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協商,消防署的意見前後不一!到底想不想照顧基層的消防夥伴們?
可以說是用人命換來的《消防法》修法,好不容易在超過一年的努力,終於在上週一的協商取得共識,原以為可以順利二、三讀,順利上路,接下來不僅可以更有效救災、也可以保障基層消防夥伴的安危。
但是!消防署竟然想翻案!(版本比較請見最下方)
今天的協商當中,針對《消防法》第20條之1及第27條之1的「立法理由」無法取得共識;院長裁示消防署繼續跟各黨團討論,若無法達成共識,不是併原條文處理,而會單獨提案處理。我們希望這個對消防夥伴最基本、無法退讓的保護,能夠取得更大家的支持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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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20條之1的「立法理由」,依照消防署堅持的條文:
「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這樣的危險救災行動很可能會持續上演,因為消防署不願意承諾去訂定一個明確的行動標準。造成未來還是有可能在明明「無人待救」、沒有人命危及的狀況下,消防員還是被迫進入火場,徒增救災的風險。
我們認為這非常荒謬,為什麼連對基層消防員權利最基本的保障,消防署都不願意給出承諾?甚至連內政部長徐國勇日前也都說,火場內無人就不需要派人入內。消防署卻大轉彎,堅持不肯在立法說明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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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27條之1的「立法理由」,雖然母法明文規定,「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會開啟調查程序:
但消防署堅持用最嚴格、最限縮的刑法來定義「重傷」!第27條之1的用意,是讓我們能透過傷亡事件調查中,學習經驗、降低未來事故發生的可能;因此時代力量認為,至少應參考《職安法》職安通報的規定來定義「重傷」,才能真正降低消防員殉職、受傷的危險!
消防署兩次協商給出了完全不同的見解,現在竟然想要限縮對消防員保障,迫使立法院在「立法理由」中做出這種退讓,這樣已經偏離了當初要保障消防員、建立完善機制的初衷了!
節錄刪改自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 ( 搶救消防員) 昨天之發文 https://pse.is/LKDJS:
【消防署僅認同「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卻無法在立法說明確實承諾訂立「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之行動標準,顯然無視新北泰山傢俱工廠、新屋大火、台中鐵皮違章等殉職案,均是「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喪失寶貴性命。
針對調查權,若以消防署目前之標準,限縮其調查範圍,可謂掛一漏萬,參考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之經驗,應是貼近同仁出勤內容作為調查範圍,並且如遇相似案件,再行考量併案,而非於修法時即將部分族群拒於門外,且行政調查應在同仁未遇到重大傷亡前,即檢討制度問題,防止傷亡發生。
依據消防署「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的修改版本,難道要等下一次基層消防員危及生命或身體機能嚴重喪失才要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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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是什麼?為什麼重要?
立法理由是解釋、說明條文設計目的與用意的文字,雖然沒有條文的效力,但是重要性在於,以後某些實務上發生要認定狀況,就必須回來參照。
⬇⬇⬇⬇⬇立法理由比較⬇⬇⬇⬇⬇
📌針對第20條之1,依據消防署原先曾經提供的,符合協商討論內容的版本:
「因災害態樣種類繁多,實務上可資採取之救災行動亦相當多元,為明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定義,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之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俾利未來適用於救災實務。」
❌消防署今天協商卻堅持:
「因災害態樣種類繁多,實務上可資採取之救災行動亦相當多元,其中可能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之危險性救災行動。為明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定義,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俾利未來適用於救災實務。」
📌針對第27條之1,依據消防署原先曾經提供的,符合協商討論內容的版本:
「一、調查會製作之事故原因調查報告,係為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不以處分或追究搶救人員之責任為目的。
二、參酌中國民國國家標準CNS1467有關暫時全失能之定義,爰將第一項重傷明訂為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為死亡及意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三日以上(包含星期日與休假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另有關損失日數之計算,指由該次傷害所引起的全日不能工作日數,按受傷後不能工作所經過的總日數累加計算,包括星期日與休假日。」
❌消防署今天協商卻堅持:
不在立法理由中定義「重傷」,並主張將依據最嚴格的刑法來定義「重傷」,限縮啟動調查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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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協商,消防署的意見前後不一!到底想不想照顧基層的消防夥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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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消防署竟然想翻案!(版本比較請見最下方)
今天的協商當中,針對《消防法》第20條之1及第27條之1的「立法理由」無法取得共識;院長裁示消防署繼續跟各黨團討論,若無法達成共識,不是併原條文處理,而會單獨提案處理。我們希望這個對消防夥伴最基本、無法退讓的保護,能夠取得更大家的支持與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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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20條之1的「立法理由」,依照消防署堅持的條文:
「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這樣的危險救災行動很可能會持續上演,因為消防署不願意承諾去訂定一個明確的行動標準。造成未來還是有可能在明明「無人待救」、沒有人命危及的狀況下,消防員還是被迫進入火場,徒增救災的風險。
我們認為這非常荒謬,為什麼連對基層消防員權利最基本的保障,消防署都不願意給出承諾?甚至連內政部長徐國勇日前也都說,火場內無人就不需要派人入內。消防署卻大轉彎,堅持不肯在立法說明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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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27條之1的「立法理由」,雖然母法明文規定,「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會開啟調查程序:
但消防署堅持用最嚴格、最限縮的刑法來定義「重傷」!第27條之1的用意,是讓我們能透過傷亡事件調查中,學習經驗、降低未來事故發生的可能;因此時代力量認為,至少應參考《職安法》職安通報的規定來定義「重傷」,才能真正降低消防員殉職、受傷的危險!
消防署兩次協商給出了完全不同的見解,現在竟然想要限縮對消防員保障,迫使立法院在「立法理由」中做出這種退讓,這樣已經偏離了當初要保障消防員、建立完善機制的初衷了!
節錄刪改自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 ( 搶救消防員) 昨天之發文 https://pse.is/LKDJS:
【消防署僅認同「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卻無法在立法說明確實承諾訂立「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之行動標準,顯然無視新北泰山傢俱工廠、新屋大火、台中鐵皮違章等殉職案,均是「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喪失寶貴性命。
針對調查權,若以消防署目前之標準,限縮其調查範圍,可謂掛一漏萬,參考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NIOSH)之經驗,應是貼近同仁出勤內容作為調查範圍,並且如遇相似案件,再行考量併案,而非於修法時即將部分族群拒於門外,且行政調查應在同仁未遇到重大傷亡前,即檢討制度問題,防止傷亡發生。
依據消防署「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的修改版本,難道要等下一次基層消防員危及生命或身體機能嚴重喪失才要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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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27條之1,依據消防署原先曾經提供的,符合協商討論內容的版本:
「一、調查會製作之事故原因調查報告,係為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不以處分或追究搶救人員之責任為目的。
二、參酌中國民國國家標準CNS1467有關暫時全失能之定義,爰將第一項重傷明訂為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為死亡及意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三日以上(包含星期日與休假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另有關損失日數之計算,指由該次傷害所引起的全日不能工作日數,按受傷後不能工作所經過的總日數累加計算,包括星期日與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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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拿不到口罩的醫護人員,享受口罩禁止出國的同等待遇】
「防疫期間,政府能下令禁止醫事人員出國嗎?」
2月23日,陳時中突然宣布,醫事人員除「申請核准」外不得出國,此舉立刻引起醫界大反彈。衛福部緊急補充,禁止醫事人員出國以「醫院」為主,25日開會討論後才實施,但罕見態度強硬地強調有法源依據。
衛福部援引之法規,主要為《醫師法》第24條,「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及《醫療法》第27條,「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政府胡亂引用法條進行管制
然而,《醫師法》僅規範醫師,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羅列之醫事人員範圍有極大差異。按《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第23條則有「避免緊急危難」與「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例外限制。
防疫期間確實可能涉及緊急危難與公共利益,但以「預防」為由,一體適用要求全國醫師「遵從指揮」剝奪其自由權,顯違反比例原則。
《醫療法》則為規範醫療機構之組織法,該法第27條之「重大災害」定義,有論者羅列《災害防救法》試圖解釋,仍無法導出能繞過醫療機構,取得作用法授權,對醫事人員下達禁止出國之命令。
且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僅為二級開設,更未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也未比照九二一震災發布總統緊急命令,實難說服民眾為重大災害時期。雖然,我國截至25日已有31例確診,關鍵的第24例,至今無法確定感染源。只見總統向美國CDC表示,我說不是社區傳播,就不是社區傳播。
■ 醫護人員不是用過即丟的口罩
2003年SARS期間,未配合和平醫院封院政策之醫師、護理師,曾遭北檢起訴,2007年法院判決無罪。惟出國禁令一旦施行,有多少醫護敢用自己的職業生涯賭法律權益?
諷刺的是,就在同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提高疫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確保輪換休整到位。
我國卻是第一線醫療院所拿不到足夠口罩,政府要求藥局無償加班分裝口罩,更進一步限制醫事人員的自由。輕易動用全面管制,背後的權力慾望是可畏的,也讓欲求自保的民眾苦不堪言。
■ 只有相信政府相信黨的自由
政府重本廣宣,三月初口罩每日產能一千萬片,但口罩徵用禁出口延長至四月底。政府強力澄清,只有「零星」社區感染,但禁止醫護人員出國。執政黨立委開記者會叫民眾不要戴口罩,衛福部卻悄悄把「搭捷運、公車不用戴口罩」影片下架。
防疫雖是非常時期,但眼看我國種種措施比中國共產黨更共產專制,以抗中保台為名,視法治於無物。社會卻陷入一片歌功頌德,不准批評政府的氛圍。有道是:「醫護出不去,國民回不來。」至於是誰發大財,這就不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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