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台灣司法主權 修正刑法第七條】
近日來,發生台人於肯亞遭強押至中國的事件,今日又發生在馬來西亞的52名台籍嫌犯遣返回台遭阻,引起人民恐慌。其關鍵在於我國刑法第七條,明定如果國人在國外犯罪的最輕本刑未滿「三年」,我國即放棄管轄權。因此,#我將提案修改刑法第七條,未來本國人於外國之犯罪,如犯罪地有相關處罰,即適用刑法之規定,不再另以重罪為限,以維護司法主權,並便於司法互助及引渡請求時之積極主張。
以跨國電信詐騙集團為例,雖然103年有修法將特別詐欺的加重罪刑的刑度提高「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輕本刑仍為「一年」,而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重罪,故台人於外國所犯的跨國電信詐騙犯罪,依現行刑法第七條規定,我國無法主張管轄權。致使每每發生類似跨境案件,我們都難以主張應由我國追訴、審判,徒增我國司法互助與引渡請求之困難。
雖然有其他立委打算提高詐欺的刑度,但是台灣人在國外犯罪類型並非僅有詐欺,經請益台灣大學法律系林鈺雄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胡博硯教授後,我認為現行刑法第七條的限縮既無必要、且不合理,相較於外國法例,亦屬過窄。如德國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對於德國人在德國領域外之犯罪,只要行為地亦有處罰規定者,亦應適用德國刑法之處罰規定。
所以,我參考德國刑法之立先例,將提案刪除現行本法第七條「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不當限制,未來除非犯罪地當地的法律規定不罰,我國國民只要在海外犯罪,我國皆可主張管轄權。
電信詐騙刑法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今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肯亞案質詢法務部羅部長;法務部對於肯亞案的處理態度令人非常失望。
羅部長除了認為,「台灣人被遣送到大陸這件事,由對方的角度來看,如果台灣人在肯亞設機房詐騙大陸人,他們想要偵辦這個案件,不是理所當然的嗎?」還表示「我們的刑度從全世界各個國家比較起來,確實偏輕,對於嚇阻詐欺集團的犯罪,到底有沒有效,大家去評量」、「因為民主國家要保障人權,但是應該保護犯罪嗎?」企圖誤導國人本案若將人送回台灣只能輕判,卻不論其同樣在部長任內期間,我國已經修訂了刑法339條之四,電信詐欺加重刑責並採一罪一罰。
另外,我質詢問道,如果按照羅部長的「屬地主義」論點,這些人就全部都要送到中國去,因為裡面有中國人、台灣人、還有泰國人,不過事實上中國卻把泰國人送回泰國去,把中國人、台灣人送到中國去,羅部長卻回答:「我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把泰國人送回泰國去,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騙大陸人,因為他們只會講泰國話」,令人傻眼;羅部長從來沒想到,那是因為人家泰國懂得主張說泰國人當然要回到我的司法管轄權!
之後儘管羅部長說道:「泰國人可能是從泰國去的,驅逐出境都要驅逐到他的出發地。」但為什麼我們這些由他們求救的父母,講說他們的孩子就從台灣去的,那這些人為什麼不送回來台灣?沒想到她僅回應還要查證。
這讓我想起之前「杜氏兄弟」案。當時我告訴部長,因為殺害台商遭判死刑的的杜氏兄弟僅憑中國公安的證據做為審判依據,恐有爭議。部長回說:「這些人殺了那麼多條人命,難道不算壞人嗎?」最後仍然下令執行死刑。
我們並不是要輕放罪犯,但是今天我們無法在中國尚未提供本案偵辦進度、犯罪期間、共犯人數、被害人數、涉及省份、詐騙總額、資金流向、犯罪手法等犯罪證據資料的當下,我們如何判斷這些人就是詐欺犯,應該在中國受審?按照部長有罪推定的原則,如果今天真有家屬所控訴的,只是去肯亞旅遊,剛好住在同一間飯店就被擄到中國,那我們又怎麼能夠接受?
電信詐騙刑法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詐騙集團:台灣最善良的風景,是法院!>
肯亞事件爆發後,台灣民眾群情激憤,
但也有人指出問題出在哪裡?
過去最常執行詐騙集團「空中監獄」遣返作業的
台中地檢署多位檢察官的說法,
認為這次會出現與以往兩岸各自遣送嫌犯的不同做法,
主因與台灣司法對詐欺集團犯罪判刑偏輕,
及中國無法再忍受國人受騙嚴重有關。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ocal/20160414/838667/
基本上我贊同檢察官的看法,
之前K也寫過文章,
認為台灣法律或法界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詳後面文章)~
這個呈現在幾個方面:
1.法定刑不夠重:
之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5年以下 50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是有的人詐騙一次就是幾千萬,
就算詐騙某人匯款五次,法院也會用接續犯的概念,只論一次犯罪,
那等於是吃到飽,
有的名人像余小凡,一次被騙4000萬,
被告就算被抓到了,又怎樣?
給你判5年罰50萬好了,
關1800天可以賺3950萬元,關一天賺2萬,
真他媽的划算阿!(連K都心動了~)
(當然不法所得是要沒收的,
但是一般情況早就不知道轉到哪裡去了~)
後來雖然在103年6月新增339條之4,
用官府名義或用網路或是電信方式詐騙,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這樣的刑度跟罰金(特別是罰金),還是沒有多大的嚇阻力~
2.法院往往是輕判:
根據K的經驗,
砍人或傷害他人,在法院都會判比較重,
這可能是因為被害人被砍傷的照片往往是怵目驚心,
法官會覺得被告比較可惡的緣故,
至於騙錢,損失幾百萬或幾千萬,
再怎麼多,也只是一個抽象的數字,比較難以取得共鳴!
所以判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的很多~
(K的OS:其實在這種工商社會,被騙幾百萬,
難過程度應該比被砍兩刀還嚴重吧?!)
3.被害人?還是被告?
一般詐騙集團的慣用犯罪手法,通常為兩階段詐騙行為:
(一)先以詐騙手法(威脅或利誘)貪圖小利之民眾,
取得其名下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二)再將上開取得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用作詐騙金錢之人頭帳戶。
亦即,第一個詐騙階段,
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第二個詐騙階段,詐騙標的為:「受害人之金錢」。
藉由上開手法,詐騙集團主謀及相關犯罪者才得以逍遙法外,
警方能追查到的,只有第一階段遭詐騙之被害人之相關資料。
而在無法追到真正的詐騙集團主嫌等人之情況下,
警方往往選擇將第一階段之受害人
(即遭詐騙提供銀行帳戶之人)當成詐騙集團之幫助犯,
以對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詐騙金錢之人)交代,
檢察官或法院通常亦能體察”前開受移送之所謂詐騙幫助犯,
實際上也是被害人”之事物本質,不忍苛責,
通常會予以輕判或宣告緩刑。
然而,這樣的處理方式,真的是正確的嗎?
第二階段之受害人(遭他人詐騙金錢之受害人)
亦在明知相關風險之情況下,將金錢匯給不認識的他人,
但此舉並不會令其被害人之身分轉換為被告身份,
而為何第一階段被害人
反倒會因此從”被害人”身分轉換為”被告”(詐欺幫助犯)?
一樣被騙(一個被騙帳號,一個被騙金錢),
到了司法體系,卻有不一樣的處理
被騙金錢的還是被害人,
被騙帳號的被害人卻成為被告,成了詐欺幫助犯,
這是司法制度最令人感到納悶及詫異的地方!
4.法院判決輕重失衡:
有一句話是不患寡患不均,
因為詐騙集團都把機房設在海外,
在台灣的只有兩種人:
(1)車手 (2)鄉民(就是被騙帳戶的人)
(K的OS:你永遠抓不到大咖拉!)
(1)車手:既然是幫忙領錢的,至少是詐騙集團一份子,
應該判重一點,
但是根據法院量刑系統,
車手的平均行情是:判3.2個月,罰7000元
(2)鄉民:是被騙帳戶的人,
應該判輕一點,
但是根據量刑系統,
鄉民的平均行情是:判3.3個月,罰15,000元!
這真的很奇怪!
鄉民是被害人,被當成被告,已經很委屈了,
結果判下來,還比真正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還來的高,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連我都很難跟當事人解釋,法院不會亂判~
結語:
台灣法律及法院,對於詐騙集團過於寬容,
但對於鄉民(被騙帳戶的人)又過於嚴苛,
對詐騙集團而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台灣法院無誤!
--------------------以下為舊文章--------------
<法律也會大小眼!>
4000萬要賺多久?
柯p可能十幾年就有了,
有的人一輩子都賺不到~
那詐騙4000萬的人要被判多久?
最重5年,
通常都輕判一兩年了事,有的還可以易科罰金~
之前k的一個親戚被騙兩百多萬,
被告一審被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算一算,繳給國家18萬後,就沒事了
(後來k替她提上訴,到二審才改判,但也只判了1年~)
至於民事求償?
這種人都把錢藏得很好,要他賠是沒門的事!
如果是像余小凡那樣被騙了4000萬,
刑度有加重嗎?
沒有,上限還是5年,
頂多法院認定有六次詐騙行為,判六個罪,
這樣可能判重一點~
不過以現在法院實務作法,
通常是認定為一個接續行為,只判一個詐欺罪~
也就是,
在現行法律下,
詐騙者一次行為,不管詐騙2000塊,或是4000萬,
反正就是吃到飽,最多5年~
也就是,詐騙余小凡的歹徒賺翻了!
(不管是金錢上或法律上~)
反觀另外一批人(飛車搶500元1000元的歹徒),
不好意思,最低消費額就是7年起跳,可能判到十幾年~
只因為,他們奪取財物的過程比較粗暴!
其實不能怪法院,
法院是依照現在法律辦案,
而中華民國刑法本質上還是存在著一個士大夫思想,
一樣是做壞事,
穿西裝打領帶(白領犯罪或斯文犯罪)的,通常刑度不高,
而拿刀拿槍(持凶器犯罪)的,通常刑度很重,
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
也難怪葉素菲那樣的女強人,
弄了一個公司偽造交易憑證,
一艘空船反覆的在各個港口間進進出出,
營造一個業績欣欣向榮的假象,
就可以上市上櫃騙了n億的錢,
法院還奈何不了他什麼~
結語:
在台灣犯罪,
穿正式一點,語氣溫和一點有禮貌一點,就對了,
中華民國法律是善待斯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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