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迷因不吸毒】
有吸食毒品惡習的駕駛人,奉勸你別騎機車或開車,如駕車被警方攔檢並檢出毒品反應時,將依法開單並一律處以罰鍰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扣(銷)駕照及施以道安講習。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舉例說明:日前即曾有一位駕駛人,駕車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北路時,被警方攔檢盤查,因於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因此採集駕駛人尿液送檢,經檢驗,結果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遂依法舉發其吸食毒品駕車交通違規罰單。
駕駛人持有毒品部分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吸毒器具沒入後。因為仍遲未到案辦理交通違規裁處事宜。處罰機關於是依法逕行製開裁決書裁決之,當駕駛人收到裁決書後不服,轉而具狀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表示,雖然警察有在他車上搜到愷他命毒品,但是他是前晚在家中吸毒的,並沒有駕車時吸食毒品,所以並無毒駕情形,因此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關規定,係規範駕駛人駕車時如經檢測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或有吸食毒品者,即須處罰。而非駕駛人於駕車時飲酒或吸食毒品始須處罰。
本件駕駛人自承前晚有吸食毒品,且經尿液檢測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而仍然為駕駛行為。這樣確實已違反了處罰條例的規定。
另外,該駕駛人持有、施用毒品雖已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裁處,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規範駕駛人不得吸食毒品駕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規範一般人於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不得持有、施用毒品,該兩項規定就其法律上所規範之義務、行為等迥然不同,本質上係屬數行為,故並無一事二罰之情形,處罰機關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交通局提醒,依照規定只要駕車時被驗出毒品反應,依法即會開罰,如有吸食毒品或毒癮者,為了自身健康,請戒除惡習,以免害人害己。
#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老大這迷因真有效阿
圖片提供:純左字幕組
圖片來源:pop team epic 餵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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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 在 蠢羊與奇怪生物 Facebook 八卦
終於要加上酒精鎖了
[今日道交條例,防制及重罰修法重點]
【酒駕大修法,防制又重罰】
今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加重處罰修正通過,雖然大家可能忘了,裡面有許多概念是我二年前率先提出來的,例如:[累計處罰]、[拒測比酒駕違規罰更重],現在能修正得更完整,能夠落實在法條當中,算是沒有辜負民眾的託付,我還是很有成就感!!!
今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幾個修法重點,幫大家整理一下:
1. 酒駕累犯加重罰鍰,而且採累計處罰,這是我在2017年4月26日提出的概念。
2. 拒絕酒測的行為,應該比酒駕違規更惡劣,很多案件是為了逃避酒測,反而撞傷員警路人。因此,加重並累計處分,本來我提出一次罰45萬,但經協商後改為18萬,逐次累罰。
3. 為讓同行乘客也有勸導酒後勿開車的意識,因此增加駕駛人在一定酒精濃度以上者同車乘客的處罰。(但未成年、老人及特殊人士排除)
4. 為保障受害者權益,對於交通運輸業未善盡管理公司駕駛的上班行為,增加懲罰性賠償給受害人。
5. 對酒駕肇事者,未來即使再取得駕駛執照開車,也必須增加酒精鎖的強制規範。
我常常說,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2017年的警政統計,刑案受害死亡人數788人,其中駕駛過失致死497人,佔63%。大家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憤怒是可以理解,尤其是對酒駕行為。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高峰是1989年一年高達7851人,其中大部分是機車死亡。因此,對於機車騎士採許多措施,最顯著兩個方案,一是強制戴安全帽,二是機車兩段式左轉。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由7千多人,大幅減少2014年3千多人,但至少已經遇到瓶頸,這幾年來一直維持3千多人。
在1999年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強制移送法辦後,頭幾年確實顯著減少,但是這幾年顯然彈性疲乏,不減反升。因此,才有兩年前大家提案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提出修法主張。
然而,修法只是手段,目前在提醒國人能夠確實落實「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沒有違反酒駕規定,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無用武之地,才是我們的修法目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八卦
[今日道交條例,防制及重罰修法重點]
【酒駕大修法,防制又重罰】
今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加重處罰修正通過,雖然大家可能忘了,裡面有許多概念是我二年前率先提出來的,例如:[累計處罰]、[拒測比酒駕違規罰更重],現在能修正得更完整,能夠落實在法條當中,算是沒有辜負民眾的託付,我還是很有成就感!!!
今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幾個修法重點,幫大家整理一下:
1. 酒駕累犯加重罰鍰,而且採累計處罰,這是我在2017年4月26日提出的概念。
2. 拒絕酒測的行為,應該比酒駕違規更惡劣,很多案件是為了逃避酒測,反而撞傷員警路人。因此,加重並累計處分,本來我提出一次罰45萬,但經協商後改為18萬,逐次累罰。
3. 為讓同行乘客也有勸導酒後勿開車的意識,因此增加駕駛人在一定酒精濃度以上者同車乘客的處罰。(但未成年、老人及特殊人士排除)
4. 為保障受害者權益,對於交通運輸業未善盡管理公司駕駛的上班行為,增加懲罰性賠償給受害人。
5. 對酒駕肇事者,未來即使再取得駕駛執照開車,也必須增加酒精鎖的強制規範。
我常常說,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2017年的警政統計,刑案受害死亡人數788人,其中駕駛過失致死497人,佔63%。大家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憤怒是可以理解,尤其是對酒駕行為。
台灣交通事故死亡高峰是1989年一年高達7851人,其中大部分是機車死亡。因此,對於機車騎士採許多措施,最顯著兩個方案,一是強制戴安全帽,二是機車兩段式左轉。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由7千多人,大幅減少2014年3千多人,但至少已經遇到瓶頸,這幾年來一直維持3千多人。
在1999年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強制移送法辦後,頭幾年確實顯著減少,但是這幾年顯然彈性疲乏,不減反升。因此,才有兩年前大家提案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提出修法主張。
然而,修法只是手段,目前在提醒國人能夠確實落實「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沒有違反酒駕規定,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無用武之地,才是我們的修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