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委員針對病歷中文化爭議的聲明
最近我的《醫師法》、《醫療法》修正草案中提到病歷應中文化,引起醫界不少人的疑慮及反彈。我對於提案內容造成醫界恐慌、不滿的情緒深感抱歉,也想藉此機會說明我提案的用意及未來與各界持續溝通的誠意。昨天與關心此議題的一些醫生面對面溝通後,我更進一步體察醫療人員在醫療勞動現場的辛苦,及現狀醫學上中文和英文涵蓋內容的落差。其中,醫生們所提醒的,全中文化造成病人的安全疑慮,是我們需要重視的問題。
當初我想推動的是如何落實讓病患得以申請到中文病歷,並無意改變醫療人員原有的工作方式,更與某些人抹黑的陰謀論「中文化等於中國化」無關。我提出這兩個法律提案,源於2009年監察院對衛生署提出糾正:「衛生署罔顧行政院核定之行動方案,迄未在既定期程內完成擬定推動病歷中文化計畫或措施,又輕忽怠慢監督機關促請建立及強化病歷中文化規範之決定。」
然而,去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的「病歷中文化」討論提案,衛福部的回覆卻推翻過去其同意逐步進行「病歷中文化」的承諾,違反監察院的糾正方向。即使現行《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一已規定:「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但我們知道目前實務上仍未完全落實,使病患知的權利難以保障。
因此,我藉由提案「病歷中文化」,來向衛福部施壓,希望其正視監察院的糾正內容,規劃逐步推動的具體措施,並非要求病歷要立即全面中文化、改變醫療工作者的溝通方式。
長期以來,我們看到醫病關係的緊張。醫病衝突的原因,包括醫療環境的辛苦、病人期待每個醫生都是華陀再世、醫療糾紛案例的層出不窮等等,減少醫病衝突,是我認為非常迫切的課題;是否以增加中文為醫病溝通橋梁的機會,可以做為改善醫病溝通的措施之一?這是我希望可以拿出來討論的。
另一方面,我也認為,長期以來台灣民眾對自己健康狀況的掌握不足,也仍未培力健康自主權;病歷一定程度以中文作為媒介,有其必要性。過去我也聽到法界有多位律師、醫療專業庭的法官支持病歷中文化。
這陣子醫生們反應的意見也讓我更加了解醫療環境的結構性問題、醫療人員沉重的工作負擔,改善醫病溝通的困難及重要性。醫生們的建議包括,落實轉診制度、推動家醫制度等等。我嘗試思考如何在惡劣的醫療體系下兼顧病患知的權利,例如關於專有名詞,包括病名、檢查、藥名等,都可透過醫學資訊技術來予以自動呈現中英文對照,以減少醫病雙方的誤解。
我們希望衛福部能提出積極的改善措施,讓更多民眾知道現行《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下,民眾可申請中文的病歷摘要,讓民眾看懂病歷摘要、改善醫病溝通。
我接下來仍會多聆聽不同領域的意見,再看之後以什麼樣的具體措施達成醫病雙贏。我也希望,這樣的對話能夠促成台灣公民社會的多元討論。
醫師法施行細則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八卦
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不重視自己的健康状况,出了事别想再把風險推給醫療單位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
這是在台北馬偕的案子(案號:103年度醫上字第33號),家屬主張:醫師未於術前評估病人糖尿病史,誤判手術風險,以及於病人發炎感染時延誤處置,而護理師於手術隔日上午遲至10時40分後始通知醫師,顯有延遲啟動檢查會診機制之情事,而向院方,醫師連帶請求777萬元之賠償。
一,醫師部分,民事一審從98年提告,刑事也一起,到103年始判決,在這漫長的5年間,刑事因家屬一直再議,發回3次,共歷經4個檢察官,3次醫審會鑑定,均認醫師無過失,民事部分亦採相同意見,判決醫師不用賠,勝訴。理由在於:
1.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2.病人在隔日12點前,皆無得認定為系統性發炎反應之症狀,而後12:10分緊急照會確認可能是壞死性筋膜炎後,12:13作電腦斷層掃描,14:05報告完成,14:22醫師做術前解釋,14:45送達手術室,故3次醫審會鑑定皆認醫師已立即進行相關醫療處置,時效迅速,故無遲誤。
故醫師在一審結束時,已過5年。民刑事方均勝訴結束。
二,醫院部分,一審法官認為,護理師延誤通知,違反護理人員法24條,26條,故判決醫院需賠償777萬元。上訴至二審,法官及院方律師皆認真仔細,高院於104年再交由醫審會為第四次鑑定,這次有個重大突破,鑑定意見表示:壞死性筋膜炎不易診斷,病程發展迅速,故即便護理人員提前將病人傷口變化通知醫師,亦難完全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而於105年7月判決醫院亦毋須賠償。
三,此案件二審之判決,有2點可供大家日後參考,謹記在心:
1.許多病家方律師皆會辯稱,主訴只是病人自己的敘述,醫師不能據以推諉等等。
但是本案法官爰引最高法院判決96台上字2476號判決,載明:依醫師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之病歷規定,可認患者「主訴」病情,乃構成醫師為正確醫療行為之一環,因此醫師的術前或醫療評估,若基於病人主訴,與其後之客觀檢查結果,即可答辯無疏失。
2.醫審會之鑑定報告,如果不利,不要太早放棄,積極列載鑑定項目,再聲請補充鑑定。有時,亦可善加利用函詢其他醫院之方式為之。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1018/36153386/…
醫師法施行細則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衛福部食言,「病歷中文化」遙遙無期
世界上科技和民主人權稍微像樣的國家,只有我國的醫師不用母文記載「攸關患者健康和生命」的病歷;病人在看到自己的病歷時,往往都是以龍飛鳳舞的英文撰寫。這個現象幾十年來一直在傷害臺灣的醫病關係、醫療品質、醫療資源,卻無法改正!事實上,我們只要在任何搜尋網站鍵入「醫療人權」,都可以看到世界衛生組織、世界上所有開發和開發中國家的醫院、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甚至我們台灣自己的醫療倫理委員會,都可以看到類似「病人有權從醫師得到以其可輕鬆瞭解的詞語記載之完整有關診斷、治療和預後資訊」的宣示。
今天我和劉建國委員、病歷中文化推動聯盟發起人高克培醫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和醫療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我提到,2009年監察院對衛生署提出糾正案文中已指出行政院衛生署罔顧行政院核定之行動方案,迄未在既定期程內完成擬定推動病歷中文化計畫或措施云云,爰依法提案糾正。
但去年上半年衛福部對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病歷中文化」提案的回覆竟然是推翻過去同意逐步進行「病歷中文化」的承諾,罔顧醫界「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口號,置監察院的糾正於不顧。
我們知道,實務上常常病人對醫生有高標準的期待,而醫師和病人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等的鴻溝。當自己的病無法治癒、甚至惡化時,便可能付諸訴訟,爭執自己口述的症狀和醫師記載的內容有落差,這也讓台灣的要改善醫病關係不佳。要改善醫病關係,就應該從病歷中文化開始,白紙黑字確認病人的陳述有經醫師確實記載,減少醫療糾紛訴訟發生的可能;且衛福部應該要提出相關人力及資源的配套措施。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衛福部:
一、 首先要對國人立即公開承認「病歷中文化」是醫療透明化、公平化、醫療人權和醫病關係必要的「基礎建設」;
二、 依據《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四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然而,現在仍有許多醫院未提供病人中文病歷摘要。
衛福部應於兩個月內令各層級醫療院所,於醫療大廳張貼大幅海報,讓病家知道有此權利可主張,並告知各醫療機構若未給中文版本,即違反醫療法,可處一到五萬元罰鍰,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
三、 一個月內提出病歷中文化完成的時間表。其實,3-5年足以做為改進中文輸入電腦軟體和醫師們熟稔中文輸入的技巧,不能因少數拒絕學習的醫師妨礙臺灣人權的進步。
醫師法施行細則 在 [討論] 衛福部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 medstudent 看板 - My PTT 的八卦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之一,默默的在上週(9/3)修正公告了。 (相關新聞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0886.00 ) 而其中比較令人訝異的是修正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