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讓孩子碰網路前,請先幫孩子備好網路安全知識💁♀️
教育部已宣布5/19~5/28全國各級學校停止上學,學生在家停課不停學,想必除了善用網路上的各種學習資源外,也難免會使用網路來休閒育樂一下。
在這裡,我要特地跟各位家長與學生介紹一個比較新的觀念: #性剝削。
之前跟 勵馨基金會-新竹愛馨人 合辦性平教育家長培力講座,勵馨的主任也提到,現今的性剝削型態又跟以前傳統認知的性剝削(未成年性交易/雛妓)不太一樣了,現在多半出現跟網路有關的性剝削案件。
在2017年正式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了傳統的對價性交/猥褻、座談陪酒、或涉及情色的伴遊、伴唱、伴舞外,也將新型態的犯罪行為納入管制,像是利用兒童/少年性交、猥褻供人觀賞、或兒童色情圖片或影像的拍攝、散布、持有、觀看等。根據衛服部的統計資料,自本法開始實施後,每年都將近有一千多筆的通報量。
由於 #使用網路的年齡下降, #交友軟體的興盛,網路交友更加容易,也 #增加了更多兒少落入有心人士所設陷阱的機會。在這個世代,家長還想禁止孩子接觸網路,大概已經是不切實際的希望了。與其如此,家長不妨把握本次難得的相處機會,好好地與孩子共同探討在網路世界中該保有的警覺心。🧐
1⃣.愛他/她,就要給對方看自己的裸體嗎?
曾經在性平研習中聽到某校長分享曾發生過的真實案例:有個在班上安靜乖巧的資優女生,竟然主動發了自己的裸照給班上心儀卻沒說過話的男同學,雖然對方已讀不回,但女生就認定彼此已是男女朋友了...這案例讓我覺得很吃驚,也覺得我們在網路世界面臨到新挑戰會越來越多。
根據兒福聯盟在2019年做過的一項調查,有16.7%的兒少認為在網路上和網友聊過三次,就不是陌生人,已經是朋友。因此有心人士往往刻意先跟兒少發展出親密朋友的關係,然後再故意以這樣的說詞「老婆就是要滿足老公、不滿足老公、老公就要去找別人」,勒索孩子拍私密照。
甚至故意先假傳一張自己的私密照,誘使孩子為了公平,「我都已經拍了,你也要拍給我看,不然就不是朋友」,誘使孩子為了公平或者維繫朋友感情,而一頭熱地拍下自己的私密照傳給對方。
有謹慎的加害者為了怕事跡外露,在要求孩子拍私密照時,還會刻意問「現在是一個人在房間嗎?」、「到浴室去拍你洗澡的樣子,記得不要給人看到」。
👆家長可以跟孩子討論:在兩人的關係中,怎樣的行為才叫做真正的愛?以及因為愛,就可以「因為愛我,就要OOXX」嗎?愛,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是恆久忍耐與犧牲,但有沒有底線?絕對不能拒絕對方嗎?會勉強自己的對方,還算是真愛嗎?真正的尊重是否包含接受拒絕?因為尊重自己的心意而拒絕對方導致喪失一段感情,會怎樣嗎?
2⃣.在網路上可不可以洩露個資?
孩子在與網友聊天的過程中,難免會傾吐自己不想讓長輩知道的事情。要是在過程中,個資已經洩露出去,有心人士已經足以用來威脅孩子,「如果你不拍私密照給我,我就要去跟你的爸媽說你做了什麼」。有時,甚至還不到洩露家裡地址或電話,光只是就讀的學校、年級、班級,就已經讓有心人士備足了威脅孩子的籌碼了。
感覺自己闖禍的孩子,有可能怕家長責備,第一時間不敢求助,反而讓加害者得到了持續威脅勒索的機會。
👆家長可以跟孩子討論:什麼是隱私?為什麼要有隱私的概念?哪些資訊是隱私不應該隨意告訴陌生人?甚至還可以跟孩子討論,自己聽了哪些糟糕的事情可能會有的反應是什麼,讓孩子知道萬一闖禍了,爸媽不見得只有責備一種反應。
3⃣.幫我看看我的尺寸有正常嗎?
有些加害者會假裝成跟孩子一樣年齡,故意先傳一張自己的相片,然後說很煩惱不曉得自己這樣的發育狀況是否正常?善良又熱情的受害者,便也一股腦將自己的身體拍給對方參考、比較了。
👆家長可以帶領孩子探討身體發育的正確知識,或者直接提供正確的知識來源讓孩子了解。
還有其他各式各樣、層出不窮的藉口,像是介紹工作、應徵模特兒,或是有可以試用的減肥藥,或者更直接地用裸照換遊戲點數、換虛擬寶物、換演唱會門票等等。總之,這些各式各樣的藉口,最後都會歸結到:傳私密照或影像。
家長光只是跟孩子說不要拍、不要傳、不要被騙,效果可能不大。不如 #跟孩子一起討論網路上可以搜尋到的被騙新聞,從這些新聞中 #破解加害者慣用的伎倆, #讓孩子有足夠的警覺心以及網路安全知識,或許反而才是對孩子最有效的保護。
現在疫情待在家期間,上網的時間與機率大大增加,也提醒家長們留意孩子們的網路安全。有關利用網路進行性剝削的相關探討,非常推薦家長、老師們來詳讀 親子天下 在2020.07的專題報導喔👍~https://reurl.cc/jqxn0y
陪酒伴唱帶 在 阿空 Facebook 八卦
其實這個錯誤我幾年前就注意到了,但也一直很訝異似乎沒有其他人發現(至少沒用 Google 找到,跟幾位老師提時也沒有下文)。
這次是因為注意到新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對性剝削的定義,而再次想起此事。
#CEDAW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雖然已經國內法化(訂有施行法),但是關於該公約的中文翻譯,卻是有錯誤的。
聯合國因為歷史因素,其實官方就會有簡體中文的文件,然而外交部經行政院而呈報給立法院時,不知是有心人士介入,還是自作聰明地另行翻譯,把第六條的後半段改得跟聯合國版本很不一樣。
聯合國官網的 CEDAW 第六條,簡體中文版是這樣的: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然而,我國立法院所審核的第六條,卻是: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一個是「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一個是「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很明顯地後者略去了前者的構成要件。
然後在這樣的錯誤之下,也有了前立委黃淑英在性交易改為專區制後,對內政部的質詢:
『「性交易專區」內可不可以有「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也就是可不可以有仲介/第三者/經營娼館的存在?如果可以存在的話,是否有牴觸到CEDAW?』
如果是採聯合國官網的版本,允許仲介與娼館的存在並不違反公約;但若是採外交部遞交的版本,則就違反了。
有沒有可能其實是聯合國內部負責中文翻譯的程序出錯了呢?
那我們來看一下英文版: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including legislation, to suppress all forms of traffic in women and exploitation of prostitution of women."
關鍵看來是那個 exploitation 了吧?雖然簡體中文多了「強迫」一語也不太對勁,但是外交部把「剝削」翻譯成「意圖營利」,是不是太超過了呢?
法律問題是:如果立法院是基於錯誤的認知而讓其國內法化,那麼翻譯不同的部分究竟是哪個版本有效,或是均無效呢?
更關鍵的問題是:性工作與性專區,究竟何時會真的開放?另一方面,對性言論的限制(例如不能公然張貼性交易訊息)難道不影響性工作權嗎?
【相關連結】
聯合國的 CEDAW 官網(有六種語言,效力均同):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cedaw.htm
立法院採用的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Y0000042
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文書(PDF檔):
http://lis.ly.gov.tw/lgcgi/lymeetimage…
英文 "exploitation" 的意思:
http://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en…/exploitation
(注意文中有個 "unfair" )
中文「剝削」的意思:
https://www.moedict.tw/%E5%89%9D%E5%89%8A
【其他相關條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第4項: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於104年2月4日公布,惟未施行)第2條第1項: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