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由原住民立委、原住民族長期照顧修法聯盟、民間學者及執行部落長照服務的基層服務人員共同發起推動的「原鄉長照推動平台會議」召開第一次會議,未來期望透過這個平台,作為部落與公部門的溝通管道與政策監督平台,落實原鄉長照工作,也請族人們共同關心。第一次會議的會議結論如下:
原鄉長照推動平台會議說明 https://goo.gl/wDrMnI
會議結論:
一、有關「原鄉長照服務網區」之服務與推動,請衛福部及原民會在兩個月內提出整體規劃方案。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子法制定期程,請衛福部於兩週內提供給各原住民立委辦公室,俾利各委員辦公室監督、控管。其中,有關「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草案第12條,原鄉地區長照機構設立困難者「得專案辦理」之內文,因為鄉分佈於全台12縣市,礙於各地方政府辦理標準不一,請衛福部、原民會及內政部(營建署)共同研商,提出「通案辦理」模式,作為地方政府之辦理依據,減少專案辦理可能耗費行政流程之時間與人力。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衛福部訂定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辦理照顧服務員之訓練,未來擬新增「用人單位自訓自用」模式辦理。有鑒於現行計畫缺乏原鄉實習處所,為有效推動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請衛福部與原民會於兩個月內研商修正「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
四、有關「蘭嶼居家護理所」設立疑義,由本國會辦公室於兩週內邀集衛福部及原民會討論修正「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相關規定。
五、下次會議擬訂於九月份召開。
長照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公司新人沒破關,試用期間被解雇?!】
最近收到一篇文章連結,原來是阿滴英文的實習生某天要上班前,被叫到公司附近咖啡廳談話,並以上班的這一個月是實習試用期,試用結果是不及格為由,將他當場解僱,令他無法接受,難道試用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嗎?員工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權利呢?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新進員工的制度,公司希望在這段時間先確認員工是不是能勝任工作,員工也可先了解職務的屬性。以前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還有試用期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但20年前修法時把試用期刪掉了,所以現在的勞基法對試用期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大部分公司的試用期會訂為3個月。
🎸試用期間需要考評嗎?
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雇主仍應依綜合職業能力、業務適格性等基準具體評價工作表現,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台北地院9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同時,雇主如果有相關考評規範,也應遵守規範揭示程序,並確實具體評核員工表現,不能只於試用期滿時,憑藉對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的籠統記憶,而作成試用不及格的評分,例如,員工都是依法請假並有紀錄,但雇主卻憑感覺認為員工「太常請假」而給予低分,這種評分顯失公允。(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號)
🎸試用期間,雇主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嗎?
根據過去行政院勞委會的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特性來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解僱勞工,都應該依照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解僱員工仍然要遵守法定事由(例如虧損或不能勝任),此外還要符合終止預告(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要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不留用,未滿3個月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以及給予資遣費等程序才算合法解約。
另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雇主臨時或突然說試用不合格就算數。
🎸但試用期解僱需不需要遵守勞基法,法院還沒有一致見解
有些法院在判決時,會依循勞委會的解釋,甚至有判決認為,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終止契約應該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使用其他較和緩的方法,如記過、扣薪或調職,勞工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僱。(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
然而也有判決認為,一般企業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只能做書面審查,不容易得知員工真實的能力,如果依工作性質,確實有試用的必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員工和雇主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但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階段,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不論雇主或員工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用遵守勞基法終止契約與資遣費的規定。(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
雖然「終止契約」的部分訴訟上還沒有統一意見,但「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更認為,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等規定還是要遵守勞基法,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所以「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等等說法,都是違法的。
每年畢業季會有不少新鮮人步入職場,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權益,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所以權利也跟著打折,對老闆苛扣薪水、不准請假、無預警解僱等不合理的行為忍氣吞聲或自認倒霉,但即使是沒有工作經驗的菜鳥,權利依然會受到法律保障,不該讓雇主任意侵害!
長照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尤美女委員 長照服務法 三讀感言 2015.05.15
期待發展 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性服務等
憂心長照經費仍將不足 服務難以普及各社區
運用民意參與審議機制 持續監督
今天三讀通過長照服務法,欣喜中卻有許多令我憂心之處,我很高興看到通過了一些我所提案條文的文字,例如第一條立法目的所強調的「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以及政府應致力消除長照服務的階級不平等、性別不平等、族群不平等及城鄉落差: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還有,這次也通過了我們提案要求長照應新增的服務內容:針對家庭照顧者的各項支持性服務。過去政府長照經費長期不足,只能針對一小部份失能者提供殘補式的服務,現在從這個法案開始,政府終於願意明文將家庭照顧者本身也當作需要政府關切服務的對象。目前有四十多萬家屬沒有使用到政府服務、也沒有聘用外籍看護工,這四十多萬的家屬與他們家中的失能者,一直被綁在家中沒什麼人關心或協助,希望這次通過的法案能讓他們的未來有一些曙光。
但是今天所通過的長照基金條文,其實是國民黨立委所主張的5年120億,亦即一年24億。但長照公共化估計一年約需六百億,本法又是兩年後才施行,可預期未來數年長照經費仍然相當不足,長照服務仍然難以普及化、社區化,能夠滿足多少失能者的需求?更別提家庭照顧者所需要的各項諮詢輔導、喘息服務等。
再加上新法條文,將開放營利的業者來從事居家式、社區式的服務,引起民間的疑慮,上週一些民間團體發表了聯合聲明(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news_dtl.asp?id=1137)但今天馬政府仍然硬要通過開放業者營利的條文,又沒有穩健的長照財源規劃,將難以減輕民眾的長照重擔、繼續擴大長照商品化、擴大社會不公!
不過,這部法案也通過了一些管理規範、民意參與審議長照政策的監督工具。
第七條(審議機制):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長期照顧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服務使用者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長照服務、本國長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今天也三讀通過了我與民間團體合作而提案連署的以下各項附帶決議。感謝這幾年來提供政策意見的各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失智症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我們將會運用這些審議機制及附帶決議,作為日後繼續合作監督長照政策法規的基礎。
三讀通過的尤美女立委提案連署之附帶決議:
1. 為促使長照服務之均衡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服務需求調查、資源分配之盤點及計算服務人口比,並每年進行修訂據以劃定或調整長照服務網區、訂定計畫及資源配置。同時對各類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傷害及各類長照人員與家庭照顧者身心健康、長照服務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與性別影響評估等事項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網公告。
2. 長照人員之繼續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性別敏感度、傳染性疾病及其他特殊性疾病之防護教育、職業傷病預防及多元族群文化。
3. 長照人員之訓練及認證,應考量外國籍個人看護者之語言特殊性與工作年限,並於相關辦法內訂之。
4. 為促進照顧者之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我實踐,家庭照顧者之支持服務應包括:諮詢及轉介、定點式及到宅式教育訓練、情緒支持及團體支持、符合在地需求之喘息服務,及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生活品質之服務。
5. 鑒於實務上許多縣市之長照需求評估時間拖延過久,民眾等待長達兩三個月,與民眾需求急迫性之落差過大。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充實照管中心人力,以落實每名照管專員合理之個案管理量200件之上限,以縮短評估、服務輸送之程序;並於長照服務法之施行細則,明定合理流程時間,以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6. 衛生福利部應成立全國性長照專線,提供長照服務各項諮詢、資源轉介,建立與相關部會、地方主管機關之連線系統,並應積極宣導該長照專線,裨益於民眾取得長照服務之相關資訊。
長照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長期照顧服務法 的相關結果
﹝1﹞ 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2﹞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期限 ... ... <看更多>
長照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 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 的相關結果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107-07-04. 共1筆資料 ... ... <看更多>
長照服務法施行細則 在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日間照顧:指提供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