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保險領取身故理賠,可免繳遺產稅」 o.O
這是真的嗎?快跟著小編來瞭解吧!
》》違反保險本意,會被課遺產稅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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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之 1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八卦
【行政法】最高行103.5.2nd決(信託人明知股利分配決議後,始成立信託,並由受託人將股利交付予受益人,是否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
決議文:
課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時,其課稅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利益歸屬,暨 課稅法律之立法目的為依據,始合於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1、2 項所規定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納稅義務人將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 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其中以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 利(股息、紅利)為他益信託之標的,由受託人於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 ,因該股利並非受託人本於信託法所規範管理或處分信託股票之信託本旨 而孳生,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係針對信託法規定之 信託而為「視為贈與」規範之意旨不合。觀其經濟實質,乃納稅義務人將 該股利贈與受益人而假受託人之手以實現,並因於受益人受領時始該當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所規定「他人允受」之要件,而成立該條 項規定之贈與,故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10 條計徵贈與稅,並無不合。至納稅義務人上開行為涉有租稅規避情事者, 亦應調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10 條計徵贈與稅,自 不待言。
甲說:肯定說
理由:
一、受益人雖於信託契約訂立後,形式上有取自受託人之利益,然 實質上係在系爭信託契約成立時即已附隨於自益信託財產之利 益,此利益自非受託人於信託契約訂立後,本於信託本旨,管 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孳生。
二、甲因現行稅法有關信託受益權價值計算無法真實反映實質價值 (以郵政儲金偏低之利率計算之贈與價額亦偏低),迂迴藉由 孳息他益信託方式,俾實質贈與所分配股利,依實質課稅原則 ,甲確有贈與系爭孳息之意思表示,且經受贈與人允受在案, 合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關於「財產所有人以自 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贈與要件, 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10 條之 2 之規定 無涉。
行政法考出來的機率很低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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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聽朋友說,透過保險領取身故理賠,可以不用繳遺產稅給國稅局,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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