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排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27案,去年所提到「交條例第7條之1修正案」時即引起熱議,甚至成為「開放政府」專案討論的議題,協助大家討論出後續的可能解法,「維護交通安全」和「改善警民協作機制」是民眾們及我共同關心的。
社會現況已與85年時的立法意旨產生落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1條是民國85年12月31日增訂的條文,當時立法目的是為了「彌補警力不足」及「維持交通秩序」。而隨著電子化產品如智慧型手機和行車紀錄器的普及,民眾檢舉案倍增,警察機關反而須規劃更多人力受理,包括查證違規事實、回復檢舉人陳情等…
台灣是民主社會,我們尊重不同的多元聲音,但法令的推動貴在解決問題,也要符合人民期待,希望交通部亦能同時提出方案,共同商議「全民檢舉」的核心概念,應該是「全民合作」,而非「全民公敵」;我們主張不限縮檢舉,也不要讓「檢舉達人」變成「檢舉魔人」,來浪費警力而增加社會的混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的推薦目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八卦
「矮唷撿東西而已,差個幾秒,沒關係啦!」
這幾秒,就夠你去見閻羅王了!
相信大家一定都有開車時,東西掉了的經驗吧!這時候的你們,會選擇怎麼做呢?
一般人正常開車時,視角為180度,而當你彎腰撿拾東西時,視角會變得很小,儘管你的另一手握方向盤,遇突發狀況時仍會無法及時反應,而導致車禍的發生。
不要因為一支手機、一杯飲料或一份早餐,而賠上自己或其他無辜第三人的生命。
提醒您,不管是手機滑落、飲料打翻或是邊滑手機邊開車,都會讓駕駛分心,因你貪圖一時的方便,可能造成自身或其他用路人無法挽回的悲劇!
駕駛車輛中,若要撿拾東西,請先將車輛停放在安全的路旁,再撿拾,以維護您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另外提醒各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汽車駕駛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八卦
「矮唷撿東西而已,差個幾秒,沒關係啦!」
這幾秒,就夠你去見閻羅王了!
相信大家一定都有開車時,東西掉了的經驗吧!這時候的你們,會選擇怎麼做呢?
一般人正常開車時,視角為180度,而當你彎腰撿拾東西時,視角會變得很小,儘管你的另一手握方向盤,遇突發狀況時仍會無法及時反應,而導致車禍的發生。
不要因為一支手機、一杯飲料或一份早餐,而賠上自己或其他無辜第三人的生命。
提醒您,不管是手機滑落、飲料打翻或是邊滑手機邊開車,都會讓駕駛分心,因你貪圖一時的方便,可能造成自身或其他用路人無法挽回的悲劇!
駕駛車輛中,若要撿拾東西,請先將車輛停放在安全的路旁,再撿拾,以維護您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另外提醒各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汽車駕駛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在 【討論】這樣算什麼違規? - Mobile01 的八卦
... 一直亂駛車道感覺很討厭,是不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2款:「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歡迎板友討論。(汽機車七嘴八舌第1頁) ... <看更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在 [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執法- 看板LAW 的八卦
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事情是這樣:小弟前幾日騎機車遇到紅燈,停在停
等區時,紅燈有顯示秒數,大約還有30幾秒
順手自前背的包包拿出手機看一下有無通知
又放回去,從拉開背包拉鍊到放回去整個過程
還不到十秒,正把手機放回去時,發現右邊有個女
警走過來,把我叫到旁邊,就開了一張罰單。
跟員警辯論後,了解原來停等紅燈在警察的解釋也
是行駛中。只要看到有人手持手機就會開罰
這兩天我一直在想這個執法標準的合理性。
在我的理解,行駛是連續移動,停等則是短暫停
止。與行駛中的狀態明顯有所差別。
即使認為停等紅燈也是隨時可行駛的狀態,而解釋
成行駛中,兩者手持使用手機的程度也應有所區別
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可罰(法條規範典型)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可罰
(法無明文)
但警方並不考慮有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這樣的解
釋我個人覺得無法落實立法精神,只是警方取締方
便而已。更甚者可能會造成只有停紅燈時的低頭族
會被抓,行進中玩手機這種真正危險的反而都不管。
至於警察告訴我裝了手機架在停等紅燈時大滑特
滑的不在法條規範,他們不會管。
我只能無言了。
我這樣的想法很刁民嗎?
已提出申訴,請各位大大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5.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2467725.A.AC5.html
擦拭眼鏡、打呵欠、檢查自己的隨身物件等很多
花費短暫數秒的行為與花費數秒看手機的行為
為何只有手機被認為是危險的?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00:29:23
不過105交99主要是警察已舉證駕駛確實不停在
按手機。
推文只是版友提供自身查地圖的經驗,我只是說如果是
類似需要較長時間操作也會靠邊熄火
並沒有特殊狀況發生,我也沒有打字連續按鍵
也不是因為警察發現才收起來,也不是警察站在面
前還渾然不知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0:27:29
易理解。但是車輛停止狀態下,短暫的看手機,與
其他短暫行為如喝水,伸展肢體、按摩眼睛、檢查隨身物等有何不同?何以短暫看手機就
直接當成
有礙駕駛安全?而不用綜合考慮紅燈長短、有無顯示秒數,交通流量大小等其他客觀條件
?
就像105交99,駕駛停等紅燈專心在按鍵盤的事實
很明確被錄影,因警察制止才收起來,這符合有
礙駕駛安全的要件,我完全贊成。
標題: [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執法
時間: Sat Aug 12 00:08:43 2017
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事情是這樣:小弟前幾日騎機車遇到紅燈,停在停
等區時,紅燈有顯示秒數,大約還有30幾秒
順手自前背的包包拿出手機看一下有無通知
又放回去,從拉開背包拉鍊到放回去整個過程
還不到十秒,正把手機放回去時,發現右邊有個女
警走過來,把我叫到旁邊,就開了一張罰單。
跟員警辯論後,了解原來停等紅燈在警察的解釋也
是行駛中。只要看到有人手持手機就會開罰
這兩天我一直在想這個執法標準的合理性。
在我的理解,行駛是連續移動,停等則是短暫停
止。與行駛中的狀態明顯有所差別。
即使認為停等紅燈也是隨時可行駛的狀態,而解釋
成行駛中,兩者手持使用手機的程度也應有所區別
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可罰(法條規範典型)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可罰
(法無明文)
但警方並不考慮有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這樣的解
釋我個人覺得無法落實立法精神,只是警方取締方
便而已。更甚者可能會造成只有停紅燈時的低頭族
會被抓,行進中玩手機這種真正危險的反而都不管。
至於警察告訴我裝了手機架在停等紅燈時大滑特
滑的不在法條規範,他們不會管。
我只能無言了。
我這樣的想法很刁民嗎?
已提出申訴,請各位大大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5.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02467725.A.AC5.html
擦拭眼鏡、打呵欠、檢查自己的隨身物件等很多
花費短暫數秒的行為與花費數秒看手機的行為
為何只有手機被認為是危險的?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00:29:23
不過105交99主要是警察已舉證駕駛確實不停在
按手機。
推文只是版友提供自身查地圖的經驗,我只是說如果是
類似需要較長時間操作也會靠邊熄火
並沒有特殊狀況發生,我也沒有打字連續按鍵
也不是因為警察發現才收起來,也不是警察站在面
前還渾然不知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0:27:29
易理解。但是車輛停止狀態下,短暫的看手機,與
其他短暫行為如喝水,伸展肢體、按摩眼睛、檢查隨身物等有何不同?何以短暫看手機就
直接當成
有礙駕駛安全?而不用綜合考慮紅燈長短、有無顯示秒數,交通流量大小等其他客觀條件
?
就像105交99,駕駛停等紅燈專心在按鍵盤的事實
很明確被錄影,因警察制止才收起來,這符合有
礙駕駛安全的要件,我完全贊成。
車輛在停止狀態,什麼樣的突發狀況跟單雙手有關
還請指點迷津。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2:20:50→ samallan: 前面maniaque大已經點出一個問題,為何"手持"才算? 08/12 11:53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2:20:50
※ 編輯: look (118.168.75.110), 08/12/2017 12:37:3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