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不是龍涎香,還有待鑑定報告出來~(#蘇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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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新聞
鑑定報告出來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新聞:「犯下內湖小燈泡命案的兇嫌王景玉,一審法官以《兩公約》不得對精障者判死為由,僅判他無期徒刑,但二審法官認為,王景玉當街殘殺3歲女童,屬《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認定他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因思覺失調症病發而顯著降低,因此依《刑法》19條減刑,僅判他無期徒刑,但法官也認定他再犯可能高,因此另附加刑後監護5年的處分。」
想法如下:
1.這個案子的關鍵看似只有一個減刑,
其實不是,
光是對兒童犯罪,就可以加重其刑1/2,
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死刑跟無期徒刑無法加重,
加重後變成死刑、無期徒刑
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感覺不痛不癢,
而後面又碰到一個精神有問題減刑,
減刑後,死刑變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變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減刑之後,法官手上的工具只有兩個,
就是「無期徒刑」跟「有期徒刑15年至20年」,
怎麼判死刑?
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就是如此!
2.也許會有網友問,
為什麼是先加重後減輕?
如果是先減輕後加重,不就好了?
不好意思,
刑法第71條第1項是這樣規定的: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這就是遊戲規則!
3.以結論而言,
這個案子只要有一個減刑事由,被告就死不了,
即使法院判死刑,
上去最高法院還是會被撤銷發回的!
所以王景玉一旦被確認有精神病,
法院是沒辦法判他死刑的!
4.也許會有網友說,
那豈不是只要去醫院看精神科說我有病,
就可以取得一個殺人執照?
我說你別天真了!
(1)有精神病是一回事,並不會因此拿到免死金牌,
關鍵是「殺人當時」是否受這個精神病影響,
不是你有精神病,就一定可以免死的!
如果殺人時並非受到該疾病影響,
也是不能減刑的!
(2)另外要說的是,
法院在認定犯罪時有無受精神病影響的過程,
其實是很嚴格的!
不但要有醫院的鑑定報告,
也會觀察被告的反應是否是裝出來的,
像我之前處理過一件
沒事拿西瓜刀在鬧區砍人的,
(砍的對象根本不認識被告,真是倒楣之至)
根據我的觀察,
這個人真的是精神病患亂七八糟,
開庭時也是亂七八糟,
一下子說統一了,一下子說外星電波,
法院還是採懷疑態度,
最後是醫院鑑定報告出來,
才確認被告行為時受到該精神疾病影響,
而給予減刑的!
整個過程也是打得很辛苦,
不是拿一個醫院診斷書,法官就會買單的!
結語:
判決結果固然有人不滿意,
可是如果「被告是精神病患」且「事發時受到該疾病影響」,
法院也是只能判無期徒刑的!
鑑定報告出來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有時候律師會碰到一個問題,
就是要不要讓客戶在法庭上暢所欲言呢?
n年前開一個庭,房屋漏水案件,
客戶自己搞了兩年,
鑑定報告出來對自己不利之後才說要委任⋯⋯
(每次都是搞到血肉模糊,才想找律師~)
既然鑑定報告對我方不利,
第一個要作的,
是質疑鑑定報告的鑑定方法
無法達成鑑定結論,
寫了狀,開庭也是要爭取重新鑑定,
(只要法官同意鑑定,這個庭就達成目的)
結果,開庭時客戶頻頻插話,
說對方多麼無理,多麼缺德,
對方律師多麼沒道德,為虎作倀,
講了一堆,
法官問:『大律師,是要聽你的還是聽他的?』【滿臉不耐】
最後法官直接宣布宣判日期,連重新鑑定都不給。
嗯!這下你高興了吧?
你暢所欲言了,法官也直接判決了,
大家各取所需,求仁得仁!
其實在法庭上要不要給客戶說話,
我們也是看人的,
如果口齒清晰、態度良好,
那當事人的發言就會加分,我會鼓勵當事人說話;
如果當事人態度不理性,思考沒有條理,
那還是坐板凳好了,
甚至不要出現,對案子還比較有幫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