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周春米委員召開會議,協商行政院「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和賴士葆委員所提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會議上許多委員充分表達意見,但沒能對條文進行實質討論,留待後續院長召集協商。
至於信望愛基金會、異象國際公益展望基金會強力遊說、林岱樺委員提出的「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草案,要到明天才能確定是否排入院會的正式議程,也才能確定後續的處理程序、是否一起排入協商。
林岱樺委員提出的草案宣稱是「折衷版」,但事實上只有名稱折衷,條文和說明卻充滿赤裸裸的歧視,不僅只能登記伴侶(草案第四條說明),部分條文甚至超越賴士葆版本,如:
1.增訂「假結婚條款」:只要其中一方的三親等內血親(如:姪子姪女、伯、叔、姑、舅、姨)、檢察官或社福機關認為兩人「非出於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或非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而締結第二條關係」,就可以訴請法院介入,確認關係不成立(草案第八條)。但兩個人建立永久結合關係,究竟為何是讓這些人來監督、確認?這些人又如何判斷當事人是不是真的符合這些要求?
2.擴充「宗教自由條款」:良心、信仰自由等均不因本法施行而受影響,條文說明中更直接寫明「表達及教導不贊同第二條關係之意見等,並不構成歧視」(草案第二十七條)。這條規定根本是變相的「合法歧視條款」。
若將立法院現有的所有同婚相關草案版本一字排開,從2016年在跨黨派立委支持下初審完成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到這幾個月陸續提出的專法版本,政院版其實才是真正的折衷版,無庸置疑。
賴士葆委員提出的版本則混淆了親屬法體系中的「配偶」和「家屬」,而且是「和尚條款」、「修女條款」,僅保障同性別二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同性家屬關係,卻沒有釋字提及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也未規定同居義務,完全違背大法官解釋。
賴委員今天在現場質疑憲法怎能對抗公投?但事實上公投結果的位階只是法律,而大法官解釋的位階則是憲法,台灣是民主的國家,也是法治的國家,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應該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且去年通過的公投第十二案,事實上也是在釋字七四八解釋的基礎上才得以成立(參見中選會107/04/18新聞稿第二段: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07news/27215)。
台灣已經有上萬對同性配偶、上百個生養孩子的同志家庭和我們共同生活在這塊土地上,他們只需要和一般人一樣的法律適用,讓他們可以無後顧之憂的相愛成家、養兒育女、相伴到老。同性婚姻已經是我們無法閃避的歷史責任,我們必須勇敢面對,做出符合憲法要求、平等價值的決定。
釋字735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柯建銘:遲來的正義
臨時會不處理倒閣
大法官已做出釋字第735號解釋:立院違憲
釋字735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釋字735號解釋
大法官提前公布,準備要去過年了!提醒各位考生,過年不忘閱讀大法官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