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退構不構成毀損罪?>
其實針對同一個議題寫這麼多篇,不是我的風格,
不過勒,陳同學還是很認真的進行挑戰,
我也只好認真回應,挑戰內容及回應內容如下,
也許一問一答之間可以釐清一些事情~
陳同學說:
買來的東西就是自己的,何來毀損一說?
民眾付錢購買鮮乳後,就已成為鮮乳的所有者,
這時割開封膜也只是打開「自己的東西」。
我的回應:
你說"買來東西就是自己的",
我認為光是這點,我就可以質疑你到底有沒有唸書,
法律系教給你那麼多工具,你念通了沒?
買來就是自己的?
秒退活動裡,你扛了一堆林鳳營,
說你要買(大家都知道你根本沒有要買),
好市多也知道你沒有要買,你只是拿去毀壞而已,
那根據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就是你我大家都在莊孝維時,這個法律動作是無效的~)
買賣契約無效,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也無效,你哪裡取得所有權?
你毀損鮮乳時,
是以毀損自己物品的意思嗎?還是毀損他人物品之意思?
你主觀上有沒有毀損犯意?
如果法律系念一念,講的話跟一般人沒兩樣
(一般人也都會說買來就是我的)
那真的很可惜你父母幫你支付的學費,
就那句話,空有正義感,沒有能力,是沒有用的
陳同學說:
您的論述大致上是「他人卑鄙難道你也要跟著卑鄙?」
再套用到下述案例,就會變成:
難到老闆卑鄙,你就也要跟著卑鄙?
罷工會影響到很多人,為什麼要做損害他人的事?
我的回應是:
秒退跟罷工,是兩件事,
反對秒退,不等於反對罷工,
支持罷工,也不代表就要支持秒退,
你不能拿其他事情來說那個可以這個為何不行,
這樣的論述,太武斷太粗糙了
罷工當然會影響他人,
但是最首當其衝的是工人本身,
他也付出成本(沒收入甚至可能被開除),
他們如果面對的是生死攸關的事情時,
你我無法搭車或搭飛機延誤那一點點的不方便,
又算得了什麼?
我認為秒退者把自己的行為與罷工相類比,
是往自己臉上貼金,
兩者情況不同,
用反對秒退=反對罷工
或是罷工合理=秒退合理,這種論述,很粗糙~
陳同學說:
在您的腦袋中,秒買秒退是卑鄙行為
因為影響到別人就是卑鄙,小惡不能為
集會遊行也會影響到別人,小惡,不能為
臥軌抗爭也會影響到旅客,小惡,不能為
罷工也會影響到別人,小惡,更不能為
可能是過去的年代,
律師考試不用考勞動法社會法的緣故吧
或許憲法也都白念了
我的回應:
從你的陳述就知道你憲法沒念通,
憲法是人民對抗國家,
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也是針對國家,
秒退是私人vs私人,跟憲法有什麼關係?
舉個憲法大旗就可以侵犯他人財產?
財產權可以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耶!
另外陳同學提了憲法第三人效力,試圖用在這個案件,
不過他講的這個東西(憲法第三人效力)
講的是大企業掌握全國通路,你不跟他買就會餓死,
該企業已經大到人民無法選擇的程度,
才會有憲法第三人效力的適用,
透過民法72條來控制確保企業不會這麼作,
拒絕單一或特定人購買他們的商品,侵害其生存權,
林鳳營這個案子,
你不買林鳳營還有其他選擇,
味全也沒拒絕賣給你,
跟憲法第三人效力有什麼關係?
憲法第三人效力可以導出你可以毀損他人財產的依據?
好像沒辦法,
反倒是憲法保障個人財產(私有財產制),
你利用好市多制度漏洞遂行破壞他人財產的行為,
是憲法反對的!
重點是:你這個行為對公眾利益有何正面影響?看不出來,
那要怎麼說服大家說:
喔,為了這個重要利益,可以暫時不保護私人財產?
結語:
陳同學,我不是賣老,也不是拿律師牌欺負你,
(我講得沒道理也是沒用是吧?)
我覺得我們的對話,是有意義的,
希望你好好用功,
先充實自己,讓自己變成一個更強的人,
這樣才有能力對付壞人保護好人,
如果十年後你還是只能用這種幼稚的方式抗議,
那就太可惜拉!
Ps:通謀=/=陰謀,沒那麼陰險,
『通謀』只要買賣當下,你沒有要買的真意,
賣方也知道這個情況,就成立了,
是的,你可以說證據勒?
證據就是你的購買文件跟退貨文件,
你說怎麼證明當下你沒有購買的真正意思?鮮奶是一下子就過期的產品,
你一次買50瓶3600cc說你真的要買,鬼都不信了,法官會信?
當下內心有沒有要購買,
我們當然無法打開你的腦袋確認,
但從事後行為反推,
你當下的心態還是可以確認的,
請別把法院當笨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脫產?🥲甲被追債而將房子假買賣給朋友,買賣契約有效嗎😏?朋友之後火速將該房子又賣給丙,這時甲可以跟丙要回房子嗎😋?#陳美雅#民法#生活法律#驚奇#【美雅法律小教室】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視訊教學#民法#契約#意思表示#撤銷#善意第三人 #法律#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本 大家好,這裡是陳美雅的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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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如果雙方都說謊,契約還成立嗎?】
如果一個契約,是雙方說謊,故意聯合起來騙其他人,面對這個時候,《民法》究竟怎麼處理?
-
👺這個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在心靈相通的情況下,故意一起口是心非,表面上成立一個交易行為,檯面下兩人沒有要交易的意思,這個交易在民法上會是無效的!
舉例子來說,「廠商」本來要賣口罩給「A」,一個口罩 3 塊,約都簽好了,只剩取貨的動作,沒想簽約當晚新聞爆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隱匿武漢肺炎的疫情。
廠商因此推測接下來口罩將大流行,口罩的價錢一定不只 3 塊,不想那麼便宜賣給 A,「廠商」為了囤貨就和隔壁「B」說好進行假買賣。
不過,很明顯的,「廠商」和「B」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做成這個交易的,因此這個交易會是無效。
既然無效,口罩當然還是「A」的,A 可以要求「廠商」交出口罩。當然會有人疑問,可是不是先賣給了 A 嗎?來我們接著繼續看。
-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上禮拜說的,如果是當方面的騙人,契約還是有效,因為避免契約當事人其中一方被騙。那為什麼雙方都騙人,契約直接無效?
主要就是怕「別人會信」!因為雖然雙方都騙人,但外觀看起來是有效的,這時有第三人想要進行交易,他是一個「善意」的人,法律就要保護他。
更巨觀一點,如果法律不保障「善意」的人, 就會造成大家未來在交易上,陷入不確定交易有沒有效的狀況,會造成大家的麻煩,
所以假設 B 是不知情的人,真心和廠商做買賣,那這時法律就會保護B,即便口罩已經賣了 A 了。但因為今天 B 和廠商是假買賣,所以口罩原則上還是屬於A的。
是不是很簡單呢?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 在 元毓 Facebook 八卦
民法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訂立的契約無效,包含結婚契約,當然也包含「為了14天的婚假攜手前往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的役男行為。
注意,是「當然無效」而非「得撤銷」。這在27 年渝上字第 3195 號、50 年台上字第 547 號、52 年台上字第 722 號等判例都說得很清楚。
打完收工。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評價
脫產?🥲甲被追債而將房子假買賣給朋友,買賣契約有效嗎😏?朋友之後火速將該房子又賣給丙,這時甲可以跟丙要回房子嗎😋?#陳美雅#民法#生活法律#驚奇#【美雅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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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 在 陳美雅Meiya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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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 在 《民法概要:總則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書記官|執達員 的八卦
我國 意思表示 之瑕疵態樣,大別為「 意思表示 不一致」(單獨及虛偽 意思表示 , ... 而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則是「表意人」與「相對人」均出現 意思表示 瑕疵之 ... ... <看更多>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 在 Re: [問題] 民法8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ppingin PTT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Re: [問題] 民法8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作者: ppingin (唉) 2023-01-23 11:47:09. ※ 引述《c8xji6 (c8)》之銘言: : 題目:甲乙兩人民法87條把甲的房子登記在乙 ... ... <看更多>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 在 [課業]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和通謀虛偽) -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八卦
感謝T大的詳細補充(有民法老師可以問真幸福),我的天龍八部跟民法老師已經佚失很久
了,僅就手邊資料跟一點個人看法略同大家分享,也再次感謝名偵探EOMing的強力代打。
老樣子,結論先下:應塗銷登記,而非移轉登記,因丙並未取得所有權。
本案事實來自於(72)廳民一字第 0119 號,全文如下:
法律問題:
甲因債臺高築,為圖脫產與乙訂立虛偽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並登記
與乙指定之不知情之丙。甲之債權人丁發現,乃以甲乙間買賣係虛偽意思表示為由,代位
甲訴請塗銷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之請求有無理由?
討論意見:
甲說: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
第三人,民法第二百七十條定有明文。甲既得以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係虛偽意思表示對抗
受益之丙,則丁自得代位甲行使權利,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乙說: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
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本件丙既係善意第三人,其信賴登記而辦妥移轉登記,
依法應受保護,丁不得請求丙塗銷登記。
結論:採甲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為第三人利益之契約,第三人之受益係以契約有效為前提,虛偽
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雖規定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惟此第三人
並不包括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在內,故本件契約在當事人間既屬無效,受益之第三人
即令係善意,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以其無效對抗受益之第三人,研討結
論採甲說,核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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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說的核心差異,並非在債權行為的層次上丙是否保有該地有無法律上原因,而是在
物權行為的層次上系爭移轉登記的物權行為是否有效。若有效,則應請求移轉登記,若無
效,則應請求塗銷登記,先與敘明。
再者,關於民法上得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相關規定,其核心就是交易安全的保障。故而,
像是繼承人,就會因為繼承並非法律行為(無交易安全可言),被排除於善意第三人的範
圍。所以,在界定善意第三人的範圍時,要掌握有無值得/需要保護的交易安全存在。而
要注意的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風險天平兩端,並非表意人(因為兩個都是不值得保護
的爛人),而是表意雙方各自對外的相對人(甲之債權人,以及乙之交易相對人),這兩
類人,才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對象。
這類人,在本題中,當屬甲的債權人丁無疑,有疑的是丙是不是應受八十七條所欲保護的
交易相對人呢?我覺得顯然不是的。在本題中,丙其實就只是乙的人頭,並不存在需受保
戶的交易安全利益。也因此,只有在基於縮短給付目的時,因為丙確確實實是乙的交易對
象,有需受保護的交易安全,才有所謂債務人不得向其主張不當得利,才有所謂自乙善意
受讓該不動產可言。
回到本件實務見解,其所揭示的概念是在第三人利益契約,受益人(丙)與債權人(乙)
,對於債務人(甲)其實只是一個交易行為中一體的兩面,乙丙對甲而言,本質上並非兩
個交易相對人,乙丙僅是在一筆交易中,左右手的關係(故甲得對乙主張的抗辯,對丙都
可以),不存在第二個需要被保護的交易關係。故雖然外觀上,物權行為的做成是在甲丙
之間,但應同受甲乙之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效力所及。
這樣的結論,更進一步的實益是當丙嗣後再向他人處分該地時,有無善意受讓的限制。若
肯認丙已先有效取得該不動產物權,則嗣後處分時,其相對人並不受善意拘束,對天平原
本要保護的債權人丁,實更加不利。
故,本於實務見解及合宜之風險分配,甲移轉登記予丙的物權行應認無效,丁應以塗銷方
式請求。
----
不想考試
※ 引述《tellwill (憨人)》之銘言:
: 關於這個問題,小弟的看法和版上大大有些不同
: 故而請教了民法老師,以下是老師給我的答覆
: 關於此一問題的詳細論證過程,可以參閱王澤鑑教授所著「通謀虛偽之第三人利益契約」
: ,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乙書中。
: 簡單來說,物權行為確實成立於甲丙間,王老師也確實認為如果第三人丙為善意,充其量
: 僅構成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物權行為仍為有效,丙仍得取得所有權,但因甲乙之買賣契約
: 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270條規定,甲得以此一事由對抗丙,從而甲「
: 有可能」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至於王老師為何在民
: 總課本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可能的理由為這個爭議來自於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
: 法律座談會,該座談會所列問題就是記載為「甲之債權人丁發現,乃以甲乙間買賣係虛偽
: 意思表示為由,代位甲訴請塗銷丙之所有權移轉,丁之請求有無理由?」,而王老師就在
: 課本中照抄該問題,可是在前述文章中,王老師就有明確區分。
: 至於為何前面說「甲「『有可能』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而不是「一定可以」,原因在於如果是基於縮短給付目的(例如當初締約目的為甲賣
: 給乙,乙再賣給丙,為避免輾轉讓與,所以甲乙約定甲直接移轉給丙)所作成之「第三人
: 利益契約」無效時,王老師認為應由債務人(甲)向要約人(乙)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 而不是由債務人(甲)對於第三人(丙)主張;但如基於其他目的(例如人壽保險)而訂
: 立之第三人利益契約無效時,則應由債務人(甲)直接對第三人(丙)主張不當得利之返
: 還。因此,從理論上來說,甲可否直接對丙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還要
: 看甲乙當初約定不動產直接移轉給丙之目的而定。
: 總結
: 1 甲丙間有成立物權行為,且該物權行為為有效
: 2 甲得向乙或丙主張不當得利,端視第三人利益契約內容而定
: 3 應為請求所有權移轉,而非塗銷所有權登記
: 以上,提供給版上各位另一個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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