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衷 至死方休
很多人問我,長期法律服務是怎麼做到的?
「義務法律諮詢服務」是我第一次當選對選民的承諾,我從擔任民意代表的第一天到現在快20年,每周在服務處義務法律服務,假日到社區巡迴法律服務,沒有停止過,這是我從政的初衷---希望不要有任何人因為不懂法律受到傷害。
20年不曾中斷的法律服務
要感謝王淑琍律師,當我20年前當選後請她幫我一起義務服務,她也一口答應:「只要妳當議員一天,我就陪你一起提供義務法律諮詢」,這個承諾也長達20年。
王律師的事務所在重慶南路,家在新店,每周二晚上的法律諮詢,王律師都是從事務所趕來內湖,結束後再從內湖騎機車回新店。大多是由她先生或姐姐騎著機車載著她東西南北奔波。王律師跟我,都想「守住這個承諾」。
服務的最大動力來源是市民
還記得有兩位年輕人來服務處找我,女孩自小父母離異後,20多年未曾見過父親。直到姑姑告知她父親過世,希望她能去參加公祭。女孩在她父親告別式時上香,豈料,幾個月後她收到法院通知,因她未辦理拋棄繼承,需承擔她父親積欠銀行的上千萬債務。
女孩聽從我的建議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不料,債權銀行竟然在告別式現場全程錄影,女孩去上香的最後一眼也成為她知道父親死亡日期的直接證據,拋棄繼承被法院駁回(因為超過時間),這件事讓我夜不成眠,我找法官同學和老師們討論民法繼承規定不合理,一再提出陳情,請立法委員修法,終於在各方努力下修訂民法,現在所有的國民都適用新法也就是限定繼承,不會再有父債子還的悲劇!
不忘初衷 至死方休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人權。但如果民眾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清楚的話,法律就不是人民的保障而是利刃了!
所以,不管隔了多久,不管我有沒有當民意代表,珊珊的這個承諾,這個信念,永不會變,我不會忘記我從政的初衷,至死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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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聽說現在已經全面改成法定限定繼承責任,所以我父親留下的債務,我就算沒有辦拋棄繼承也不用還囉!」
在網路上看到這樣的言論逐漸散播,著實讓人覺得憂心,這真是個不大不小的誤會。
其實沒這麼簡單!很多人誤以為從現在開始不管父母有沒有負債都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有任何債務清償的責任,而讓法定的聲明拋棄繼承期間三個月就這樣過去,等到有一天收到債權人或法院來函的各項法律文件,才知道原來是不美麗的誤會一場,甚至有人歷經重重地被訴清償債務訴訟程序後,拿到敗訴判決,還被強制執行,才來問律師:「怎麼會這麼嚴重呢?不是聽說現在是法定限定繼承,為什麼爸媽的債權人可以對我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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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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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分享出去吧!大家不要再以為法定限定繼承是萬靈丹了!
辦理拋棄繼承 在 新聞挖挖哇!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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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重點
00:00 開場介紹
01:04 因為四隻龍蝦,媳婦憤而搬出婆家?
07:47 請婆婆煮龍蝦,媳婦卻被罵沒有教養?
09:13 黃宥嘉醫師說出媳婦心內話!
12:02 許常德一針見血,婆婆到底在氣什麼?
17:07 呂文婉不贊成許常德言論?
22:54 200萬能解決婆媳問題?
28:56 買了高級食材,卻頻頻被婆婆丟掉!
33:40 冰箱等於女人的戰場 ?
43:46 許常德分析婆媳戰爭怎麼化解
45:50 婆婆照三餐煮飯,也要媳婦比較辦理!
52:40 周映君抱怨媳婦每天臭臉?
1:00:22 媳婦幫忙顧孫子,是婆婆的義務?
1:02:16 黃宥嘉說出婆媳真相
1:04:09 同住一層樓?卻好幾天見不到孫子
1:05:33 周映君說出婆婆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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