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網友鄭安廷拍攝分享一張「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函」,此函旨在通知破產人(鴻源)之債權人,每股新臺幣15萬元債權可分配新臺幣105元,也就是剩下原值的萬分之七而已。
1981年,沈長聲、劉鐵球、於勇明等人以投資公司名義成立鴻源機構,實為老鼠會,藉由提供誘人的高利率,非法吸集民間游資近新臺幣1000億元。
1990年初,鴻源機構突然倒閉,留下16萬債權人與新臺幣900餘億元負債的殘局,一時間造成臺灣金融體系動盪不安。鴻源機構旗下的鴻源籃球隊,隨著鴻源機構迅速解體。
鴻源機構是臺灣第一家以月利四分(4%利息)高利貸與老鼠會形式吸收民間游資的投資公司,當時臺灣的合法投資產品不多,鴻源機構很快就成為社會大眾眼中的「金雞母」,投資人以中華民國國軍退伍軍人與公教人員居多。
1989年6月30日,立法院修正《銀行法》,檢調單位開始強力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鴻源機構在連續三星期內發生四次擠兌風暴,短短兩星期內鴻源機構就支付新臺幣200億元現金。
1989年11月,劉鐵球因為腦溢血病逝,鴻源機構營運開始走下坡。
1990年1月9日,鴻源機構突然倒閉,把利息降低至 1.4%,但卻在4月正式結束營業,超過16萬人因此賠光積蓄,非法吸金總額高達新臺幣940多億元,依法處理其資產後卻只得到新臺幣40億元,所以每人可分到的賠償金非常少(15萬元債權只能得到105元的賠償金)。
1990年12月18日進行審判,雖然鴻源案案情重大、許多人甚至賠上畢生積蓄,鴻源機構首腦沈長聲卻僅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於勇明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而且1994年沈長聲與於勇明就假釋出獄。
由於沈長聲在案發前便已脫產,再加上宣告破產的沈長聲在出獄後竟還能過著奢華的生活,所以坊間認為沈長聲很可能隱匿了龐大的資產,並以脫產的手段擺脫法律責任。
順便一提,曾舉辦過多屆瓊斯盃籃球賽的中華體育館就是毀在鴻源的手裡;1988年11月20日,鴻源機構在中華體育館內施放沖天炮造成火災,結果將它的歷史畫上了句點。
1963年10月啟用的中華體育館位於臺北市南京東四段53號(今臺北體育館正對面)近敦化北路,是臺灣早期的大型體育館之一,由當時旅居泰國的華僑林國長(中泰賓館創辦人)設立「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以「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名義獨資興建。
1963年3月動工,工程歷時半年多,花費新台幣三千萬元,同年10月正式啟用,隨後主辦第二屆亞洲籃球錦標賽。場館內部以圓形環繞,共可容納一萬兩千人,為當時臺北地區最大也是少數由民間出資興建的體育館。
1980年12月,中華體育館獲得政府補助八千萬元,整修內部工程與裝設空調,並於1981年完成,之後曾舉辦多屆瓊斯盃籃球賽,凡中華隊出賽時必定造成轟動,成為許多球迷的共同記憶,帶動了臺灣籃球發展。
1988年11月20日,鴻源機構租下中華體育館做為企業運動會場地,因攜帶炮燭入場並點燃,不慎將屋頂燒毀,一萬餘人緊急疏散,有15人遭踩傷、嗆傷、摔傷。
由於承諾會將中華體育館拆除重建的鴻源機構於1990年初因政府打擊非法吸金後突告倒閉,重建工程因而終止。
於是,中華體育館遭燒毀拆除後,一直到了1996年才展開重建計畫,第二代中華體育館由知名建築設計師李祖原負責設計,工程則發包給達欣工程,但開工後不久即傳出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無法付出工程款,導致地基完成後便停工至今,期間曾遭法院拍賣土地卻數度流標。
直到近年,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清償了相關債務,更拜臺北都會區地價飆漲所賜,加上捷運松山線動工(部份土地已被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徵收做為捷運站出入口),林國長之孫林命嘉決定將原址重新再開發,不再做為體育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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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20日,鴻源機構在中華體育館內施放沖天炮造成火災,結果將頂棚燒毀。
位於台北市南京東路的中華體育館,是泰國華僑林國長在1963年興建的,不幸的是,1988年11月20日,鴻源投資機構承租中華體育館舉辦運動會,啦啦隊施放焰火及沖天炮不慎引燃大火,屋頂被燒半毀,一萬餘人緊急疏散,有15人遭踩傷、嗆傷、摔傷。由於承諾會將中華體育館拆除重建的鴻源集團於1990年初因政府打擊非法吸金後突告倒閉,重建工程因此停止,導致該館至今重建無期。
1981年,沈長聲、劉鐵球、於勇明等人以投資公司名義成立鴻源機構,實為老鼠會,藉由提供誘人的高利率,非法吸集民間游資近新台幣1000億元。
1990年初,鴻源機構突然倒閉,留下16萬債權人與新台幣900餘億元負債的殘局,一時間造成台灣金融體系動盪不安。鴻源機構旗下的鴻源籃球隊,隨著鴻源機構迅速解體。
鴻源機構是台灣第一家以月利四分(4%利息)高利貸與老鼠會形式吸收民間游資的投資公司,當時台灣的合法投資產品不多,鴻源機構很快就成為社會大眾眼中的「金雞母」,投資人以中華民國國軍退伍軍人與公教人員居多。
1989年6月30日,立法院修正《銀行法》,檢調單位開始強力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鴻源機構在連續三星期內發生四次擠兌風暴,短短兩星期內鴻源機構就支付新台幣200億元現金。
1989年11月,劉鐵球因為腦溢血病逝,鴻源機構營運開始走下坡。
1990年1月9日,鴻源機構突然倒閉,把利息降低至 1.4%,但卻在4月正式結束營業,超過16萬人因此賠光積蓄,非法吸金總額高達新台幣940多億元,依法處理其資產後卻只得到新台幣40億元,所以每人可分到的賠償金非常少。
1990年12月18日進行審判,雖然鴻源案案情重大、許多人甚至賠上畢生積蓄,鴻源機構首腦沈長聲卻僅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於勇明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而且1994年沈長聲與於勇明就假釋出獄。
由於沈長聲在案發前便已脫產,再加上宣告破產的沈長聲在出獄後竟還能過著奢華的生活,所以坊間認為沈長聲很可能隱匿了龐大的資產,並以脫產的手段擺脫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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誆12小時賺28萬 比特幣詐騙集團3人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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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由夫妻檔經營架設的比特幣交易平台,對外謊稱投資有高額利息可賺,拉下線可有佣金可賺,以「老鼠會」模式對外吸金,短短2周就騙走300名投資人2千萬元現金,事後只願賠償1千萬元與被害人求和解,警方今天逮捕3名被告主嫌,
刑事局昨天在新北市三峽區逮捕嫌犯施凱倫(37歲)、王韻茹(28歲)夫妻檔、林華偉(30歲)等3名詐騙嫌犯,在他們住處起出電腦主機、手機、銀行存摺、金融卡、現金新台幣119萬等證物,訊後依違反銀行法、詐欺等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綽號小花的林嫌,涉嫌夥同施、王2人假藉比特幣互助名義,設立「花倫國際比特幣互助會」的投資平台,起今年3月起利用老鼠會投資方式吸金,在網路上打著短期獲利2.5倍高獲利口號,吸引300名投資人加入,看中比特幣隱密、不易追查特性,為日後捲款潛逃做準備。
林嫌找上擅長架設網站、網路行銷的施嫌夫婦,一開始不定期匯幣給施男,3月6日加入第1天,帳戶中的比特幣就翻了好幾倍,施嫌在自己臉書截圖PO文聲稱「12小時收入將近28萬」,讓許多網友誤信為真,紛紛購買比特幣投入該系統,誤入這場投資騙局。
嫌犯甚至成立「樁腳團」,在私人群組散布「中國資金將大筆投入」、「有新加坡(比特幣)礦工打算投入1000枚」等不實消息,甚至將他人紅利優先發放給樁腳,讓樁腳在群組中發佈領到紅利截圖,施嫌留言「花倫國際走的就是敢下敢發!」,直到3月18日樁腳與花倫團隊分贓金額喬不攏,憤而將團隊討論如何做假的對話紀錄通通截圖流出,投資網友才驚覺受騙上當。
警方調查,嫌犯從投資平台成立,先將被害人投資的比特幣慢慢轉到其他帳戶再提領變現,統計2周獲利2千多枚比特幣,變現約值新台幣1千萬元,相關帳戶現已凍結。嫌犯被捕後願以現金2百萬元、比特幣4百枚(約值7百萬元)與被害人和解。(突發中心劉文淵/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11:56
更新時間:17:1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60324/82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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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 -------> 朋友A ------> 業務 -------> 吸金公司負責人
由於透過 朋友A 介紹,誤入吸金公司陷阱,
在這之前都是透過 朋友A 直接匯錢給 吸金公司負責人
合約書也是請 朋友A 跟 業務 及 吸金公司負責人 簽訂
(合約書有 業務 及 吸金公司負責人 的簽章,沒有 朋友A 的簽章)
而我則是 朋友A 的下線,除了一開始的投資金是匯到 吸金公司負責人 帳戶外
一切的連絡跟利息收入都是透過 朋友A 帳戶
而 朋友A 則聲稱他對上窗口都是業務
後來公司倒閉,朋友A 避不見面, 業務也聲稱錢不是他捲走
我求償無門,只知道涉案人眾多,已經有人提起告訴,
因此也自己找資料寫了一份「刑事告訴狀」,請檢察官併案調查
原本以為無疾而終,近日卻接到 業務 來電通知,希望簽訂和解書,
以減輕刑事判決(以銀行法判)
問題:
1. 詢問過法律事務所,一致都希望我不要和解,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若要和解,一定要收到部分賠償金後才可以和解。但法官跟審判長卻建議我,
簽訂和解書可以在法院監督下拿到部分賠償金額,因為被告怕被判刑,所以
通常會先借錢來還,以求刑期降低?若不簽訂和解書,法院判決若是緩刑,
就拿不到任何錢,且民事賠償只能查封財產,不一定能拿到錢。請問我到底
是該簽還是不該簽和解書?
2. 若是想用同樣的銀行法告 朋友A,可是沒有任何跟他簽訂的合約書證明,
只有匯款證明文件,請問這樣告成功的機率大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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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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