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民法違憲 同婚兩年內需合法
大法官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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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Press Release On the Same-Sex Marriage Case)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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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會台字第12674號(聲請人祁家威)、會台字第1277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
言詞辯論日期:106年3月24日
解釋公布日期:106年5月24日
事實背景
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本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書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3. 婚姻章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4.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5.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6.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7.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8. 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9. 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0.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11.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2.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黃虹霞大法官發表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大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
離婚無效原因 在 洪仲清臨床心理師 Facebook 八卦
先生可以幫太太爭取公婆的尊重
他跟我聊他們家的狀況,我感覺「尊重」這個詞,要跟他談談。所謂尊重,是一個攏統的說法,成熟度不同的人,體會到的也不一樣。
譬如,公婆要尊重媳婦的教養權,這個原因很明顯,因為陪伴孩子最久的人、影響最大的人,通常是孩子的媽媽,然後才是爸爸,接下來可能會排到祖父母。當然,不是每個家庭都是如此,上述講法只是概論。
所以,當自己的爸爸媽媽,批評自己的太太「不會帶小孩」的時候,先生可以幫太太說話。這實在不是「有了老婆忘了老媽」,那種誰比誰重要的爭寵戰爭,而是人與人之間少了尊重,事情難做。公婆意見再多,如果主要是媳婦在帶孩子,那媳婦本人的價值觀最重要,這是就事論事。
每一代人的教養觀點不一樣,因為社會環境與所接受到的教育都不完全相同。傳統並不見得最適用,就算方向大概沒錯,常常還是要因人因時因地因情境,而進行微調。
特別是他爸媽在批評媳婦的時候,孩子就在旁邊聽,這時候一個丈夫怎麼愛護自己的妻子,就會被孩子看進去。除非他已經不想要這段婚姻,或者寧可家庭的失和,那也要另外考慮到,他希望孩子也複製這個行為嗎?
原生家庭跟新的家庭,已經是不同的單位了,這個要切割清楚。尊重自己從無到有建立起來的家庭,其實就是尊重自己。
同樣地,太太回娘家一直罵先生,導致娘家的親戚介入婚姻,最後離婚的案例,聽了也讓人唏噓。發洩情緒也要找對人,然後也要想清楚,如果不尊重自己的配偶,怎麼要別人來尊重?
不是都不能抱怨,而是要連抱怨的後果一起想進來。如果要想多一點,那就是消化情緒的方式,不能只有抱怨,要發展多一點方法。
所以,我希望他幫忙解釋,為什麼他太太覺得不能打罵小孩?為什麼他太太不喜歡用糖果來安撫小孩?為什麼他太太教導孩子,大人講的話不一定是對的?為什麼相對於成績,他太太更在意孩子的品格?…
他太太很多做法不是沒想過,雖然他不完全認同,這個也不用勉強。可是附和著自己的爸媽批評太太,又是在孩子的面前,以後媽媽怎麼帶孩子?
如果太太這樣被先生對待,將來在公婆面前怎麼做人?難道,家庭、家族之間的感情,是這樣經營的嗎?
就算準備要離婚,也要顧慮到孩子。難道,他不知道,在孩子面前罵孩子的媽媽,會傷到孩子嗎?這樣孩子的心理要怎麼調適?
很多家裡面的事,留在自己家裡溝通。很多價值觀本來就難一致,不是這樣就不能活,要靠尊重!
我認識一個家庭,太太很愛花錢、出國玩,又不太帶小孩,還會因為參加派對凌晨才回家,然後時不時鬧脾氣說要離婚,還疑似外遇。像這種狀況,先生努力溝通無效,為了孩子的將來,準備離婚,跟自己的父母先說明,讓他們先理解,我覺得情有可原。可是,那也不是在孩子的面前,也不會用情緒化的字眼,單純陳述事實就可以。
他的狀況不太一樣,顯然他沒有要離開婚姻的意思。那不管是為了孩子、為了太太,最重要的是為了他自己,要爭取自己爸爸媽媽的尊重。
以前的父母,比較不尊重孩子,所以很多干涉,我們是習慣了,而不是喜歡。既然他已經長大了,有能力去思考了,就要知道,新的家庭他有責任去維護。意見可以聽,可是事情是他跟太太去做,最後還是要有自己的判斷。
很多積非成是,在調整的時候會有很多情緒。可是,調整是為了長久計,長痛與短痛,自己要分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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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屏東黨部將發起「崁頂鄉長候選人郭振堂落選運動」!
民進黨籍屏東縣前任鄉長林光華,因賄選遭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後續將辦理補選。跌破大家眼鏡的是,民進黨在這次補選中唯一支持的候選人郭振堂,正是去年前立委 黃國昌 揭露長期違法經營的樂樂養雞場負責人、民進黨屏東縣議員周碧雲的丈夫。之前基層公務員依法稽查時,郭振堂還公然辱罵「依你懶叫」,後續遭法院判刑確定。
作為議員的丈夫,郭振堂擁有的「軒成食品」卻在2011年至2014年承包超過四億元的營養午餐標案,其中超過三億元是來自屏東縣所屬各級學校,明顯違反當時適用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但監察院卻回覆黃國昌「毋庸追究」,原因是郭振堂與周碧雲似以離婚形式規避法律,雖然後續遷回周碧雲戶籍(構成「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但已超過裁罰時效,所以「毋庸追究」。請問監察院:在黃國昌檢舉之前,到底在幹嘛?
時代力量公開質問民進黨,你們支持這種目無法律、魚肉鄉里的人嗎?林光華被判定賄選後,民進黨不思檢討,竟然轉而支持長期遊走法律邊緣魚肉鄉民的候選人,難道這就是台灣價值?崁頂鄉民在民進黨高層的心中,難道就這麼不堪嗎?時代力量呼籲屏東崁頂鄉民,用選票制裁墮落的台灣價值,讓郭振堂落選!
黃國昌 貼文:https://npptw.org/ZrH0tx
邱顯智 貼文:https://npptw.org/VI9S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