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分享保障自己權利
昨天鬧得沸沸揚揚的小貨車危險駕駛致車禍事件,後續已經跟車主聯絡上,可惜的是現在已經簽了和解書,也無法有進一步爭取權利的動作,火花羅再次呼籲大家,車禍發生後如果有重大爭議或是權利受損,請務必善用各地民代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是可以尋求政府法扶,或者直接諮詢專業律師
以這場車禍來說僅獲得12萬賠償(車損4萬薪資2萬)實在有點太少,希望大家能夠多重視車禍的法律知識,避免自己權利睡著了,火花羅也再次提供三位火花羅推薦的律師,還請各位可以截圖存留分享出去,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推薦以下專業又極富社會正義的律師供您付費諮詢
Eventis Liu 劉繼蔚律師,戰力之強法界人稱呂布,也是我們蘇花改路權議題上的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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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龍 有書記官資歷,同時也是車友,能夠提供車友們很多實務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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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宗賢 董建一的仇敵,保護了一票車友免受董建一濫生興訟的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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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對於逼車問題,火花羅再次跟大家自薦這支影片,請好好看完,你就能了解台灣現行法規對於逼車有多大的漏洞,才會造成這些惡劣駕駛有恃無恐
#以下是車主敘述事發狀況與後續處理
———————————我是X你老木死貨車分隔線-------------------
火花羅哥您好,小弟這邊先跟您謝謝,謝謝您的關心、還有願意想要幫我尋求法律途徑,這起車禍發生在9月19日下午5點多左右
我是被害者,騎著租賃車MT07
後方是我的女朋友,騎著ninja 400
我們行駛於台16線,地點是水里往集集,時速平均在60-70之間,也是在限速內,在騎乘中我與我女朋友是有使用藍芽耳機連線的,她告知我後方有台小貨車開的很快,我看了後照鏡發現,在事發前這台車完全是行駛在中間「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
接著就像影片中的,第一台遊覽車經過我之後藍色貨車就往我這邊撞過來了,肇事者也沒有肇逃,但是他車子已經在隧道前面,大概有100多公尺的距離了
他也沒示意我要超車,喇叭、閃燈,都沒有,我能接受車潮擁擠,會想趕快脫離,但超車歸超車,並不是超車就可以撞人
我在現場閃避遊覽車後慢慢起身走到旁邊,肇事者才從遠處走過來,但當下第一反應也是:
「為什麼你可以騎在那邊」
我反問一句:
「不然我要騎在哪邊,你開車在開什麼東西? 要超車就能撞人嗎?」
接著也不跟他廢話那麼多,東西準備的準備好,我跟我女朋友就上了救護車,到了醫院處理傷口好後,慶幸的是,並沒有骨折或骨裂,在做筆錄時,我把我當下所有的狀況都說出,包含,對方超速、雙白線超車、未打方向燈等
肇事者也有到醫院,我告訴他麻煩下次不要這樣超車很危險,殊不知他還是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告訴我說:
「你不應該騎那麼中間」
我覺得,今天他要不是對重機眼紅,不然就是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幹嘛的人
這件事是在9月中的事情,到了現在11月了,在昨天11/26日的上午10:00,車主的關心只有一通,後續的相關處理,基本上都是由我和我的業務員來聯絡的,肇事者基本上就是什麼都丟給保險處理
這邊也提到一點,對方的保險公司是「X安」,我相信保險人員都是受過訓練、還有教育的,不過我這邊遇到的保險人員今天一開始的態度也很差,對於我理賠的項目更是處處刁難
他們覺得,這個只是擦破皮傷而已,我向公司申請大約一個月的假在家休養,且診斷證明書上,沒有醫生願意幫我開「宜休養xx天」所以不想理賠
我的配備損傷如gopro、安全帽等,對方一直要求我拿出「當初購買的明細、甚至要發票」,一般人都不會留存,我也都提出證物也購買新的,發票也給了,殊不知對方一樣不想賠
不停用氣勢壓我們,告訴我們這個上法院也一樣得提出證明,也因為這樣對方保險員竟然還和調解委員起爭執,我們在一旁看的也是很無言。最後是調解委員會的秘書請雙方先各自出去協調一下,看看能不能接受個合理的賠償
那小弟我呢,現階段還是大學生也只是個小資族,設備、安全帽、重車,基本上都是靠自己的打工來買,最後對方+對方保險以12萬,來解決這件事
今天您與大家會看見此影片是我提供給租車行店長,您如果需要影片,我也可以提供給您,車牌這邊當然我也是有「XXX-XXX」
那小弟我實在是沒辦法跟對方玩太久,車禍到現在,我一直都很慶幸自己當下不是載著女朋友的,也還好她沒有受傷但她受到很大的驚嚇
我覺得應該拿的,拿到就好了,最後也看到他們一絲的誠意了,算是有合理的價格,我不貪求多也怕更複雜,就覺得那就這樣就好了
也謝謝您的關心,也希望我們台灣能夠越來越好,這麼晚打擾您,也不好意思了
---------------------我是X你娘保險業務分隔線---------------------------
另外跟大家報告水產行逼車引發的後續修法進度,火花羅之前點名了各個交通立委,但是這些立委諸公也很有趣,修法明明就是你們的權責,他們竟然丟回給交通部叫交通部研擬逼車加重罰則草案(納稅養你們到底要幹嘛)
目前草案進度到哪裡火花羅還在追蹤等待交通部的回應,有新進度會再跟大家報告
http://sparkmoto.piee.pw/wm6hj
非車主肇事保險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最近針對超跑事件寫了文章,
贊同的人很多,
但也是有人跑來抗議,
不外乎
沒同理心,法律人嘴臉,不然就是保險公司代言人...
我覺得討論事情,總是要保持冷靜理性,
濫情沒關係,怕的是理盲,好壞話不會聽,
人家好心提醒你可以保超額保險消彌風險,
你覺得人家要賺你的錢~
我說如果你很在意超跑,你要消彌這個風險,
多出一千塊買超額保險有什麼不對?
保險公司提供保護傘就不用收錢嗎?
出社會多久了?
不知道世界上任何商品都有對價的嗎?
再來,我文章裡有說哪家保險公司很好嗎?
沒有吧?
我只是從處理車禍事件的經驗,
告訴大家,
上路前要準備好,不要想說車禍不會發生在你身上~
一般車禍發生,出人命或造成重大損失的,
我第一時間都會問肇事者:
你有沒有保險?有哪些保險?
肇事者沒有保險的,只有基本強制險的,
要談和解,其實都是力有未逮!
就算找律師,沒有子彈(錢),律師也沒辦法談,
難道律師出馬跟被害人說:「這條錢你不要計較了」,
或說:「人死了我們很抱歉,
不過我們沒錢,給你20萬解決這件事情好嗎?」,
被害人就會買單嗎?
如果你是被害人家屬,家人死了,或車輛受損,
你會這麼算了嗎?這種話你聽得下去嗎?
而有保險的肇事者,談判就會比較順利,
至少有保險公司可以出險,
即使金額拉高到400萬500萬,還是可以支付,
至少肇事者要自行負擔的錢會少很多!
回到超跑事件,
肇事者說沒錢,
如果不是故意,民法第218條就有規定: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
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也就是只要你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家境貧寒,
法院就可以根據這條幫你打折。
另外強制執行法也規定,
如果你很窮沒有財產,要扣你薪水,一個月只能扣1/3(註)
要留下2/3給人家當生活費,
如果孝子沒錢一個月只賺3萬塊 ,
那麼四個超跑車主的保險公司理賠後,去告孝子,
即使勝訴,一個月也只能扣到1萬元!
一堆保險公司一個月只能扣1萬元喔!
你說是誰想哭阿?是保險公司吧?
另外如果孝子是低收入戶,
還可以申請法扶派免費律師協助他喔!
請問一下,
這麼多現有法律的保障,哪裡讓孝子吃虧了?
需要修什麼法?
現有法律就有打折規定了,還要修什麼法?
結語:
現有法律已經對孝子有保障了,
修法是沒必要的!
另外這件事情是提醒大家超額保險的重要性,
如果你很怕發生類似狀況,
就花一千塊買超額保險,
你說你很窮?
養車一年差不多10萬都在花了,
有缺那1000元嗎?
另外我認為第三責任險也是必要的,
永遠不要覺得車禍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永遠不要覺得自己不會撞到別人,
讓別人受傷或車輛受損,
投保相關保險,
除了消彌自己的風險外,
也是對其他用路人負責的表現!
難道等到發生事情出車禍了,
雙手一攤說我沒錢,
這樣就很有誠意?
註:強制執行法今年有修法,
新法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須,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數額,並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必須,準用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基準,並按扶養義務人調整。
非車主肇事保險 在 金老ㄕ的教學日誌 Facebook 八卦
讓我做個機會教育吧。
據本人專業的出車禍經驗(是的,我出過不少車禍,最嚴重一次是送便當時撞到賓士),警察曾經告訴我:
「絕對要等警察到現場定位後才可以移車,除了警察,任何人做的標記全都不算數。」
所以無論是哪一方強調要警察來後才可以移車,他都是專業的判斷。的確,車禍造成堵塞是誰都不願意遇上的事,但要指責車主不懂應變,那就是外行人說閒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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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段文字是在網友回應後的新增文字。
一些網友告訴我:「只要拍照以及描繪定位後可以移動車呀。」而且他們有舉出實際案例。
而我則是兩次被警察告訴過:「除非警方描繪,不然你們自己畫的都不算,所以警方描繪完成前都不要移車。」
(順帶一提,我第一次車禍沒有人傷亡,第二次則是有人受傷)
好的,我們明顯遇到同一情況,但警方卻用不同方式的處理。扣除「不同人的不同應變」這一個變因,那到底該不該移車呢?
這時感謝有網友列出實際的法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一項)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二項)
另依同法授權制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4款: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所以依照法律,如果無人傷亡而且車輛狀況可以移動,經雙方同意,可以在拍照以及描繪地點後移到路邊。
如果有人受傷但處於可移動狀態,同樣經雙方同意後可以在拍照以及描繪地點後移到路邊。
但是依照實際狀況,有時為了要鑑定雙方肇事的責任,會很需要交通警察的位置判斷,所以如果為了維繫權益而不移動車,也是可以的(尤其如果自己查覺到是對方的責任比較大時,讓警方來記錄會是最保險的方式)。
所以最終結論是:移不移動車都可以,但要看雙方的態度及立場。
(而依照新聞中,有兩種不同的責任歸屬來看,不移動車,對雙方顯得較保險。)
感謝有心人一起參與討論,本人也受益頗多(好ㄟ)。
結論:肇事而無人傷亡者,應標繪位置後儘速移車。
https://tw.news.yahoo.com/%E9%96%8B%E5%A5%A7%E8%BF%AA%E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