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如果我撿到錢了該直接送警察局嗎
最近于凱協助了一個蠻 OO 的案件。
有一位熱心的市民,撿到錢後,送往警察局,留下報案紀錄後離去,事後警局也頒給了感謝函。不料,數個月後,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要求出庭說明,案由是:配合侵占遺失物的偵辦。
檢察官表示,因為警局察覺在受理失主領取失物時,發現拾獲金額與失主宣稱的金額不符(差 2,000 元),因此無法結案,就這麼呈送給地檢署,而「侵占遺失物」屬於非告訴乃論,檢方如果受理了,就無法撤銷偵辦。
撿到錢的熱心市民 A,當然是傻眼了,撿到錢送派出所,怎麼還捲入侵占罪?
原來,當初撿到錢的時候,這位市民 A 並沒有點金額,只讓現場的店員點錢,裝入袋子中,A 就直接送到警局了(本來想讓店員處理,但因為太熱心,就自己送往警局)。
到了警局,警察清點金額完後,就紀錄下拾獲金額 8,000 元 (*) 完成報案(A 依然沒有親自點錢)。A 覺得完成美事一樁,就離開了。
結果檢察官偵訊時,這位店員宣稱當初拾獲在店內點的金額是 10,000,而失主也說是遺失 10,000 元,對照警局紀錄的 8,000 元,就是少了 2,000。監視器畫面中,也顯示店員清點金額時並沒有拿走錢,而 A 從店面送至警局的 10 分鐘路程中,發生了什麼事,因為經過數月,沿路的監視器已經洗掉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這樣一對照之下,A 就變成很可疑,也連續出庭了兩次,中間的過程,讓當事人感到身心俱疲。回到這個案件本身,如果當初 A 有清點現金,發現跟店員宣稱的金額不符時,就應該讓這筆錢留在當地,通知警察來帶走遺失物,就能避免後續的爭端;即便自己拿著遺失的金額到警局,也應該當場點清並且錄下清點的畫面,留住證據避免後續的困擾。
這個案子在我接到往來的期間,可以感受到當事人的壓力,即便最後是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也表明這輩子不會再撿錢了。如果以後拾獲金錢,真的要點清楚,並且報案通知警方到遺失物現場比較保險。
(*) 描述之金額並非實際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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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館可以做的極限在哪裡?>
日本關西最近颱風淹大水,
旅客受困機場,回大阪後找不到住宿地方,
北海道也地震,旅客也是受困機場,回市區找不到住宿~
關鍵字:
機場接送、住宿
因為颱風地震,機場關閉又停電,
旅客當然希望回到市區,比較方便,
而既然原本打算離開日本,本來就不會預約飯店,
這個時候希望駐外使館幫忙,也是人之常情~
不過如果你看了相關法規跟外交部網站,
你就會知道,
外交部可以幫你做什麼,不會幫你做什麼~
根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3點第6款:
三、本要點所稱急難,係指旅外國人遭遇下列情況:
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
颱風地震等天災,當然符合急難要件!
既然符合急難要件,那外館可以幫你做什麼?
第6點是這樣規定的:
駐外館處於不牴觸當地國法令規章之範圍內,
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提供遭遇急難之旅外國人下列協助:
(一) 儘速補發護照或核發入國證明書。
(二) 代為聯繫通知親友或雇主。
(三) 通知家屬聯繫保險公司安排醫療、提供理賠等相關事宜。
(四) 協助犯罪案件受害者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五) 提供當地醫師、醫院、葬儀社、律師、公證人
或專業翻譯人員之參考名單。
(六) 其他必要之協助。
另外外館不會幫你做什麼?
第7點是這樣規定的:
駐外館處處理急難事件時,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不提供下列協助:
(一) 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二) 干涉外國司法。
(三) 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四) 擔任民、刑事事件之保證人。
(五) 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
且確實無法及時聯繫其親友或保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六) 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及保釋金等款項。
(七) 提供無關急難協助之翻譯、轉信、電話、電傳及電報等服務。
(八) 介入或調解民事、商業糾紛。
也就是,
(1)外館不會借錢給你!
之前曾經借過幾次,結果民眾回國沒還,
至少有5萬美金的呆帳,媒體還報導過,
所以基本上外館頂多協助你聯絡台灣親友匯款,
不會借錢給你!
即使要借,上限也只有500美金,其他旅客自己要想辦法!
(2)碰到司法案件,外館會幫你報案或提供律師名單,
是提供律師名單喔!不是幫你找律師,
另外,外館也不會幫你擔任保證人!
另外,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官網也有他們「不提供服務」的範圍:
(1)撥打外館緊急聯絡電話詢問一般查詢事項。
就是打緊急電話問二條城開放時間之類的~
有一個東西叫網路知道吧!
手機可以查的為什麼要打緊急電話?
(2)入境遭拒,要求外館介入協調放行。
日本人不讓你進去,是行使主權,找外館也沒用
(3)要求外館提供接送機、代訂旅館、代尋當地打工機會、
租屋、代辦他國簽證等。
關鍵字:「接送機」、「代訂旅館」,
這個也是這次外館最被抱怨的地方,
我認為民眾生氣可以理解,
一般情況下,要求外館接送機,是有點過份,
但碰到颱風一堆台灣人受困機場,沒辦法回市區,
外館其實可以協調車輛船隻的,
不過代訂旅館部分,我是持比較保留態度,
即使碰到颱風,上agoda訂,應該比較快,
你找外館,外館也是上網找旅館不是嗎?
況且訂旅館,通常有訂金問題,
前面已經講了,
外館原則上不借錢給民眾的,那他能幫你先墊訂金嗎?
(4)夾帶過量菸酒、現金或違禁物品遭外國政府海關查扣,
要求外館協助索回違規品及關說免除刑罰。
自己違法,外館要幫你擦屁股嗎?
(5)盤纏用盡不願聯繫家屬匯款,要求外館借款以便繼續旅行。
(6)遺失行李或財物,不願犧牲個人旅行時間,
要求外館代為報案或取回行李,甚至要求外館負責保管行李。
結語:
我認為這次日本外館處理得不夠積極,
至少跟中國比有差距,應該改進,
不過如果民眾也可以知道一下外館可以做的極限在哪裡,
大家的抱怨也許會少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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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小錢該怎麼辦?》
自由時報報導,建國中學張姓學生去年11月與父親在基隆市劉銘傳路,發現地上有20元,認為不該據為己有,就把這2枚硬幣送到派出所。因無人招領,警員再把20元送到張生家中收。2年前有人撿到5元也送交警所,警方發函各單位及往來公文耗費的開銷與紙張,成本早已超過5元,刑事局擬修訂處理拾得物的規定,考慮500元以下者不受理,仍討論中。
嗯,我只有一句話,饒了警察吧!
為了20元,警察要做一堆文書作業!
根據「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應行注意要點」,
民眾拿遺失物來時,警察要做下面動作:
1、與拾得民眾逐一清點拾得遺失物之數量、品項。
2、受理派出所填製或電腦列印收據四聯單,第一聯交拾得民眾收執。
3、其中四聯單第一聯會登載拾得民眾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
4、若受理派出所不知失主致無法通知認領,將陳報分局處理。
5、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認領,並列印紙本對外公告,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6、拾得遺失物依價值公告6個月後,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
7、如果拾得民眾沒來領,還不能這樣算了,要再次通知,並附上「權利拋棄聲明書」。
8、如果拾得民眾置之不理,還要辦理提存,或繼續保管15年,之後才能繳國庫。
你看看你看看,
為了20元,警察要做一堆文書作業!
基本上根本就是整人遊戲~
你好心,他(警察)受苦!
網友也會問,
那怎麼辦?如果我不交給警察,
就是侵占遺失物罪,不是嗎?
我說,撿到幾萬元,你就送警察局,
撿到幾塊錢(500元以下),
你就拿去7-11丟到捐贈箱!
順便跟店員說一下,至少有一個證人,
只要錢不是跑到自己口袋裡,
表示我沒有侵占意圖,
沒有主觀犯意,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如果你很怕有問題,更簡單,不要撿~
結語:
警察有依法辦事的義務沒錯,
但如果考慮到行政作業成本,
撿到小錢還是不要送警察局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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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署員工或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員工或民眾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署員工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拾得。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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