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可以輕判?
鄭運鵬不要教壞囝仔大小
鄭運鵬在立法院說,涉嫌在台犯下命案的香港人陳佳同,因為台灣沒掌握「預謀」的證據,來台受審也難以重判。
很難想像這是一位立法委員說的話,難道鄭運鵬以為台灣可以無法無天,殺人不用重判嗎?
根德要打臉鄭運鵬
第一、此案不符合自首條件,而是投案,難道鄭運鵬習慣用政治干預司法,而不相信法官的專業量刑標準嗎?
第二、 中華民國刑法只有「殺人罪」,沒有「謀殺罪」。在司法院的「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中,「預謀」也並不是「從重量刑因子」。
第三、 民進黨鄭委員害怕審理陳嫌,難道對中華民國的司法,這麼的沒有信心,未來香港人民來台犯罪,殺人放火,請問如何處置?
有這種立法委員,台灣還需要敵人嗎?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91/4116299
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推動家暴修法 要求政府各單位環環相扣 擴大保障範圍
我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身份,安排今天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共有二十個提案版本。過去我聲援鄧如雯案、參與婦團推動家暴法的行列,也知道這幾年不少民間團體呼籲再次修正家暴法,他們從家暴第一線工作者的角度看到許多問題有待解決:
1. 家暴案件年年增加,預算資源卻嚴重不足,導致人力緊縮,影響服務能量;
2. 警察、司法、衛生、教育、移民、矯正等部份的政府單位消極被動;
3. 保護對象應擴大,涵蓋目睹家暴的兒童及少年;
4. 鑑於過去發生加害人被釋放後立即攻擊被害人,故相關單位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注意保護安全,避免陷入生命危險;
5. 面對恐怖情人的分手暴力、情感暴力,目前缺乏公權力的介入協助,民間團體要求讓當事人也可聲請保護令或使用服務資源…等各種問題。
不過本案從去年4月2日審查通過部份條文,剩下約十個條文因無共識而保留,之後進度就停滯。今日總算審查完竣,通過七項條文及兩項附帶決議;保留仍無共識的三項條文、留待我將於近日內召開的協商會議來討論,希望能夠儘快完成三讀。
可望一併三讀的,還有今天通過的兩項的附帶決議:
一、建請司法院建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並辦理家庭暴力與性別意識相關之研習訓練,並建立家庭暴力有關犯罪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及依法即時通知被害人,以有效連結家暴防治之社政、警政、衛政、教育等各單位資源。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據此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
今天雖然通過了涵蓋目睹家暴的兒童及少年等條文,但討論許久仍未有共識的三項條文,主要因為行政部門不肯同意民間的三項要求:政府應設置家暴基金以充裕財源,即時通知被害人,以及擴大保障範圍,納入「未同居」的情侶間分手暴力、情感暴力(目前已經納入同居者之暴力)。
行政部門不肯同意的藉口總可以找出很多:
1. 政府不該設立太多基金…那麼,家暴預算每年還是幾千萬而已嗎?全國這麼多家暴案件怎麼夠用?
2. 司法機關會即時通知警察、社會局的,讓警察、社會局再去通知被害人就好…這當中,保證不會發生憾事?
3. 情侶不是家庭成員,不要放在這部法來處理……那麼,請問要放在哪部法?好讓當事人可比照家暴來聲請保護令呢?
接下來我們將繼續努力與相關單位討論溝通,希望能夠在即將召開的協商會議再有突破,讓全案儘速三讀,使家暴業務更加環環相扣,提供民眾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
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八卦
【簡介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制之新作為】 (中)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二、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新作為:
(一)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
美國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評估我國之人口販運防制已達最低標準(Taiwan authorities fully comply with the 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elimination of trafficking.),顯見我國之人口販運防制仍有諸多面向有待改善。
就人口販運防制政策而言,行政院於2014年11月27日業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亦於2015年2月之第8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中決議將該草案送交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擬將有助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相關規範予以國內法化,俾健全人口販運防制政策之法源依據,進而使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政策與國際趨勢更趨一致。
(二) 「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新增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2條
為增進我國司法判決量刑之可信度,民國(下同)103年司法院以院台廳刑二字第1030023865號函頒之建置「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供檢察官、被告及律師使用,該系統旨在促進量刑之公正性。
前此,於102年11月首度開放查詢類似範圍之裁判,限於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提供人頭帳戶等資料幫助詐欺(含幫助恐嚇取財)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搶奪罪暨強盜罪、殺人罪等8類犯罪。
本年度(105年)1月該系統增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及同法第32條;同時邀請審、檢、辯、學及被害人保護團體研議制定「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32條之罪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參見司法周刊第1711期、第1784期)。此系統增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及第32條,及制定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除增進人口販運之司法判決可預見性、透明度,避免犯罪行為人心存僥倖外,亦回應「美國2015年人口販運報告」有關我國部分報告之批評,及對我國預防面向所提出之建議。
為有效提升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制,除透過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內國法化,以充實我國人口販運法制法規範之完整性外,期望可因前開此系統新資訊之建置,同時強化對人口販運犯罪之起訴與定罪妥適性,並建構具體且可資參考之標準,兼得作為防制人口販運政策實效性之實證研究基礎。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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