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裡承辦的案件類型,除了家事婚姻親子事件居冠之外,車禍案件也是生活中很常發生的法律糾紛。
先前曾經和大家分享過車禍糾紛最基本要懂的法律常識,不過可能已經過了一段時間,最近還是常常遇到民眾重複問同樣的問題,在此在特別再跟大家簡單的說明一次喔!
1.首先,發生車禍時,有分為車損和人身損害。如果雙方只有車損,雖然一樣可以請交通大隊來協助處理,但因為純粹的車損並無刑事的問題,所以沒有辦法透過報警來解決,只能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是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
2.如果其中有一方受傷,不論輕傷重傷,都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的問題,受傷的一方可以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進入偵查程序後,雙方可聲請送交通鑑定,通常檢察官的起訴及法院的有罪無罪判決幾乎都不會跟交通鑑定的肇事責任判定結果相違背,建議如果鑑定結果有肇事責任,又不想留下刑事犯罪前科,就要考慮和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
3.一般在請交通大隊協助處理時,會拿到一份初判表,上面通常會記載初判雙方的過失歸屬,但此份初判表只是警員個人的判斷,只能當作參考,進入訴訟程序中,有不少都被後來的交通鑑定翻盤,要特別注意。
4.交通事故鑑定報告出爐前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出席陳述意見,這對後來的責任判定非常重要,如果收到通知一定要記得出席,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判定結果對自己不利,還可以聲請覆議,看看有沒有翻盤的機會。
5.一旦被判定有肇事責任,之後法院即使輕判,也會有拘役或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以判兩個月有期徒刑來換算,易科罰金也要六萬元,在談和解金時,雖然覺得對方的要求不合理,但記得把沒和解被判罰金的成本計算進來,或許能夠稍微接受,對方稍不合理的和解金要求。
6.如果發生的是重大傷亡的車禍,記得盡快聲請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
7.一般車禍請求賠償的合理範圍是:1.醫藥費2.生活增加的費用(拐杖、美容膠布)、看護費(需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人看護)3請假的薪資(需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4精神賠償。
8.最後,如果跟對方達成和解,記得同時簽下和解書及撤回刑事告訴狀(即使對方沒告也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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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八卦
【不必研議,我早就提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交通部預算時,多名立委要求交通部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罰則。交通部長林佳龍表態支持,強調惡意逼車是「全民公敵」,應該要嚴懲,會要求相關單位研議提高罰則。其實,交通部不必研議,上會期我早就提案了。
上屆,立法院在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時,我就提出修正要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理由是危險駕駛惡意更甚於酒駕,傷亡也不少於酒駕,同時,目前刑度過低和酒駕相比,失去比例原則,以至法官讓對酒駕是採輕判立場。委員會不採納原因,在於危險駕駛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而且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
立法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刑法中的酒駕條款時,最後只把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
但是,其他我一再提出比酒駕更惡質的危險駕駛行為,也應該一併加重其刑的部分,法務部建議修正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因此,在上會期我就已經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修正案,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加重刑罰的範圍,依目前的刑法規範,最高將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現在,只剩下[行政院同意修正]而已!林佳龍部長如果看到這篇,我希望也一起[拆彈]。
#同場加映
其他惡意交通行為應該比照酒駕加重刑責的理由:
1,逼車、闖紅燈、超速等等行為,幾乎都是意識主動下的行為(酒駕還有可能是無意識跑的行為),造成他人傷亡,我認為比酒駕更惡劣。
2,法官在審理酒駕肇事事件,也會考量到其他車禍案件,如果飆車超速撞死人只判二年,第一次酒駕就撞死人要判五年,法官可能考慮從輕判刑。
3,以飆車肇事為例,新聞常常看到都是有錢人都名車闖禍(不是名車也不太能飆車),而酒駕行為多數是勞工受薪階級,結果,一樣肇事他人傷亡,有錢人輕判、沒錢人重判,也不公平。
車禍過失傷害罪罰金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八卦
『一個大老婆對通姦除罪化的省思』
最近因為韓國憲法法院於二月底宣告通姦罪違憲的判決,使得國內要求通姦除罪化的聲浪又再起波瀾。
坦白說,身為半個法律人(法律系畢業但沒去考律師)及一個律師的老婆,對於目前德高望重的前輩們都對通姦遲遲尚未除罪化大肆撻伐,其實應該是要跟上法界的新思潮,一起致力推動通姦除罪化,可是或許是唸書時不夠認真,受到的法制教育還不夠深入我的骨肉,其實我是有很多對於通姦除罪化的疑惑。
首先,主張通姦除罪化的論述,最常見到的是,全世界只剩台灣、印度、菲律賓及伊斯蘭教國家還把對婚姻不忠視為刑事罪行,只是各國有各國的國情,也因為這樣各國才有不同的法制,就像美國人對長輩常習慣直呼其名,但能代表台灣學習美國對長輩直呼其名就是好的嗎?畢竟每一個國家的文化及道德觀是不一樣的。
另外,也有人主張配偶發生婚外情,可以循民事途徑求償,不需要經過刑事處罰,但是我們從事這一行,看到太多犯罪的受害人因為加害人名下無財產,所以求償無門,也因此會有所謂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來對得不到賠償的被害人做補償,或是像汽車強制險等機制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但是我想通姦除罪化會配套這樣的補償機制嗎?聽起來好像也很奇怪,總不能叫每個人結婚時都來買個通姦險吧!
我們還會看到有些人認為通姦以刑事犯罪來處罰,已經讓通姦成為報復第三者的工具,因為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是允許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的,關於這點我也覺得很疑惑。基本上通姦是處罰故意犯,那相比起來,車禍事件的過失傷害罪,則是處罰過失犯罪,甚至常常淪為被害人要脅加害人免除刑事前科的工具,比起來我覺得才更像是一種報復工具,難道車禍過失傷害的道德非難性是比通姦罪來得高的嗎?更何況,通姦罪成立幾乎都只判幾個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因此結果就是十幾萬的罰金跟一個不名譽刑事前科,比起感情家庭都受到傷害的元配,真的有比較值得同情嗎?
再從預防性的角度來看,為什麼酒後駕車的處罰要一直加重,就是為了抑制酒後駕車的情況一再發生,事實上從統計數字來說,也的確降低了酒醉駕車的受害人數,這不是刑事犯罪所要達到的效果嗎?還是,用刑事犯罪來抑制配偶的不忠其實會沒有效果呢?這個沒有做實驗組跟對照組來做比較好像也是空口說白話,那麼我們問問自己,一個行為如果純粹是民事糾紛跟刑事犯罪,會影響到我們的行為與否嗎?我大膽的猜,對於高道德標準的人沒差,因為他都不會做,對低道德標準的人也沒差,因為他都會做,而對於道德標準在中間值的人,或許刑事跟民事的差別會讓他在一念之間決定做與不做,如果可以透過刑罰的威嚇,改變他們的行為模式,到底算不算一件好事呢?
其實,講到這裡,或許有些人會覺得我是個大老婆,所以當然會反對通姦除罪化,其實私心上好像也是,但其實也不是,我並不是反對通姦除罪化,我只是納悶,在這個單親家庭越來越多的社會,放下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的好處到底是什麼呢?
換個角度來想,我倒覺得有一點可以拿來反思的就是,其實整個告訴通姦的刑事程序,那些蒐證的過程,控訴的行為,可能受到最大傷害的反而是難堪的元配,如果要讓我舉出一個通姦除罪化的好處,我或許會說,這可能會是降低元配難堪的一個途徑吧!
今天這篇貼文,我寫完一直很猶疑要不要發文,除了暴露我是個法制思想落後的半調子法律人外,好像也沒什麼好處,希望大家當作星期天晚上收假前的娛樂性文章就好,不要來罵我,免得嚇得我趕快撤下這篇貼文。
一個真的很想懇求小三退散的大老婆敬上