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非常遺憾,沒有機會在國會殿堂向大家說明,因此僅在臉書上向國人們報告。
自從接受總統的提名後,我一直期許自己能成功扮演 #最後一任監察院長的角色。在修憲通過後,確保監察權順利換軌,國家人權機構能夠延續。在憲改工程完成後,業務還在,同仁還在,只有一生為人權奮鬥的民主老兵,會完成最後的任務,光榮離開。
這段時間來,我始終期盼能夠在國會殿堂上,與朝野黨團就監察院和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的工作規劃,乃至監察院的存廢,進行溝通討論,並且直接清楚地回應在野黨對我的種種質疑。
然而,我相信每一位國人都清楚看見,在野黨不僅不願意理性行使人事同意權,更不願意當面與我將他們所質疑的種種說清楚講明白——即使他們口口聲聲要我出來面對。
我對我的理念、我的清白,有百分之百的信心,無奈在野黨只有不停地片面抹黑指控,用非理性的手法阻止我走上備詢台向朝野立委及全體國人說明。
因此,我只能在此,將原先預計在立法院報告的全文,直接向全體國人同胞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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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同意權審查報告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對大院為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選召開審查會,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同意權,本人表達由衷感謝。本人也深感榮幸能有機會對大院說明未來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善治與人權保障的工作,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出身農家,追求民主自由人權
本人是台灣農民的女兒,出身宜蘭三星,從19歲投入民主運動、從事人權工作,至今已經五十年,見證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艱辛歷程。我曾被軍事法庭以唯一死刑起訴,也坐過六年半的黑牢,在從事反對運動的過程中,不僅致力於救援政治犯,也積極協助許多處境艱難的家屬;在我走入政府體制後,弱勢優先、關懷弱勢更是制定各項政策時一貫堅持的信念。
捍衛人權是我一生所繫,50年來,我從未忘記。在美麗島事件後,我繼續從事人權工作,任職台灣人權促進會超過十年,在1988 年受德國維薩克總統邀請參加「世界人權宣言四十周年」活動,1993 年獲聯合國邀請參加世界人權會議,為台灣人權發聲。
1994年到2000年,我先後擔任國大代表、台北、高雄的社會局長,從街頭走入體制,因為長期為弱勢爭取權益,我深刻明白弱勢的聲音幽微細小,因此,我以促進並保護人權為目標,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政策。
2000年我擔任勞委會主委。在將近六年的任期內,捍衛過去常被忽視的勞動人權,完成許多重要的法案及政策,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大量勞工解雇保護法等等重大保障勞工權益的法案,過去勞退舊制有百分之九十的勞工領不到退休金,使街頭抗爭不斷,我們建立了年資可攜的勞退新制,同時也修改勞保條例,確保勞工的勞保年資得以接續。這是台灣勞動人權的重大發展,保障並促進每一位勞工的權益。
2006年底我當選高雄市長,以近十二年的任期全力建設高雄成為安居樂業、多元文化、保障人權的幸福城市。我們成立高雄第一個人權委員會,更率全國之先,首創同性伴侶的戶政註記制度,核發「同性伴侶證」, 使每個多元個體都能在人權城市高雄得到尊重,真正落實「相愛是人權」。
過去兩年,我擔任總統府秘書長,依然關注人權的促進與深化,我協助促成婚姻平權法案通過,也參與政治檔案解密,讓許多塵封檔案一一揭露,令歷史的真相有機會露出曙光。
二、監察院的轉型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
本人今日以監察院長被提名人至大院向各位委員報告,是民主憲政、責任政治的體現。本人在接受蔡總統提名擔任院長職務後,深深感受到社會對於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高度期待與重視,更深刻了解社會對於監察院定位和功能有許多不同的看法。
去年12月10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通過,標誌著監察院即將轉型、邁入嶄新的階段。接受總統託付,推動監察院轉型、建立國家人權機構的重責大任,我感到非常榮幸,更感到戰戰兢兢。未來的監察院,不僅要繼續發揮監察權救濟人民權利、監督政府施政的職責,更必須完成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制度建立,發揮國家人權機構的功能,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如蒙大院通過提名,本人將全力推動以下工作:
(1)監察院必須超然、公正、效率行使職權,確實監督政府、伸張公平正義。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彈劾權是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做的處置;糾舉權則同樣針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所先行的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而糾正權則是針對行政機關行政作為的問題,促其注意並檢討改進;近日來部分人士將糾正案與弊案混為一談,這顯示監察院職權未被社會大眾普遍認識,徒增紛擾爭議。因此,未來監察院,一方面要加強社會溝通,讓審議的過程更公開透明,接受全民監督。另一方面,更要強化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的獨立性、非黨派性和公正性,讓未來監察權的行使,更能受到社會的廣泛信賴。
(2)設置並完善「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制度,監察院將不再只是消極的舉錯糾正,更要積極地保障並促進人權。
從1948 年聯合國頒布世界人權宣言,至今人權已成為全人類追求的普世價值,由國家設立保障人權的專責機構也已成為世界潮流。
2019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大院院會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感謝大院的立法,讓台灣的國家人權機構終於獲得法定正式的組織地位,這不但是台灣落實「人權立國」的里程碑,也是監察院轉型的起點。
國家人權機構象徵著國家的「良心」,必需致力聽見最細微的呼救聲、為最脆弱的群體發聲,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促進及保障人權,確保社會公平正義。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銜接台灣與國際人權規範的重要橋樑,使台灣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落實國際人權公約。未來,我們將依據巴黎原則的精神,以憲法或法律保障「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性,提供人權的諮詢、監測、受理申訴和教育,調查對人權的侵害及歧視,並建立指標監督政府施政是否符合人權標準。
「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整體性、系統性監督國內的人權狀況,其目的並非立即嚴懲被調查機構或人員,而是要發掘制度與結構上的困難,參照國際人權標準與所掌握的事實證據,提供立法、行政等政府部門保障人權的諮詢與建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將積極推動人權教育,提升、強化各級公務機關人員的人權意識及人權保護機制,協助公務機關找出具有侵害人權疑慮之處,並提供相關解決方案。
推動人權外交也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重點。過去由於威權統治以及遭受國際孤立,台灣長期與國際人權運動及組織脫節,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將積極與國際人權組織交流,並廣邀各國的國家人權機構來台訪問,讓台灣與國際人權無縫接軌。
此外,身為坐過六年半黑牢的政治受難者,我始終堅信轉型正義是台灣脫胎換骨很重要的歷史工程。歷史真相大白是公道的基礎,如果沒有歷史真相、就沒有真正的公平與和平,我們必須牢記受難者和家屬的傷痛,誠實面對曾經侵害人權的國家暴力,以及創傷的歷史真相,才能帶領台灣真正走過黑暗,走向真正自由民主的未來。
(3)監察院長的自我期許與定位。
作為監察院院長,首要為超出黨派,以公正中立之地位,捍衛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職權,不受任何特權、外力、利益及個人利害關係的干涉。
本人已向民主進步黨申請註銷黨籍,退出所有政黨職務和活動,全心投入人權保障和促進的工作,依法行使監察院長職權。
其次,身兼監察院長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我有義務與監察委員、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一起凝聚共識,推動監察院改革轉型、並履行國家的人權責任及義務。
更重要的是,廢除監察院與考試院,是社會長期普遍存在的呼聲,我也認同這個主張。最近朝野各政黨已經逐漸形成廢考監的憲改共識,相信各位委員會在憲改工程啟動後,實現這個對人民的承諾。
我也會在修憲程序完成前,遵循大法官解釋,依憲法妥善行使監察院長的職權,提昇監察權的效能與公正性、保障人民救濟的權利,同時也積極配合憲改工程,承擔起制度轉換、銜接的重責大任。
我期許自己能成功扮演最後一任監察院長的角色,在修憲通過之際,確保監察權能夠順利換軌、國家人權機構能夠延續,而在憲改工程完成後,業務還在、同仁還在、監督還在,只有一生為人權奮鬥的民主老兵,完成最後的任務,光榮離開。
三、清白自持,始終如一
監察院為台灣最高監察機關,職司端正官箴、澄清吏治,因此監察院成員的個人操守、歷練、專業能力都必須受到社會大眾的信任。我從政以來坦蕩磊落,面對過無數嚴格檢驗,清白自持,始終如一。我在此必須強調,除了美麗島事件的六年黑牢,我一生從未被司法判刑,更從來不曾遭到彈劾。
二十多年來,我歷任國大代表、台北市社會局長、高雄市社會局長、勞委會主委、近十二年的高雄市長以及總統府秘書長等公職,我必須面對最嚴格的質疑、調查,接受最高標準的檢驗,我知道,心中有天堂的人,就不怕被釘在十字架上。
但是,近年來「資訊戰」成為民主政治的嶄新挑戰,在媒體與網路充斥各種造謠抹黑與不實指控的訊息,造成社會嚴重撕裂、衝突對立、令台灣的民主自由蒙上陰影。而我個人也首當其衝,成為這種資訊戰的打擊標靶,例如前述將監察委員針對行政機關提出的糾正案混淆為弊案,甚至在網路的搜尋引擎上隨意輸入亂碼,竟會出現影射我涉及弊案的連結,實在令人震驚、遺憾,台灣民主發展至今,不該以濫用言論自由及侵害人權的方式製造對立鬥爭。
各位委員。在爭取自由民主、推動政治改革的路上,面對威權的壓迫,我不曾恐懼退讓;如今,面對鋪天蓋地的抹黑與攻訐,我也不會因此退縮。台灣的民主可以繼續向前,不只是因為許多人無懼威脅的前仆後繼,也是因為台灣人民對是非公道、對價值理念的堅持,相信各位委員都秉持相同的信念,一起為了台灣的民主自由、憲政與人權發展,時時刻刻警惕著這些今日若不維護,明天就可能會失去的珍貴價值,以合作化解對立,以溝通取代衝突,共同開創更美好的未來,期待台灣成為真正公平正義的國家。
四、不忘初心,用餘生守護人權
我從十九歲開始,投入黨外運動與人權工作,爭取民主自由、捍衛人權尊嚴,在這條路上不曾計較個人得失,因為這段過程已經給了我豐富且充滿意義的一生。
五十年來,我和許多人一起走過威權時代的黑暗,也共同創造並分享過台灣的榮耀,更一起見證了台灣民主轉型的奇蹟。然而,縱使台灣的民主自由,在眾人多年的努力下,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鞏固與深化,但我們不應停止追求更美好的社會、更有尊嚴的生活,因此,人權的保障與促進更顯得重要。
最後,在我逐漸淡出政治的人生階段,能有機會回到投入公共事務的初心,人權的領域,再為台灣盡一份心力,我感到十分榮幸,更令我確信,為人權奮鬥是我一生使命。我必盡全力不負所託,以我的初心,用我的餘生,守護台灣、維護人權,讓台灣成為一個不僅民主自由,更落實人權價值的國家。
願我們,同心協力,讓台灣更加美好公平、沒有恐懼、沒有壓迫,讓人民更有幸福尊嚴。謝謝各位。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9)日林佳龍委員在司法暨法制委員會針對總統府預算質詢楊進添秘書長,國安會袁健生秘書長。林佳龍於委員會上提出主決議,要求總統府於本會期內提出國安會組織法修法草案,明文訂定國安會官制官規事項與諮詢委員權益相關之事項等。 林佳龍質詢楊進添,當前整個經濟就業情況不好大家都共體時艱,總統府在這一次送出...
運 安 會組織法 在 許淑華 Facebook 八卦
原飛安會今年8月改制為運安會,根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運安會負責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等。近年發生多起運安意外,普悠瑪事件、南方澳斷橋,造成多起人倫悲劇,我們期許運安會的成立,能夠盡快釐清責任,還家屬一個公道,並且持續追蹤相關單位後續調整的進度。
本次南方澳斷橋事件,運安會承諾最快會於半年內提出檢討報告,本次事件運安會啟動首件水路與公路複合式調查,同時也將啟動橋梁調查,不過仍會以公路調查為主。過往飛安會以航空安全為主,目前也正在補足相關調查人員,由於剛改組遇到首次重大事件,調查結果也會成為往後調查執行的方針,希望運安會能克盡職責,立下標竿,詳盡的查緝不法之處,確保調查業務的完善。
承上所述,以往飛安會時期多是調查航空事件,對於陸路、水路的部分相關人員並不熟悉,目前行政院已核增30名調查人員的員額,至108年10月23日已進用79%,希望運安會能加速相關進度之進行,聘用專業人士,讓後續調查作業能妥善進行,而不會有所疏漏。
因普悠瑪事件,交通部目前將道安會報改為運安會報,未來將就必要之鐵路相關行車事故事件進行檢視,雖運安會報邀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外部鐵路相關專家共同參與,但依據運安會組織法之規範,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係屬運安會之職責,若運安會報之內容與未來運安會之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恐產生爭議,故未來相關結論因妥善討論避免上述情況發生。
去年二月飛鷹失事事件,目前運安會完整調查報告已提出,其中大部分皆屬人為疏失,如未編撰該型機完整之標準作業程序;事故飛航中飛航組員亦未完全依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應有之檢查程序及呼叫,容易遺漏相關操作之程序;未能完整規劃相關飛航組員之訓練,影響飛航組員之資格能力及飛航安全;相關手冊並無與夜航及儀器飛行時間相關之規定及最低要求;無具體完整之組員資源管理訓練教材,無法達成組員合作訓練之目的;以及事故當時之任務作業程序及手冊未訂定夜間執行傷患運送任務之天氣標準,影響飛航安全等,顯見空勤總隊應負相關責任,後續準則也應完善化,運安會應持續追蹤,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運 安 會組織法 在 許淑華 Facebook 八卦
台鐵普悠瑪號去年10月21日發生重大死傷後,行政及立法部門加快腳步,於去年底初審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目前該法案尚在等二三讀程序完備。
通過該法案是國民一致的共識,期許新的獨立機關能夠打破過去災難發生時「球員兼裁判」的狀況,以台鐵為例過往發生事故時皆由台鐵本身的「行保會」鑑定,然調查結果卻不盡人意。
運安會籌備已邁開一大步,該法案目前仍在協商中,部分不完善的法條,淑華嚴加監督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解決方案,如第二條第一項之「重大運輸事故」的範圍應釐清,避免調查結果紊亂。
再者,目前台灣並不具備相關運輸事故的調查能量,因此飛安會也積極與美國、澳洲及日本等國洽談,協助台灣訓練軌道調查人員,就目前狀況來看運安法法案三讀通過後,最快將會在8月設立完成,相關人事訓練也應加緊腳步安排,待設立完成後方可盡快完成業務交接與訓練。
而國際民航組織(ICAO)每三年召開一次大會,台灣今年依然無法參與相關會議,台灣自2013年以嘉賓身分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會員大會後,皆無收到邀請或參加大會,飛安資訊獲取恐有影響,飛安會應透過各種管道確保飛航資訊的更新。
日前遠東航空一架飛往菲律賓長灘島的班機,降落長灘島機場時偏移跑道,機輪更直接衝進草地,造成機場暫停營運1個多小時。
據了解本次發生意外之班機為MD83型號,機齡為21年。依照國際規範標準機齡14年以上即屬高齡機,因此要求滿14年以上飛機,須在滿19年以前要完成第一周期的高齡機檢查。第一周期檢查完畢後,要在七年內執行第二周期的高齡機檢查,而年滿26年的高齡機則要汰換。
交通部去年通過「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2020年元旦起強制26年以上高齡機退場,但是根據數據顯示,遠航目前仍有4架飛機型機齡過高,特別要求民航局與飛安會基於職權輔導遠航飛機之汰換。
運 安 會組織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評價
今(29)日林佳龍委員在司法暨法制委員會針對總統府預算質詢楊進添秘書長,國安會袁健生秘書長。林佳龍於委員會上提出主決議,要求總統府於本會期內提出國安會組織法修法草案,明文訂定國安會官制官規事項與諮詢委員權益相關之事項等。
林佳龍質詢楊進添,當前整個經濟就業情況不好大家都共體時艱,總統府在這一次送出來的預算有沒有這樣的考量?馬總統有沒有苦民所苦做一些減少支出?楊進添表示,整體總預算歲出是減少6.9%,國務機要費本來要回復過去的標準,但參考使用的情形,總統要處理的國家事務太多,所以沒有刪減。林佳龍隨即反問,過去刪除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是不是太過黨派的考量?楊進添沒有正面回答。林佳龍舉例,總統府車輛58輛、駕駛44位,等於一個人駕駛超過一輛以上, 又要新增兩輛公務車54萬及103萬,且新增特種勤務車一輛,這些都是可以報廢後就不要新增汰換了,他贊成提案刪除車輛的新增,「總統府有沒有誠意就從這些預算去看!」。
林佳龍質詢國安會袁健生秘書長,隨著憲政民主變遷總統職權轉變,相關國家安全人事幕僚必須要強化,但是國家安全會議目前僅以內規核定諮詢委員為專任有給職,並參照部長級薪酬,完全欠缺法律依據。他向袁健生提出質問,國安會預算才三億台幣,身為前國安會諮詢委員,他認為是偏低編列的,國安事務要有權、有錢、有人,但最重要的事要相對的法制化,國安會可不可以在這裡表達將向立法院提出國安會組織法修法?
林佳龍委員更提出,目前國安會組織法第9條定有諮詢委員人數外,關於該些委員的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該組織法皆未明文規定,國安會應該修改國安會組織法反映我國憲政的民主變遷。袁健生回答林佳龍的質詢,「你比我有經驗,請委員給予指導」。林佳龍隨即指出,2003年國安會組織法的修正案已經擬得差不多了,秘書處應該把研議的結果呈給秘書長,在這個基礎上再做修正,趕快向立法院提出。
林佳龍向袁健生說明,國安會是一個幕僚機構,不是情報機構也不是一個行政機構,最重要的相關單位的是國安局,他問袁健生,國安會平均一年跟國安局預算有關的額度是多少?袁健生回答:「我想你比我清楚,是不是您告訴我一下,我回去再好好去參考。」林佳龍表示,單單基於總統的指示的國安局業務,由國安單位在執行的情報及研究工作是一大筆經費,其實並不在於本會的三億元是多或是少,能否善用協調聯合運用才是關乎國安會的成敗。袁健生在答詢台上感謝林佳龍的指導。
附錄
主決議
隨著憲政民主變遷總統職權轉變,相關國家安全人事幕僚必須要強化,惟國家安全會議目前僅以內規核定諮詢委員為專任有給職,並參照部長級薪酬,實欠缺法律依據,且除於其組織法第9條定有諮詢委員之人數外,關於該些委員之性質、職務及有給或無給等與組織相關之事項,該組織法並未明文規定,爰要求總統府於本會期內提出國安會組織法修法草案,明文訂定國安會官制官規事項與諮詢委員權益相關之事項等。
提案人:林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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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安 會組織法 在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Taiwan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的八卦
【運安會前身-飛安會】行政院依民國87年3月23日發布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立「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民國90年5月23日發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 ... <看更多>
運 安 會組織法 在 [新聞] 飛安會改制運安會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重大事故 的八卦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4020207.aspx
飛安會改制運安會 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重大事故
最新更新:2019/04/02 17:28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運輸
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獨立公正調查航空、
鐵道、水路及公路的重大運輸事故,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配套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立法院院會今天也三讀通過將現行飛航事
故調查法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運安會成立
後應依法重新評估及檢視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報告,重新檢
視與訪談相關關鍵物證與人證等,與宜蘭地檢署進行必要會商,釐清
事故的系統性問題與根本肇因。
去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6432車次於宜蘭發生正線脫軌重大行車事故
,造成嚴重傷亡。為提升整體運輸環境安全,預防運輸事故發生,符
合社會大眾對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公正性與準確性的期待,行政院和朝
野立委提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法版本,名稱通過修正為國
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建制運安會。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運安會掌理:重大運輸事故的通報處理、調查
、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運輸事故趨
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的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運輸事故調
查技術的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運輸事故調
查法令的擬訂、修正及廢止;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
組織的協調及聯繫;其他有關重大運輸事故的調查事項。
草案之前在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初審暨朝野黨團協商過
程中,立委對於運安會委員組成人數、任期、任命、專業資格、利益
衝突迴避等討論甚多。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運安會置委員9至11人,其中1人為主委,職務
比照簡任第14職等;1人為副主委,比照簡任第13職等;其餘專任委
員3人,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兼任委員4至6人。正、副主委及專任委
員由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
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另外,運安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
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
學識及經驗。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1/2。有因罹病致無法
執行職務,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等
情形者,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條文中規範,運安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
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委、副主委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
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的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兼任與交
通運輸相關的事業或團體職務。
為確立離職後的職務禁止規範,條文也明訂,運安會主委、副主委離
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
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問。專任委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曾調查
或處理的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股東或顧
問。委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就運安會掌理且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
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明訂,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
令定之。
至於三讀通過的運輸事故調查法,條文規範,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
故調查報告的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條文也明訂,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的調查,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
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的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
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協助。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和運輸事故
調查法三讀通過,意義重大。他籲請行政院能儘速成立運安會,回應
國人的期待。
親民黨立委李鴻鈞也在院會發言表示,運安會成立後應針對去年台鐵
普悠瑪重大行車事故,重啟調查,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並避免未
來再犯錯誤。(編輯:林興盟)1080402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2/1544259/
立院三讀成立運安會 籌備期間擬重新調查普悠瑪案
出版時間:2019/04/02 18:35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現行飛航安
全調查委員會(飛安會)將改制為運安會,獨立公正調查航空、鐵道、
水路及公路的重大運輸事故。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運安會成立
後應依法重新評估、檢視1021台鐵普悠瑪案。飛安會主委楊宏智說,
法案三讀須經總統府公告、行政院發布實施日期,預計8月正式掛牌
成立,但外界若對普悠瑪案亟待重新釐清,將評估以運安會籌備委員
會的名義針對普悠瑪案重新檢視證物與調查,並比照航空飛安調查標
準辦理。
楊宏智表示,目前普悠瑪案的相關證物都在宜蘭地檢署,若要未來的
運安會重新評估及檢視調查報告、物證與人證,會再與宜蘭地檢、台
鐵等相關人等連繫;此外,由於普悠瑪列車是日本製,ATP(列車超速
防護系統)又是加拿大製的,未來可能也將以授權代表的方式組成調
查團隊,向日方、加拿大方面調閱資料。調查標準將比照航空飛安辦
理。
楊宏智說,今天例院三讀運安會組織法、調查法,不過仍待總統府後
續公告、行政院發布實施日期,預計今年8月1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
員會將正式掛牌,掛牌前並有4個月籌備期。若外界對於普悠瑪案亟
待釐清,會評估以運安會籌備委員會的名義針對此案重先檢視。
對於未來的人事建置進度,楊宏智也說,目前將以軌道優先,網羅各
界優秀的軌道專家到運安會內,包括委員、調查官等,都需要再對外
徵聘,希望能以1年時間讓人才一次到位;針對調查官的培訓也將參
考美、日做法。海事部分,預計1年半到2年時間讓人才到位,公路部
分則是3年到位,採逐次建置,與國際接軌。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運安會置委員9至11人,其中1人為主委、1人
為副主委,其餘專任委員3人,兼任委員4至6人。正、副主委及專任
委員由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
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運安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
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
經驗。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2分之1。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
職務,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等情形
者,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甘芝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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