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美國不會介入台海戰爭的九大原因(上)
中國大陸閩南人 權璟畧
特朗普勝選令民進黨政府大受打擊。其實特朗普也好,希拉裡也罷,甚至是奧巴馬,乃至華盛頓、林肯或羅斯福等人復活再當總統。如果面對今天局面,必定都會幫臺灣虛張聲勢,只不過虛張聲勢的力度不同罷了。但是誰都不會願意為臺灣與大陸一戰,因為有九大因素制約著美國介入台海戰爭。所以,特朗普勝,民進黨不必悲;希拉裡若勝,民進黨亦不必喜。
當前許多主張台獨民眾一廂情願的相信一旦大陸武力攻台,美國必定介入。即使大陸的許多專家學者也無法斷定美國是否介入。美國究竟會不會介入?欲對此問題有清晰之判斷,可從美國霸權佈局,是否有盟友參與,國內制度,歷史記憶等來分析。具體可從以下九方面入手:
其一,不少臺灣人自認為臺灣與美日等皆民主社會,基於民主自由之共同價值,美日諸國一定會出手幫助臺灣。事實上這不過是自欺欺人,恰恰正是這些自詡民主自由的國家才更不會出手相助。因為民主國家的民眾能夠用選票及抗議來制約政府。試問民主國家的民眾會僅僅因為民主自由之共同價值,便支持政府花納稅人的錢,犧牲自己的子弟,損耗自己的國家利益去幫助別人嗎?如果民眾普遍不願意,那麼民主國家的政府能一意孤行嗎?台獨民眾何不反思一下,自己是否願意自己的政府損己助人,如不願意,又怎能期待美、日之民眾損己助台呢?何必自欺欺人。
二戰前,正是自詡民主自由之英、法,為避免與德國開戰,一次次的犧牲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等小國盟友的利益。先前所承諾的保護不僅沒有履行,反將這些國家出賣。英、法為何如此?正是因為英、法是民主國家。英、法民眾經歷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慘重傷亡,害怕再次發生世界大戰,因而普遍厭戰畏戰,民主的英、法政府受民意制約,只能順應民意,綏靖德國以求苟安。
對一個國家而言,沒有永恆之敵友,只有永恆之利益。政府也好,國民也罷,都以利益為取捨,很難因共同價值而損己助人,即使宣稱共同價值,其背後之根本也是國家利益。越是自詡民主自由的國家,越受民意之制約,越不會因共同價值而損己助人,因為民眾更看重利益。所以,台獨民眾不要再自欺欺人,以免被出賣後才悔之莫及。
其二、2008年俄羅斯攻打格魯吉亞,美國除了遣責抗議,並無任何實質性相助,更別說出兵幫助;2014年俄烏關於克裡米亞問題的衝突,美國同樣只是遣責抗議,及有限制裁,並未對烏克蘭有多少實質性的幫助。格魯吉亞、烏克蘭為何敢公然與俄羅斯叫板,不正因為它們相信以美國為首之西方能夠仗義相助,所以積極倒向西方。結果在遭受俄羅斯打擊時,美國除了空喊口號,並無實質性相助。試問這與二戰前英、法出賣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等國家有何區別?
美國面對俄羅斯尚且不願直接交鋒,更何況綜合實力勝於俄羅斯之中國,臺灣真有自信不會像格魯吉亞或烏克蘭一樣成為棄卒嗎?臺灣人可以回想一下,1950初年杜魯門發表聲明不助臺灣,一次出賣臺灣;1971年中國入聯合國,二次出賣臺灣;1979年中美建交,三次出賣臺灣。既已三次出賣臺灣,難道不會再次出賣。
也許臺灣人會說,九六年台海危機時,美國出手保護臺灣,一旦大陸攻台,美國還會再次保護臺灣。臺灣的確可以這樣想,但時異勢異,九六年台海危機時,台軍猶可堪與大陸一戰,若美台聯手,無須太大代價,便可擊退解放軍,保住臺灣。那時的美國也並不把中國放在眼裡,敢將航母開到台海。如今台軍已大不如前,解放軍則發展迅猛,台軍根本難與解放軍一戰。而且美國自己也承認第一島鏈內所有基地都已被中國戰力所覆蓋,若在中國周邊與中國一戰,美國未必能勝。所以,面對兩岸軍力差距的日益懸殊,及中美在西太平洋軍力的日趨均衡,美國很難有為保衛臺灣而與大陸一戰的決心,也難有保住臺灣不被統一之自信,那麼美國援助臺灣的意願還有多大呢?相信也只有坐井觀天、夜郎自大、自欺欺人之台獨民眾,完全不明時勢,無知無畏,才會樂觀的相信美國會援助臺灣。
其三,縱觀自海灣戰爭以來的歷次戰爭,美國皆有盟國參與,這些盟友或出錢或出兵,如此便使美國實力大增,代價大減,又提高戰爭之正當性。但是,一旦介入台海,美國則幾乎不會有盟友參與。因為:
一、臺灣隸屬中國已得到世界普遍承認,介入台海等於干涉內政,對盟國缺乏說服力與號召力。例如,海灣戰爭是因伊拉克吞併科威特,阿富汗戰爭是因反恐,伊拉克戰爭是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這些對盟國還算有說服力,但介入台海等於阻撓統一,顯然缺乏說服力與號召力。
二、能讓盟友願意參與的戰爭,必須易於取勝,且有利可圖。例如,伊拉克、阿富汗等皆非強國,易於取勝,且參與有利可圖。一旦追隨美國介入台海,不僅無利可獲,又得罪中國,有弊無利,除一些地緣上有利害關係之盟友外,尤其陷於經濟危機及難民危機的歐洲,必皆不會參與。
三、在地緣上最脫離不了關係的盟友中,實力最強,最可能參與者當屬日本,但日本參與可能性亦值得懷疑。因為:1、日本民眾對二戰仍心有餘悸,雖有右翼勢力抬頭,但多數人仍否定戰爭,很難容許日本與中國發生大規模的戰爭;2、日本承平日久,生活富足,民眾安逸,兵不諳戰。從福島核洩漏事件中日本自衛隊的表現便可見一斑;3、基於戰後美國對日本的民主化改造,以及日本民眾對軍國主義極權政府的反思,導致民眾對政府存在很大的不信任與提防,可謂民強政弱,所以日本政府缺乏強有力的動員能力,要想與中國開戰,沒有強大的動員能力根本很難一戰;4、中日兩國相互依存,但日本更依賴中國,尤其依賴中國龐大市場,一旦介入,日本的損失必定大於中國;5、中日歷史舊怨尚未解決,介入勢必再生新仇,如此不僅不能促進和解,反可能加劇矛盾,不僅難以得利,日後必受其累;6、美國遠隔大洋,更兼實力強大,中國難以奈何。但日本近在咫尺,一旦介入,戰時戰後皆必定要代美國受禍;7、美國對台有一定的保護義務,日本則未必有。如果美國不幫臺灣,日本亦無幫的能力與義務;如果美國幫臺灣,日本即使不幫,也可坐享現成。所以,日本更願坐享成果,未必願意幫助美國分擔義務;8、退一步講,即使介入,若大規模,則未必有足夠的組織動員能力,且付出代價也大。如果小規模介入,則於大局影響不大,對美台雖有幫助之名,卻乏相助之實,亦將受美台抱怨,還將激起中國大陸的仇恨,兩邊不討好。由此揆之,日本不大可能介入。
四、地緣與實力上最有可能參與之日本尚且不大可能參與,更何況其他或因實力弱小,或與中國利益相關,或處於地緣關聯之外的國家。
由此觀之,一旦介入,美國難有盟友,只能孤軍獨戰。鑒於二戰後美國歷次對外用兵幾乎都有盟友參與的特點,一旦缺乏盟友,孤軍獨戰,必然極大影響著美國介入的意願。(未完待續)
重利罪和解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八卦
【最新裁判時報-109台上1116判決-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是否應沒收?】
✅爭點: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是否仍應為沒收宣告?
✅關鍵字:#放棄求償、#和解、#犯罪所得
⭕️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26日作成109台上1116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之條件及目的:
由於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果,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基於利得沒收本質為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不法利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此亦能避免被告一方面遭國家剝奪不法利得,另一方面須償還被害人而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結果。
二、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仍應沒收或追徵:
倘利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縱被害人放棄求償,法院仍應為沒收之宣告,藉以避免修法前不法利得既不發還被害人,亦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而使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不法利得之不合理現象。故倘若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自仍應就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始符合沒收新制之立法本旨。
三、本案情形: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一所示各次重利,合計為32萬5,000元,然稽諸其與陳永仁和解之協議內容,係將如其附表二所示之油品作價257萬元,而以其中200萬元抵銷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與利息,再由上訴人給付57萬元予陳永仁,此有其等簽立之和解書在卷可憑,是以上訴人實際上仍保有上開犯罪所得之重利即32萬5,000元,且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等旨甚詳(見原判決第19頁第16至24行)。核其此部分之論斷,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1116%2c2020032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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