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實務 從核心開始
〈如果法律是一個骨架,實務見解就是軀幹〉
對司律考生而言,充分理解實務見解可以說是「基本功」,而對司律外的其他考生,實務見解的掌握甚至直接影響到上榜與否的可能。
起初我們幾位老師錄製「文章題庫班」課程,主要是為減輕法研所考生的負擔,並且使考生具備面對司律新制考試的深入論述能力。不過有許多同學詢問老師是否也能整理重要實務見解,不只是因為實務見解是考試的基本功,也是因為近年不論是司律或是其他考試,考題也往往從判決或決議內容出發改編命題。
經過老師們幾次評估討論後,才誕生了「關鍵實務班」的課程。關鍵實務班的教學內容,對司律考生來說,不僅可以做為二試的答題素材,更是符合一試的命題走向,因為一試最重要的就是法條與實務見解的掌握。此外,對司律外的司特甚至高普也是非常合用。因此推薦給有需要的同學參考。
關鍵實務班 函授師資表
刑法:周易(2堂)
刑事訴訟法:言頁(2堂)
民法:賴川(3堂)
民事訴訟法:李甦(2堂)
公司法、證交法:祁明(2堂)
保險法:高宇(1堂)
行政法:霸告(3堂)
全部科目:4250元(三人團報85折:3612元)
基礎科目(民法刑法+民訴刑訴):2850元(三人團報85折:2422元)
#關鍵實務函授
#預計五月中陸續寄出
#老師們歡迎同學在留言處湊團報_但請大家注意自己個人資料的保護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80的網紅陳翰基老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土登是現行活的實務,依照法令的規定去執行,沒有老師好的引導,不僅瞭解實務與法條內容窒礙,考試遇到變化題也會被KO。陳翰基老師的教學就算是零基礎也能進入土登的真實世界。此外,同學們擔心法條背不起來的問題,老師都有設計口訣幫助同學記憶。遇到相關議題,不時也會補充相關學者的著作看法。 ‧陳翰基老師為知名...
關鍵實務函授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最新的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庭決議全文
這是最高法院昨日公告的最新決議,決議內容不論是在實務或是考試上都蠻重要的。如果大家有印象的話,最高法院在99年度第5次民事決議就討論過類似的問題一次,但當時最高法院把問題擱置(依契約約定之不同,可能有相異之結論,故本院不就違約金部分為表示)。
想直接看事實的同學,相關最高法院裁判可以參見:
甲說:
最高法院_105_年度台再字第_3_號判決
最高法院_104_年度台上字第_1376_號判決
乙說:
最高法院_97_年度台上字第_477_號判決
最高法院_96_年度台上字第_2540_號判決
#關於這個決議的詳細爭議
#會放在關鍵實務函授班內一起討論
昨天(107/4/12)最新公告的最高法院民庭決議,好像分享的人不是很多?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院長提議:
甲向乙公司買受乙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97年12月31日,如逾期未清償,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3年6月1日起訴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甲則為時效抗辯。試問:乙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甲說:違約金為從權利,乙已不得請求給付。
(一)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違約金之債權與主債權有從屬之關係,主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其違約金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隨同消滅,此觀民法第146條之規定甚明。
(二)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7條第8 款所明定。債權人逾上開期間行使其請求權,經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乙所請求者為製造人所供給之商品之買賣價金,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 年,本件買賣價金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為97年12月31日,上開時效期間應於99年12月31日屆滿。而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係因甲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所產生者,自屬價金請求權之從權利。乙對甲之價金請求權業罹於時效,經甲為時效抗辯,該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甲免其責任,其效力並及於違約金請求權,是乙請求甲給付上開違約金,為無理由。
乙說:違約金債權非從權利,且未罹於15年時效期間,仍得請求。
(一)查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其請求並非當然消滅,原本債權已罹於時效,但於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違約債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 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原本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而隨同消滅。
(二)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 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參照)。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乃獨立於本金債權,並於逾期給付後陸續發生,甲未依約於97年12月31日給付買賣價金,乙自98年1月1日起得請求甲按日給付違約金,至乙起訴之103年6月1 日尚未逾15年,是乙請求甲給付買價金100 萬元雖已罹於時效並經甲為時效抗辯,而不得請求,惟違約金部分尚未罹於時效,乙仍得行使其違約金債權。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一、本件設題之違約金非屬從權利。
二、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算其違約金額。
相關裁判可以參見:
甲說
#最高法院_105_年度台再字第_3_號判決
#最高法院_104_年度台上字第_1376_號判決
乙說
#最高法院_97_年度台上字第_477_號判決
#最高法院_96_年度台上字第_2540_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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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實務函授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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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實務函授 在 陳翰基老師 Youtube 的評價
‧本講座主講人為陳翰基老師。本場專題講座完整版已上架到學習平台,學員可逕至平台內收看。
‧科目屬性:不動產估價理論、不動產估價實務;適用對象:不動產經紀人、高考地政、估價師
‧講座大綱:壹.理論篇(1.價值.價格.成本2.土地開發估價主要理論3.土地開發分析法4.預期開發法)、貳.實務篇(以市地重劃為例)(1.土地開發分析法之運用2.預期開發法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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