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們服務處在協助處理許多法律案件時,我們的律師合作夥伴所挑出來的一個常見民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從搖籃到墳墓,跑不掉的連帶保證債務 - 淺談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1、 前言:保證債務,依民法第739條,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又依據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倘若保證人依民法第746條拋棄先訴抗辯權(當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的話,則成為我們一般俗稱的「連帶保證人」,債權人於未受清償時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義務。
2、 問題:如果連帶保證人已經過世,他的繼承人是否須繼承此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如果連帶保證人過世前,主債務人都有依約還款,於連帶保證人過世後,主債務人才開始不還款,則債主可否對連帶保證人的繼承人請求返還主債務人欠的錢?
3、 案例事實簡述:A向B借了一筆錢,並由C(A的爸爸)、D作為其連帶保證人,之後C不幸在民國100年3月25日死亡,A又於101年12月28日起就開始不還款,B遂向A及C的繼承人(E)、D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4、 法院見解:
1. 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繼承人原則上依第1 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查連帶保證人之一即丙於100 年3 月25日已死亡,其財產上權利、義務由被告A及E繼承,業經說明如上述,其中A就是債務之主債務人,於繼承連帶保證人C之權利、義務後,仍應就債務負主債務人之全部清償責任(無從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而負清償責任),然而,就E之部分,僅係依法繼承C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則於繼承債務自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其僅應以繼承C之遺產範圍為限,與A及D負連帶清償責任。
4、 簡析:本案中其實C的繼承人不只有A、E兩人,C還有其他子女數人,但是他們在C過世後就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只有A、E沒有辦理,所以他們繼承了丙生前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當然繼承了丙為甲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且縱使C在死亡後,A才開始沒有還款,B才對A、D、E索討借款、利息、違約金等,都是有理由的。所以上面的兩個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會繼承該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在主債權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有法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諮詢!─協助徬徨無措的你,給予專業的解答及服務─
#道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7752975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16號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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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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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款 在 林沛祥 Facebook 八卦
以下是我們服務處在協助處理許多法律案件時,我們的律師合作夥伴所挑出來的一個常見民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從搖籃到墳墓,跑不掉的連帶保證債務 - 淺談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1、 前言:保證債務,依民法第739條,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另又依據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之範圍,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又倘若保證人依民法第746條拋棄先訴抗辯權(當債權人尚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的話,則成為我們一般俗稱的「連帶保證人」,債權人於未受清償時可以直接對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義務。
2、 問題:如果連帶保證人已經過世,他的繼承人是否須繼承此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如果連帶保證人過世前,主債務人都有依約還款,於連帶保證人過世後,主債務人才開始不還款,則債主可否對連帶保證人的繼承人請求返還主債務人欠的錢?
3、 案例事實簡述:A向B借了一筆錢,並由C(A的爸爸)、D作為其連帶保證人,之後C不幸在民國100年3月25日死亡,A又於101年12月28日起就開始不還款,B遂向A及C的繼承人(E)、D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4、 法院見解:
1. 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繼承人原則上依第1 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查連帶保證人之一即丙於100 年3 月25日已死亡,其財產上權利、義務由被告A及E繼承,業經說明如上述,其中A就是債務之主債務人,於繼承連帶保證人C之權利、義務後,仍應就債務負主債務人之全部清償責任(無從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而負清償責任),然而,就E之部分,僅係依法繼承C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則於繼承債務自應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其僅應以繼承C之遺產範圍為限,與A及D負連帶清償責任。
4、 簡析:本案中其實C的繼承人不只有A、E兩人,C還有其他子女數人,但是他們在C過世後就去辦理了拋棄繼承,只有A、E沒有辦理,所以他們繼承了丙生前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也就當然繼承了丙為甲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且縱使C在死亡後,A才開始沒有還款,B才對A、D、E索討借款、利息、違約金等,都是有理由的。所以上面的兩個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倘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會繼承該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在主債權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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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款 在 張維倩 Facebook 八卦
【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借錢時簽借據,以後就能把錢要回來嗎?
小王在民國105年12月向小李借款新台幣10萬元,小王並簽立借據寫明:「小王於民國105年12月X日向小李借款10萬元,利息X%,並將於106年6月30日返還。」交給小李。小李拿到借據後就將現金10萬元交付小王,後來小王於106年6月30日後遲遲未還款,小李打算上法院以借據為證據起訴請求小李還錢,是否能獲得勝訴判決?
維倩告訴你
借款契約在我國民法上稱為「消費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有一特點,就是要交付契約標的物,契約才會成立(學理上稱為要物契約),小王的借據僅寫「小王於民國105年12月X日向小李借款10萬元」,僅能證明雙方有借款合意存在,如小李真的上法院起訴請求小王返還借款,小李還需要證明已經交付10萬元給小王,此借款契約法律上才算成立。小王如在法庭上主張未曾收受小李交付的10萬元,而小李又無法舉證的話,單憑此借據還是還是敗訴的。
#記得除了借據還要證明有交付給人家才行唷
返還借款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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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欠錢不要欠過年
不然會衰一整年😱
現在已經過完年了
雖然說談錢傷感情
但該還的錢還是得還啊!!!
這禮拜我們就來看看
想要回別人欠你的債務
有哪三大招式可以使用吧💰💰💰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債權人債務人傻傻分不清楚
#返還借款 #給付貨款
#律師說真話
PACIFIC SUN by Nicolai Heidlas Music https://soundcloud.com/nicolai-heidlas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3.0 Unported— CC BY 3.0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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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款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Youtube 的評價
勞動部訴請多名關廠工人返還借款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勞動部敗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廖為仁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會謹慎研擬是否上訴。法官認定「貸款」名義開放失業工人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補償,同時勞動部對此提告期限在民國95年1月底日就屆滿,因此判決勞動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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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款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Youtube 的評價
比特幣發明人找到了?
洪仲丘案宣判 洪家慟:他們沒有悔意啊!
勞動部控告關廠工人敗訴 工人喜落淚
比特幣的創造者一直神秘地躲在幕後,歷經2個月調查,美國一名記者在加州終於找到比特幣的發明人,名叫「中本聰」,今年六十四歲,是一名工程師,但他表示,自己跟比特幣已經沒有任何關聯,也不願意再多談比特幣的細節。而在美聯社的訪問當中,中本聰則鄭重否認自己是比特幣的發明者。
洪仲丘案一審宣判,原本被起訴的18人都獲得輕判。原本被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的禁閉室管理士陳毅勳,一審宣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前542旅旅長沈威志、前副旅長何江忠、旅部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等6人,一審宣判僅徐信正被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其餘5人皆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洪仲丘的父親表示,這是否代表軍人以後可以在部隊中為所欲為,毫無軍法與國法。洪仲丘的姐姐洪慈庸表示,令人失望與不滿,家人將決定考慮上訴。
勞動部訴請多名關廠工人返還借款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勞動部敗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廖為仁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會謹慎研擬是否上訴。法官認定「貸款」名義開放失業工人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補償,同時勞動部對此提告期限在民國95年1月底日就屆滿,因此判決勞動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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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款 在 返還借款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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