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能否勝利?!歐洲核能闖關永續分類資格】
#科學認為核能是永續能源 #等待政治人物做出勇敢決定
這篇文可能有點長,所以先寫重點,歐盟下共同聯合研究中心對核能進行完整科學評估後,所完成的報告中,#認為核能符合歐盟綠色政綱下永續投資分類的標準。
PS 歐盟尚未做出最後決定
▋前行提要
大家還記得我與 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就歐盟綠色政綱中是否包含核能的爭議嗎?這個故事竟然可以繼續寫下去了,我們一樣可以很自信的跟各位說
當時查核中心做的查核報告就是胡扯。
星期五晚上歐洲的核能群組中傳出一份媒體流出報告,是歐盟執委會旗下的共同研究中心(JRC)針對核能是否符合永續投資的Do no significant harm (DNSH,不造成重大危害)標準所進行的評估報告。
之所以會有這份報告,乃因歐盟綠色政綱目標於2050達成碳中和,當然再生能源在其中扮演重大角色,但不少國家也認為使用核能是必要手段,無奈歐盟內部也是有擁核國與反核國之分,且歐洲議會的機制中也有許多綠黨成員,使核能在多數情況中不受青睞,甚至在燃煤比例高國家應得的轉型基金(Just transition fund)補助中也遭到移除。
▼報告這邊看
https://reurl.cc/qmoQoq
▼路透社報導
https://reurl.cc/R68xDx
▋永續投資分類可能決定核能命運
這邊的永續投資分類(Taxonomy)指的是,未來歐盟因應綠色政綱的投資行為可以切入的項目,關心氣候變遷的投資人(銀行、公司行號、基金等)可以藉由此分類系統決定資金流入方向,藉以共同達成綠色政綱的碳中和目標。
當今所以投資人無不在意永續投資,核能需要龐大的初期資本投入,若在此分類遭到排除,核能在歐盟的建設便會遭到莫大阻礙,這也是為何歐盟內擁反核兩派可以吵(炒)三年的緣故...
一開始投資分類的技術專家小組(TEG)發布的報告中,認為核能儘管為低碳能源,但在部分項目如核廢料、輻射或是燃料開採上仍有疑慮,因此需要更多評估所以暫時將核能擱置在永續投資分類外(有反核人士就直接說因此核能不滿足永續投資標準)。而,去年中,歐盟執委會遂委由旗下的歐洲共同研究中心開始進行完整評估,包含整個生命週期,對...從原料開採到核廢料處理都是如此,從沒有其他的能源需要遭受如此嚴厲的審查,唯獨核能。
報告裡應當於二月底三月初完成,但現在已經快四月了藉由媒體批露才流了出來,畢竟報告仔細一看,真的不得了... 所有內容大致上台灣所有支持核能的人也都知道了(你可以先在腦海中想一下答案)
▋核能符合DNSH原則
這邊就切入報告內容啦,報告主要分坐兩個部分:A部分針對核能發電的生命週期進行完整評估,根據TEG中的幾個評斷項目(包含溫室氣體排放、水資源運用、土地資源使用、科技廢棄物、水資源與生態汙染、空污、人體健康等)完整分析核能,包含鈾礦開採、核燃料的提煉、核電廠的運轉、用過核燃料再處理、高階核廢料的處置等階段的可能危害;而B部分則針對TEG報告提及的另一重點,也就是高階放射廢料的問題進行完整檢視。
而我想多數人應該對結論比較有興趣的還是結論,畢竟報告將近四百頁,很難一一向各位說明,但這四百頁中,多的是許多科學家、工程師日以繼夜的產出,媒體上(或反核團體眼中),或許只要出現一篇關於核廢料處置可能有輻射洩漏疑慮的研究就足以引起熱議,但他們沒告訴你的是,可能有一萬篇的研究告訴你目前處理核廢料的技術足以讓人安心,JRC的研究報告則是做到了後者。
因此,報告第九頁有這樣的結論:「分析並未發現任何科學證據顯示,核能相較於其他永續分類投資中減緩氣候變遷的發電活動造成更多人體健康或環境危害。」(核能不比太陽光電、風電等差)
"The analyses did not reveal any science-based evidence that nuclear energy does more harm to human health or to the environment than other electricity production technologies already included in the Taxonomy as activities supporting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報告188頁處有這樣的結論:「最後可以得出結論,各種核能對於人類健康或環境的所有潛在危害可以透過現有技術與合理成本適當預防或避免。只要所有行為符合規範與準則,那麼在整個核燃料循環中及核電力生產相關活動中,對於TEG的目標就不會有重大危害。」
"It can therefore be concluded that all potentially harmful impacts of the various nuclear energy lifecycle phases on human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can be duly prevented or avoided. The nuclear energy-based electricity production and the associated activities in the whole nuclear fuel cycle (e.g. uranium mining, nuclear fuel fabrication, etc.) do not represent significant harm to any of the TEG objectives, provided that all specific industrial activities involved fulfil the related Technical Screening Criteria."
這part也是有幾個小重點的(但都是廢話QQ)
1. 核能生命週期的溫室氣體與空污產出極小
2. 核能消耗土地資源極小
3. 核輻射影響極小
4. 核能的耗水與熱汙染問題需要妥善控管
5. 核災未必不會發生,但歐盟的管制體系與新核電廠設計都能避免過去大規模的核電廠事故
而在part B中則針對目前核廢料的處理技術做出完整評估,這邊未曾否認確實核廢料的輻射可能產生危害,但若是用過核燃料經過處理並且有完善立法控管,那就不需擔心,其中放射性廢料相較核電廠其他廢料僅一小部分。
針對低階廢料來看,三百年的處理週期已經可以預期評估,不僅核電,其他醫療、工業、農業也會產出低階廢料,許多沒有核電的國家也已經有低階廢料處理場所。
而高階廢料議題中,深層地質處置為目前認為最普遍且相對經濟的解法,縱然沒有實體運轉的深層處置場所,所有技術屏障在諸多模擬中確認可以確保輻射不會外露,而芬蘭瑞典等國家也在近年會陸續啟用高階廢料處置場。除了深層處置外,用過燃料的在處理或回收也符合循環經濟條件,持續投入於核廢料處理的研究中將持續為人類社會創造福祉。
簡單來說... 核廢料可以處理... 裏頭也有點嘴的提到,碳捕捉與高階廢料處理都需要尋覓地質儲存,沒道理前者可以被列為永續投資,後者則被阻礙...
▋科學事實不該被政治隱藏
儘管JRC已經完成了報告,但尚未正式公布,僅由媒體批露,歐盟官方不回應中(依慣例來看,他們通常不回應都是默認啦),而報告也將提交歐盟執委會下的核輻防護與核廢管理委員會與SCHEER進行檢視以及歐洲議會進行立法討論,作為核能是否列入永續投資分類的依據,四月將開始討論,今年一定會有結果,甚至最快核四公投前會有定案。
記得,尚未定案(請引用這份報告的挺核者注意用詞,引用報告內容時也務必再三確認前後文)。
歐洲的核電建設或許進度尚未如人意,開發商必須自行承擔他怠惰的後果,但若因意識形態先將他排除在外,以致延宕碳中和目標,那可得不償失。在科學事實下,若歐盟仍將核能排除,那就等同於是砸JRC的招牌,也愧對這份報告中引述所有文獻的科學家或工程師們所有心血,期待歐盟政治人物做出正確決定。
總體而言,這份報告相當全面,非常適合核能對話使用,因為要寫給政治人物看的,所以用詞也不複雜,也希望我國政治人物(與他的側翼小朋友)可以花點時間看看這份報告囉。
「醫療 事故 預防 及 爭議 處理 法 重點」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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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台灣當醫生很容易被告嗎?
媒體報導,在台灣當醫生,相較於其他職業,犯罪率特別高。而根據衛福部統計,2020 年就發生了 346 件醫療爭議相關的訴訟,其中刑事訴訟有 20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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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許多發生醫療糾紛的病患或病患家屬常常對醫療人員提起訴訟,在刑事責任的部分,通常是以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或「重傷害罪」論處,不過這也造成醫病關係越來越緊張。
前陣子,衛福部公布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其中的重點是在進入民事或刑事訴訟前,必須先進行「醫療糾紛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到訴訟程序。
草案也規定了醫療人員及家屬的相關權利,包括:
1⃣️ 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
2⃣️ 醫院對於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
3⃣️ 醫院應為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
4⃣️ 醫院裡要有調解會
5⃣️ 遇到民事或刑事糾紛時,要先調解
6⃣️ 醫院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防範醫療事故
7⃣️ 主管機關要成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讓民眾通報
草案希望能夠過這些手段,不只讓病人遇到醫院有狀況時能夠通報,有問題時也能問,如果真的發生了醫療糾紛,也可以透過比較快的管道,來尋找解決的方法。
而如果是醫事人員,除了有保險,如果遇到爭議時,也能直接受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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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解決問題嗎?
草案要解決的另一個問題是,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甚少諮詢管道的問題。如果能有多一點諮詢的管道,也許就能提早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草案在 4 月的時候也經行政院會通過,目前正在等待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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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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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庭麗病倒,應曉薇要求勞動局主動關心事件始末
20160130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新聞稿
女星孟庭麗26日在拍戲外景突然休克倒地,至今仍昏迷不醒,聞之令人鼻酸。不只孟庭麗軋戲過勞,61歲「阿西」陳博正上周也因過勞病倒片場,但因為不想延誤拍戲,暈倒隔天還是照常上工拍戲。
曾經身為演藝人員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表示,「演藝人員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重點」雖明訂多項保護措施,但是近20年台灣影視大環境不佳,本土戲劇製作費緊縮,政府既不協助也不補助,在有限的資源下,台灣演藝人員能不超時工作?而徒法不能以自行何以故?試問,製作單位已生存不易,又有哪個單位肯找囉嗦的演藝人員?
應曉薇說,擔任市議員後,選民服務常需幫許多紅極一時的演藝人員申請「急難救助」、「低收入補貼」,每次看到資深演員未受到政府照顧內心真的很憤怒,全世界未見任何國家如此不尊重演藝人員,即使各演藝團體年年爭取權益,也未見相關單位「真心」對待演藝人員。
孟庭麗病倒後,應曉薇已馬上要求勞動單位應主動關心事件始末,以下是台北市勞動局的解答,盼能提供台灣所有演藝人員「自保」,也給關心庭麗的朋友們一些參考。並祝福孟庭麗早日康復。
ㄧ、工作如超時有何罰則?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對勞工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採取預防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3-15萬元之罰鍰。
2、 如屬勞基法適用對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違者,可處新臺幣2-30萬元之罰鍰。
二、 意外或過勞如何判斷?
如勞工因執行業務導致勞工受傷或生病無法出勤者,依法應屬於職業傷病。但於非值勤時間或非業務引起且可歸責於勞工私人原因者,則非屬職業傷病。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容易造成過勞的工作狀況:
1、異常的事件:
(1)承受與工作相關的重大個人事故時引起極度緊張、興奮、恐懼、驚訝等強烈精神上負荷的突發或意料之外的異常事件,如因職業災害造成嚴重受傷或疾病;
(2)由於發生事故,協助救助活動及處理事故時,迫使身體突然承受強烈負荷的突發或難以預測的緊急強度負荷之異常事件,如經歷(目擊)悲慘的事故或災害;
(3)急遽且明顯的工作環境變動,如於室外作業時,在極為炎熱的工作環境下無法補充足夠水分,或在溫差極大的場所頻繁進出時。
2、短期工作過重:
(1)一天特別長時間過度勞動;
(2)1週內常態性長時間勞動;
(3)工作時間外有其他負荷因子,如有時差的海外出差,其交通方式、往返兩地的時間及往返中的狀況、住宿狀況、出差時睡眠狀況、出差後的疲勞恢復狀況等都可能造成。
3、長期工作過重: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1)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80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2)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45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
(3)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影響程度,工作型態如工作排程的變更頻率、工作內容、輪班或夜班工作的頻率等;伴隨精神緊張如危險性工作、過多的限時工作、處理重大業務或因職業災害造成嚴重受傷或疾病等。
上述仍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及鑑定程序,才能確認是否為過勞。
三. 家屬該準備什麼?
1、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如有勞保,可逕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給付;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另亦可向勞保局申請審議或向工作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2、有投保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相關補助,準備資料可洽勞保局。
3、如屬勞基法適用對象,發生職業災害職業疾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提出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如雙方有爭議者,得向勞務提供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四. 工會該準備什麼?
1、協助勞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2、協助勞工或其家屬處理勞資爭議相關事宜。
五. 電視台責任或製作單位責任?
1、工作者如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則該事業單位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責任。
2、應視雙方是否有勞雇關係,如屬勞基法適用對象,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疾病,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之責任。
六. 如何保全證據?
可以錄音、拍照或其他書面影本,如出勤紀錄。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研究室
醫療 事故 預防 及 爭議 處理 法 重點 在 [新聞]立院三讀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 看板medstudent 的八卦
立院三讀 醫療爭議均先調解醫院不得拒絕提供病歷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建
立醫療糾紛非訴訟機制,未來民、刑事醫療爭議事件均應先行調解,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
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新台幣25萬元。新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不少醫療糾紛訴訟使醫病雙方煎熬,使病人與家屬得不到及時情緒紓解補償,醫生更可能
規避高風險科別。行政院會4月28日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擬建立醫療糾
紛非訴訟處理機制。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25日初審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排
入30日院會討論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
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
。
至於調解會成員,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9人至45人組成;其
中醫學以外委員,或任一性別委員,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因調解需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的病歷
、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而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的證明、
報告或陳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醫事機構違反,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且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的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
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
為增加溝通關懷,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
生翌日起5個工作天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但考量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規模較小,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在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
務過程中所作的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時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
,也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的基礎。
新法明定,法案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此法。(編輯:蘇志
宗)1110530
https://www.cna.com.tw/amp/news/aipl/20220530018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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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個法案真的可以減少醫療糾紛?
還是只是法院為了減少訴訟案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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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0.147.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653918631.A.7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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