒有可能轉做另一類型的餐飲?《Restaurant Business》提到的一個例子是芝加哥的「avec」,原提供中上的地中海式餐點,在疫情中完全轉做fast casual式的烤雞店,只供應中東香料烤雞與法拉佛、鷹嘴豆泥等配菜,結果大受歡迎,即便現在恢復內用,仍持續提供烤雞外帶。
#餐點訂閱制
如果要走餐點訂閱制,就是比較長期的打算,對於消費者的忠誠度要求也比較高,可能較適合有熟客基礎的餐廳。
餐點訂閱制的方案,例如美國佛羅里達的「Coolgreens」,提供平日訂閱、週末訂閱二種方案,前者可以一週四天任選四種沙拉或捲餅,要價US$40;後者則可餵飽四人家庭週五至週日的用餐需求,要價US$75。
另一種方案,可以參考美國加州的「Urban Plates」,顧客可以付雙月費US$20,換取以US$10的優惠價購買原價US$13或US14的任何主菜。
台北、新北餐廳禁止內用,外帶外送應會在一段時間內成為主流,可以預期各式餐盒、防疫包將推陳出新。餐飲業者們,大家辛苦了,但也許這也是一段可以發揮創意的時間,如果能在其中開發出新的商機,是再好不過了。
(圖為「豊賀大酒家」的外送餐點:豊賀精選台味便當、週末炸雞咖哩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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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餐廳做MealKit料理懶人包有優勢嗎?
疫情改變了人們的消費習慣。避免外出,減少實體活動,我們取得大量的居家時間,飲食模式不同以往。這讓餐廳苦惱,卻讓雜貨零售商成長,其中,meal kit(料理懶人包)是銷售亮眼的一種產品。
Meal kit目前沒有妥適的中文翻譯,有謂快煮餐、食材配送、鮮食配送、餐點DIY配送箱,但我認為,都不若「料理懶人包」來得貼切。簡單來說,meal kit把生鮮食材、料理半成品與食譜捆綁在一起,比傳統意義的烹飪方便,因為食材已經幫你配好、處理好,還有料理步驟可供參考;又比外帶外送的餐點新鮮,因為你是自己動手做菜,現煮現吃。
台灣疫情升級、餐廳被禁止內用後,也有獨立餐廳推出meal kit,我最近反覆舉的例子就是Gēn Creative與Club Voilà(Ephernite子品牌),它們讓人耳目一新,不過,meal kit不是現在才在台灣問世。
早在2016年台北就曾有meal kit專賣店「Phoebe’s Kochhaus 菲比食事」,可惜走在太前面;Green & Safe的「食材百寶箱」也行之有年,唯欠缺食譜與配料、處理,可謂meal kit前身。至於現時有在營運、真正意義的meal kit品牌,台灣則有「樂煮 Let’s Cook」、「FoodGo Box 今晚想自己煮」等等。
疫情前,meal kit在台灣乏人問津;進入非常時期,至少我自己,才親身體驗meal kit的魅力。然而,進一步查閱資料後,我也才發現,meal kit這個六、七年前在國際募資市場非常火紅的網路新創項目,商業模式是遭受質疑的;疫情中,獨立餐廳推出meal kit,也只是一種變通之策。
本文將試圖探討以下議題:
1️⃣ Meal kit的市場概況為何?
2️⃣ Meal kit的商業模式是什麼?
3️⃣ 獨立餐廳做meal kit是否有優勢?
#MealKit的市場概況
Meal kit在台灣,是小眾之小;在國外,雖和傳統雜貨零售相比仍屬小眾,卻也發展出一定的市場規模,且有眾多業者。根據「Business Wire」的數據,美國是目前全球最大的meal kit市場,2020年的市場規模來到23億美元(註1);放大到全球的範圍,綜合「Business Wire」、「Grand View Research」的分析,2020年全球市場規模來到80億至100億美元之間,並預期接下來七年將以複合年均成長率約13%繼續茁壯,2027年全球可望達到200億美元的規模。
在美國,meal kit新創業者如Blue Apron、HelloFresh,零售巨擘如 Walmart、Amazon,以及某些獨立餐廳,都投入meal kit的競爭。Meal kit的產品也愈趨多元化,除了在餐點風格上的變化(各種異國料理)、飲食需求上的專精(如素食者、健身者),產品設定上,起初的「cook and eat」(需要或多或少的烹調)之外,也往「heat and eat」(不需烹飪、加熱即食)發展,這就比較像微波爐或烤箱加熱的電視晚餐了。
若查詢meal kit的歷史,一般認為以下二家瑞典企業為先驅:Middagsfrid,創立於2007年;以及Linas Matkasse,創立於2008年。二家公司目前都仍健在。
Blue Apron是美國市場的先行者,2012年誕生,據說參考了瑞典的Linas Matkass,雖然同期有HelloFresh(總部在德國)、Plated二家競業,Blue Apron獲得的媒體聲量與創投資金卻始終走在前面。然而,Blue Apron如同彗星路過,2017年在紐約證交所IPO可謂慘烈災難,其後每況愈下,疫情雖有幫助業績,現又回到掙扎狀態。
2016年時,美國已有超過150間meal kit業者,也歷經分眾化的過程(如專攻素食的Purple Carrot),在Blue Apron上市前後也有一波整併潮。現在,美國市佔最高的meal kit業者是HelloFresh,這家德商同時在十四個國家營運,美國是其主要市場,2020年美國的全年營收逼近25億美元,年成長率102.3%,也拜疫情所賜。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零售巨擘、雜貨零售商加入戰局。Amazon在2017年併購美國有機超市Whole Foods引起業界波瀾,後逐步推出meal kit服務,去年才讓meal kit固定上架全美Amazon Fresh;也有幾間超市併購meal kit新創,如Albertsons收購Plated(2017)、Kroger收購Home Chef(2018)。Walmart也從2018年起推出自己的meal kit。
以上美國市場發展歷程,我將有另一篇專文提供更詳細的說明。
Meal kit新創業者的發展,為什麼會走到IPO困難,或者被雜貨零售商併購呢?這就和其商業模式有關了。
#MealKit的商業模式
Meal kit的訴求是什麼?我認為這個說法相當貼切:它是在餐廳內用、外帶外送、買菜自煮以外,第四種飲食消費行為,自給自足的程度,介於外送與自煮之間。
Meal kit比傳統烹飪方便許多,省時間省力氣,理由在於,它幫你完成規劃菜單、買菜、備料等等,在家自煮的繁瑣雜務;一道菜的內容,通常包含生鮮食材、醬汁、其他調味佐料、料理半成品以及食譜,某些食材甚至已經洗好、切好。對於廚藝欠佳的煮夫煮婦而言,meal kit是在家做出餐廳水準菜色的機會;對於熱愛嘗鮮的吃貨來說,meal kit也是拓展味蕾、嘗試異國風味的方案。當然,新鮮現煮也符合健康訴求,而針對有飲食限制或特殊飲食需求的消費者,例如素食主義、減脂增肌,某些meal kit特殊菜單也令飲食規範更好遵守。
這類料理懶人包,可謂數位時代的產物。Meal kit的先行者皆屬網路新創,設立之初就採取線上訂購與配送,且大多綁定 #訂閱制,以確保營收基礎。亦即,如今的meal kit產業是從線上起家的,實體零售在幾年後才跟進。並且,其初期成長大多來自都會區收入較高、年紀稍長的Y世代(1980年代、1990年代出生者),代表其消費門檻是比較高的—有數位能力,並擁有較多可支配所得。
這也預示了meal kit業者面臨的挑戰。
首先是價格。在美國,一人份的meal kit定價約莫介於8美元至12美元之間,差不多是在大眾餐廳能飽餐一頓的價格,也比傳統意義的買菜自煮貴上許多。方便性是要付出代價的,也限制了meal kit的目標客群。
再來,訂閱制反成為消費者卻步的理由。一般訂閱方案為一週二到四餐,視餐數與份量有不同的運費規則,基本上愈多餐就愈容易免運、單價也愈低,但愈多餐也代表消費者的承諾是愈高的。然而,我們都清楚每天的食欲變來變去,上餐館、叫外賣也很方便,更何況,有時候就是不想煮飯。假設我這週想少煮二餐meal kit?或者我接下來一個月都想休息?管理訂閱成了一件麻煩事;顧客忠誠度也不高。
因此,現時許多meal kit業者強調無需訂閱,或者管理訂閱容易,想取消、跳餐隨時隨地。
然而,為什麼網路新創meal kit業者起初會採取訂閱制?那是因為,業者必須綁定較高收入的用戶,才能彌補目標客群較小眾的落差,也才能彌補高昂的營運成本與費用。
開一家meal kit公司的成本與費用很高。你需要大量的人力來理貨與包裝,也需要大量的包材,物流與後勤也複雜,因為牽涉到容易腐壞的生鮮食材與料理半成品。行銷也花錢,因為要留住舊客很難,開發新客也面臨競爭。
於是,#營運成本高昂、#顧客忠誠度低,成為meal kit商業模式的二大弱點。
已經擁有基礎建設的零售巨擘與雜貨商,如Walmart、Amazon、Kroger,因此看到入市機會。這讓Blue Apron一類網路新創起家的meal kit業者面臨更沈重的壓力。
#獨立餐廳做MealKit是否有優勢?
了解meal kit的產業概況後,我們就會明白,獨立餐廳做meal kit,完全不能把自己當作meal kit業者。不僅沒那個資本,也不需要玩高營運成本、低顧客忠誠度的遊戲。但是,疫情中,餐廳被禁止內用的情況下,餐廳在思考能提供什麼不一樣的產品給消費者時,meal kit確實是一個選項。
亦即,把meal kit當作外帶外送的一種變形。
和傳統意義的外帶外送相比,meal kit作為一種料理半成品與食材的組合,交由消費者自己在家烹調,可以避免餐點在運送途中狀態劣化的風險。我們都清楚,外帶外送的餐點,和內用相比總是差一些,如果能讓我們說出「冷了也好吃」、「味道沒什麼改變」,就已經是高度讚美了。而meal kit,就是把料理的完成階段交到消費者手中,我們在家能夠掌握料理的狀態,關鍵的調味與備料,餐廳大廚又幫我們準備好了,所以好吃的機率會比較高。
#專業主廚的烹飪知識與技藝,可以發揮不同的創意。這仍然是 #廚師的主場。
不過,如同所有meal kit,價格會是一個問題。多數美國市場調查報告都顯示,meal kit定價偏高,是許多消費者不繼續使用服務的原因。獨立餐廳做meal kit,也會面臨價格怎麼設定的問題,即便用很好的食材,還有支持食材供應商的美意,但如果定價最終和內用差不多,或者不比外帶外送便宜,消費者就會開始打算。
於是再度顯示這個困境:以內用為主的獨立餐廳,除去內用服務後,其價值不容易被彰顯。除非已有堅強的品牌力,並已進入民生消費性用品(consumer packaged goods)的領域,否則,餐廳轉型推出商品,並不容易。
當然還是要再細分業態。獨立的fine dining餐廳,疫情中轉型做外帶外送、meal kit或其他商品,會相對困難,因為其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較難被證明,業績因此難以和正常營運時齊平。客單價調低,量就要變大,但能變多大?客單價較高,量就會變少,而少了服務、裝潢、氣氛、美感等等現場體驗,非內用的定價,到底該怎麼定?怎麼做對餐廳是比較好的,能夠支付員工薪水、房租、食材費,是業主的數學習題。
一個餐廳做meal kit的正面案例是英國的小型披薩連鎖店「Pizza Pilgrims」。根據《華爾街日報》去年五月底的報導,Pizza Pilgrims在倫敦地區有十三間分店,去年推出「平底鍋披薩組合」,內含發酵好的麵團、番茄醬、莫札瑞拉起司與橄欖油,並有線上教學影片。報導當時,Pizza Pilgrims已售出一萬二千組,有10%回頭客。不過,披薩仍是相對適合外帶外送與商品化的品項,Pizza Pilgrims比單獨的餐廳也大上不只一個層級。
在談到為什麼做此披薩組合時,Pizza Pilgrims的創辦人Thom Elliot表示:「如果我們能打平收支,並且在社群媒體上有聲量,就值得做。」打平收支很難,但如果什麼都不做,就徹底喪失和客人互動的機會。若有社群聲量,也是不錯的宣傳。
其實,疫情中做的一切努力,就是為了保住員工、支付房租、維持動能。這是最實際的目標。
疫情下,餐廳的營運轉型,目標也轉型。台灣餐飲業者接下來可能面對部分內用、部分外帶的情況,該怎麼安排後勤,又是另一件功課了。
顧客 價值 基礎 定價法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網路標價之性質與錯誤撤銷>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網路標價」問題,此整理一樣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說明網路標價之性質,第二部分則是探討標價錯誤後,業者得否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全文閱讀完約十分鐘,建議可以先存下來讀。
▌壹、網路標價之性質:要約或要約引誘
網路標價錯誤,時有所聞,常見的狀況是業者誤標低價,導致消費者大量下訂,而其中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09年戴爾電腦標錯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訴訟,而在此事件後,網路標價錯誤問題,也吸引許多學者為文討論。
網路標價錯誤,在民法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即是,業者得否以網路標定賣價僅是要約之引誘,網友下單行為始為要約,因此即使網友下單後,買賣契約仍未成立,而得允許業者拒絕出貨?簡言之,網路標價性質究為「要約」或「要約引誘」?
◦ 要約說(少數學說與實務)
林誠二教授認為,網路標價有使消費者得確定商品的外觀、規格、型號及價金,且消費者亦得於確認後直接為訂購之表示,實已呈現契約必要之點的特徵,故應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少數實務,如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亦認為,在戴爾電腦標錯價案中,因業者標價刊登之內容,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且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因此依實際情形判斷,網路標價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此外,判決並指出,業者在消費者下單後,所自動寄發之郵件明確雖已載明表示「本郵件代表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然業者之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業者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一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1009 號民事判決
(一)本件被告在其網站刊登之優惠促銷活動內容,將各項編訂型號、規格、名稱之電腦商品分別標示優惠之售價而刊登在其網站,此刊登之內容,就各該電腦商品而言,因已編訂其貨物型號、規格、名稱,則就各該電腦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臻確定,依此實際情形判斷,本件被告在所屬網站所刊載相關買賣訊息之意思表示,自符合「要約」,應受其要約之拘束。而原告在網站內依該要約之內容,點選要購買之電腦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並未將被告刊登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是以兩造之買賣契約,在原告等購買者下單表示購買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雖辯稱:「依被告線上商店之交易模式,如被告收到顧客之訂單時,網頁系統會自動回覆一封【訂單已收到】之郵件給顧客,然該自動郵件明確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如被告有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拘束之意,應無於電腦系統自動回覆予原告之電子郵件內,提醒經由網路下單訂購之原告,被告尚未接受訂單之必要?亦證被告並無一經相對人允諾,即成立契約而受契約拘束之意。是以,有關被告與顧客間之契約,須待被告與顧客聯絡,確認訂單之詳細資料(包括購買明細及總購買金額等),並經被告發出確認訂單通知後,雙方間契約關係始成立。於此之前,被告與顧客者間之契約均尚未合意成立。」云云,惟兩造之買賣契約既在購買者網路點選下單時成立,則被告上揭回覆內容僅係在契約成立後所自行發出之聲明,尚不得依此而援引民法第154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已有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而認契約尚未成立。
(二)再被告所指上揭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以其標示之電腦商品型號內容、售價等等,均係出於熟知被告公司產品之人所設計,絕非駭客入侵所為。該網站先後二次刊載之內容,不論係出於被告公司之職員,抑或被告委託第三人所設計,均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公司應就其代理人之過失視同為自己之過失。是以退而言之,縱認被告公司確無如外傳有甚高之商譽,亦無足堪與其國際知名品牌相襯之用心、細心之程度,該先後二次「標價錯誤」事件符合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之規定,然該錯誤既屬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則依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亦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一
◦ 要約引誘說(通說與多數實務)
謝哲勝教授認為,網路交易終究與實體交易不同,網路標價之目的在於,吸引消費者對於商品交易之認識,基於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即使網頁上具備標價與圖文且可確定購買數量,除非網頁已明確表明為要約之性質,否則仍應解釋為要約引誘。
陳自強教授亦表示,消費者於網路訂購後,仍需藉由其他管道完成整體交易行為,如郵遞或快遞,則網路標價情況與以價目表訂購商品相同,而屬對不特定人所為之一種單純廣告,故應解為要約之引誘,始為合理。
吳瑾瑜教授指出,關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之認定,應綜合多方利益考量,一般而言不論實體商店或網路交易,業者為了避免自己無法履約而負損賠責任,以及確認交易相對人有一定支付能力,其在確認自身及相對人履約能力之前,通常並無締結契約之意思,故廣告、價目表、商品型錄,不論其是否透過網頁方式呈現,多應解為要約引誘,較為妥適。
多數實務與通說見解相同,認為就整體交易過程而言,業者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該標價為要約之意思存在,則消費者透過網頁之指示操作後,業者仍有最終決定是否成立契約之權,因此應認業者之網路標價行為係屬要約引誘,而消費者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
一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彰簡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網路商店之交易過程,係原告於網路商店下單後,被告之網站系統即自動回覆一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該郵件並載明:「本郵件僅表示Dell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Dell已接受您的訂單。…Dell會在下一個工作日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Dell客戶編號和Dell訂單編號。Dell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Dell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等中文文字內容,此有原告所提之被告上述回覆電子郵件附卷可按。則依上述交易過程及被告所設定之回覆內容等情形,足認被告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實體商品,惟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消費者透過被告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告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則綜觀整體交易過程及首揭說明,堪認被告於網路商店張貼商品之相關訊息係屬要約之引誘,原告依網路商店所張貼之相關訊息下單訂購始為要約。至於原告雖於98年7月9日已匯款至被告銀行帳戶,惟被告辯稱已將原告之匯款退回乙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依上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原告匯款後,尚須被告向原告通知確認並處理訂單,原告復未證明其匯款後,被告已通知接受其訂單,自不能僅以原告匯款之事實,即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確認接受訂單。是原告既未證明其於前述要約後,被告已對其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自不能認為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
一
◦ 小結
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究竟是「要約」或「要約引誘」,是意思表示解釋之問題,而關於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以社會通念、交易習慣及既存法秩序作為判斷基礎。
筆者認為,少數說之所以主張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主要理由似僅是業者就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然而,價目表之寄送與網路標價同樣是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但民法第154條第2項後段卻規定,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為要約引誘,如此一來,僅以商品型號及價金得以確定,即認定網路標價性質上係要約,尚嫌速斷。
此外,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所以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與「價目表之寄送」區別處理,而認定前者為要約,後者為要約引誘,最主要的考量是,避免使表意人在事前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之契約,因價目表之寄送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不同,在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情況,只要商品陳列在架業者即有得履行之標的物存在,但在價目表寄送之情況,業者現實上可能並無足夠得出貨之商品存在,因此民法才會將價目表之寄送規定成要約引誘。而網路標價與價目表之寄送相比,網路標價業者所承受的「可能締結超過自己履行能力契約」之風險,應更為巨大,故將之解釋成要約引誘,似更符合立法者之客觀價值判斷。
▌貳、網路標價與意思表示錯誤撤銷
如採少數說見解,將網路標價解釋成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此時契約即已成立。或是,即使採多數說見解,認為網路標價僅為要約之引誘,但業者如已自行設定自動回應信件,則消費者收到自動寄發之確認信件時,契約亦已成立。因此,此時面臨第二個問題,即在契約已成立後,業者得否主張民法88條1項撤銷其標價錯誤之意思表示?業者標價錯誤之行為是否被認為有過失?就此問題,說明分析如下:
關於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的解釋,通說認為,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應限縮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之可能性,故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解釋為抽象輕過失。反之,多數實務認為,為兼顧表意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放寬解釋,而以具體輕過失為標準。
然而,晚近有力見解指出,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公平考量雙方利益情況而為判斷,若錯誤是由相對人的行為所引起,或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錯誤之存在時,原則上應可認為表意人是無過失,而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錯誤,重點不只是在表意人有無過失,而應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值得保護而決定。學說上稱此為「比較過失」理論。
筆者認為,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幾乎是法律上直接遭受影響之人,蓋第三人此時仍有善意取得相關制度可供保護,則表意人得否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除考慮表意人本身有無過失,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是否存在值得保護之信賴,亦為關鍵因素。因此,在業者標價錯誤,而消費者明知該錯誤存在時,如戴爾電腦案中業者將價值數萬元商品以數百元標價出售,因消費者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欠缺受保護之必要,則此時允許業者撤銷其錯誤,應符公平。
事實上,如從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而言,所謂的比較過失理論,其實就是在判斷表意人與相對人中,何人是最佳的風險預防者,亦即何人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並進而由該人承擔現實上所發生之風險。理由是,法律經濟分析希望將民事責任歸屬於「得以較低成本防止風險發生」之一方承擔,以促進整體社會效用。因此,如業者已事前投入合理成本避免標價錯誤,但仍發生顯然的標價錯誤,例如消費者一望即知該標價係屬錯誤時,消費者只要不下單即可避免後續紛爭發生,則消費者應為較佳之風險承擔者,允許業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符合效率之考量。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消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此必須依據雙方當事人之市場地位與締約之期待、交易之過程與實情等具體狀況,以及在該具體狀況下,允許相對人利用表意人之錯誤是否合理等因素,個別加以判斷。其中關於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可資判斷之狀況類如:相對人對錯誤有無認識之可能性,或者相對人未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有所為。例如尚未因開始履行契約或為其準備而有所支出等。如前開三(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項下所載,93年間市售同型號電漿電視市場價格在200,000元上下。又系爭電視銷售時 UB MALL網路購物商城網頁上,係將系爭電視之介紹內容與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一項並列,而同廠牌42吋電漿電視銷售價格已達234,190元,但系爭電視網頁上標價卻僅為19,499元,相較之下明顯偏低。況上訴人販售系爭電視並非採取超低價競售之手法,亦如前述,被上訴人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以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應可判斷知悉此網頁上所登載之系爭電視銷售價格19,499元有相當之可能係出於誤載,被上訴人對系爭電視售價表示錯誤應有認識之可能性。其次,被上訴人並未開始履行買賣契約即給付系爭電視價金予上訴人,乃其所自陳者;而被上訴人亦無在訂購系爭電視後有為履行契約而有所支出之情事存在。益徵,被上訴人迄今尚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
一
⋯⋯
假設我是太陽
我要將光明的線條製做萬束
神聖的金箭
送給在黑暗中
掙扎前進的民主鬥士
〈假設的數學涵意〉曹開
#二二八不只是放假開心是台灣人真實所遭受的苦難與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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