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芬談農會法
第19條修正草案part3
< 運銷代辦費一年6300多萬,中華民國農會到底都做了什麼?>
<農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農糧署長胡忠一曾在訪問中表示,中華民國農會在運銷上,應該要有「判斷市場通路供需」,「調配下級農會供貨的能力」。但無論是「品牌推廣」、「運銷調配」與「輔導農民」,如今的中華民國農會幾無整合地方農會之能力,導致各地方農會如同301個單兵孤軍作戰而無統帥,整體台灣農業自然毫無戰力可言。
北農總經理翁震炘則認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規定,農會可向貨主收運銷代辦費,具體金額由地方機關核准。一般來說,運銷代辦費,鄉鎮區農會收3-4%、縣農會0.1%、中華民國農會收0.75%。鄉鎮區農會的代辦費用在包車、叫車、運銷、集貨、冷鏈、物流、倉儲,比起來中華民國農會幾乎沒作什麼事情。
就像二崙鄉農會蔬菜產銷班班員李應溪所言,收這些錢若有做事,當然無可厚非。但這些錢真的有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提升農業發展與農民收益嗎?
新港農會供銷部主任陳銘仁更強調,中華民國農會收了運銷代辦費後,只有派人在北農負責貨品狀況徵別與產地確認,卻沒有盡到社會責任、推廣農產照顧農民,更沒有做到產銷失調的調整,才會導致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穀賤傷民。
到底,中華民國農會一年收農民6300多萬的運銷代辦費,這些錢到底都花到哪去?做了什麼?中華民國農會為何總是讓人詬病成效不彰?
如此失能的中華民國農會,難道無須修法提升能力,真正做到幫助基層農會與農民嗎?增加具專業能力的理監事進入中華民國農會,正是要透過專業力量改善中華民國農會「產銷調節」、「品牌推廣」與「輔導基層農會」的能力,如此不僅利於基層農會,更能保障農民權益、改善農民生活,讓中華民國農會真正做到統合基層農會,提升台灣農業競爭力的重要目標。
我是蘇治芬,我提案修正農會法第19條:
「全國農會之理事會、監事會,除由會員(代表)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選任外,並應有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理事、監事,且其指派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農會法第19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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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芬談農會法
第19條修正草案part4
<高職等考試較簡單,口試成績占70%,中華民國農會到底怎麼了?>
「農會法」第26條規定,各級農會職員聘任之考訓,由農委會督導中華民國農會舉辦。「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簡則」顯示,八職等新進人員筆試30%、口試70%;九職等新進人員筆試70%、口試30%。八職等考國文與農會法兩科;九職等則考國文、農會法、以及兩個專業科目。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明載,八職等一級薪點有87點,九職等一級薪點有78點。「農會管理法」第26條規定,農會職員每一薪點最高可達600元,簡言之,透過中華民國農會考試取得聘用資格,並由基層農會錄取的新進職員,八職等薪資最高為52,200元、九職等薪資最高則為46,800元。
有能力就領高薪,這點沒人有意見。但這樣的考試制度設計會有兩個問題:
第一、 八職等薪資比九職等高,但為何八職等考試只考兩科,九職等考試卻考四科?薪資較高、職等較高,考科卻較少,難度也較低,這有什麼道理?
第二、 八職等新進人員筆試僅占30%、口試卻高達70%。若無特殊考量,一般舉辦考試為求公平,都是以筆試與口試各50%作為基準。中華民國農會如此設計考試規則,是否有「用人唯親」或「結黨營私」的問題?
修法增加官派專業理監事,目的就在從內部檢討中華民國農會有關考試制度不公平的陳苛弊病,應用人唯才、力求從上而下進行制度性的改革,塑造更有力、更有效的農產運銷系統,以增加農民收入提升農村生活品質。
我是蘇治芬,我提案修正農會法第19條:
「全國農會之理事會、監事會,除由會員(代表)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選任外,並應有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理事、監事,且其指派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農會法第19條修正草案
農會會員代表名額 在 蘇治芬 Facebook 八卦
你聽我講過農業的大圓理論嗎?
2020選舉我的政見就是,我要來促成政府、農會、農民的三角合作計劃,例如基層(鄉鎮市)農會針對自己區域的主要作物,要有供、銷、加工、倉儲、物流的作為,不能任農民被剝削,尤其是氣候變遷愈來愈嚴重,產銷失衡的問題也會愈多,農民需要專業經理人(CEO)來協助從品種、合理用藥用肥、到農機採收、外展人力等等⋯,所以基層農會的責任將更加吃重,農民也會愈來愈需要農會。
至於全國農會的張永成總幹事,有他能做什麼,沒有他又會缺什麼?仔細想想沒有答案,設若能在全國農會的理事會增加12個席次給政府派任專家(27+12),總數共39席,未嘗不是挽救全國農會聲譽的契機,你說是不是?
我提案修正農會法第19條的內容如下~
全國農會之理事會、監事會,除由會員(代表)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選任外,並應有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理事、監事,且其指派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農會法第19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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