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狗構成肇事逃逸?>
有網友私訊我,希望我針對下面新聞發表意見,
(感覺我這裡已經變成ktv點歌機了~)
張姓男子去年開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時撞死一條穿越馬路的土狗,他沒報警處理就離開,事後被警方認定肇事逃逸,開罰三千元、吊扣駕照一個月,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提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新北地院認為肇逃行為屬實,昨天判他敗訴。
其實我有注意到這個新聞,
也去查過判決(新北地院107年度交字第60號),
想法如下:
1.要注意的是,
這個案件純粹是「行政裁罰」案件,
不是刑事肇事逃逸案件,
因為刑法肇事逃逸罪是這樣規定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字:人
如果不是人受傷死亡,是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
2.這個是純粹是「行政裁罰」案件,
警察吊扣駕照的法律依據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關鍵字:無人受傷或死亡
這個規定其實也是看得出來
僅限於「人與人之間發生碰撞」+「沒人受傷」才會構成這一條要件
法院的理由固然說: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為適當處置義務,立法目的在於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是肇事駕駛人應視現場具體情形,依上開規定為必要處置。而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情形,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肇事現場,縱未立刻與對造當事人會晤,亦應採取必要措施,並即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並釐清肇事責任。本件查採證光碟及事故調查卷宗之內容,系爭車輛撞及狗而肇事後,僅將狗遺體移至路旁,然並未停留現場或報警待警察到場處理,卻逕行離開現場,確有前開違規行為無疑,裁處並無違誤。」
我的疑問是,上開規定的前提是肇事,
人跟人開車碰撞,是肇事,撞倒狗,算肇事嗎?
法院說要留在現場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如果這隻狗是流浪犬,
請問我要留在現場跟誰釐清責任歸屬呢?
還有阿,這樣的判決恐怕會給其他駕駛人一個錯誤訊號,
就是撞倒狗也不能直接走掉,
那高速公路一堆流浪狗跑來跑去,
撞到狗之後,依照上面這個判決,駕駛還要留在原地,
是否會造成道路使用人更高的風險呢?
這都是可以思考的~
3.問題來了,那這個案子為什麼法院還是維持原裁罰?
我認為是雙方實力問題,
原告自己出庭,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請了三個律師,
(這種小案子有必要出動三個律師嗎?應該只是掛名吧?)
而原告主張根本沒打到要害,不從法條要件切入,
只針對事實部分講一堆有的沒的,
原告說:「當發生事故時,無法辨識狗是誰的,沒有晶片狗牌,也無帶狗鍊,看不到狗主人。本人識字不多,屬身心障礙人士(中度),當天撞到後,即將狗抬到路旁,不知如何處理,因有要事即行離開,也不知撞到狗要打119或報案,也不懂撞到動物也要去找人民的媬姆來處理。等到狗主人去報案,通知原告,才知到狗主人是誰,怎麼可以讓狗獨自在巷內,太不負責了。事後在分局達成和解,本人負擔狗狗的火化費用等…新臺幣6千元正。請法官大人給原告機會,本人收入很差,靠打零工,又是低收入戶,老爸已年邁80好幾了,請高抬貴手。」
任何法官看到這樣的主張,
大概都不會去確認法條本身要件的問題,
(這個才是有機會翻盤的關鍵阿!)
結果就是判原告敗訴!
結語:
有時候新聞會報導,某某民眾自學法律打官司還勝訴,
但是呢,其實這種案例是少數,
大家沒看到的,更多是自己DIY搞到爆炸的,
本來有可能會贏的,搞到輸掉,
這個案子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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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立法理由 在 非常令人不解的肇事逃逸罰單(第4頁) - Mobile01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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