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困境與前瞻」論壇中,與會的各個不同職業團體代表,在會中一致認為,年金改革應在「滿足保障國人退休基本生活為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整體改革,更應凝聚社會共識,由全民共同參與。大家於會後發表年金改革的「五個確保」與「六大主張」:
成功的年金改革,必須基於以下基本原則之確保:
一、 合理退休金請求權的確保:畢生投入生產行列,為社會付出的國人,於其年老退休時,應給予適當之退休年金,以保障其退休後之生活。
二、 比例原則的確保:退休金的給付,至少應足以維持退休國人之基本生活水準,國家資源的投入,應以此目標為優先,改革要有正面思維,不能只求減少支付。
三、 平等原則的確保:國家投入退休年金之資源,應注意國民間之平等關係,並為妥善分配。同時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必要性妥為規定。
四、 國家財政能力的確保:國家資源具有限性,年金制度的實施,必須考量國家經濟及財政狀況。
五、 社會保險原則的確保:年金制度應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發揮社會保險之功能。
基於這些原則,現階段的年金改革應該要做的是:
一、以保障國人退休基本生活為首要目標,國家資源應優先投入於此。
二、國家應設定目標,逐步拉近各職業別年金給付額度,其給付項目長期應趨於一致。
三、全面檢討年金財務之規劃及精算報告,並同步進行國家財政改革。
四、年金改革攸關全民利益與國家長遠發展,其改革應凝聚社會共識,由不同職業、階層、世代共同參與,不應由政府閉門造車,片面決定。
五、當前年金政策之欠缺完備,是導因於長久以來政策與制度缺失,不應歸責於特定職業團體、個人,而應共同面對、改正。
六、政府應公開計算所得替代率之必要資料,讓社會清楚了解真相。
退休金精算報告規定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改革/承擔 了解/容忍】
年改法案,繼前天(27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今天終於通過「公立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只剩下明天的「政務人員退撫條例」。最複雜的兩大法案經過6天的協商、連續6天的院會終於通過。
這期間我相信不同立場的人都盡全力捍衛、爭取,攻防、論述,衝突、妥協,有汗水、淚水,陳抗、沮喪,但我更相信這一刻沒有人是歡騰的。「改革」是痛苦的,除需要「勇氣」,更重要是「承擔」,對於受衝擊的人,民進黨當然「了解」他們的憤怒,更需「容忍」他們的怒罵與抗議,歷史共業、制度錯誤,終須變革,三讀後,看到各黨立委發言堅持到最後一刻,在立法院25年來,經歷各種法案審查,心情從沒有此刻之複雜,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沉重,改革之路尚需繼續走下去,再迢遙還是要挺下去。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今(29)日完成三讀,與公務人員的退休金計算內涵趨於一致,包括:優惠存款利息調降年限為兩年歸零、所得替代率採十年逐年由75%調降至60%(以任職年資35年計)、退休金由施行後首年以最後在職五年平均薪額逐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十五年平均薪額計算。主要不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將調整為58歲,其餘教職人員仍與公務人員一致,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逐年延至65歲。
因為教職員與公務人員最大不同在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明訂於民國100年1月1日起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由75制改為85制,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未隨同調整,使得本次教職員退撫條例立法時,最大爭議點即是第32條,有關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規定到底應該是58歲或60歲,經過與全教總多次溝通後,加上考量教師初任年齡隨著師資培育發展延後7歲多,以及師範大學86級以後公費生過渡的需要,所以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月退休金起支(請領)年齡調整為58歲,以減緩對這類教師的衝擊。
同條另一個爭議點是具原住民身分的中小學老師到底是多少歲可以申請全額月退休金,引發許多立委關注,紛紛向民進黨黨團與教育部溝通、了解,一來一往即花上四、五個小時在溝通,有疑問的立委才清楚了解條文其中的規定,一樣是58歲無疑,但民進黨團為讓條文規定更清楚,也釋出善意提出再修正動議,讓第32條順利通過,所以教職員退撫條例的通過,實因各政黨立委、林萬憶政委、教育部以及黨團同仁不辭辛勞、兢兢業業的努力溝通的成果,在此萬分感謝。
再者,教育部對外公布的年金改革法案精算報告,中小學教師是以60歲請領月退休金進行精算,並未以58歲退休為精算假設條件,但考量僅提前2年退休,對基金財務影響不大。在優惠存款利率歸零後,政府一年仍將節省200億元支出。整體教職員年金改革可節省之經費至少有6千多億元,將全數挹注回退撫基金。
全案共計100條條文,重要條文如下:
1. 最低保障金額(條文第4條第6款)設定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2,16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許採計為退休年資,並由教職員選擇繼續全額繳費(條文第8條第4項)。
3. 退休金計算基準-退休前平均薪額採計期間(條文第28條附表一)從最後在職5年平均薪額,逐年拉長到最後在職15年平均薪額。
4. 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相關規定(條文第3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自願退休請領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其餘教職員從115年起逐年加1歲,至121年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至65歲;另外設有15年過渡期指標數銜接。
5. 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6條):支領月退休金者,採2年半時間歸零,第一年從18%降到9%,第三年(110年1月1日起)為0%,並定有人道關懷條款規定。一次退休金者之18%維持年改版6年逐降,32160元以下不予調整,超過32160元的部分至第7年(114年1月1日起)降為6%。
6. 所得替代率調降方案(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所得替代率分10年,從本(年功)薪額2倍之75%降到60%(年資35年)【年資15年者,所得替代率則在10年間從45%降為30%】,每年調降1.5%。
7. 增訂原住民退休條款(條文第18條及第32條):原住民教職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55歲,但須視其餘命之延長情形再作檢討;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條件為任職滿25年且年滿60歲,仍可適用附表2指標數過渡期之設計(如法案施行第1年指標數為76,年資25年,年齡51歲申請退休仍可領月退休金)。
8. 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第40條)。
9. 增訂配偶請領遺屬年金(原月撫慰金)之婚姻關係為10年,須年滿55歲;同時支領政府預算支給之定期給付者,只能擇優領取(條文第45條)。
10.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要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第80條)。
11. 增訂離婚配偶具婚姻關係存續滿2年以上者,得請求參與分配該教職員退休金之權利(條文第83條、第84條及第85條)。
12. 增訂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機制(條文第86條及第87條),其中年資併計成就年金給付後,可終身支領年金。
13. 增訂每5年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機制(條文第97條)。
14. 建立新制度(條文第98條):明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重行建立新制度。
15. 年金改革實施日期(條文第100條);訂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
退休金精算報告規定 在 黃國昌 Facebook 八卦
【#年金改革:司法法制委員會4/19 第二次發言】#提案說明
從1995年《退撫新制》實施以來,所提撥的金額從來就不足以支應龐大的退撫支出。這個事實,從政府過去六次所提出的精算報告中,都已經非常清楚的指出。儘管問題存在多年,我們卻選擇不面對、不解決,造成退撫基金現已瀕臨破產的懸崖,到不得不改革的時刻了。
時代力量黨團這次所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所揭舉的目標和理想是:「公務人員退休後支領的水準,不低於OECD國家的平均值。」我們都了解,面對年金改革,過去有些領超高所得替代率的退休公務員,或許會覺得不習慣、會覺得生活變得不方便;儘管有人說年金不會破產,國家會承擔最終給付的責任。但這所謂的「國家」,其實就是全體人民的集合體,就是我們的「下一代」。
不管是現在年改會或考試院的年金改革版本,都沒有真正正視到目前退撫基金所面臨到嚴重的問題,這些版本根本無法履行「基金永續」的承諾,僅僅是延緩破產的速度,這也不禁讓我們年輕的軍公教同仁開始擔憂:「我現在繳得多,若將來退休時間延長,輪到我領退休金時,真的還領得到嗎?」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我們這次年金改革的速度必須要加快,步伐也必須要加大!
時代力量認為:
第一、被詬病已久、欠缺法源依據的《18%優惠存款利息》,我們主張三年歸零。第二、支領較高月退俸公務員,所得替代率十年內從60%逐漸降到50%。我們強調應該要給中基層公務員較好的保障,其所得替代率從70%,應分十年逐步降到60%。
在任何年金制度內,最重要的就是維持退休後的「基本保障」,目前的最低金額保障(樓地板)的部分,我們考慮公務員退休前的生活水準,也考慮到他們在退休後邁入老年生活的需求可能會增加,所以我們提出的基準是以《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來訂定,這個金額超過目前法律規定的最低生活費1.5倍。
我們版本的特色有:
第一、鼓勵生育,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累積年資,並由政府負擔提撥的費用,來解決現在嚴重的人口國安問題。
第二、為了要保障離婚之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付出及努力,我們設計了離婚配偶可分配年金的請求權。此外,為了讓年金制度可以「永續發展」,我們設計財務自動平衡的機制,可清楚追蹤年金財務狀況,其中包括「年金永續指數」以及「年金燈號」,可隨時做檢討並調整年金給付的機制,就是希望能達成年金永續,別將負擔交給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