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院的具保裁定引發不少批評聲浪,又有群眾開地圖砲罵法官、把司法當沙包打了。
但大家與其抹黑式的謾罵,不如就事論事地針對花院新聞稿來理性討論法律爭點:
花蓮地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2號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新聞稿如圖(黃色為我們劃記的重點)
案件在偵查中因此事實與證據不公開,在此不討論事實細節,僅說明院方見解的意思。
簡單來講,法官認為本案「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的羈押原因,但是因為以下理由認為沒有羈押必要:
1. 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並無勾串之可能
(這點毋寧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因為沒人知道卷宗內容以及現場證據、事實,因此不宜輕率評論;但是有無勾串可能性,應該是羈押原因?)
2. 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被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不高
(但從以上兩點來看,這指的應該是「羈押原因」?前面已經認為「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的羈押原因了,後面又說滅證可能性不高,似乎論理上有些矛盾)
3. 〔這點應該是院檢見解的最大差異爭點〕勾串證人/潛在被告的風險:
檢察官認為被告與其他人間之責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因此有勾串風險;
但院方審酌與被告之利害關係,認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接著就句點了,沒有說明為什麼認為不重大,或許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考量,但此等眾所矚目之事,且檢方認為有羈押必要的案件,如果話只講一半還完全沒有理由,也不是妥適的發新聞方式,反而讓人民更仇視司法)
4. 〔這點應該才是羈押必要性的討論-其他替代手段〕
法院認為可以藉由具保、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減低其逃亡之危險,裁定命被告具保新臺幣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
但是要如何「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這點花院新聞稿也沒說。莫非是法官當庭跟被告說:「乖喔!」然後被告就在家裡自我隔離、遁世?
5. 〔新聞稿中沒講的事情〕#過失致死的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有沒有可能這才是法官衡量的因子?也就是說,被告有沒有必要因為刑度五年以下的案件而冒著風險逃亡、勾串......如果從這方面切入,也許稍微會多一點的說服力。
然而新聞稿中未見說明,無從得知。
網路上的鍵盤法官們固然很多三盲言論讓人傻眼;
然而綜觀花院的這份新聞稿,不但混淆「羈押原因」(到底是有沒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與「羈押必要」(其他替代羈押的有效手段)的兩個層次問題,前後怎麼看都矛盾,不但未能在兼顧偵查不公開與澄清法律見解上,有理有據的說明法理,反而讓人越看越摸不著頭緒。
如果連圈內人也看得一頭霧水,那也很難怪圈外人亂開砲了。
面對這樣的矚目事件,法院的發言人應該要更有sense才是。
評論:這是一個失敗的新聞稿。面對這個全國矚目的案件,花院明知群情激憤之下司法可能面對的攻擊,卻仍然提出這樣的新聞稿,也讓人感到失望。
圖片擷取自花院:https://bit.ly/3rLev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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