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5
📝特別權力關係整理📝
一、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
(一)義務不確定性(概括支配關係)
(二)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三)國家對之有懲戒權
(四)無救濟權或僅能透過行政體系內部救濟
二、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之實務見解整理
🚹對象🚹:公務員
📚釋字📚:187、201、243、298、312、323、338、491
🔍內容🔍: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身分上重大影響可行政爭訟
🚹對象🚹:大學生
📚釋字📚:382、684
🔍內容🔍: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皆可(大學以外僅限退學或類似處分)
🚹對象🚹:軍人
📚釋字📚:430、459
🔍內容🔍:申請續服役遭駁回、體位判定不服
🚹對象🚹:受羈押之被告
📚釋字📚:653、654、720
🔍內容🔍: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律見知受監聽、錄音違反比例原則
🚹對象🚹:受刑人
📚釋字📚:681、691、755
🔍內容🔍:假釋被撤銷、駁回
🚹對象🚹:會計師
📚釋字📚:295
🔍內容🔍:覆審相當於訴願,可提行政訴訟
🚹對象🚹:老師
📚釋字📚:462
🔍內容🔍:教師升等
三、考題觀摩
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50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15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28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15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⑴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1/3時執行扣考;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⑶不執行扣考。」第28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一)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二)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主張?(105司法官節錄)
📌解題關鍵📌
私立大學、J684、課予義務訴願(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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