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這位就是民進黨選出的法律專業代表
也代表了法律同溫層跟民眾的距離有多遠
民眾對酒駕惶惶不安深惡痛絕,結果你選擇上課來教育大家告訴大家對犯罪者不要判太重。
我國的法律教育真是經典刺激
謝謝大家的指教和意見,對造成的紛擾或不安,我很抱歉,也容我再來說明;
酒駕的處罰,有行政罰和刑事責任,這兩者的區別,當然也包括酒駕者飲酒的程度和有無死傷的結果;
目前我們的法律規範,酒測值在0.15以上0.25以下,未發生致死致傷的結果,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最前段,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當場移置保管汽車,並吊扣駕照ㄧ年;目前協商的修法方向,是要處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駕照二年,這是我在前面貼文裡討論的情況,還請大家明瞭;
若酒測值在0.25以上,未發生死亡的結果,即被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目前的法律規範是用刑法185-3第一項來處罰,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測值超過0.25,又肇事致人於傷,這時法律的處罰,是用刑法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加上刑法183-3第一項,數罪併罰兩條罪;而有關刑法284的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刑度是在六個月以下,目前委員會審查也通過加重版本,刑度為一年以下;
酒測值超過0.25,又發生致人於死亡的結果,目前處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這也是目前法務部要修法的方向,若是酒駕再犯,要從重量處無期徒刑;若酒測值超過0.25,又發生致人重傷的結果,目前處罰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酒測值在0.15到0.25,但發生致人於死或傷&重傷,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中後段的規定,其刑事責任也會因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要加重其刑1/2;
杜絕酒駕,加重處罰,是大家修法的共識方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傷,社會更是零容忍;
只是罪與責,要如何相當,不同的酒駕程度和有無造成死傷的結果,如何做不同的差別處理,也請大家審酌;
另外有關本次道交處罰條例委員提案修正的重點,還有連坐處罰,沒入車輛,懸掛特殊車牌,也有很多的討論,再請大家指教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用這種手段拒測,可能真的罰不到。
酒駕在我國分別會受到兩種處罰,一旦吐氣酒測的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就會處罰鍰、移置車輛並吊扣駕照,若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除了還會受到刑法第185-3條處罰,處兩年以下或併科罰金二十萬。
但不管是哪種處罰,依照法律都必須先證明人民有酒駕的事實,透過攔停酒測,就能符合法律「吐氣濃度超標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要件。
然而,若在測量前就大量灌酒,這時候只能確定駕駛當時再加灌酒後超標,而無法確定駕駛當時是否超標。若法官依法審判,理論上在無法證明駕駛當時超標的話,必須要判無罪的。
🎸有些人可能會想:好啊不算酒駕,那總可以用拒測來處罰吧?拒測一樣罰很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所謂的拒測,包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以及停車後但拒絕酒測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9萬罰鍰、移置車輛並吊銷駕照,確實很重。
之前有法院的判決就認為,拒測不以駕駛明講「我不接受!」為限,消極推託來延後測試的時間也算拒測。因此,這種碰到警察不停、飛奔進商店灌酒的情況,或許可以算是「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但問題是,這個拒測處罰限定在「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檢定之處所」。
以這則新聞來看,如果警察並不是設酒測臨檢站在路中間來進行攔檢,而是一般的臨檢、路檢勤務,看到路人騎車不穩才攔停的話,就不能適用酒測拒檢的規定來處罰。這時候頂多適用的規定是一般性的拒絕接受指揮逃逸,可能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處3千到6千元的罰鍰。
🎸要避免這種酒測前刻意飲酒的脫法行為,一個是期待法院能夠彈性審判,推定測前灌酒的人一定超標,但這種推定方式不見得每個法官都會接受(例如,就算他真的是酒駕,你怎麼知道他在灌酒前是超標?說不定他灌酒前才0.14沒超標啊?)
另一個做法可能是修法把「影響檢測」的行為也訂成是拒測的一種形式,但這樣可能就會讓酒測的執法變本加厲(我記得現在酒測前也允許你漱口)
台灣的酒駕情形,在近兩次酒駕加重處罰以後都有確實的降低(降低多少?你可以看看:https://lihi.cc/eDc9c),雖然酒駕還是時常發生,但至少有在逐年下降,是往好的方向發展。這樣的降低程度夠不夠?需不需要再加重處罰?這個就見仁見智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 在 違規記點宣導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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