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性平0分
#定義錯數據錯程序錯態度錯!
#性別霸凌定義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定義差很大
#今天質詢台上長官全都沒上過性平課程!
今天到外交國防委員會關切日前發生的 #陸軍269旅中尉輕生案,同時,我詢問國防部長如何處理軍中性別霸凌與性騷擾的案件。
讓我非常震驚的是,國防部對於性別與人權議題的認識薄弱,以至於定義與相關協助方法都付諸闕如。
從事前的索取資料,到今天現場的回答,國防部對於自殘、霸凌、性騷擾的定義都 #不科學。
例如在資料中不斷出現的名詞:自殘。我請問部長什麼叫做「自殘已遂」,結果部長支支吾吾地說:自殘已遂就是自我傷害,然後死亡。所以,#國防部的自殺叫自殘,自殺身亡叫做自殘已遂。
我進一步追問部長講的「自我傷害」是什麼?所寫的「自殘」到底是什麼?結果國防部只答了「生命跡象喪失」,從頭到尾都迴避 #自殺 這個詞, 其實 #國防部的自殘講的就是自殺,而 #國防部的定義根本不是社會和醫師的常用定義。
更重要的是,國防部的定義不符合科學定義!
根據普遍的科學定義,#自殘是非自殺性的自我傷害!也就是說,兩者有區隔!(自殘常指的是故意割傷或燒傷自己,以減緩痛苦情緒。)
國防部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如何解讀數據!
——根據國防部的資料,5年來,發生79條生命自殺身亡的事件,但國防部的統計,居然把全部自殺原因,都歸因到 #個人問題!完全排除霸凌的可能性!
接著是霸凌的定義,國防部說霸凌有三種類型:#營內鬥毆、#違反部屬職責、#違反長官職責。———問題是,這三種分類完全不符相關的科學定義與依據,更別提根本看不見 #性霸凌的存在!
國防部一直表示,軍中和軍校中 #沒有性霸凌案件,但面對許多軍人出來指稱,曾被當眾羞辱 #娘娘腔 卻又無法回應,只是一再重複表示要有友善環境?!
同樣的,在性騷擾方面的統計數據以及分析也是參差不全。
今天在質詢台上的國防部從部長到相關官員,也說自己沒有上過性別平等的課程。這是明顯違背行政院自2008年開始推動的性別主流化政策。
國防部今天在回答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表現0分,包括定義、數據、程序、態度通通都錯,所以我立刻要求國防部回歸科學方法與定義,針對軍中如何預防性霸凌;如何落實從長官開始接受多元性別性平教育,提出一個科學的檢討報告!
軍艦染疫事件時,我就提出,軍中最缺要解決的是文化問題,一個是 #不科學,另一個是不民主。
好的國軍文化才會有好國防,希望我們的國軍姊妹兄弟都能夠在一個性別平等、彼此尊重、保障人權的環境中保家衛國。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違反部屬職責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八卦
#立院新生心得筆記
#國防現代化要從組織文化的改變開始
這兩個星期休會,我跟國會辦公室的夥伴開始檢討第一會期的工作成效。我也開始回看一些這會期質詢的錄影,希望能夠找出讓政策更好照顧人民的方式。
所以又在看了一遍當時質詢 #國防部 的畫面。一邊看還是一邊為國防部擔憂,因為一個不現代化的組織文化,會讓在其中的工作者,尤其是年輕的官兵們,覺得失望,而無法進步。
二個簡單的定義 #自殺 #霸凌,國防部都可以搞出 #自己發明的 #不科學的 定義,不科學的定義,怎麼可能發展出符合人性的執行呢?
我還在等國防部使用霸凌與自殺的科學定義。
更好的台灣,需要更好的國防。更好的國防,從組織文化改變開始。
p.s.國防部說霸凌有三種類型:#營內鬥毆、#違反部屬職責、#違反長官職責。這三種分類完全不符相關的科學定義與依據,更別提根本看不見 #性霸凌的存在!
違反部屬職責 在 不滿遭整9新兵凳砸班長「簡直像暴動」 (第29頁) - Mobile01 的八卦
第四章違反部屬職責罪第47 條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看更多>
違反部屬職責 在 Re: [閒聊] 士兵的心境- 看板Warfar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 引述《Trunicht (請叫我優布匠~~>///<)》之銘言:
: ※ 引述《unknow12 (LockOn)》之銘言:
: : 標題: Re: [閒聊] 士兵的心境
: : 時間: Sun May 11 23:54:48 2008
: : 民主國家不是最講究人權了嗎
: : 在戰場上可不可以對必死的命令說不阿.......(告長官預謀殺人....- -||)
: : 還沒當兵的人的疑問
: : --
: : ◆ From: 125.233.244.200
: : 推 RaynorTu:不可以 05/11 23:55
: : 推 chsher:不過如果長官叫兵掃射群眾...台灣的兵會反抗吧XD.. 05/11 23:56
: : 推 WolfLord: 陣前抗命就地正法.... 斃幾個就沒人敢抗命了 05/12 00:05
: : 推 foreigners:視同作戰的情況之下只有兩條路可以選擇 05/12 00:06
: : → foreigners:被槍斃或是打死別人 就這樣XD 05/12 00:07
: : 推 lizard6881:我看斃了狗官的兵可能比較多 05/12 00:31
: : 推 Keith34:違反道德的命令可以要求書面命令嗎? 以免戰後被清算 05/12 00:56
: : 推 MRZ:"有四種人不得享有民主:黨員,軍人,學生,囚犯." by 孫文 05/12 01:04
: : 推 WolfLord:現在的小狗軍官會不會倍草莓兵斃了我不知道, 不過我當兵 05/12 01:17
: 敵前抗命唯一死刑的戰時軍律已經廢止
: 陸海空軍刑法怎麼規定的我不清楚,希望有人可以查一下
陸海空軍刑法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第27條 (抗命罪)
I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陸海空軍刑法 第四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第47條 (抗命罪)
I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II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I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
IV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第48條 (聚眾抗命罪)
I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
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國陸海空軍刑法對抗命罪的條文,其中,第27條應該是指揮官的敵前
抗命,而依據第27條的規定,戰時抗命的罪責,依然是唯一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第47、48條的"命"和第27條的"命"不太一樣,我個人的認知是,
27條所指的是作戰命令,也就是總司令部或參謀本部下達的命令部隊移動、攻擊、
防禦等等的命令,當然也包括軍官下達指揮的部份。而47、48條的命令所指的應該
是部隊中長官的命令,相較於作戰命令,這命令被違反的嚴重性較低,所以刑責也
較為輕。
由於這部分我不太清楚,所以上面的只是我自己的看法,簡單的來說的話,我
的看法是,一個命令的嚴重性,導致它適用的法條不一樣,作戰命令跟上級機關或
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軍事檢察官的認定,會導致他起
訴的法條不同。
稍微提出我的意見,請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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