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保護人民免吃萊豬的最後手段
民進黨政府強行讓萊豬明年元旦進口,中央鴨霸,地方政府也只好自保。新北市議會已在12月初通過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要求豬肉製品萊劑零檢出,希望能確保新北市民不會吃到萊豬。
現在的問題是,地方訂的自治條例,若有罰則,必須要經過中央核定,才能生效。目前新北市政府已將自治條例送交行政院,但以民進黨的獨裁作風,一定不會核定新北市的自治條例。
元之在之前市政總質詢時,早就預料到這個狀況,因此要求新北市政府一定要超前部署,預先思考對策。目前市府的作法,應該會在收到中央打回票的公文後,提出行政訴訟,或是聲請大法官釋憲。
以法理上來看,中央頒布的是行政命令,並不是法律。地方議會依法訂定食安自治條例,是具備民意基礎的,中央政府應該尊重。
另外,依據憲法「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應由司法院解釋,不是由行政院自行認定。
過去大法官會議曾針對中央地方法規牴觸,做成釋字第738號解釋,明白指出中央與地方法規寬嚴不一並非「牴觸」,因為中央定的是「最低標準」,地方政府當然可以訂得更嚴格、更因地制宜,這是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精神。
例如,中央政府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學校與電子遊戲場應距離50公尺以上,但地方自治條例可以訂定的更嚴,規定必須距離100公尺以上。
以此來看,中央規定豬肉萊劑容許量10ppb,那地方訂定零檢出,這對於食品安全的要求是更嚴的,符合釋字第738號的精神。
只不過,現在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是蔡英文總統的表姊夫,蔡總統也曾將大法官叫去罵過,行政權現在獨大,司法還會不會站在地方政府這邊,就不確定了!
質詢影片:https://youtu.be/7UipMIetrak
釋字738 在 江啟臣 Facebook 八卦
民進黨送給全民的大禮又來了!
聖誕夜,立法院通過行政命令,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在食安源頭放火,卻提不出合理完善的配套措施。跨年夜,行政院直接宣告地方的食安自治條例「違憲」。傷害地方政府自治權,更剝奪縣市政府提高食安標準的用心。
兩個傷害人民健康的禮物,硬生生推到人民面前,由不得你拒絕!行政院說,食安應該要全國一致,但是從教育部、退輔會、法務部到立法院都拒絕使用萊豬,早就已經一國多制。行政院強力否定各縣市的自治條例,更是中央放火,不許地方點燈。
面對民進黨的粗暴專橫,我們將協調執政縣市政府,準備聲請大法官解釋。更要提醒蔡政府,行政院沒有釋憲權,更不能妄自宣稱地方自治違憲。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在大法官做成解釋之前,「中央不得停止、變更、撤銷、廢止地方政府的決定與執行」,民進黨決不該一錯再錯,在釋憲完成前不應濫權廢止縣市相關自治條例規定,阻擋地方政府守住國人健康的最後防線!
2012年3月的蘇貞昌主席在臉書上說,「國民的健康無可取代,我呼籲國會嚴格立法,地方政府制定更嚴格的規範,全體國民一起監督,共同捍衛自己的健康」,現在卻反過來反對地方制定更嚴格的食安標準。不只是雙標,更是昨是今非。
中央缺乏承擔的肩膀,就應該放手讓地方政府有更高的標準。我要再次提醒行政院,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8號解釋意旨,地方政府本可因地制宜,擬定比中央政府更嚴的措施,為人民把關。各縣市基於公益,制訂相關自治條例明訂萊劑零檢出,無論情理法都有堅實的基礎,中央政府不但應該接受,更應該支持地方政府高標準的作為。
行政院對地方政府出言恫嚇,反而凸顯民進黨執意逼人民吞萊豬,這樣的政府不但是食安倒退,更是民主倒退!
釋字738 在 盧秀燕 Facebook 八卦
#守護市民健康
#中市府不同意中央要求修法開放瘦肉精豬肉
台中市早在106年即修訂「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明訂「台中市豬肉及相關產製品的瘦肉精一律 #零檢出」,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且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38號解釋,地方政府依地方自治可訂出比中央法規更嚴格標準。因此,對於中央要求開放瘦肉精的修法函文「我們 #不認同、 #不同意,市府也 #不會提案修正」!
市府必須保障市民健康,減少市民食安風險,因此我們將依法行政,繼續執行守護市民朋友的好政策和好法律!
釋字738 在 [心得] 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 的八卦
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無效了(核定中的也 ... ... <看更多>
釋字738 在 Re: [新聞] 縣市若堅持對萊豬開罰政院:撤銷處分、送懲戒 的八卦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8 : 解釋 ... 37 F →waynedd: 釋字738是有很明確的法律保留,而此次爭議就法規上沒有看 ... ... <看更多>
釋字738 在 [心得] 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
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
無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學來問,釋字738不是說地方自治條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嚴嗎?行政院這樣做違憲吧?
這個問題剛好跟行政法與地方自治都有關係,所以來提供一點心得,先說前提:萊豬要不
要進口是政治與外交問題,本文不討論,本文純粹討論「行政院可否依法函告自治條例無
效」這個法律問題喔!
一、相關的條文
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
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
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牴
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縣政府予以函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
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電子遊戲廠業管理條例第11條:「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
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
項之登記,始得營業。」
二、釋字738的重點節錄
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機
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牴
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
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
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
臺北市、臺北縣、桃園市之自治條例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
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
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
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
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
更長距離之規範。
三、簡評
(一)從釋字第738號解釋可以知道,地方自治條例要設置的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前提是
,這個「電動玩具店設置距離」事項是一個「自治事項」,所以大法官先以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認為關於電子遊戲場的設置,是一個具有因地制宜「性質」(憲
111)的自治事項,在自治事項的前提下,地方自治條例才可以較中央法規為更嚴格的規
範。
(二)再來看食安法第15條的規定,明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安全容許標準,顯然跟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範不太一樣。再者,就食品安全添加物規範事項之性質而言,似
乎為「全國一致」之性質較合理(撇開萊豬議題,各地方政府就食品添加物之添加應不適
宜各為不同標準),所以關於食安事項,應是一個具有全國一致性質的「中央事項」,而
非「自治事項」;再從過去實務看來,關於「空汙」、「水污」、「食品」等管制事項幾
乎都被認定為全國一致性質之中央事項(例如:雲林縣的禁用燃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也被
函告無效),那如果食安事項並非地方自治事項,與釋字738的前提就不同,地方自治條
例就不能為更嚴格的規範,所以就被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無效了。
四、結論
臺中市如果要釋憲,而且想要勝訴的話,就是要想辦法解釋「食品添加物規範」之事項,
應該是具有因地制宜性質的「自治事項」,或許可以引用日本學說「人民主權說」搭配蔡
茂寅老師提出的「剩餘權歸屬說」去解釋,但是我個人認為實務的接受度並不會太高。
以上,大概提供一點點學習心得,不見得絕對正確,但希望能給大家一個討論方向。
也預祝大家快快考上金榜題名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5.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9738225.A.DA2.html
要回到「事項性質」去討論,符合我國採「均權原則」之精神。
如果單純雙方都有規定就只能依中央,那地方自治範圍權限就會縮小很多。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6:52:32
釋字738節錄
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左列事項,由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第一百十條第一
項第十一款復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
治法賦予之事項。」另於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
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
直分權理念。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基於
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五五0號解釋參照)。
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定自
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自治
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地制
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
一般實務針對雙方有列舉的事項,只要涉及中央地方權限爭議,都還是會去判斷性質....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7:13:25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7:14:24
致,他們認為只要與地方居民切身相關事項,均應優先列為應因地制宜的地方事項,這也
是我第四點提的,地方政府如果要釋憲,要極力主張這部分。
※ 編輯: ptptptt (180.217.15.206 臺灣), 01/04/2021 19:38:4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